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一种计算机语言,用以实现您与网页的交互),请解除该禁用,或者联系我们。[联合资信]:2023年融资担保行业分析 - 发现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行业研究/报告详情/

2023年融资担保行业分析

金融2023-05-23联合资信亓***
AI智能总结
查看更多
2023年融资担保行业分析

www.lhratings.com研究报告1 2023年担保行业分析 联合资信金融评级二部 一、担保行业概况 近年来担保行业发展平稳,其中金融产品担保业务发展较快,但受宏观经济下行影响,信用风险仍保持较高水平,担保机构代偿压力较大。 中国担保行业是在金融体制不完善、融资供应结构失衡的背景下应运而生,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助力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尤其是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金融担保机构从分类来看,主要包含全国性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省级担保公司、地市级担保公司等,各机构的展业区域和业务类别存在一定差异。近年来,金融担保机构整体发展较快,且逐步进入资本市场。 金融产品担保业务方面,根据Wind统计,2020-2022年末,金融担保机构金融产品担保余额分别为5932.36亿元、8812.09亿元和9642.07亿元,呈持续增长趋势, 但2022年增速较2021年明显回落至9.42%。截至2022年末,前十大金融担保机构 市场份额达63.57%,较2021年末提高0.73个百分点,行业集中度略微上升,集中度 仍较高。从所担保金融产品省份分布来看,截至2022年末,金融产品担保余额最高的三个省份依次为江苏省(占18.74%)、四川省(占13.81%)和湖南省(占10.37%),占比均较2021年末有所下降;截至2022年末,从所担保金融产品发行主体信用等级来看,主要集中在AA级别,占比为64.69%,较2021年末提高1.16个百分点,AA+级别发行主体占比为7.86%,较2021年末提高0.82个百分点,AA-级别发行主体占 比为11.92%,较2021年末下降1.94个百分点,整体看,金融产品担保主体信用等级向上迁徙,主要受《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影响,所担保客户主体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在计算责任余额和单一客户集中度时会进行一定折算;从金融产品担保发行主体公司属性来看,地方国有企业占比变动不大,截至2022年末,被担保客户中地方国企责任余额占比较2021年末略微下降至92.40%。2022年债券违约规模同比大幅下降59.66%,其中国企和民企违约金额下降明显,外企违约金额上升明显;违约主体集中在房地产类民企,其违约规模同比增长8.51%。考虑到债券担保业务未发生集中代偿情况,因此债券担保业务占比大的金融担保业务代偿率或将保持在较低水平;未来国内宏观经济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需防范部分行业、地区集中违约风险,金融产品担保机构代偿压力较大。 再担保在担保体系中起着重要的风险分散和转移作用,被称为担保公司的担保公司,可以有效降低融资担保公司的损失风险。再担保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无动力去完成这种低收益的风险分散,因此由政府牵头组建再担保公司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法。近年来,我国积极倡导各地设立省级或市级的再担保机构,但目前再担保公司数量总体依然较少,省级再担保机构的全覆盖尚未实现。 二、行业政策 随着担保行业监管机构政策不断出台,政策性担保机构职能逐渐显现,行业监管逐渐规范,有利于行业规范化发展。 全国性监管政策方面,随着融资担保业快速发展,2010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难以适应当前和未来行业发展和监管的实际需要。2017年8月,国务院颁布《条例》,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过去的管理暂行办法上升到条例,适应当前和未来行业发展和监管的实际需要;《条例》适当提高了行业准入门槛,特别强调风险防控,提出发展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公司,重塑了行业格局,进一步规范行业发展。2018年4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自成立以来的第一份法律法规——《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对《条例》进一步细化,对金融担保公司业务运营产生影响比较大的主要包括融资担保业务权重、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和集中度、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 2019年10月,中国银保监会等九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 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37号文对 《条例》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基本实现融资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业务监管全覆盖,对实质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严格实行牌照管理,同时,37号文的发布对于净资产规模偏低的融资担保公司及信用增进公司业务冲击较大,融资担保公司和信用增进公司净资产规模亟待补充。 2020年5月,财政部出台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行业绩效评价指引》,引导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政策性职能,扶持小微及“三农”经济发展,并提出适当放宽对融资担保机构盈利能力考核,有利于解决融资担保公司风险与收益匹配度低的问题,政府性担保机构定位为提供准公共性服务。2020年8月,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发布《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聚焦支小支农主业,稳步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占比;《通知》的印发是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重要举措,持续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2022年4月,国务院发布通知,鼓励各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有关企业续保续贷;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适当向运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倾斜,主动跟进并有效满足其融资需求,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 期后相关贷款的接续转换;在综合考虑自身经营状况和客户还款能力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降低实际贷款利率,适当减少收费。2022年12月,国务院印发《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提到要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各省均出台相关政策纾解中小微企业融资痛点,抓好“三农”工作,推进乡村振兴。 三、未来动向 担保机构风险控制体系尚不完善,被担保客户信息透明度不高;担保业务盈利能力较弱,对委托贷款业务依赖度较高;担保机构反担保措施不足;关联交易风险较高。 目前,大部分担保机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和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尚不完善,担保机构与被担保客户之间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严重,被担保企业信息透明度不高,担保机构因尽调操作制度的不规范或尽调不充分,无法对被担保企业偿付能力进行准确的风险评估。 在担保业务收入之外,担保机构为了使闲置资金产生更多的收益,通常会使用闲置资金进行投资,以此提高资产收益。担保机构一般通过发放委托贷款来获取高额收益,委托贷款业务主要面向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客户,随着宏观经济增速放缓,中小企业违约风险仍较高,担保机构委托贷款业务盈利的可持续性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此外,担保机构为存续信用风险客户提供委托贷款,还可能掩盖其真实担保代偿和客户信用风险状况。 反担保措施是为了控制担保机构业务风险,保障其将来可能会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措施。目前,担保机构所采用的反担保措施呈现出内容单一、变现能力弱以及可供执行的力度不够等特点。从处置周期来看,抵、质押物处置时间较长且处置价值偏低,一定程度上也导致担保机构求偿权受到损害;另一方面,担保机构追偿能力偏弱,在发生代偿后没有有效的追偿措施,无法全额收回代偿金额,也会给担保机构带来损失。 近年来担保业务中关联交易的问题比较严重,实际控制人通过其他公司代持股份的方式跨区域设立若干家担保机构掩盖其实际控制人身份,这些关联担保机构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业务往来关系,还与其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企业在账外开展了大量的关联交易,其中存在大量的虚假交易等问题,一旦一方出现资金链断裂,担保机构将出现代偿风险。 未来,各区域金融担保机构仍将偏向于区域性展业;国有担保机构整体资本实力有望进一步增强,担保机构经营模式逐渐成熟,其风险补偿机制将不断完善。 对于各省级担保机构,其凭借在省内的地缘优势,倾向于拓展区域内客户群体,同时作为各区域信用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省级金融担保机构会从收费、反担保措 施等方面对省内发债主体有所倾斜,以维护区域经济环境稳定。 担保机构经营风险与经济周期存在一定关联性,当经济状况下滑时,担保机构代偿上升易使其资金压力加大。行业发展趋势方面,国有背景担保机构仍将持续获得注资,整体行业资本实力不断增强,抗风险能力将有所增强;担保机构业务趋于多元化发展,担保品种也将日趋丰富,经营模式将逐渐成熟,规模化及专业化特征将显现;风险补偿机制将不断完善,通过多渠道风险补偿机制实现风险分担的运营,一方面担保机构不断提高自身的风险识别能力,另一方面担保机构通过与省级再担保机构合作,充分发挥再担保机构增信、风险分担的职能。 免责声明 本研究报告著作权为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资信”)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复制和发布。如引用须注明出处为“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有悖原意的引用、删节和修改。未经授权刊载或者转发本研究报告的,联合资信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本研究报告中的信息均来源于公开资料,联合资信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或可靠性不作任何保证。本研究报告所载的资料、意见及推测仅反映联合资信于发布本研究报告当期的判断,仅供参考之用,不构成出售或购买证券或其他投资标的要约或邀请。 在任何情况下,本研究报告中的信息和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个人的投资建议。联合资信对使用本研究报告及其内容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