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更新,共同促进能源再生和可持续发展。1、3月1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明确了保障性收购电量是指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是推动可再生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在全额保障收购等系列政策作用下,我国可再生能源行业由试点示范阶段,历经规模化发展阶段,全面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此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推荐关注可再生能源与绿电运营商等相关投资机会。2、3月20日,国务院公布《节约用水条例》,内容共6章52条,明确规定节水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用水管理,完善节水措施,强化保障监督,严格法律责任。把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为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促进水资源全面节约集约利用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推荐关注污水处理龙头公司洪城环境。 当周碳交易行情:本周(3.18-3.22)全国碳市场综合价格行情为:最高价85.33元/吨,最低价79.50元/吨,收盘价较上周五上涨4.79%。本周挂牌协议交易成交量19.3万吨,总成交额1619.60万元;本周无大宗协议交易。 本周全国碳排放配额总成交量19.3万吨,总成交额1619.60万元。截至本周,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4.49亿吨,累计成交额255.25亿元。 景气度向上,关注整体资源回收新机遇。过去三年环保板块表现低迷,估值、持仓等仍均处于低位,当前环保景气度向上,节能降碳目标下资源回收有望加速,再生资源需求释放确定性高,看好细分领域资源回收板块。推荐关注: 1、切入危废资源化,业绩迎拐点的惠城环保;在手项目丰富,危废资源化技术强壁垒高的高能环境。2、检测、磁材并行的中钢天源。 行业新闻:1)生活污水|《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通知》发布;2)碳达峰|《杭州市碳达峰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3)生活垃圾|宁夏发布《全区生活垃圾分类提质增效行动方案》。 板块行情回顾:当周环保板块表现一般,跑输大盘,跑赢创业板。当周上证综指涨幅为-0.22%、创业板指涨幅为-0.79%,环保板块(申万)涨幅为-0.34%,跑输上证综指0.12%,跑赢创业板0.45%;公用事业涨幅为-0.20%,跑输上证综指0.01%,跑赢创业板0.59%。环保子板块涨幅:监测(-0.92%)、大气(0.01%)、水处理(-0.44%)、固废(-1.10%)、水务运营(-1.26%)、节能(-2.71%)。A股环保股中涨幅前三的个股为科融环境(10.65%)、中创环保(10.12%)、中电环保(6.68%),跌幅前三的个股为中再资环(-6.45%)、聚光科技(-6.33%)、天壕节能(-5.68%)。 风险提示:环保政策及督查力度不及预期、行业需求不及预期、补贴下降风险。 重点标的 股票代码 1当周投资观点 1.1国家能源局发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3月1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办法》)。 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为促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规范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支持范围和标准 本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水力发电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是指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符合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沼气发电除外); 项目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符合并网技术标准。 主要内容 保障性收购电量概念确定: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是指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市场交易电量是指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电量,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监管机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工作要求:电网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划和规定要求,统筹建设或者改造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配套电网设施。电网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加强协调,根据项目建设合理工期安排建设时序,力争实现同步投产。 电网企业应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提供接入并网设计必要信息、办理流程时限查询、受理咨询答疑等规范便捷的并网服务,并在接网协议中明确接网工程建设时间,提高接网服务效率。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应按规定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等。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之间应签订代理售电协议、电力交易合同等,并在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的组织下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电力调度机构工作要求: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编制可再生能源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日计划安排和实时调度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交易规则,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调度。 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特性,编制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调度的具体操作规程。电力交易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电力市场公平公正交易的要求,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做好市场注册服务,严格按照市场交易规则要求组织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 月度发电信息汇报要求: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应于每月8日前按对应级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月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相关信息:上网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市场交易电量和临时调度电量等;未收购电量及相关原因。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应于每月8日前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披露上一月度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相关信息:上网电量、电价,保障性收购、市场交易和临时调度的电量、电价;未收购电量及相关原因。 赔偿情况界定: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规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电力监管机构可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未按有关规定建设或者未及时完成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拒绝或者阻碍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电力交易合同的; 未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服务的;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因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或者电力交易机构原因造成未能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其他情形。 责任追究: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不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组织交易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等规定追究其责任。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相关资料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等规定追究其责任。 健全监管机制,多方合作助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办法》明确了保障性收购电量是指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 担收购义务的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是推动可再生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在全额保障收购等系列政策作用下,我国可再生能源行业由试点示范阶段,历经规模化 发展阶段,全面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推荐关注可再生能源与绿电运营商等相关投资机会。 1.2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节约用水条例》 《节约用水条例》已经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3月20日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节水工作的丰富实践,为保障国家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总则 为了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保障国家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国家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促进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 用水管理 制定用水定额。国务院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全国主要农作物、重点工业产品和服务业等的用水定额(以下称国家用水定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用水定额的地方用水定额;国家用水定额未作规定的,可以补充制定地方用水定额。 用水应当计量。对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应当分别计量。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国家建立促进节水的水价体系,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用水定额、供水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和节水要求等相适应的水价形成机制。 国家建立健全节水标准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水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节水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节水措施 国家对水资源短缺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国家支持耐旱农作物新品种以及土壤保墒、水肥一体化、养殖废水资源化利用等种植业、养殖业节水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国家发展节水灌溉,推广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集雨补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水资源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优先发展节水灌溉。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企业建立节水管理制度,采用分质供水、高效冷却和洗涤、循环用水、废水处理回用等先进、适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降低单位产品(产值)耗水量,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改造。 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用水管网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用水管网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建立供水、用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体系,采取措施控制水的漏损。超出供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国家标准的漏水损失,不得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定价成本。 城市建设应优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再生水。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 沿海地区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海水资源。沿海或者海岛淡水资源短缺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海水淡化水。具备条件的,可以将海水淡化水作为市政新增供水以及应急备用水源。 保障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与节水成效、农业水价水平、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国家实行节水责任制和节水考核评价制度,将节水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范围。 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以及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采取限制用水措施或者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该《条例》共6章52条,明确规定节水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