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71证券简称:*ST目药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项目 本报告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38,331,441.82 72.2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722,783.48 不适用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10,752,466.40 不适用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573,723.68 不适用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798 不适用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798 不适用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0.1233 不适用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变动幅度(%) 总资产 312,679,319.64 346,288,556.33 -9.7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27,415,273.59 37,138,057.07 -26.18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本期金额 说明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 296,244.51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产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债务重组损益企业因相关经营活动不再持续而发生的一次性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等 因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对当期损益产生的一次性影响因取消、修改股权激励计划一次性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应付职工薪酬的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收益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628,174.18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2,424.24 减:所得税影响额 -7.26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102,847.24 合计 1,029,682.92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 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不适用 项目名称 变动比例(%) 主要原因 货币资金_本报告期末 -42.92 主要是母公司还银行贷款3000万所致。 应收款项融资_本报告期末 44.45 主要是薄荷公司收到应收票据较年初增加12.33万元所致。 预付款项_本报告期末 439.40 主要是控股子公司三慎泰宝丰预付货款增加431万元所致。 其他流动资产_本报告期末 31.11 本期留抵税额增加所致。 短期借款_本报告期末 -29.41 主要是母公司减少银行贷款3000万所致。 营业收入_年初至报告期末 72.25 主要是控股子公司三慎泰门诊收入增加376万,三慎泰宝丰增加1167万元所致。 营业成本_年初至报告期末 69.12 主要是本报告期收入增加,相应成本增加。 税金及附加_年初至报告期末 128.33 主要是母公司房产税减免80%,而去年税减免100%,致增加税14万所致 管理费用_年初至报告期末 65.03 主要是母公司费用较去年同期增加490万元,控股子公司三慎泰门诊较去年增加63万元所致。 其他收益_年初至报告期末 -62.83 主要是子公司黄山天目较去年减少14万元所致。 营业外支出_年初至报告期末 -92.45 主要是母公司较去年同期减少240万所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_年初至报告期末 70.1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减少流出70.19%,主要是经营活动现金流入较去年增加1269.56万元,而经营活动现金流出较去年只增加428万元所致。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_年初至报告期末 -166.8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增加流出166.82%,主要是本报告期内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220万元所致。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_年初至报告期末 -1,347.05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增加流出1347.05%,主要是本报告期母公司归还银行错款3000万元所致。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6,699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 0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 份数量 质押、标记或冻结 情况 股份状态 数量 青岛汇隆华泽投资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 36,519,4 60 29.99 0 无 0 青岛源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 法人 15,045,9 00 12.36 0 无 0 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5,181,81 3 4.26 0 冻结 5,181,813 杭州岳殿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境内非国有法人 4,000,00 0 3.28 0 无 0 青岛共享应急安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 法人 3,436,22 8 2.82 0 无 0 李俊凤 境内自然人 2,757,22 9 2.26 0 无 0 李洪辛 境内自然人 2,181,45 6 1.79 0 无 0 盖连东 境内自然人 2,133,54 5 1.75 0 无 0 高文元 境内自然人 1,910,00 0 1.57 0 无 0 李杰 境内自然人 1,599,32 3 1.31 0 无 0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股份种类及数量 股份种类 数量 青岛汇隆华泽投资有限公司 36,519,460 人民币普 通股 36,519,46 0 青岛源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15,045,900 人民币普 通股 15,045,90 0 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 5,181,813 人民币普 通股 5,181,813 杭州岳殿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0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4,000,000 青岛共享应急安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436,228 人民币普 通股 3,436,228 李俊凤 2,757,229 人民币普 通股 2,757,229 李洪辛 2,181,456 人民币普 通股 2,181,456 盖连东 2,133,545 人民币普 通股 2,133,545 高文元 1,910,000 人民币普 通股 1,910,000 李杰 1,599,323 人民币普 通股 1,599,323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1.前十大股东中,公司未知其他股东之间、其他股东与前十名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公司未知其他前十名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股东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情况说明(如有) 公司股东杭州岳殿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1500000股外,还通过信用担保账户持有2500000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不适用 1.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十一届监事 会监事的议案》,刘德胜先生成功补选为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其候选人资格于2024年3月28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中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关于补选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5)。 2.本报告期内,公司与青岛源嘉盛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嘉控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现金16.5万元价格受让源嘉控股持有青岛源嘉盛鼎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源嘉生物”)51%股权(认缴出资1020万元)。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质的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评估机构北京中曦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源嘉生物将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同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3.2024年1月16日公司收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 浙0109民初12871号),判决祝政返还陆亚娟借款本金利息共计3,852,300.79元,并支付以借 款本金2,452,376.4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 息,判决祝政支付律师费5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判决公司就祝政不能清偿部分的1/2 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书已经生效。2024年1月16日,根据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及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陆亚娟民间借贷纠纷担保责任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公司的担保责任已解除。具体详见公司于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临2024-001、临2024-008。 4.2024年2月,潘建德因与公司合同保证纠纷一案,将公司诉至屯溪法院(案号【2024】皖1002民初700号),请求公司作为担保方支付延期借款利息670397.86元及相关费用,2024年3月11日,根据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皖1002民初700号),法院一审判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建德赔偿款342,523.93元。2023年8月,为解决公司可能承担的上述赔偿责任,永新华瑞出具《永新华瑞关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潘建德等人违规担保利息清偿之承诺函》承诺:“于2023年8月21日前将上述违规担保形成的利息111.87万元打入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账户。”2023年8月21日,公司收到永新华瑞支付的上述承诺函款项111.87万元。根据永新华瑞出具的《承诺函》及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的担保责任已解除。具体详见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