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onPathwaysandModelsofPatientParticipationinDrugRegulation 患者参与药物监管的路径与模式研究 中国药科大学茅宁莹蔻德罕见病中心黄如方 2024年1月 项目团队 课题负责人:茅宁莹、黄如方 课题组成员:董方正、李林国、田梦妍、邬镜净、杨雨菲、袁惠琴、张怡萌、曾凯欣(按姓氏拼音排序) 摘要 随着现代医学愈发注重全流程、系统性的个性化医疗和人文关怀,医生、患者等医疗主体的需求开始变得多样化、定制化,在疾病的临床诊断与治疗过程中,患者群体越来越受到重视,特别是在罕见疾病领域。由于罕见病具有发病率低、发病人数少、遗传性高等特点,患者的声音不仅可以提供与罕见病密切相关的真实信息,还可以为罕见病的药物研发和监管决策提供依据,从而更好地体现药物的临床价值。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为医药产业提出了新命题: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同时积极创新发展。201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2017年,我国加入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逐渐与世界各地药品监管机构达成共识,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逐步深入,共同向着提升公众健康水平的目标迈进;2019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三条提到“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同时在第十六条提出“国家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对人的疾病具有明确或者特殊疗效的药物创新,鼓励具有新的治疗机理、治疗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或者罕见病、对人体具有多靶向系统性调节干预功能等的新药研制,推动药品技术进步”,这些政策都对罕见病药物的创新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 自2021年以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已陆续出台一系列以患者为中心的指南文件,开启了“以患者为中心”的新药研发时代。但是,结合现有文献分析发现,国内患者参与药品研发的现状与诉求不太明晰,企业和患者组织等利益相关方在相关政策落实上还需进一步加强,我国患者参与路径和机制有待探索,如何搭建患者在药物监管中的参与路径仍是亟待解决的问 题。 因此,本研究结合用户参与创新理论、社会共治理论和协同治理理论构建了理论框架;并通过文献检索和分析,总结分析我国目前患者参与药物监管的路径与制度保障进展;并对患者个体、患者组织和企业开展了问卷和访谈调研,以了解国内患者参与监管决策的意愿与能力、参与程度、参与满意度及患者参与对药物监管决策的影响,试图分析患者组织与相关企业在推动患者参与中存在的困难与原因。 除了解本国国情外,本研究也对其他典型国家和地区的患者参与药物监管决策的模式及实践进行了研究与分析。通过查询相关文献与官方网站,梳理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患者参与内涵、历史沿革、顶层设计规划、患者参与药物监管的实践模式和成效等内容,并对于德国、澳大利亚及我国台湾地区患者参与药物监管的典型案例进行整理与剖析,最后形成可供借鉴的患者参与药物监管路径与模式的国际经验。 基于此,本研究通过对国内外监管实践经验与模式的理论研究,结合在实际问卷与访谈研究中收集到的患者调研数据和专家访谈意见,在顶层政策制度完善、患者组织管理规范与能力建设、建立沟通对话渠道与机制,以及设置患者参与路径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建议:(1)明确患者参与概念界定;(2)逐步推进政策制度体系建设;(3)明确患者参与事务领导部门与管理规范; (4)加强对患者组织的支持;(5)患者组织的能力建设与培训赋能;(6)搭建监管方与患者间的沟通渠道;(7)打通患者与各利益相关方的协作通道;(8)设置患者代表遴选机制;(9)设置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合理的患者参与路径。 第一章患者参与药物监管的背景 01-07 1.1患者参与药物监管的相关概念界定01 1.1.1患者的定义01 1.1.2药物监管的定义01 1.1.3患者参与的定义01 1.1.4患者参与药物监管的定义02 1.2我国患者参与药物监管的相关政策现状02 1.3患者参与药物监管的动力04 1.3.1内部动力04 1.3.2外部动力04 1.4相关方对患者参与药物监管的需求05 1.4.1监管方对患者参与的需求05 1.4.2企业方对患者参与的需求06 1.5目前患者参与药物监管所面临的风险07 第二章患者参与药物监管的理论基础 08-09 2.1用户参与创新理论08 2.2社会共治理论09 2.3协同治理理论09 第三章患者参与药物监管的国际经验 10-50 CATALOGUE 目录 3.1WHO患者参与药物监管的经验10 3.1.1发展历程10 3.1.2具体实践——ICH的公众及患者参与10 3.2美国患者参与药物监管体系建设11 3.2.1概念界定11 3.2.2患者参与历史沿革11 3.2.3顶层设计规划12 3.2.4患者参与药物监管的实践模式12 3.2.5患者参与药物监管实践成效17 3.2.6经典案例19 3.3欧盟患者参与药物监管体系建设20 3.3.1概念界定与评估标准20 3.3.2患者参与发展历程22 3.3.3顶层设计规划23 3.3.4患者参与药物监管的实践模式24 3.3.5患者参与药物监管实践成效27 3.4日本患者参与药物监管体系建设30 3.4.1概念界定30 3.4.2患者参与历史沿革30 3.4.3顶层设计规划32 3.4.4患者参与研发监管的实践模式34 3.4.5经典案例35 3.5加拿大患者参与药物监管体系建设36 3.5.1概念界定36 3.5.2患者参与历史沿革36 3.5.3顶层设计规划38 3.5.4实施模式40 3.5.5参与成效42 3.5.6经典案例46 3.6其他国家和地区患者参与药物监管的案例经验46 3.6.1德国的患者参与患者偏好研究46 3.6.2澳大利亚患者参与HTA决策47 3.6.3中国台湾地区患者参与实践经验47 3.7患者参与药物监管的国际经验总结48 第四章我国患者参与药物监管的路径与模式现状分析51-61 4.1患者参与药物监管的方式与制度保障51 4.1.1患者参与药物监管的路径与方式(应用场景)51 4.1.2患者参与药物监管的制度保障51 4.1.3典型案例51 4.2调研基本情况描述52 4.2.1调研背景52 4.2.2调研目的52 4.2.3调研方法与调研对象52 4.2.4调研问卷内容和访谈提纲设计(见附件)53 4.2.5调研局限53 4.3患者参与药物监管决策的意愿与能力53 4.4患者参与药物监管决策的参与程度56 4.5患者对参与药物监管决策的满意度57 4.6患者参与对药物监管决策的影响59 第五章我国患者参与药物监管过程中面临的困境与挑战60-62 5.1现有政策获取渠道有待拓展、落地后的可操作性有待提高60 5.2患者参与的路径与机制有待优化60 5.2.1患者参与的遴选标准有待进一步明晰60 5.2.2患者参与的路径与方式有待加强61 5.2.3患者参与的保障机制有待完善61 5.3“患者参与”过程中各方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机制仍待进一步明确61 5.4患者组织的管理规范化有待加强61 5.5患者组织赋能受限62 5.5.1患者自身能力建设有待加强62 5.5.2患者组织赋能有待加强62 5.6各利益相关方的社会担当可以更进一步提升62 第六章我国患者参与药物监管决策路径优化建议63-69 6.1构建各利益相关方对话渠道/协商机制63 6.1.1进一步搭建监管方与患者间的沟通渠道63 6.1.2打通患者与各利益相关方的协作通道63 6.2加强对患者组织的支持与能力建设64 6.2.1患者组织的发展建设支持65 6.2.2患者组织的能力建设与培训赋能65 6.3设置符合国情的患者参与路径66 6.3.1设置患者代表遴选机制66 6.3.2设置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合理的患者参与路径66 6.4完善顶层规划,加强监管组织体系68 6.4.1明确“以患者为中心”的患者参与概念68 6.4.2逐步推进患者参与制度体系建设68 6.4.3明确患者参与的组织体系69 第七章研究局限与未来展望70 7.1研究局限70 7.2未来展望70 附件72-83 附件一患者个人问卷72 附件二患者组织访谈提纲79 附件三企业访谈提纲81 参考文献 83-87 第一章患者参与药物监管的背景 随着现代医学愈发注重全流程、系统性的个性化医疗和人文关怀,医生、患者等医疗主体的需求开始变得多样化、定制化,在疾病的临床诊断与治疗过程中,患者的参与越来越受到重视。特别是在罕见疾病领域,由于罕见病具有发病率低、发病人数少、遗传性高等特点,患者的声音不仅可以提供与罕见疾病密切相关的真实信息,还可以为罕见病的药物研发和监管决策提供依据,从而更好地体现药物的临床价值。 “患者参与”理念的建立过程[1],不仅是满足患者在医疗服务过程中诉求的过程,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患者参与也逐步由医疗过程拓展到更深层次的药物开发和药物监管流程中。 美国实行患者知情同意,但仅限于就医过程 美国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并引入第三方机构介入医疗过程 英国JamesLindAlliance集团成立,研究资金投入以患者为中心 不断加强患者能力建设,拓展患者参与领域:由医疗过程的患者参与逐渐发展至药物开发过程和监管流程的患者参与 18、19世纪 1970 1973 1982-1984 2004 21世纪 至今 欧洲患者代表机构成立,参与健康决策及就医全过程,但普及程度不高 丹麦建立“问题定向小组”,个人获得信息总能力增强,对专业人员依赖性下降 世界范围内成立患者安全相关机构,改变患者理念,推动患者参与 图1-1关于“患者参与”理念建立的时间轴 1.1患者参与药物监管的相关概念界定 1.1.1患者的定义 狭义上的患者,是指医疗服务的接受者,大多用来指罹患疾病、或身体受到创伤,需要医生和护理人员进行治疗的人。不仅包括患者个体,还包括患者的家属、监护者、看护者以及患者组织等[2]。 (1)患者个体(Patients):因罹患疾病、或身体受到创伤,而等待或正在接受医疗和护理服务的人。 (2)看护者(Caregivers):患者看护者是为因疾病、受伤或残疾而有短期或长期限制的人提供直接护理的人。其可以是医疗保健专业人员,例如医生、护士或社会工作者,也可以是照顾儿童或受抚养成人的家庭成员或监护人。 (3)患者组织(Patientorganization):根据蔻德罕见病中心2019年发布的《患者社群组织如何推动药物研发--全球经验》报告,一般来说,患者组织是由某一种或一类疾病的患者或家属发起成立,代表和维护该疾病患者社群整体利益,整合多方资源,为患者家庭提供支持与服务的非盈利组织。这类组织往往具有自发性、民间性、互助性等特点。 (4)倡导者(Advocates):是经常和患者、看护者一起出现的群体,通常指“支持或促进一项事业或团体的人或组织”。患者倡导者可以是患者权益的支持者、发起人、活动家、支持者和发言人,如基金会、慈善组织或推动患者保障事业的个人及团体。 1.1.2药物监管的定义 药物监管是指政府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采取颁布政策、审评审批等各项控制和干预措施,对药品的研发、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过程,从而矫正市场失灵,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1.1.3患者参与的定义 患者参与(patientinvolvement)是一个广泛的术语,在不同国家可能使用“从事(”engagement)、“参加(”participant)等术语来表达患者参与的不同程度,目前还未在世界范围内形成统一的标准[3]。 (1)patientparticipation是指患者以受试者参与临床研究等活动,是患者参与的最低程度; (2)patientengagement指向完成研究后的患者分析研究知识与信息,患者可从患者参与中获取反馈; (3)pat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