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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东盟和东亚非关税壁垒深化区域合作的途径

2024-02-16ERIA董***
探讨东盟和东亚非关税壁垒深化区域合作的途径

ERIA-DP-2023-25 ERIA讨论论文系列 编号497 探讨东盟和东亚非关税壁垒深化区域合作的途径 : 早稻田大学亚太研究研究生院 AyakoOBASHI 庆应义大学经济学院 KunhyuiKIM 名古屋大学经济学院 2024年2月 Abstract:在本文中,我们使用非关税措施(NTM)数据集,基于国家之间的监管差异,开发并检查了给定区域协议中成员国之间监管协调的指标。本研究将“最佳”法规集定义为采用成本(i 。Procedres.考虑到协议中所有可能的交易对,基准国和伙伴国之间的监管差异)是最低的。这为政策制定者提供了关于哪个国家的法规可以作为监管协调讨论的基础的指导。为此,我们研究了亚洲的区域一体化努力-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经济共同体(AEC),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全面与进步协定(CPTP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和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谈判(CJK)。 关键字:非关税壁垒、区域一体化、AEC、CPTPP、RCEP与中日韩FTA谈判 JEL:F13、F14、F15 1.Introduction 与过去几十年国际贸易实现两位数增长不同,人们似乎不能指望国际贸易能像过去一样快速增长。事实上,2023年的货物贸易预计将收缩4.5%(UNCTAD2023)。近年来,冠状病毒病 (COVID-19)的传播,乌克兰战争以及中美之间的紧张关系等事件使人们对更自由的国际贸易产生了怀疑,人们对不那么自由的国际贸易环境的担忧也在增加。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关税税率下降,特别是通过区域一体化努力,非关税措施(NTM)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引起了警觉。一些研究非关税壁垒对双边贸易的影响的研究发现,由于伙伴国的法规差异而产生的负面影响(Nabeshima和Obashi2021;Nabeshima,Obashi和Kim,2021)。 许多国家现在是某种形式的自由贸易协定(FTA)的缔约方,包括与许多国家的大型自由贸易协定。这些协议实现了关税削减,在涉及监管协调(或相互承认协议)等问题的更深层次整合方面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基于双边贸易的研究结果表明,实现监管协调(或相互承认)可以刺激协议内的更多贸易(例如ProcedreMattoo,Mlabdic和Rta,2022年)。然而,到目前为止 ,还没有关于这些国家如何推进这一进程的指导。例如,监管协调意味着所有国家都需要就“协调监管”达成一致。如果一个国家的法规与商定的法规不同,则一个国家需要修改其法规。各国可以制定全新的法规,也可以确定可以作为协调基础的现有法规。似乎更实际的做法是开始讨论协调现有条例。那么,问题是这些国家应该参考谁的法规?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研究研究过这个问题。在本文中,我们试图通过提出一个指标来汇总给定FTA中每对国家之间的法规差异,从而为这一问题提供指导。通过这样做,我们希望为有关监管协调(和相互认可)的建设性讨论提供基础。 我们通过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经济共同体(AEC)审查亚洲区域一体化的努力,1 1东盟/东盟经济共同体包括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 、新加坡、泰国和越南。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2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3和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CJK)谈判。 2.监管模式的国际差异 2.1.双边监管差异指标 我们首先构建一个向量,代表在出口国(原产地)国内实施的技术措施的监管模式￿针对产品￿as 𝐹�=(𝐹�,…,𝐹�,…,𝐹�)(1) ￿￿￿￿ 1 ￿￿￿￿￿￿ ￿ where￿是￿度￿量类型分组中有效的技术度量的数量￿。这种国内监管模式向量(￿)是通过在国家实施的一套技术措施来近似的￿针对产品￿从所有国家进口(贸易伙伴之间没有歧视),预计也适用 于国内生产和销售。 继Nabeshima、Obashi和Kim(2021)之后,我们考虑了18个分组(即￿=18)技术措施类型 。我们认为归类为A、B或C章的非关税壁垒是技术措施。但是,我们排除了A11(出于卫生和植物检疫原因的临时地理禁令),A12(资格的地理限制)和B11(由于贸易技术壁垒而被禁止),因为根据定义,进口在实施这些措施时被明确禁止,与其他技术措施不同。表1中的18组措施适用于M3(2012年2月)和M4(2019年)版本的NTM分类。 我们构建了另一个代表进口商(目的地)国家监管模式的向量￿针对产品￿从国家进口￿as 𝐹�=(𝐹�,…,𝐹�,…,𝐹�)(2) ￿￿￿￿￿￿￿ ￿1￿￿ ￿￿￿￿ where￿￿￿ 是类型内有效的技术措施的数量￿. 2CPTPP包括澳大利亚、文莱达鲁萨兰国、加拿大、智利、日本、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秘鲁、新加坡和越南。 3RCEP包括10个东盟国家和澳大利亚,中国,日本,韩国和新西兰 4我们主要使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TRAINSNTM研究员文件在Stata(第12版)中使用,该文件已在贸发会议网页上公开提供(UNCTAD,。D.).在此数据集中,根据M3(2012)UNCTADNTM分类将措施分类为类型。此外,我们手动收集了印度,韩国和美国(US)的数据,这些数据是根据较新的M4(2019 )分类记录的。 表1:技术措施分组 最大可能数量 技术组措施组内措施 A13,A14,A15,A194A20,A21,A223 A30,A31,A32,A334A41,A42,A493 A51,A52,A53,A594 A61,A62,A63,A64,A695 A81,A82,A83,A84,A85,A86,A897A91 B14,B15,B193B20,B21,B223 B30,B31,B32,B334B41,B42,B493 B61 B71 B81,B82,B83,B84,B85,B896B91 C1、C92 C2、C3、C43 注:在A-C章的措施代码中,我们排除了A11、A12和B11的明确禁止性措施。实际上,M3的B11对应于类别E32下的M4的E323、E324或E325中的任一个,其涵盖“出于非经济原因的禁止”。如果聚合代码(e.ProcedreA1)在数据集中报告,我们将其转换为相应的杂项代码,如果可用(e。ProcedreA1转化为A19)。否则,我们将聚合代码视为独立代码(e。ProcedreA3被视为“A30”的独立代码,因为没有相关的杂项代码(例如ProcedreA39). 来源:作者创作. 使用上述在产品级别定义的向量对(￿and￿),我们定义了一个出口国双边监管差异指标￿关于进口国￿as ￿￿￿￿￿ 相异=1−Cos()( 与 𝐹𝐷∙� �� ￿ ∑�∑�￿￿￿￿ Cos()￿￿==�� ￿=1￿￿￿￿, ‖�‖‖�‖ �2￿2 □￿￿√∑�∑�(�)√∑∑�(￿) ￿=1￿=1￿￿ ￿ ￿=￿=1￿￿￿￿ 1 where𝐹and𝐹.�是总数 ￿ ￿ ￿￿￿￿￿￿￿￿ 1 ￿￿￿￿￿ ￿ 1 研究中的产品数量。5双边相异指标的范围从0(含义完全相同)到1(表示正交性或去相关) 。 2.2.亚洲国家及其贸易伙伴之间的双边监管差异 表2显示了参与亚洲区域一体化努力的20个国家以及美国(美国)和欧洲联盟(欧盟)的双边监管差异指标矩阵。我们包括美国和欧盟,考虑到它们在亚洲和世界市场的重要性。在计算指标时 ,我们考虑了H2(HS2002)版本的协调制度(HS)六位数代码(i。Procedres..￿=5,224). 首先,对于正在研究的22个国家中的任何一对(或我们整个数据集中的70个国家中的任何一对),计算出的指标都不等于1或0。6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一套技术法规与另一个国家的一套法规没有完全不同;同时,在任何一对国家之间都没有观察到相同的监管模式。一个国家的监管模式与另一个国家的模式部分重叠(至少在总体国家层面上,考虑到所有商品)。 其次,看看表2的右栏,在研究的22个国家中,69个(=70-1)进口国计算的双边监管差异指标的平均值从0.54(越南)到0.70(马来西亚)不等。作为参考,考虑到我们数据集中的所有70个国家(出口国和进口国),全球平均值为0.66,范围从0.54(越南)到0.94(哥斯达黎加) 。越南的平均监管模式与世界其他国家相似。越南的监管模式。 5双边差异指标不仅可以在总体国家一级计算,也可以按行业计算。 6我们的数据集中的70个国家名单见附录A,包括参与亚洲区域一体化努力的20个国家以及美国和欧盟。在我们的原始数据集中,单个欧盟成员国被视为出口国(原产地),而欧盟被视为单一的进口国(目的地)国家统计单位 。对进口使用单一统计单位是因为作为关税同盟一部分的欧盟成员国对进口产品实施相同的技术法规。为特定进口国计算的双边法规差异指标在出口欧盟成员国之间有所不同,因为进口商可以对从不同国家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同的法规。然而,出口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双边差异指标的这种差异在数据集中可以忽略不计:例如,考虑所有商品,标准偏差平均为0.0002。因此,我们对出口欧盟成员国的双边差异指标进行了简单平均,并在表2-9中报告了平均数字。 特别接近泰国(0.271)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0.272)。韩国,菲律宾和澳大利亚也实现了相对较低的平均值。 另一方面,马来西亚的平均值最高,这表明马来西亚平均执行一套与世界其他国家不同的法规。马来西亚的监管模式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0.77)和智利(0.76)特别不同,以暗灰色突出显示 。其他平均值高于全球平均值0.66的国家包括新西兰,柬埔寨,智利,日本和美国。 第三,在所研究的22个国家中,泰国(作为出口国)与越南的双边监管差异指标(0.269)最低 。值得注意的是,表明低值的白色细胞集中在泰国、越南和老挝。总体而言,不仅这三个国家,而且其他AEC成员国也倾向于具有类似的监管模式,如白色或浅灰色所示。一个例外是马来西亚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高度不同(如上所述)。 同时,新西兰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之间计算的双边监管差异指标最高(出口国为0.78) ,其次是马来西亚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之间计算的指标。此外,马来西亚以及新西兰在CPTPP 伙伴国中与智利,秘鲁和墨西哥的监管模式往往高度不同。 表2:双边监管差异指标-所有商品 出口商 进口商 CPTPP CPTPP CPTPP 美国 EUN Average69个进口商 RCEP AEC BRN MYS SGP VNM IDN KHM 老挝 MMR PHL THA AUS JPN NZL CHN KOR IND CAN CHL MEX PER CPTPP RCEP AEC BRN 0.5 0.4 0.4 0.6 0.7 0.5 0.4 0.5 0.3 0.4 0.6 0.6 0.6 0.5 0.6 0.5 0.7 0.6 0.6 0.7 0.6 0.61 MYS 0.5 0.6 0.6 0.7 0.7 0.8 0.5 0.7 0.6 0.5 0.7 0.5 0.6 0.6 0.5 0.5 0.8 0.7 0.7 0.7 0.6 0.70 SGP 0.4 0.6 0.4 0.4 0.6 0.4 0.5 0.5 0.3 0.4 0.6 0.6 0.6 0.5 0.6 0.5 0.7 0.6 0.6 0.6 0.6 0.59 VNM 0.4 0.6 0.4 0.4 0.7 0.3 0.4 0.3 0.3 0.3 0.6 0.7 0.5 0.4 0.5 0.5 0.6 0.5 0.5 0.6 0.6 0.54 IDN 0.6 0.7 0.4 0.4 0.5 0.5 0.6 0.4 0.5 0.5 0.6 0.7 0.6 0.5 0.6 0.6 0.6 0.6 0.6 0.7 0.6 0.60 KHM 0.7 0.7 0.6 0.7 0.5 0.6 0.7 0.6 0.7 0.6 0.6 0.7 0.6 0.6 0.7 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