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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深度分析建议:优化信息披露,打开报表黑箱,提高长期估值

金融2024-02-27胡翔、葛玉翔、罗宇康东吴证券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深度分析建议:优化信息披露,打开报表黑箱,提高长期估值

新准则首份年报披露前夕,证监会就上市险企信息披露发布征求意见稿。 2024年2月9日,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并同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进一步完善上市险企信息披露要求,帮助投资者更好理解生产经营和财务信息,积极践行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下理念。客观来看,投资者理解保险公司报表难度较大,大幅提升上市险企报表理解度和透明度是提升中长期资金青睐的最简单也是最有效的手段。本文笔者从保险研究员角度出发,结合2023年A股上市险企中报披露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并对信批提出几点建议。 新保险合同准则和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披露新增要求对比,1H23定期报告披露符合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合同负债及盈利构成需进一步完善。从IFRS17披露来看,财会数据披露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建议披露当期初始确认签发的保险合同的合同服务边际数据(NBCSM),目前仅平安和太保披露。相关经营情况回顾要求方面,整体披露情况较为符合征求意见稿要求,但在保险合同负债部分的披露有待进一步优化,具体来看包括险种盈亏及经营状况分析、保险合同负债余额变动、净额变动、结构分布及其原因等。从IFRS9披露来看,各上市险企投资收益率口径存在一定差异。 从保险研究员角度提出的几点信批建议。1.重塑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披露链条:引导从负债增量到负债质量。当前定期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仍围绕老准则下原保费/规模保费为核心展开,我们建议充分围绕合同服务边际及其摊销与吸收、保险服务业绩构成等科目展开。2.参考银行报表体系强化规范披露工作,提高信息可比性。3.新增财务报表分析模块,提升报表钩稽关系的理解度。从利润表分析章节来看,重点围绕保险服务收入、保险服务费用、承保财务损益三大科目展开,分项披露产品、渠道等维度项下数据,并明确披露负债成本率和利源结构整体分析。从资产负债表分析章节来看,重点围绕保险资金运用分析展开,在现有投资收益率(总/净/综合)披露基础上,增加信用成本分析部分,提升投资者对资产质量的理解程度,重点新增保险合同负债分析部分,建议从期初期末变动法、余额构成法两个角度展开,提升分析师预测可行性,并在采用OCI选择权下,对承保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分解。4.优化会计估计变更披露情况。5.优化报表附注披露。6.寿险公司几点披露细节探讨。价值评估体系仍有效,新业务价值与新业务合同服务边际展现了不同视角下公司当期新业务盈利能力。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有效性受到挑战,建议优化偿付能力计算指标。建议更新内含价值(EV)各类假设和计算方法,提升可信度。7.产险公司几点披露细节探讨。老准则下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赔付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应收保费仍提供重要信息,建议上市险企在财险分部报告中予以披露与讨论。 投资建议:优化信息披露,打开报表黑箱,提高长期估值。我们认为保险股投资机会正逐步从左侧转向右侧。当前悬在寿险股估值上方的仍是利差损这一达摩克里克斯之剑,关注2H24预定利率再次下调的可能性,财险股的避险优势仍将延续。活跃资本市场政策持续加码,严监管肃清市场乱象,为长期资金入市保障制度基础,保险股票投资收益预期改善。推荐中国太保、中国财险、底部反转的新华保险和中国平安。 风险提示:实际披露财务信息可比性较差,上市险企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丰富程度低于预期,终稿与征求意见稿披露存在较大差异 1.引言:证监会优化修订上市险企定期报告信批内容 新准则首份年报披露前夕,证监会就上市险企信息披露发布征求意见稿。2024年2月9日,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完善分行业信息披露标准,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并同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进一步完善上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以引导上市保险公司不断提升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帮助投资者更好理解上市险企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信息。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8日,我们预计监管意在提高和完善上市险企2023年年报信息披露工作。 表1:近年来财政部就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的有关通知 偿二代二期与新准则实施,对定期报告披露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根据证监会通告,本次修订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后文简称IFRS17)、《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后文简称IFRS9)、《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后文简称偿二代)等相关规定,对相关会计或经营指标的披露要求进行调整,并结合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实践情况,进一步优化披露内容,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图1:原银保监会加强财会监管,推动保险公司稳妥实施两个新准则 1.1.上市险企实施情况:历经四年准则项目落地 上市险企为实施新准则花费了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上市险企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IFRS9和IFRS17两个新准则。新准则虽然复杂,但整体来看有利于保险业稳健运行,回归保险保障本源,实现高质量发展。IFRS17被誉为史上最复杂会计准则,在缺乏可借鉴经验的背景下,经过四年奋战,上市险企构建了新准则下的会计核算体系与精算评估体系。中国太保在公司2023年十件大事中提出“公司积极推进新准则下财务管理规则设置、系统建设和会计核算,按时完成2023年各期定期报告,成为业内首批执行新准则并完成法定披露要求的保险公司。” 表2: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设计IFRS17招标项目集 A股上市险企于2023年初同步实施IFRS17和IFRS9,并且按照IFRS17规定追溯上年可比数据,按照IFRS9规定选择不追溯上年可比数据。A股上市险企(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新华保险和中国人保),除中国人寿选择豁免外,选择在A股继续披露旧准则并在H股按照HKIFRS9披露新准则下财务信息,其余上市险企均统一选择实施新准则。值得鼓励的是,国寿以负责任的态度对外披露新旧准则两套财务报告,为市场提供更全面、更丰富的信息。 1.2.践行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下理念 信息披露是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灵魂。当前,保险行业正历经高质量发展转型的阵痛期,A股上市险企估值水平处于历史绝对低位,并显著低于海外可比公司估值水平。上市公司应主动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建设,主动释放公司基本面变化信息。我们建议各上市险企可以主动增加披露信息的频次和内容,提高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度,帮助投资者价值发现,促进市场理性估值。此前证监会为完善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规则,进一步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修订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优化调整规则部分规定条款,明确了重要性判断原则,减少冗余信息披露并细化重要报表科目附注披露。 图2:《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修订主要内容 1.3.征求意见稿核心内容概览 投资者理解保险公司报表难度较大,大幅提升上市险企报表理解度和透明度是提升中长期资金青睐的最简单也是最有效的手段。本次征求意见稿调整进一步完善了上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以引导上市保险公司不断提升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帮助投资者更好理解上市保险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信息。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对于投资者而言,定期报告尤其是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对整个报告期内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治理内控等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以及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图3: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 2.IFRS17新旧披露要求详细对比与分析 根据征求意见稿,IFRS17对保险服务收入确认、保险合同负债计量等方面都做出较大修改。本次修订在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中对部分旧准则口径的指标进行调整,并增加新准则下有助于投资者理解保险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相关会计数据或财务指标。 2.1.财会数据披露要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会计数据、财务指标时,应当包括以下指标,我们整理如下表所示,并结合1H23上市险企实际披露情况进行横向对比。 上市险企目前实际的披露情况基本符合征求意见稿要求。根据IFRS17要求,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合同组合账面价值为贷方(借方)余额的,列示为保险合同负债(资产); 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合账面价值为借方(贷方)余额的,列示为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负债)。平安、国寿和新华根据重要性水平调整披露项目后未披露保险合同资产数据。五家上市险企均按照要求,披露了包含已发生赔款负债、未到期责任负债等明细科目的保险合同负债的数据。值得注意的是,当前仅有中国平安和中国太保披露寿险公司当期初始确认签发的保险合同的合同服务边际数据。 图4:征求意见稿对财会数据披露要求修订 表3:征求意见稿要求披露的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2.2.相关经营情况回顾披露信息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在按照有关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及编报规则的要求对相关经营情况进行回顾时,原则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我们整理如下表所示,并结合1H23上市险企实际披露情况进行横向对比。 上市险企目前实际的披露情况较为符合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合同负债部分的披露有待进一步优化。我们建议上市险企增加文字解释性分析内容,按险种类别解读盈亏情况,并加强对各项指标的数据增减变动的原因分析,以利于投资者更好地理解报表。对于保险合同负债情况的披露应当包括保险合同负债和分出再保险合同负债的余额变动、净额变动、结构分布及其原因,目前没有上市险企完全符合要求。此外,财产险公司应当披露的报告期末承担重大保险责任的保单情况及其分保安排目前也没有上市险企体现在报告中。 表4:征求意见稿要对相关经营情况回顾披露信息 3.IFRS9新旧披露要求详细对比与分析 3.1.险企净利润波动大幅增加,FVOCI资产披露占比仍较低 IFRS9下,原AFS(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被取消,大量股票被计入FVTPL(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科目,放大了当期净利润波动,我们以A股上市险企为例,1H23合计二级市场股票投资余额为1.054万亿元,若持仓下跌10%,在假设50%分红险占比下,对当期净利润影响为527亿元,金额较大。上市险企仍在积极探索FVOCI(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损益)科目认定和布局,但幅度不大。 我们以A股上市险企为例,1H23合计FVOCI权益工具中股票余额为2367.59亿元,在股票持仓占比为22.46%,由高至低分别为平安(67.05%)、人保(31.25%)、太保(14.08%)、新华(5.85%)和国寿(0.03%),认定比例并不高。 表5:A股上市险企FVOCI权益资产金额及占比情况(截止2023/6/30,单位:百万元,%) 实务中,部分中小机构在认定股票类FVOCI资产的难度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股票为体现大类资产配置下收益增强属性,承担一定资本利得要求,部分中小机构绝对收益率考核要求仍为大个位数甚至两位数,绝对股息策略或难以满足绝对收益率要求。 另一方面,根据财政部对权益工具投资为“非交易性”判断要求——取得相关金融资产的目的并非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或回购。根据我们和会计事务所沟通,实务中往往6个月不能交易。值得注意的是,公募基金需直接计入FVTPL一定程度上降低了FOF配置的积极性。 3.2.投资收益率口径存在一定差异 A股上市险企在计算投资收益率时,存在一定口径差异。1.从净投资收益(NII)来看,基本保持一致,主要包括固收类资产利息收入和权益类资产的分红收益,除太保和新华外,其余上市险企均将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收益计入NII;2.从总投资收益(TII)来看,基本保持一致,主要在净投资收益基础上,加上投资资产买卖价差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投资资产减值损失。3.从综合投资收益(CII)来看,新准则下仅有中国平安和中国太保披露,但在计算方式上略有差异,1H23平安综合投资收益剔除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