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启技术机构调研报告 调研日期:2024-05-22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超材料智能结构及装备和汽车座椅功能件为核心业务的科技创新型公司。通过结合超材料技术,面向使用场景的功能结构高度融合的逆向设计技术,最终提供满足终端用户实际需求的解决方案。公司在超材料智能结构及装备和汽车零部件行业领域实现协同发展,并积极进行超材料智能结构产业化布局,推出一系列具有高科技含量、高技术门槛和广阔应用的新兴智能结构及装备产品。公司还积极探索新技术在国防工业领域的拓展,抓住智能化浪潮发展契机,建立在超材料智能结构领域的先发优势和核心竞争力。 2024-05-23 董事长刘若鹏,董事、总经理栾琳, 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张洋洋,独立董事赵琰 2024-05-222024-05-22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云访谈”栏目 业绩说明会 (https://irm.cninfo.com.cn/) 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湾区引擎‘粤’强劲”主题集体业绩说明会-的全体投资者- 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星期三)15:00-17:30以图文+直播视频转播的方式召开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湾区引擎‘粤’强劲”为主题的集体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刘若鹏先生介绍了公司基本情况、2023年业绩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随后,公司就投资者关注的问题进行答复,主要问题如下: 1.公司在超材料行业的竞争力如何? 答:超材料从整个学科创立到实现产业化经历了约20年时间,产业化速度相较其他领域相对较快,在世界范围内将超材料技术转化为工业级应用的公司凤毛麟角。 公司成立十余年,就将超材料这门新兴学科从实验室研究推进至产业化应用,是我国首个实现超材料技术产业化并应用在尖端装备领域的企 业,在超材料大规模产业化应用领域具有开创性。很多超材料产品为独家产品。 公司开创了工业级超材料的设计、超算、制造、生产、检测、标准的全链条全过程体系,并建立了我国规模最大的超材料智能制造基地。无论是在基础研究还是产业化进程上均位于全国领先。 2.年报显示,2023年度超材料批产收入为12.47亿元,同比增长55.94%,目前在手订单有多少会在今年确认收入?二期的产能是一期的多少倍? 答: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的履约义务所对应的收入金额为5.66亿元,其中,5.33亿元预计将于2024年度确认收入。 目前基地二期处于设备安装阶段,预计将在今年第四季度投产,总规划产能为一期的2.5倍。未来公司将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产能规划,不排除扩充产能的可能。 3.请问刘董:汽车紧缩场开始检测业务了吗?超材料赋能民用在哪些行业已开始与民用企业洽谈合作。 答:目前公司汽车检测业务进展顺利,已经进入实质性的检测设备的安装调试阶段,第一辆国产知名品牌车即将进入紧缩场进行测试。 公司已开始在航空产品、电子产品、智能汽车领域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目前公司具有多个大型紧缩场设备,并是国内唯二在该领域内取得了CNAS认证的单位;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公司与汽车检测领域的龙头企业中汽中心成立了联合实验室,未来将参与制定该领域的国家标准, 并申请相关的专利。 公司产品在无人驾驶和相对低速的航空器上都可能有应用,目前在与行业内相关企业沟通合作,如有进展公司将及时披露。4.公司预期行业竞争格局如何?是否会有国内竞争对手? 答:公司是首个实现超材料技术产业化,并应用于尖端装备领域的企业,在超材料大规模产业化应用领域具有开创性。公司产品可运用于各类装备领域,其他技术与超材料技术水平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公司有很多超材料产品为独家产品。同时,公司持续进行成本革命,通过技术进步降低超材料行业的使用门槛,公司超材料产品性能、成本管理在行业内保持较高竞争力。 5.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科技创新中心,也被认为是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沃土,光启作为专注于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研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上有哪些布局和成果? 答: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坚持科技创新驱动战略,实现超材料技术从源头创新到产业化的重大突破,开创了工业级超材料的设计、超算、制造、生产、检测、标准的全链条全过程体系,是我国首个实现超材料技术产业化,并将超材料产品应用在我国尖端装备领域的企业,在超 材料大规模产业化应用领域具有开创性,实现了在科技创新领域的领跑。另外,公司具备新一代超材料技术产品的深度计算、智能制造以及高效测试等核心能力,并在世界范围内拥有知识产权优势,与尖端装备行业相结合,率先应用于我国尖端装备领域。随着超材料技术能力平台的数字化、智能化经营体系的完成,公司具备了赋能不同行业的能力。公司已经开始基于超材料4.0的七个重要能力平台,进行更加广 阔的行业赋能应用,为国家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助力。 未来,公司也将凭借超材料产品研制实践中积累的七大核心能力,做好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底层技术,服务于工业产品平台。注:本次活动中公司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没有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