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究 大公国际:助力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重要修订与时相偶 金融部证券组分析师张瑶|010-67413324|zhangyao@dagongcredit.com分析师李欣蕊|010-67413542|lixinrui@dagongcredit.com 2023年4月7日 摘要: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就《证券公司监 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促进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建设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4月颁布实施后, 仅在2014年做过小幅修订,此次修订是近15年来首次重要修订。本次《征求意见 稿》共新增35条、删减5条、修改68条内容,重点修订部分相对滞后的规定,结合有益的监管实践,在制度层面固化经验、补足监管要求。 一、本次修订多管齐下,并将提升证券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写入立法目的,同 时压实证券公司主责主业,补充了部分领域业务规则,推动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作为证券市场中介机构,我国证券公司通过承销发行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和其他业务,持续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作用,其中仅2022年,证 券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实现直接融资5.92万亿元1,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随着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等市场改革的不断推进,证券公司监管也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条例》也需吐故纳新,更好匹配市场环境的发展变化。本次修订多管齐下,在监管制度层面,推动证券公司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压实证券公司主责主业,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一方面,《征求意见稿》拟将提升证券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写入立法目的,明确监管导向,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行为,提出证券公司融资应当遵循必要、合理、集约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并强调完善上市证券公司投资回报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要求证券公司建立长效合理激励约束机制,培育“合规、诚信、专业、稳健”行业文化。 同时,《征求意见稿》补充了证券公司部分业务领域的监管“空白”。例如,现行《条例》在承销保荐和做市等业务方面存在监管“空白”,对场外业务等新业务缺 1数据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少规制。《征求意见稿》拟新设“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做市交易业务”章节,明确证券公司勤勉尽责、审慎尽调等基本义务,强调内部控制及承销业务的底线要求;规定做市交易业务的基本规范和内控要求,明确交易场所的职责。此外,《征求意见稿》拟补充场外业务规范,要求证券公司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加强数据统计和监控监测,强化客户实名制及适当性管理、履约保障机制、风险限额管理等重点环节的管控。 二、《征求意见稿》落实新《证券法》要求,修改完善相关规定,优化监管方 式,落实审慎监管要求,实行差异化监管,并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2020年颁布的《证券法》取消了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等事项的行政许可,将证券公司董监高任职由许可改为备案,将“审慎监管”的适用范围扩展到证券公司业务活动,大幅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基于此,《征求意见稿》拟取消部分许可事项,明确证券公司任免董监高的备案要求、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登记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落实审慎监管要求,规定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可以对证券公司进行风险提示、提出监管建议,进一步完善日常行政监管措施类型及适用对象,补齐对证券公司风险的早期干预措施,强化早期风险应对法律手段,实现风险处置关口前移。此外,《征求意见稿》拟提高违法情形下的罚金和赔偿金限额,大幅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在差异化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建议明确证监会根据治理结构、合规风控、业务开展等情况对证券公司实施分类监管。其背景是,当前全行业140家证券公司地域分布广,但行业集中度较高,大中小型证券公司在业务规模、风险特征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差异化监管有利于在管少管好之间寻求平衡点,做到有的放矢,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三、《征求意见稿》落实穿透式监管原则,打通金融风险防范链条,引导资本 依法有序投资证券公司,并结合行业数字化转型提速的背景,强化对行业新型风险特征的应对,夯实行业安全平稳运行基础。 穿透式监管是解决分业监管弊端、打通金融风险防范链条的重要手段。在总结近年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规定证监会依法加强对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的监管,规范和引导资本依法有序投资证券公司;针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关系、规避责任等问题,将底线要求扩展适用至主要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并相应补充完善了监管核查手段;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风险防控是金融监管永恒的主题,近年来,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对证券公司传统展业模式带来较大冲击,也改变着证券公司的风险特征,同时网络攻击、技术故障等安全隐患逐步暴露,给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带来挑战。《征求意见稿》拟新设 “信息技术”章节,突出信息技术安全管理,要求证券公司保障信息技术投入,提高自主研发能力,维护信息技术系统安全、数据安全和客户个人信息安全,并对跨境部署及数据跨境流动、信息系统接入等做出原则性规定,明确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禁止性行为。 长期来看,《征求意见稿》的最终确定及落地实施,一方面将通过进一步优化完善监管规则,督促证券公司归位尽责,提升风险防范和内控管理能力,以应对资本市场深化改革与持续对外开放、金融科技高速发展、证券市场行情波动等因素对行业持续稳健发展带来的挑战,另一方面也将引导证券公司多维度积极提升自身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证券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成效或将显著提升,并助力证券行业走向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 报告声明 本报告分析及建议所依据的信息均来源于公开资料,本公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也不保证所依据的信息和建议不会发生任何变化。我们已力求报告内容的客观、公正,但文中的观点、结论和建议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提供的信息进行证券投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司概不负责。 本报告版权仅为本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复制和发布。如引用、刊发,需注明出处为大公国际,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有悖原意的引用、删节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