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11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项目 本报告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变动幅度(%) 年初至报告期末 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988,009,163.17 29.30 2,325,145,857.00 1.0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13,737,762.56 82.15 188,522,029.23 11.5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112,641,790.67 108.28 184,708,373.33 14.1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2,267,802.34 不适用 -94,950,516.79 不适用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145 82.15 0.1898 11.5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145 82.15 0.1898 11.5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04 增加1.24个百分点 5.09 增加0.15个百 分点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变动幅度(%) 总资产 5,857,871,851.47 5,991,942,144.00 -2.2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3,795,273,360.07 3,608,124,702.96 5.19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项目 本报告期金额 年初至报告期末金额 说明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 9,018.73 31,332.26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5,139,857.13 10,699,466.49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1,226,415.10 6,886,792.46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和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8,609,231.10 20,017,029.44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15,182,089.88 -38,254,116.42 减:所得税影响额 -1,790,184.20 -5,263,960.78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496,644.49 830,809.11 合计 1,095,971.89 3,813,655.90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不适用 项目名称 变动比例(%) 主要原因 本年7-9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_本报告期 82.15 11,373.7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5,129.62万元,主要系本期毛利率水平相对较高的轨交主业收入较大幅度增加。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108.28 本年7-9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_本报告期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1,264.1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5,856.09万元,主要系本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增加5,129.62万元,以及非经常损益合计减少726万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_年初至报告期末 不适用 本年1-9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2.87亿元,主要系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4.2亿元;以及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2.27亿,收回的保证金较上年同期增加0.75亿元。 基本每股收益_本报告期 82.15 主要系本年7-9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加。 稀释每股收益_本报告期 82.15 二、股东信息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25,959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 数量 南京工程学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法人 85,094,595 8.57 0 无 南京峰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紫金观萃民营企业纾困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境内非国有法人 43,535,497 4.38 0 无 金元贵 境内自然 人 40,968,750 4.12 0 无 国信国投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北京华宇瑞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境内非国有法人 31,859,860 3.21 31,859,860 未知 22,707,784 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境内非国 有法人 25,624,553 2.58 25,624,553 冻结 25,624,553 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境内非国 有法人 19,992,026 2.01 19,992,026 质押 19,992,026 钓鱼台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法人 19,855,405 2.00 0 无 陈颖奇 境内自然 人 19,841,438 2.00 0 无 高文明 境内自然 人 18,010,313 1.81 0 质押 2,386,000 廖良茂 境内自然 人 17,395,070 1.75 17,395,070 质押 17,395,070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的数量 股份种类及数量 股份种类 数量 南京工程学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85,094,595 人民币普通股 85,094,595 南京峰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紫金观萃民营企业纾困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3,535,497 人民币普通股 43,535,497 金元贵 40,968,750 人民币普通股 40,968,750 钓鱼台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9,855,405 人民币普通股 19,855,405 陈颖奇 19,841,438 人民币普通股 19,841,438 高文明 18,010,313 人民币普通股 18,010,313 徐官南 13,321,125 人民币普通股 13,321,125 刘文平 10,289,438 人民币普通股 10,289,438 湖州摩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824,561 人民币普通股 9,824,561 王念春 9,650,000 人民币普通股 9,650,00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股东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股东廖良茂为一致行动人;股东金元贵、陈颖奇、高文明、刘文平为股东南京峰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紫金观萃民营企业纾困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其他股东之间未知其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股东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情况说明(如有)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不适用 1、廖良茂刑事案件判决及违法所得追偿情况 2020年11月1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出具《刑事判决书》(〔2020〕 苏01刑初3号),判决:(1)被告人廖良茂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责令被告人廖良茂退出犯罪所得19.3297884095亿元,发还被害单位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作出的终审《刑事裁定 书》【(2020)苏刑终236号】,江苏高院认为:“廖良茂在与公司签订、履行转让龙昕科技股权 协议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将虚增价值的龙昕科技股权转让给康尼机电,骗取康尼机电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维持原判。 2023年9月21日,公司收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栖霞法院”)执行廖良茂的 部分犯罪所得1,335,871股康尼机电股票,该等股份已划转至公司股票回购专户,公司将尽快完成该部分股票的注销工作。 2023年10月,公司收到栖霞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2)苏0113执240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1)涤除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昕科技”)在廖良茂、田小琴、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共计40,901,631股康尼机电股票(廖良茂 17,395,070股、田小琴3,514,535股、众旺昕19,992,026股)设定的质押;(2)将廖良茂持有的 17,395,070股康尼机电股票、田小琴持有的3,514,535股康尼机电股票、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19,992,026股康尼机电股票变更登记至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截至目前,法院已启动上述股票的执行程序,执行结果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跟踪南京中院对于廖良茂全部违法所得的追偿执行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关于对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起诉情况 2022年8月18日,康尼机电分别对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内的龙 昕科技原7名股东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同日对包括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在内的龙昕科技原10名股东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要求:(1) 部分被告配合康尼机电以1元价格回购康尼机电向其发行的股票17,435,667股,如不能足额交付 上述股票,差额部分按照股票发行价14.86元/股退还康尼机电损失;(2)部分被告退还康尼机电 股权转让对价114,067.79万元及利息;(3)部分被告退还康尼机电向其支付的现金对价6,724.92 万元;(4)全部被告返还从康尼机电处取得的2017年度现金分红1,238.24万元。 2023年10月27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下达的4份判决书,判令:(1)判决生效后,公司 十五日内以1元总价回购孔庆涛所持3,307,814股康尼机电股票、以1元总价回购胡继红所持 3,307,814股康尼机电股票、被告王赤昌十五日内将其所持4,861,575股康尼机电股票返还给康尼 机电、被告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十五日内将其所持25,624,553股康尼机电股票返还给康尼机电;(2)判决生效后,被告孔庆涛、胡继红需在十五日内各自退还公司现金对价5,058,893.82元、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需在十五日内赔偿康尼机 电73,251,142.42元;(3)驳回康尼机电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为待生效的一审判决,此前 公司已对上述4名被告人持有的37,749,990股康尼机电股票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但能否足额执行到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未来,公司将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对上述被告人的追偿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披露的《关于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起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