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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点评:强化“功能性”定位,上市券商监管新规助力一流投行建设

金融2024-05-16徐丰羽五矿证券王***
《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点评:强化“功能性”定位,上市券商监管新规助力一流投行建设

—《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点评 事件描述 2024年5月1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 事件点评 上市券商是打造一流投行及投资机构的核心力量,也是加快推进金融强国建设过程中的关键环节。2009年,证监会首次发布《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并分别于2010年、2020年进行了修订,但从实施效果看,我国上市券商在公司治理、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合规风控等方面与国际一流投行还有很大差距。2024年4月,新“国九条”颁布,同日,证监会就《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等6项制度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作为“1+N”制度体系中的“N”,与新“国九条”共同完善资本市场制度建设。 资料来源:Wind,聚源 强调功能性定位,引导上市公司端正经营理念。我们将功能性定义为“以客户为中心,切实做好服务实体经济及财富管理职能,始终践行金融报国、金融强国的理念”。上市券商作为证券行业的“领头羊”,在牌照红利式微的当下,应当结合股东特点、区域优势、特色禀赋,通过并购重组、组织创新等方式,充分发挥主动管理能力,引领行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型。 规范市场化融资行为,审慎开展资本消耗型业务。券商是连接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最重要的纽带,规范市场化融资行为强化了服务实体经济的职能,同时有利于投资者结构改善,引导资金流向新质生产力、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促进国家产业转型升级。《规定》提出“审慎开展资本消耗型业务”,我们认为,投行、财富管理等轻资产业务将成为上市券商后续阶段的建设重点。重资产业务中,单纯依靠对价格判断获取收益的方向性自营业务、两融业务属于“审慎开展”的范畴,去方向性的场外衍生品业务、做市业务将成为上市券商发力重点。 重视股东回报,提升上市券商现金分红水平。本次《规定》首提“树立股东回报意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稳定的分红、适时的回购,有利于给予投资者持续的回报预期,增强投资者长期投资信心,最终实现企业与股东的共同发展。上市券商在2023年仍维持较高的分红水平,部分券商发布了中期分红预案,通过增加分红频次提升投资者获得感。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健全公司治理机制。《规定》中较多篇幅提及信息披露内容。健全公司治理方面,再次强调完善券商薪酬体系制度;券商加速出海趋势下,新增“加强对各类境内外子公司的管理”的规定。 当前证券Ⅱ(申万)PB1.08X,位于近十年0.88%分位点,具备较高的安全边际,加上监管层密集发生提振投资者信心,我们认为证券板块估值具备较高的修复空间。 风险提示:1、金融监管政策趋严风险2、权益市场大幅波动风险3、大幅计提减值准备风险 事件描述 2024年5月1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 事件点评 上市券商是打造一流投行及投资机构的核心力量,也是加快推进金融强国建设过程中的关键环节。2009年,证监会首次发布《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并分别于20 1 0年、2020年进行了修订,但从实施效果看,我国上市券商在公司治理、投资者保护、信息 披露、合规风控等方面与国际一流投行还有很大差距。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 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新“国九条”),同日,证监会就《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下文简称《规定》)等6项制度规则向社会 公开征求意见。《规定》作为“1+N”制度体系中的“N”,与新“国九条”共同完善资本市场 制度建设。此外,2024年3月15日,《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 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下文简称《意见》)落地,《规定》在上市券商层面 对该文件进行了细化落实,作为《意见》的补充,共同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我们对于《规 定》中的要点做出如下总结: 强调功能性定位,引导上市券商端正经营理念。2023年3月5-6日,证监会主席吴清在两会期间首次发声,定调监管“两强两严”,“两强”即强本强基,投资者是市场之本,上 市公司是市场之基,要通过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长期投资价值来加强投资者保护、增强投资者信 心,从而吸引更多资金进入市场;“两严”即严监严管,依法从严监管市场,依纪从严管理队 伍,对造假欺诈、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2024年4月,央行发文称“金融具有功能性和盈利性双重属性,不能单纯以盈利性为目标,盈利要服从功能发挥”。《规 定》延续“两强两严”思路,强调上市券商要聚焦主责主业,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我们将功能性定义为“以客户为中心,切实做好服务实体经济及财富管理职能,始终践行金融报国、金融强国的理念”。过往,在政策红利和金融创新的浪潮下,证券公司依托牌照优势实现 粗放式发展,部分证券公司逐渐偏离服务实体经济的轨道,导致风险在金融系统内聚集;上 市券商作为证券行业的“领头羊”,在牌照红利式微的当下,应当结合股东特点、区域优势、特色禀赋,通过并购重组、组织创新等方式,充分发挥主动管理能力,引领行业向高质量发展 转型。 规范市场化融资行为,审慎开展资本消耗型业务。《规定》新增融资行为规范条款,强调在IPO和再融资环节上市券商应当结合股东回报和价值创造能力、自身经营状况以及市场发展战略。2023年8月27日,为提振市场信心,活跃资本市场政策组合拳落地,其中《证监会 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优化IPO、再融资监管安排》要求上市公司再融资从紧把关、募集资金 投向公司主营业务、精准服务实体经济,本次《规定》将文件精神在上市券商范围内具体细 化。券商是连接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最重要的纽带,这一规定强化了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职 能,同时有利于投资者结构改善,引导资金流向新质生产力、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促进 国家产业转型升级。《规定》中“审慎开展资本消耗型业务”的提法与监管层引导券商走资本节约型、高质量发展道路精神相契合,近期多家券商调整再融资方案中的募集资金投向,将用于自 营、两融等重资本业务的募资转向财富管理、信息技术等领域。结合新“国九条”中“推 动行业机构加强投行能力和财富管理能力建设”的相关表述,我们认为,投行、财富管理等 轻资产业务将成为上市券商后续阶段的建设重点。重资产业务中,单纯依靠对价格判断获取 收益的方向性自营业务、两融业务属于“审慎开展”的范畴,去方向性的场外衍生品业务、做市业务将成为上市券商发力重点。 重视股东回报,提升上市券商现金分红水平。相比2010年、2020年两个版本,本次《规定》首提“树立股东回报意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稳定的分红、适时的回购,有利于给予投资者持续的回报预期,增强投资者长期投资信心, 最终实现企业与股东的共同发展。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背景下,“旗帜鲜明地以投资 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为本”成为监管层及上市公司的共识。2023年,A股市场震荡下跌,监 管层频频发声,旨在活跃资本市场,活跃投资者信心。政策层面看,分红指引力度不断增强。20 23年8月,《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中规定,分红未达到要求的公司,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12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明确鼓励现 金分红导向,督促约束不分红公司进行分红。2024年3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 监管的意见(试行)》,强调“加强分红监管,提升投资者信心”。4月,新“国九条”中较大力度提及上市公司分红,明确强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多效并举提高股息率。 资料来源:Wind,五矿证券研究所 从上市券商分红角度看,2023年,44家上市券商实现归母净利润428.01亿元,同 比增加0.76%,从已宣告分红预案来看,上市券商在2023年仍维持较高的分红水平,合 计 分红428.01亿元,同比下降6.51%。其中,海通证券、红塔证券、国海证券现金分红比率达到128.96%、90.63%、78.13%,34家上市券商现金分红比率超过30%。为落实新“国九 条”中“推动一年多次分红、预分红、春节前分红”号召,财通证券、东吴证券等券商均 发布了中期分红预案,通过增加分红频次提升投资者获得感。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健全公司治理机制。《规定》中较多篇幅提及信息披露内容,要求上市券商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应即时披露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及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情况 。此外,《规定》新增“上市券商财务报表应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重大对外投资超过一定额度应及时披露”条款;风控指标方面,新增季度报告也应披 露净资本等主要风险控制指标变化情况,重点提及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 、净稳定资金率等核心风险控制指标的披露方式。健全公司治理方面,伴随着我国金融对外 开放持续深入,多家券商通过收购、增资等方式加速出海,《规定》新增“加强对各类境内外 子公司的管理”规定。金融高质量发展背景下,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相继出台薪酬管理办法,《 规定》中提出“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及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我们预计未来上 市券商薪酬激励体制将更加健全完备。 总体来看,《规定》延续了新“国九条”中严监管、防风险、高质量发展的精神,也是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的具体落实。本轮强监管周期已开启,新“国九 条”为资本市场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规定》将与其他“N”政策构成完备的制度体系,共 同助力 金融强国目标的实现。 风险提示 1、金融监管政策趋严风险2、权益市场大幅波动风险3、大幅计提减值准备风险 分析师声明 作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为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以勤勉的职业态度,独立、客观地出具本报告。作者保证:(i)本报告所采用的数据均来自合规渠道;(ii)本报告分析逻辑基于作者的职业理解,并清晰准确地反映了作者的研究观点;(iii)本报告结论不受任何第三方的授意或影响;(iv)不存在任何利益冲突;(v)英文版翻译若与中文版有所歧义,以中文版报告为准;特此声明。 一般声明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具有中国证监会批复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本公司不会因接收人收到本报告即视其为客户,本报告仅在相关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发放,并仅为提供信息而发放,概不构成任何广告。本报告的版权仅为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本研究报告的任何部分以任何方式制作任何形式的翻版、复制或再次分发给任何其他人。如引用须联络五矿证券研究所获得许可后,再注明出处为五矿证券研究所,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有悖原意的删节和修改。在刊载或者转发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摘要的同时,也应注明本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日期及提示使用证券研究报告的风险。若未经授权刊载或者转发本报告的,本公司将保留向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若本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该机构”)发送本报告,则由该机构独自为此发送行为负责。 本报告所载的资料、意见及推测仅反映本公司于发布本报告当日的判断,本报告所指的证券或投资标的的价格、价值及投资收入或将产生波动;在不同时期,本公司可发出与本报告所载资料、意见及推测不一致的报告;本公司不保证本报告所含信息保持在最新状态。同时,本公司对本报告所含信息可在不发出通知的情形下做出修改,投资者应当自行关注相应的更新或修改。 本报告的作者是基于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制作本研究报告。本报告的信息均来源于公开资料,本公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也不保证所包含信息和建议不发生任何变更。本公司已力求报告内容的客观、公正,但文中的观点、结论和建议仅供参考,不包含作者对证券价格涨跌或市场走势的确定性判断。在任何情况下,报告中的信息或意见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与本公司和作者无关。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本公司员工或者关联机构不承诺投资者一定获利,不与投资者分享投资收益,也不对任何人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