中国另类投资基金法律法规概述
法律结构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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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律结构:中国另类投资基金使用的主要法律结构包括有限合伙、契约型集体投资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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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有限责任:作为有限合伙组织的AIF,保荐人和/或经理作为普通合伙人,对AIF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契约型基金形式的AIF,发起人和/或管理人可持有或不持有基金单位,若持有则可在基金合同中规定发起人和/或管理人不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组织的AIF中,保荐人和/或经理持有或不持有AIF股份,其责任仅限于他们认购的资本金额。
市场偏好与结构选择
监管制度区分与流动性管理
投资者权益与经理能力限制
税收待遇与结构选择
管理与运作权利
- 权利:投资者通常有权参与普通合伙人的罢免或经理的选择,就关联交易、利益冲突和投资限制提供咨询,并接收基金运营信息。
注册与服务提供商
管理风险与费用
营销限制
- 营销:营销需由已注册为私募基金经理的机构或已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AMAC成员的机构在AIF经理的委托下进行。
合格投资者资格与政府实体营销
使用中介与“侧面字母”
结论
中国的另类投资基金法律框架涉及多方面的规定,从法律结构、监管制度、税收待遇、投资者权利到管理风险和费用控制均有详细规定。对于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来说,了解这些规定至关重要,以确保合法合规地进行投资和基金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