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与竞争法 时讯 2022年11月 反垄断与竞争法·时讯与评论 Antitrust/CompetitionLaw·Newsletter 北京|上海|深圳|珠海|海口|武汉 Beijing|Shanghai|Shenzhen|Zhuhai|Haikou|Wuhanwww.meritsandtree.com 反垄断与竞争法·时讯与评论Antitrust/CompetitionLaw·Newsletter 目录 01植德观点 从海南消防检测企业横向垄断协议案中评述反垄断罚款基数的认定 02执法动态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2年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案件(第三批)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2年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案件(第四批)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公布2022年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典型案例(一) 03立法动态 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04经营者集中申报信息 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无条件通过经营者集中申报案 05植德反垄断动态 植德反垄断业务组叶涵获聘贵州省反垄断与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成员 1 反垄断与竞争法·时讯与评论Antitrust/CompetitionLaw·Newsletter 一、植德观点 简易案件公示信息 (公示期10天) ●2022-11-01 Cheplapharm ArzneimittelGmbH与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F.Hoffmann-LaRocheLimited部分业务案 ●2022-11-01 贵阳产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2022-11-03 知识城(广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商筹科技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2022-11-03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收购SaxonLandB.V.股权案 ●2022-11-03 丰田通商株式会社收购GoodLifeDesignCo.,Ltd.股权案 ●2022-11-04 株式会社INPEX收购 从海南消防检测企业横向垄断协议案中评述反垄断罚款基数的认定 导语 “经营者上一年度销售额”是《反垄断法》规定的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限制竞争效果、阻碍反垄断机构调查等行为的罚款基数。该罚款基数乘以罚款比例,即为最终的罚款数额。罚款比例依照法律规定由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进行自由裁量。而处罚基数非自由裁量范围,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直接确定。 “经营者上一年度销售额”的认定包括了三个层面,即“经营者”、“上一年度”以及“销售额”。我们认为应当从立法层面统一对“经营者”、“上一年度”以及“销售额”范围的认定,提高罚款的严厉性和确定性,实现最优化威慑的目标。目前,尚未有法律法规明确“经营者上一年度销售额”的范围,司法、执法实践也未统一。经营者希望能够通过缩小罚款基数的认定范围来减少罚款数额,在反垄断行政执法、以及行政诉讼中也经常挑战对罚款基数“经营者上一年度销售额”的认定。“经营者上一年度销售额”认定的不一致使得经营者在受到反垄断法规制时可预测性降低。 近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发布的反垄断典型案例中,海南 MorayEast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案 ●2022-11-04 君乐宝乳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西安银桥乳业(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案 ●2022-11-04 贝恩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收购麦姝控股有限公司部分业务案 ●2022-11-04 西门子能源股份公司与液化空气全球E&C解决方案德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2022-11-08 沙特阿美海外公司收购VGP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案 ●2022-11-08 SchücoPolymerTechnologiesKG收购 RE:COREGmbH股权案 ●2022-11-08 RangesMiningPtyLtd 与宝钢资源澳大利亚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2022-11-08 采埃孚股份公司、海拉 消防检测企业横向垄断协议案对反垄断案件罚款基数“销售额”做出了阐释,但其局限性依然明显。 一、我国“销售额”认定的发展路程 从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伊始,对于罚款基数“上一年度销售额”中的“销售额”的范围并无统一认定。根据文义解释,上一年度“销售额”可以根据地域范围的不同,将其解释为“全球”、“中国境内”、“相关地域市场”的上一年度销售额;可以根据业务范围的不同,将其解释为“全部销售额”、“某一业务范围的销售额”、“某一产品的销售额”;也可以根据经营者范围的不同,将其解释为“整个集团”的销售额、“从事违法活动的某一公司”的销售额等。“上一年度销售额”这一过于宽泛的概念给反垄断法的适用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 根据2008到2016年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典型罚款案例显示,反垄断执法在确定罚款基数的方式上相当不统一,有使用“上一年度销售额”、“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上一年度涉案销售额”或“上一年度某产品销售额”等作为罚款基数的情况。由于执法中对于罚款基数的认定不统一,没有确定的标准供企业参考,企业在受到反垄断行政处罚后,为减少罚款,常对罚款基数的认定提出异议,希望能够通过限缩罚 有限双合股份公司、欧洲NGK火花塞有限公司与德国柯锐世有限双合股份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2022-11-09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与汉诺威再保险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2022-11-10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2022-11-10 安大略省教师退休基金会委员会收购StanhopeHoldings Limited股权案 ●2022-11-10 贝恩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收购EcoCeres,Inc.股权案 ●2022-11-11 东急株式会社与富士通株式会社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2022-11-15 国网数字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与南方电网数字电网研究院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款基数的范围来减少罚款。 2008年8月1日-2016年8月16日公布的49个典型罚款案例中“销售额”认定情况 涉案销售额 中国境内涉案产品(市场)销售额 相关销售额 相关市场销售额 销售额 案件数量 2 4 6 5 32 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执法经验、开展实地调研、多次召开行业和专家座谈会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认定经营者垄断行为违法所得和确定罚款的指南(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该指南的第十八条明确了罚款基数中“销售额”的含义。认为原则上应当“以经营者在实施垄断行为的地域范围内涉案商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计算罚款所依据的销售额”,如果以此标准认定罚款基数“难以反映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损害程度,据此确定罚款难以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和反垄断执法的威慑力,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选择不超过经营者全部销售收入作为计算罚款所依据的销售额”。但该征求意见稿至今未正式实施。 一般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以经营者在实施垄断行为的地域范围内涉案商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计算罚款所依据的销售额。如果这个地域范围大于中国境内市场,一般以境内相关商品的销售收入作为确定罚款 所依据的销售额。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会计制度和行业特点认定销售 第十八条“销售额”的含义 (二)经营者跨国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 中国境内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但违法行为存续期间在中国境内没有销售收入或销售收入很少的。 (一)经营者全部销售额远远大于相关市场销售额,但垄断行为性质 严重、对竞争格局和消费者利益损害严重,相关市场销售收入无法反映经营者的违法程度; 特定情形下,如果根据前款确定的销售额难以反映经营者实施垄断行 为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损害程度,据此确定罚款难以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和反垄断执法的威慑力,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选择不超过经营者全部销售收入作为计算罚款所依据的销售额。上述特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收入。 ●2022-11-15 荆门市产城融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荆门市长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2022-11-15 中石化长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与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2022-11-15 安宏国际资本公司收购Wilbur-Ellis控股公司部分业务案 ●2022-11-15 阿彻丹尼尔斯米德兰公司与LG化学美国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2022-11-16 OaktreeRealEstateOpportunities(Singapore)Holdings Pte.Ltd.收购FGMJPte. Ltd.股权案 ●2022-11-18 大咖创业投资(海南)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2022-11-18 在2018年反垄断执法机构整合后,对于罚款基数认定的执法不统一的情况有所改善。2019年5月,当时的反垄断局局长吴振国在一篇专访中表示,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在回应市场监管总局的相关请示中认为反垄断执法中的罚款基数应为企业上一年度的全部销售额,而非涉案产品销售额。1虽然人大常委法工委对此做出了说明,但对为何选择此种认定方式未给出具体理由,这一罚款基数的确定方式也并未体现在任何有效的立法文件中。执法的不统一以及透明度的缺乏使得对反垄断处罚决定的争议不断,法律的确定性低。这导致在法律实践中,企业仍然不断挑战罚款基数确定为上一年度全部销售额这一认定方法,提出应当按照上一年度涉案商品销售额等较小的销售额范围确定罚款基数的要求。 1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34206327139555888&wfr=spider&for=pc 瑞科康乃馨私人有限公司收购凯龙瑞大中华SMA二号有限合伙股权案 ●2022-11-18 中金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2022-11-21 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与东京盛世利株式会社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2022-11-22 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与武汉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二、欧盟关于“销售额”的认定规则 我国反垄断法与欧盟反垄断法对违法行为处罚的设定有相似之处。其路径均包括:确定“销售额”,确定处罚比例,考虑其他从重、从轻、减轻等因素对基础罚款比例进行调整。欧盟在《实施罚款方法的指南》 (GuidelinesonthemethodofsettingfinesimposedpursuanttoArticle23(2)(a)ofRegulationNo1/2003)2中明确了“销售额”的计算方法,为欧盟委员会实施处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2GuidelinesonthemethodofsettingfinesimposedpursuanttoArticle23(2)(a)ofRegulationNo1/2003: A.Calculationofthevalueofsales 13.Indeterminingthebasicamountofthefinetobeimposed,theCommissionwilltakethevalueoftheunder-taking'ssalesofgoodsorservicestowhichtheinfringementdirectlyorindirectlyrelatesintherelevantgeographicareawithintheEEA.Itwillnormallytakethesalesmadebytheundertakingduringthelastfullbusinessyearofitsparticipationintheinfringement(hereafter‘valueofsales’). 14.Wheretheinfringementbyanassociationofundertakingsrelatestothe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