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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绿色保险(十四)上市保险公司气候信息披露差距明显

金融2024-03-07绿色江南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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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绿色保险(十四)上市保险公司气候信息披露差距明显

1 引言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是绿色发展的重要一环,也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主要推动力来源于带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包括政府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以及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8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1,要求上市公司应当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在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2021年6月修订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2021)15号文件)〕2第41条明确要求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披露主要环境信息,鼓励公司自愿披露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止污染、履行环境责任的信息,以及第三方机构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核查、鉴定、评价情况。 2021年12月1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3,聚焦对生态环境、公众健康和公民利益有重大影响,市场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企业环境行为,加快建立企业自律、管理有效、监督严格、支撑有力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2021年12月31日,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4,进一步细化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规范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 上市保险公司作为上市公司中的一员,保险业中的领军者,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披露环境信息。本期报告,绿色江南公众环境关注中心(以下简称“绿色江南”)通过观察14家上市保险公司在巨潮资讯5中披露的2022年年报、社会责任报告、ESG等报告,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 了解上市保险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现状,意在推动上市保险公司提升环保责任意识,重视环境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执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促进上市保险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1、参考法规 (2021)15号文件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2021)16号〕6第五节环境和社会责任均规定了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包括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七项主要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并可以参照上述要求披露其他环境信息,若不披露其他环境信息,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鼓励公司自愿披露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环境信息核查机构、鉴证机构、评价机构、指数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对公司环境信息存在核查、鉴定、评价的,鼓励公司披露相关信息。 鼓励公司自愿披露在报告期内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78.9上市公司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时,应当及时披露环境污染的产生原因、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环境污染的影响情况、公司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8.11上市公司可将社会责任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一)关于职工保护、环境污染、商品质量、社区关系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二)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与本指引存在的差距及其原因;(三)改进措施和具体时间安排。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8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或单独披露包括公司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公司年度资源消耗总量等在内的九项环境信息。 2、保险公司基本情况 通过检索巨潮资讯以及同花顺问财网9,绿色江南共确定了14家A&H股上市保险公司作为本期报告的研究对象(详见表1)。14家保险公司中仅在中国内地上市(A股)的仅1家,仅在中国香港上市(H股)的有8家,其余5家保险公司则同时在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上市(A+H股)。 3、保险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现状 由于14家上市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均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因此A股及A+H股上市保险公司披露的2022年年报应按照(2021)15号文件中对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的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即“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并可以参照对重点排污单位的要求披露其他环境信息,若不披露其他环境信息,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因(2021)15号文件的披露要求主要针对的是在中国内地上市的保险公司,对H股上市保险公司不具备强制性,但H股上市保险公司可以参照该要求进行披露。 结合保险公司年报及相关法规的披露要求,绿色江南发现本期报告涉及的1家A股及4家A+H股上市保险公司按(2021)15号文件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另外,有2家H股上市保险公司参照该文件披露环境信息。 另外,14上市保险公司均披露了其他相关环境信息,如绿色保险、绿色投资、气候变化风险管理、减碳目标等。 3.1A股保险公司仅披露一项其他环境信息 天茂集团作为本期报告涉及的唯一一家A股上市保险公司,严格按照(2021)15号文件中的披露要求披露了环境信息,未披露其他环境信息的原因也进行了说明。 另外,天茂集团发布的2022年社会责任报告中仅披露了其在“绿色投资”领域做出的努力。 3.2A+H股保险公司披露相对完善 除中国人寿之外,4家A+H股上市保险公司的年报均按(2021)15号文件对重点排污单位以外的公司的披露要求进行了披露,均说明公司本公司不存在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披露情况以中国平安的年报为例,见图3)。 中国人寿披露的年报虽提及公司“未涉及受到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但并未按照(2021)15号文件要求明确未受到环境相关的行政处罚。 结合5家上市公司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中的规定,绿色江南发现5家保险公司披露的相关报告均涉及“披露或单独披露包括公司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公司年度资源消耗总量等在内的九项环境信息”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以及在应对气候变化、践行可持续发展方面做出的行动和努力,也都披露了温室气 体排放、能源消耗情况等数据。 中国人寿在其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的其他环境信息主要侧重在绿色金融、责任投资以及低碳运营方面。新华保险的社会责任报告的披露重点则集中在气候变化风险识别、绿色运营、绿色保险、绿色供应链等方面。中国人保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了为践行双碳战略、推动绿色发展,在能源转型、减污降碳、绿色投资等方面开展的相关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太保除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之外,还于2023年2月25日,在大湾区ESG投资论坛上发布《2022年应对气候变化报告》10。这是中国太保在全面梳理气候变化管理体系与实践成果的基础上,首次公开发布以应对气候变化为主题的专项报告,报告涉及治理架构、发展战略、风险管理等。 而中国平安除披露气候变化风险管理、减排措施之外,还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明确集团碳中和目标——2030年内实现运营层面碳中和,这也是5家A+H股保险公司中唯一一家在报告中提及碳中和目标的保险公司。 3.32家H股保险公司参照文件披露 根据观察,8家H股上市保险公司中明确参照(2021)15号文件披露环境信息的有2家,分别是保诚和中国财险。 保诚在其发布的年报和ESG报告中还披露了其他诸多重要的环境信息,如重视气候变化的影响,将气候变化纳入商业决策并具有针对气候相关的风险管理程序,碳排放等环境信息,以及其根据曾承诺的“2030年实现碳中和”愿景制定的短期目标的年度完成情况。 中国财险的其他环境信息主要披露在其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中,有应对气候变化、践行低碳运营的相关措施,也披露了碳排放数据、能源使用情况、废弃物排放情况等。 其余6家保险公司披露的其他环境信息均包括温室气体排放及能源消耗情况等数据。另外,亚洲金融在其年报中还披露了減少碳排放及能源使用的措施。 众安在线不仅积极响应气候变化议题,亦将环境保护理念贯彻进日常办公中,推动绿色运营。 阳光保险发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中,以数据详细说明了阳光保险2022年在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方面做出的贡献,以及支持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11采取的行动。友邦保险在其ESG报告中详细披露了2022年公司为履行2050年净零目标及科学基础减量目标采取的多项举措,气候变化策略、风险管理等。 中国太平的ESG报告详细描述了在绿色保险、责任投资、绿色采购等方面的理念和进展。中国再保险的社会责任报告从气候变化风险识别与应对、绿色运营、绿色保险等方面详细描述了公司在践行“双碳”目标,引领气候风险保障方面做出的努力。 4、沟通与推动 绿色江南曾在2022年10月25日发布过绿色保险第八期报告——A&H股上市保险公司年报环境信息披露良莠不齐12,研究对象是包括中国财险在内的17家上市保险公司。中国财险在其2021年年报中因未参照(2021)15号文件披露相关环境信息,绿色江南曾向其致函,并收到中国财险的积极回复,表示“中国财险作为H股上市公司,不适用中国内地的监管规定,但会在今后不断完善环境信息披露。” 在本期报告中,绿色江南欣喜的发现,中国财险践行了当时的承诺,主动参照(2021)15号文件披露了环境信息。 另外,中国人寿作为同时在中国内地及中国香港上市的保险公司,理应参照(2021)15号文件披露环境信息,但其发布的2022年年报并未明确披露。因此,绿色江南于12月中旬通过电子邮件向其致函提醒。但遗憾的是,截至报告发布,绿色江南也未能收到中国人寿的任何回应。 5、我们建议 金融作为当代经济发展的核心,在经济绿色转型和绿色发展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发展绿色金融对于我国绿色经济发展意义重大。而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作为绿色金融“五大支柱”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提升金融机构自身环境 风险管理水平,更有利于激励和促进金融机构用更多资金支持社会经济绿色低碳发展。因此,我们建议: 5.1保险公司应制定并公开碳中和目标 本期报告中,绿色江南发现披露碳中和目标的保险公司仅3家。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解决资源环境约束突出问题、应对气候变化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在“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13中,每个行业都需要有更加明确的低碳化、去碳化战略。而制定碳中和目标无疑是实现减碳和去碳化的重要战略手段之一,因此,作为金融机构的保险公司也需跟上,尽快制定碳中和目标。 除此之外,向公众公开自身的碳中和目标,不仅能够让公众看到保险公司积极应对气候变化,致力于服务国家“双碳”目标的气候雄心,还能够提升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形象。 5.2A股上市保险公司应积极开展并披露碳核算信息 自2021年年初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先后编制下发了《推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方案》、《银行业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操作手册(试行)》和《金融机构碳核算技术指南(试行)》14,部署相关金融机构对经营活动和投融资活动的环境影响及碳排放进行核算及披露。 通过此次观察,绿色江南发现仅属于A股的1家上市保险公司未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中的一员,本身也是排放主体,其自身的碳排放主要体现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根据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标准规范,金融机构可采用《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32150)15的排放因子法计算二氧化碳排放量,可参照《用能单位节能量计算方法》(GB/T13234)16中的后推校准法核算碳减排量,《金融机构碳核算技术指南(试行)》也为金 融机构提供了有关简化方法。 5.3完善上市保险公司气候信息披露制度 应对气候变化是全球共同面临的挑战,而加强气候信息披露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必然选择。气候信息披露是披露主体贯彻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体现,连贯、可靠、可比较、明晰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是检验主体低碳发展情况的有效工具,是投资者评估气候变化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