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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与基础设施月报

建筑建材2022-08-01植德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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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与基础设施月报

2022年8月 植德不动产与基础设施月报 —植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上海|深圳|武汉|珠海|海口Beijing|Shanghai|Shenzhen|Wuhan|Zhuhai|Haikou www.meritsandtree.com 2022年8月监管动态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22年8月2日发布关于修改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时间:2022年8月2日 实施时间:2022年8月2日关键词:建筑工人实名制 主要内容:为进一步促进就业、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印发通知,决定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 要点提示:《通知》明确,将第八条原条款“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修改为“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同时,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劳动合同”统一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于2022年8月8日发布《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的通知》发文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2年8月8日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 主要内容:为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自2022年 10月1日起,在天津、山西、黑龙江、江西、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西藏 等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 子证照试运行,在河北、吉林、黑龙江、浙江、江西、湖南、广东、重庆等8个省(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 要点提示:《通知》就开展电子证照试运行的范围、制发标准、信息归集共享及工作要求进行了安排部署。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2年8月25日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通用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及《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发文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时间:2022年8月25日 实施时间:2023年3月1日 关键词:民用建筑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消防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主要内容:批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编号:GB55031-2022)、《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编号:GB55032-202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编号:GB55033-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编号:GB55036-2022)为国家标准,均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要点提示:《公告》明确上述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上述规范不一致的,以上述规范的规定为准,并对同时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进行了列明。 4、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于2022年8月3日印发《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 发文机关: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时间:2022年8月3日 关键词:用地审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主要内容: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用地要素保障,做实做细做优交通、能源、水利等项目前期工作,提升用地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点提示:《通知》指出,严格落实节约集约。可行性研究阶段,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需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办理用地预审时,涉及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承诺将补充耕地费用纳入工程概算;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明确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地块。《通知》要求,改进优化用地审批。简化用地预审阶段审查内容。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允许调整情形,不再提交调整方案;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审查是否符合允许占用情形,不再提交省级人民政府论证意见。用地预审批复后,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和区位与用地预审时相比,规模调增或区位变化比例超过10%的,从严审 查;均未发生变化或规模调减区位未变且总用地规模(不含迁复建工程和安置用地)不超用地预审批复规模的,不再重复审查。允许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5、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2022年度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计划》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8月9日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2022 年度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计划》的通知发文机关: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时间:2022年8月9日 关键词:2022年度城市更新土地整备计划 主要内容:《通知》内容包括2021年度计划执行情况、2022年度计划编制情况、2022年度计划任务、资金及项目安排、保障措施等。 要点提示:2021年超额完成城市更新用地供应任务、土地整备年度任务、直接供应用地任务并合理控制新增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规模。2022年度计划的编制将重点关注“民生七优”目标、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持续推进产业空间保障工作,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2022年度计划任务包括全市通过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实现直接供应用地规模195公顷(通过城市更新供应不少于150公顷), 全市通过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实现用地保障规模1000公顷实施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流量管控机制,建立“流进”与“流出”相关联的流量调节机制。资金及项目安排方面,2022年度全市安排土地整备资金149.84亿元,本级房屋征收项目资金46.2264亿元。《通知》最后共附20个附件表格,对各区域各项目指数指标进行了详细列明。 6、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实名制管理“一地接入、全省通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2年8月12日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实名制管理“一地接入、全省通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时间:2022年8月12日 关键词: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实名制管理 主要内容:围绕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部署,按照实名制管理“一地接入、全省通用”的原则,落实实名制软硬件设备省内通用和数据省级统筹的要求,确保省内各市、区(县)实名制数据接口标准统一,施工企业购置的实名制软硬件设施设备在广东省任一城市完成数据接入,无需再次备案和开发个性化接口,能够在省内所有城市进行数据对接,消除省内各地区实名制管理数据技术壁垒。 要点提示:工作措施主要包括:1)全省统一接口标准;2)开发全省通用接口;3)分类施策推送数据;4)软件接口接入测试密钥发放全程网办;5)及时推送新开工项目对接结果;5)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等。工作要求主要包括:1)强化责任落实;2)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各地各主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2022年9 月10日前已实现实名制管理数据接入的在建项目使用《接口标准》推送数据,更不得借推行“一地接入、全省通用”的名义,指定施工企业采购特定软硬件产品或更换软硬件设备,强制升级系统或强制断开实名制软硬件与市级实名制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3)强化检查督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已将“一地接入、全省通用”落实情况纳入省级2021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内容。 7、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商品住房销售管理的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2年8月19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商 品住房销售管理的通知》 发文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时间:2022年8月19日 关键词:商品住房销售管理 主要内容: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做好商品住房预售现售衔接,促进北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就有关事项进行通知。《通知》规定了商品住房项目办理预售许可申请的条件、报价要求、截止日期等。《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办理事项的通知》(京建发〔2020〕107号)同时废止。 要点提示:首先,《通知》提出商品住房项目(含共有产权住房,下同)可按栋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分套(间)申请。地下可售仓储、车位等可单独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按预售许可范围进行预售资金监管,对已纳入监管范围的预售资金不重复监管。 其次,《通知》要求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已承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申请预售许可应按照承诺价格填报“一房一价”;未承诺价格的,同一施工许可证批准范围内的楼栋,后期申报预售价格不得超过前期同品质产品申报预售价格。 第三,《通知》明确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截止日期为预售方案中确定的房屋交付日期,预售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应与预售方案中确定的交付日期一致。预售许可确需延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法向项目所在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每次不超过6个月,截止日期为不动产首次登记日期。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延期时,如项目尚未交付,应提交预售许可延期申请及确保项目交付的书面承诺、措施等,确保预售资金专项用于工程建设。 最后,《通知》表示商品住房项目按规定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手续后,确因司法查封或行政限制解除、预售合同解除等原因,符合现售条件但未纳入备案范围的房屋,可再次申请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手续。商品住房现房销售备案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遇有重大复杂等特殊情形的,也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办理。 8、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于2022年7月26日发布《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2年7月26日 关键词: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主要内容: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建房〔2022〕5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2022〕51号)等文件要求,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联合就有关事项发布通知。 要点提示:《通知》要求,要加快落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政策,推动政策红利尽早惠及市场主体,鼓励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同舟共济共渡难关。《通知》提出,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减免3个月租金;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 (东莞市、中山市按所在的镇和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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