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6证券简称:洁特生物 转债代码:118010转债简称:洁特转债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项目 本报告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变动幅度 (%) 营业收入 98,275,342.97 32.3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178,548.18 192.9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4,238,346.03 142.1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5,304,971.53 7.5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7 216.6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7 216.6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0.71 增加1.49个百分点 研发投入合计 6,497,446.91 -5.20%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6.61 减少2.62个百分点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变动幅度(%) 总资产 1,610,526,209.12 1,626,052,210.61 -0.9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1,145,020,880.34 1,156,965,623.98 -1.03% 注:公司在2022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经计算本报告期可转换公司债券会增加每股收益,不具有稀释性,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与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相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本期金额 说明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17,583.23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 4,631,863.00 主要系收到的政府补助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产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债务重组损益企业因相关经营活动不再持续而发生的一次性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等 因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对当期损益产生的一次性影响因取消、修改股权激励计划一次性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应付职工薪酬的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收益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12,182.83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减:所得税影响额 696,906.75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154.50 合计 3,940,202.15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 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不适用 项目名称 变动比例(%) 主要原因 营业收入 32.30% 主要系报告期销售收入增加所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92.97% 主要系报告期销售收入增加及毛利率上升所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142.15% 主要系报告期销售收入增加及毛利率上升所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216.67% 主要系报告期净利润增加所致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216.67% 主要系报告期净利润增加所致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7,479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 /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 股东名称 股东性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有有限售条 包含转融通借出股 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质 例(%) 件股份数量 份的限售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袁建华 境内自 然人 41,072,020 29.26 58,590 58,590 无 / JET(H.K.)BIOSCIENCECO.,LIMITED 境外法人 17,547,293 12.50 / / 无 / 广东盛世润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青城卓越润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境内非国有法人 6,999,800 4.99 / / 无 / 广州海汇财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境内非国有法 人 5,559,328 3.96 / / 无 / 洛阳麦金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境内非国有法 人 2,387,938 1.70 / / 无 / 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阿巴马元享红利8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其他 1,986,258 1.42 / / 无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实领先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他 1,669,492 1.19 / / 无 / 广州萝岗区汇资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境内非国有法人 1,396,950 1.00 / / 无 / 共青城高禾中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境内非国有法人 1,300,000 0.93 / / 无 / 万联天泽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广开知识产权运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境内非国有法人 1,096,269 0.78 / / 无 /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股份种类及数量 股份种类 数量 袁建华 41,013,430 人民币普通股 41,013,430 JET(H.K.)BIOSCIENCECO.,LIMITED 17,547,293 人民币普通股 17,547,293 广东盛世润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青城卓越润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999,800 人民币普通股 6,999,800 广州海汇财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5,559,328 人民币普通股 5,559,328 洛阳麦金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387,938 人民币普通股 2,387,938 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阿巴马元享红利8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986,258 人民币普通股 1,986,25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实领先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669,492 人民币普通股 1,669,492 广州萝岗区汇资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96,950 人民币普通股 1,396,950 共青城高禾中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1,300,000 万联天泽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广开知识产权运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096,269 人民币普通股 1,096,269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上述股东中,袁建华为麦金顿的普通合伙人,担任麦金顿的执行事务合伙人;YuanYeJames为袁建华之子,持有JET(H.K.)BIOSCIENCECO.,LIMITED(简称“香港洁特”)100%的股权;王婧为YuanYeJames的配偶,为汇资投资普通合伙人,担任汇资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袁建华、香港洁特、麦金顿、汇资投资具有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股东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情况说明(如有) 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阿巴马元享红利8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通过信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986,258股。 注:报告期末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708,8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2%。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不适用 1、国机口罩设备案 全资子公司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拜费尔”)因与国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简称“国机智能”)口罩设备合同纠纷,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起诉国机智能,涉案金额为 20,311,900元;国机智能提起反诉,反诉的涉案金额6,900,000元。该案件已一审判决,黄埔法院 支持国机智能向拜费尔返还20,311,9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驳回了拜费尔其他诉讼请求,并驳回了国机智能的反诉请求。拜费尔和国机智能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并提出上诉。2022年7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终审),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2022年8月,国机智能向公司返还20,311,900.00元及利息1,667,889.10元,本案已执行结案。2023年2月,国机智能因不服二审判决结果,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广东省法院”)请求裁定再审,目前广东省法 院尚未裁定再审本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4日、12月8日、2021年7月24日、 8月11日、2022年7月30日、8月10日、2023年2月24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 041、2020-048、2021-034、2021-039、2022-060、2022-061、2023-007)。 2、大荣口罩无纺布案 全资子公司拜费尔因与山东大荣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大荣”)PTFE复合口罩无纺布合同纠纷,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起诉山东大荣,涉案金额为10,866,391.80元。2022年5月,黄 埔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解除案涉的三份《销售合同》,支持山东大荣向拜费尔返还10,849,973.20元及利息,驳回拜费尔的其他诉讼请求。拜费尔和山东大荣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并提出上诉。2023年10月,法院二审判决(终审),撤销一审判决中“驳回拜费尔其他诉讼请求”的判项,变更一审判决改判为“合同编号分别为SRKP2020-0313、SRKP2020-04-06-2的《销售合同》自2021年8月10日解除”;变更一审判决改判为“山东大荣向拜费尔退还货款7,962,686.4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驳回拜费尔的其他诉讼请求。拜费尔已向法院申请执行。2024年3月,由于未发现山东大荣具有足额可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4月,公司收到法院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拜费尔因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目前已立案审查;同月公司收到法院的《受理执行异议案件通知书》,拜费尔申请追加山东森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已立案受理。截至本报告日,公司已对山东大荣的未收货部分预付材料款7,533,582.08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对期末库存的PTFE复合口罩无纺布共计提了3,2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