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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波重科:2022年三季度报告

2022-10-25财报-
海波重科:2022年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300517证券简称:海波重科公告编号:2022-059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否 本报告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年初至报告期末 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 154,458,722.78 -11.03% 409,659,656.88 -51.8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8,879,088.08 22.92% 43,130,961.64 -46.3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8,315,230.48 -9.13% 41,229,237.02 -41.5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 25,427,924.69 121.3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45 20.39% 0.22 -42.1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45 20.39% 0.22 -42.1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0.96% 0.14% 4.57% -3.65%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 1,795,967,502.02 1,895,392,110.91 -5.2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1,013,423,559.31 922,405,895.18 9.87%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本报告期金额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406,789.41 824,065.90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572,919.65 2,800,684.03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266,794.24 -1,338,294.10 减:所得税影响额 149,057.22 384,731.21 合计 563,857.60 1,901,724.62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项目 期末 期初 变动幅度 变动原因说明 货币资金 121,991,372.28 210,616,640.82 -42.08% 主要系报告期内票据到期付款增加所致。 预付款项 34,125,815.99 15,397,461.87 121.63% 主要系报告期内支付材料款增加所致。 其他流动资产 12,499,970.89 472,926.34 2543.11% 主要系报告期内税金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所致。 在建工程 15,219,489.68 9,480,272.79 60.54% 主要系报告期内码头护岸工程费用增加。 长摊待摊费用 1,994,196.46 100% 主要系报告期内子公司发生装修费所致。 短期借款 10,459,685.95 30,152,458.36 -65.31% 主要系报告期内归还短期借款增加所致。 应付职工薪酬 5,876,111.77 21,085,554.25 -72.13% 主要系报告期内支付上年计提工资所致。 应交税费 4,296,776.16 8,506,930.12 -49.49% 主要系报告期内新增应缴税 费减少所致 其他应付款 2,581,547.79 16,948,198.91 -84.77% 主要系报告期内限制性股票解禁所致。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1,161,383.61 381,015.69 204.81% 主要系报告期内可转债利息增加所致 利润表项目 年初至本期末 上年同期发生数 变动幅度 变动原因说明 营业收入 409,659,656.88 851,140,337.89 -51.87% 主要系报告期内甲供料项目占比上升,导致营业收入减少、项目材料由于所在地疫情影响供应,加之运输、现场安装受疫情管控排期延缓,导致完成产量较上年同期降低。 营业成本 306,312,388.82 660,244,481.83 -53.61% 主要系报告期内甲供料项目占比上升、完成产量较上年同期降低所致。 税金及附加 3,382,654.40 4,946,830.73 -31.62% 主要系报告期内缴纳税金减少所致。 其他收益 2,800,684.03 4,543,755.84 -38.36% 主要系报告期内收到补贴较去年同期减少所致。 信用减值损失 9,392,099.54 -32,308,427.78 129.07% 主要系报告期内坏账计提减少所致。 资产减值损失 -1,371,296.22 -6,885,763.81 80.09% 主要系报告期内计提坏账准备减少所致。 资产处置收益 824,065.90 -1,714,068.07 148.08% 主要系报告期内资产处置收益增加所致。 营业外收入 86,864.75 236,510.57 -63.27% 主要系本年收到补贴低于去年同期。 营业外支出 1,425,158.85 1,088,867.61 30.88% 主要系报告期内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缴纳滞纳金较去年同期增加所致。 现金流量表项目 年初至本期末 上年同期发生数 变动幅度 变动原因说明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5,427,924.69 -119,401,949.52 121.30% 主要系应收票据托收增加及付款减少所致。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9,440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 0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 数量 张海波 境内自然人 51.90% 101,826,000 76,369,500 林俊秀 境内自然人 3.93% 7,719,095 0 张学军 境内自然人 1.71% 3,352,683 0 张丽 境内自然人 1.47% 2,890,000 0 李龙 境内自然人 0.76% 1,484,587 0 潘富生 境内自然人 0.74% 1,446,320 0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极简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极简新价值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其他 0.69% 1,353,440 0 祁肖子宁 境内自然人 0.56% 1,107,160 0 李科 境内自然人 0.47% 930,805 0 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客户资金 境外法人 0.46% 901,620 0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股份种类 数量 张海波 25,456,500 人民币普通股 25,456,500 林俊秀 7,719,095 人民币普通股 7,719,095 张学军 3,352,683 人民币普通股 3,352,683 张丽 2,890,000 人民币普通股 2,890,000 李龙 1,484,587 人民币普通股 1,484,587 潘富生 1,446,320 人民币普通股 1,446,320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极简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极简新价值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353,440 人民币普通股 1,353,440 祁肖子宁 1,107,160 人民币普通股 1,107,160 李科 930,805 人民币普通股 930,805 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客户资金 901,620 人民币普通股 901,62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上述前十大股东中,张丽、张学军与张海波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公司未知张海波、张丽、张学军与其他前10名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未知其他前10名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 前10名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 1、公司股东潘富生除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385,506股外,还通过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1,060,814股,实际合计持有1,446,320股。2、公司股东李科除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0股外,还通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930,805股,实际合计持有930,805股。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本公司因与被告方中交恒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钢箱梁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协议书》长期拖延不履行合同,经郑州城建委协调,将本案涉诉工程中未完工的匝道桥工程,由本公司与后续的总承包方重新签订施工合同。中交恒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尚欠本公司主线钢箱梁制作和安装工程5,730,948.54元,应支付本公司场地占用费、窝工费、方案变更 导致成本增加费等损失共计4,128,201.5元。该案判决:(1)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 初6842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2)变更河南省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6842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中交恒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支付本公司工程款5,730,948.54元,并以5,730,948.54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2016年4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20年7月, 中交恒都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豫民申25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指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20年11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1)撤销该院(2019)豫01民终17344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郑州市 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6842号民事判决;(2)中交恒都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公司工程款 2,894,401.11元及利息;(3)中交恒都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公司工程质保金2,836,547.43元及利息; (4)驳回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我司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由于被告暂无财产,被告与其发包人之间纠纷尚在进行中,我司已向法院申请终止本次执行,待被告有新的财产或者其与其发包人之间的纠纷裁决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2.本公司与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署的《京杭运河泗阳成子河公路大桥钢桁梁加工制作、运输及现场安装合同》,因被告欠付工程款,我司于2021年2月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进行了财产保全,要求江苏嘉隆工程建 设有限公司向我司支付工程款13,101,685.3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1,265,988.74元,并要求泗阳县交通运输局在欠付 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2022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