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 植德不动产与基础设施月报 —植德律师事务所— 1 北京|上海|深圳|武汉|杭州|青岛|成都|海口|香港 Beijing|Shanghai|Shenzhen|Wuhan|Hangzhou|Qingdao|Chengdu|Haikou|Hongkongwww.meritsandtree.com 2023年12月立法及监管动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4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2023年12月4日 实施时间:2024年12月5日发文字号:法释〔2023〕13号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通则 主要内容:为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以及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要点提示:新司法解释为预约合同,合同效力,代位权诉讼,撤销权行使等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关于预约合同,新司法解释明确了预约合同有关区分的标准,以及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后所应承担的责任。新司法解释规定,意向书、备忘录等通常情形下仅仅表明当事人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不构成预约合同,只有明确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符合预约合同的构成要件的文件,才能认定为属于预约合同。当事人拒绝订立本约合同或者在磋商时违背诚信原则未能订立的,属于违反预约合同义务的行为,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关于合同效力,新司法解释明确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在部分情况下由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能够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的,可认定该合同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并且,合同影响国家安全、违背社会公共秩序、违背善良风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关于代位权诉讼,新司法解释明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原则上不受债务人与相对人约定的仲裁协议或管辖协议约束,但是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 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 关于撤销权行使,新司法解释明确债权人以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的,相对人可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于2023年12月28日发布《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8日 发文字号:建办市〔2023〕47号 关键词: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延续 主要内容:为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要点提示:一、《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二、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 年9月15日前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 或1年有效期。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 查。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 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于2023年11月27日发布《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文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7日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主要内容: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20日。 要点提示:关于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征求意见稿包含如下要点: 一、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和一级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专职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得兼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或其他内设机构负责人。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分支机构、子公司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设置安全总监,具体范围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制定。未设置安全总监的企业,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履行相应职责。 二、企业安全总监应当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的考核,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或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三、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本企业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具体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 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至少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7人;一级资质不少于5人;二级和二级以 下资质企业不少于4人;(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 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含不分等级)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三)建筑施工 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3人;(四)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 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企业施 工活动涉及大型机械设备的,至少增加配备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关于项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征求意见稿包含如下要点: 一、建设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应当配备安全总监,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安全总监行使项目副职职权,享受副职待遇:(一)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峰值超过500人的;(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面积大于 10万平方米的;(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价款大于4亿元的,或者城市桥 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累计长度超过4千米的。鼓励企业根据安全风险、工期进度、项目重要性等因素,在上述范围外的项目配备安全总监、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体范围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二、项目安全总监应当具备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施工安全类),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2年。 三、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均应落实带班生产制度,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项目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书面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项目配备安全总监的,正常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总监不得同时离开施工现场。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不得请假。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为项目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人员数量应 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每增加5万平方米,应当至少增加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款配备: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5000万~2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3.2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每增加2亿元,应当至少增加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在 前款所述基础上,施工活动涉及大型机械设备的,应当至少增加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企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且人员数量至少满足下列要求:1.分包企业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1人;2.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人;3.2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不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1%,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评价导则 (试行)》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于2023年12月1日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评价导则(试行)》。 发文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日 发文字号:建办标函〔2023〕341号 关键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评价导则 主要内容:为发挥科技成果评价导向作用,完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评价导则(试行)》。 要点提示:《导则》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程序以及评价工作的要素与要求,适用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实施、组织管理。 《导则》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根据研究对象、发挥作用和使用用途,分类划分为软科学类成果、基础研究类成果、应用开发类成果、科技示范工程类成果。 其中,软科学类成果是以解决建设领域的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为目标的有关发展战略、规划、评价、预测、管理与政策的研究成果;基础研究类成果是以解决基础科学和应用基础问题的实验性或理论性研究成果;应用开发类成果是以解决具体技术问题,提高生产力水平为目标进行的技术研究与开发、后续试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产品等成果;科技示范工程类成果是以发挥示范带动和引领作用为目标,通过“技术+工程”的组织实施模式,以新技术集成应用为显著特点的示范工程。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应符合科技创新活动的规律和特点,考虑评价对象的多样性、复杂性,有针对性地设置评价内容、指标和标准,合理设置评价工作程序,科学运用评价方法。评价机构应站在公正立场上,独立从事评价工作,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预。 科技成果评价应客观、科学体现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推广应用价值和效益等。软科学类、基础研究类成果评价应注重知识产权产出、创新程度、代表性成果及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应用开发类成果评价应注重技术性能、效益产出、应用情况;科技示范工程类成果评价应注重技术集成、产业化应用情况和示范引领作用。 5、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版永久居留身份证办理房屋交易网签备案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于2023年12月4日发布《关于做好新版永久居留身份证办理房屋交易网签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时间:2023年12月4日 发文字号:建办房函〔2023〕342号 关键词:新版永久居留身份证办理、房屋交易网签备案 主要内容:新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简称永居证)于2023年12 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永居证启用后,既往版本的永居证(含外国人永久居留证、2017版永居证)在其有效期内仍可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