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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引导保险资管公司立足长期投资

2022-11-07大公信用f***
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引导保险资管公司立足长期投资

大公国际: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引导保险资管公司立足长期投资 金融部保险组行业组长王亚楠|010-67413321|wangyanan@dagongcredit.com2022年11月3日 分析师白思雨|010-67413306|baisiyu@dagongcredit.com 随着保险资金运用规模的稳健增长以及投资模式的多元化发展,委托保险资管公司投资成为保险公司的主要选择,保险资管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角色和地位日益突出。 21.39% 19.81%19.78% 17.02% 12.91% 11.42% 9.97% 7.14%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整体呈现较为稳健的增长态势,保险资金配置结构总体维持稳定。截至2022年9月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24.53万亿元,较2021年末增长5.59%;从保险资金运用结构来看,银行存款占比11.66%,债券占比40.88%,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占比12.11%,其他投资占比35.35%,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为保险资金的主要投资构成。随着保险资金运用规模的稳健增长,保险公司的投资模式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覆盖自主投资、委托关联方保险资管公司、委托非关联方保险资管公司以及委托业外管理人等四类,其中委托关联方保险资管公司是最主要选择,同时委托非关联方保险资管公司投资和委托业外管理人投资规模增长较快,但整体规模尚小。 250,00025.00% 200,00020.00% 150,00015.00% 100,00010.00% 50,0005.00% 00.00% 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亿元)增速(右轴) 图12014年以来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及增速情况 数据来源:中国银保监会,大公国际整理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通过接受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合格投资者委托、发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允许的其他业务的金融机构。自2003年以来,我国 先后设立33家保险资管公司,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受托管理资金等方式管 理的资产规模已经增长至2021年的约20万亿,保险资管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作 用和地位日益突出。与此同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资金来源日趋多元化,已由原来主要依赖系统内保险资金,发展为以系统内保险资金为主,第三方保险资金、银行资金、养老金、其他资金为辅的多元化结构。 2520% 18% 13% 12% 10% 4% 8% 20 15% 15 10% 10 5% 5 00% 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资产管理规模(万亿元)增速(右轴) 图22016~2021年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规模及增速情况 数据来源: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大公国际整理 截至2021年末,参与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调研的32家公司管理的资产 规模达到19.89万亿元,同比增加2.05万亿元,增速为11.52%。从资金来源来看,管理保险资金规模占管理资金总规模的比重达83%;管理业外资金规模占比17%,同比有所上升,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银行资金 7% 养老金 6% 其他资金 4% 第三方保险资金 7% 系统内保险资金 76% 图32021年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金来源构成情况 数据来源: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大公国际整理 从行业整体配置结构看,截至2021年末,参与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调 研的32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配置结构仍以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债券、银行存款、金融产品(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规模占比超七成。 8% 4% 9% 5% 4% 4% 6%5% 39%41% 8% 9% 13% 14% 17% 15% 债券 金融产品银行存款股票 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证券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其他 图42020~2021年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投资资产情况 注:内圈为2020年末数据,外圈为2021年末数据数据来源: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大公国际整理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为保险资管行业建立了体系相对完备、特色更加鲜明的机构监管制度框架,有利于引导和促进保险资管公司规范化运作和高质量发展。 保险资管公司在长期资金管理、大类资产配置、长久期资产创设和绝对收益获取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已经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核心管理人、资本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和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力量。为了规范保险资管公司发展,监管部门于2004年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保险资管公司设立、经营范围、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等要求,为保险资管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促进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相关监管部门于2011年和2012年先后印发《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和《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机构设立、业务范围等方面做出调整。随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落地实施以及居民养老保障和财富管理需求的不断增长,相关监管制度再次面临滞后性、适用性等问题。2022年9月,《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应运而生并正式实施,在全面梳理保险资管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挑战以及原有制度所存在的滞后、缺位等问题,同时统筹考虑未来一个时期保险资管公司发展方向的基础上,通过七章八十五条的规则规定,重点从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优化股权结构设计、优化经营原则、增补监管手段和违规约束五个方面系统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制度进行了增补和修订,有效加强了对保险资管公司的规范和管理,主要调整内容如下表所示。 表1《规定》的主要调整内容 调整要点 调整内容 公司治理 (1)对于保险资管公司股东出资的真实可靠性方面做了细致要求,禁止股东拒不履行出资义务,或是借出资行为进行或变相进行不当交易,损害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2)要求保险资管公司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和薪酬递延机制,将对管理层业务考核要求放到长期,同时加入合规和风险管理内容;(3)对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行使权力进行限制,要求其只能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高管层正常经营,明确董事会的主要任务,即对公司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4)设置专门委员会,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从事合规风控、审计、关联交易管理、提名薪酬和考核等事务的专门委员会,并在公司章程内加以确认;(5)要求公司各独立董事应勤勉尽责,保持自身独立性,切实履行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的职责;(6)要求保险资管公司设立独立的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负责组织和领导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风险管理工作,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不得主管投资管理。 风险管理 (1)应当明确各部门之间的风险管理职责分工,建立相互衔接、相互制衡、协调运转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2)应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并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的风险管理人员、方法和系统,建立完善全面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3)应当完善内部控制措施,提高内、外部审计有效性,持续提升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水平;(4)应当在保险资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建立隔离墙制度,从制度层面有效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5)应当全面准确识别关联方,定期对关联方清单检查更新,严格履行关联交易相关内部管理、信息披露和报告程序; (6)公司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7)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规定》删除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对“按照不低于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资产管理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的表述,进一步强化风险要求; (8)应当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突 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信息报告等工作。 优化股权结构设计 (1)境外机构作为股东的,应当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2)非金融企业作为股东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非金融企业投 资金融机构的相关要求; 优化经营原则 (1)对保险资管公司的业务范围做出细化,增加受托管理各类资金的基本原则,除原有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新增“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受托管理其他中长期资金(例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和合格投资者的资金等”的表述,推动保险资管公司业务多元化发展; (2)不得将受托管理资产和所管理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归入其自有财产。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其受托管理资产和所管理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不属于清算财产;(3)明确要求建立托管机制,并由委托人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聘任符合银保监会监管规定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作为托管人;(4)对于资产独立性和禁止债务抵消方面的表述做出完善,要求股东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5)严禁开展通道业务,还应当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销售管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增补监管手段和违规约束 (1)明确日常监管报送要求; (2)明确监管检查、调查的方式,包括监管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评估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保险资管公司应当配合专业机构工作;(3)新增“银保监会建立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市场准入违规档案,记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法违规情况,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的内容,即将对保险资管公司的监督管理范围扩大至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大公国际整理 《规定》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坚守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核心管理人定位,鼓励保险资管公司巩固和发挥长期投资优势,更好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为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供稳定的长期资金支持。 引导保险资管公司提升市场化运作水平:《规定》明确保险资管公司是“以实现资产长期保值增值为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允许的其他业务的金融机构”,同时细化了保险资管公司业务范围,除原有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增加开展保险资管产品等业务和受托管理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等长期资金。此外,《规定》还要求保险资管公司建立科学合理的长周期考核机制,董事会对于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应当包括长期业绩,不得以短期业务规模和盈利增长为主要考核标准。 通过对机构定位、经营范围、业绩管理等方面规则的调整,《规定》支持、鼓励和引导保险资管公司立足长期投资、稳健投资、价值投资,减少保险资管公司过分关注短期收益,尤其是在避免在市场波动时期做出短期化决策,并实现与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的差异化发展,顺应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大趋势,有助于保险资金长期稳定保值增值。同时,《规定》结合保险资管行业实践和长期资金需求,进一步细化保险资管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利于支持和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全面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为保险资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长期资金投资运作提供更加全面、优质、高效的服务,助力直接融资比重的提升。 引导保险资管公司更好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规定》从公司治理角度一方面提出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和薪酬递延机制,将对管理层业务考核要求放到长期,另一方面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从事合规风控、审计、关联交易管理、提名薪酬和考核等事务的专门委员会,并在公司章程内加以确认。 保险资金作为市场长期机构投资者,具有投资期长、投资换手率低,交易策略相对稳健的特征,大规模保险资金的沉淀对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也为资本市场提供充足的流动性支持。《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保险资管公司强化自身长期投资能力及风险管理的能力,在投资过程中更加看重长期收益,投资盲目性较低,投资更加稳健。此外,在选股方面更利于发挥机构投资者信息发现及信息整合的优势,有利于资本市场合理定价,同时也有助于上市公司着眼于长期发展,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