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与竞争法 时讯 2023年5-6月 北京|上海|深圳|珠海|海口武汉|杭州|香港 Beijing|Shanghai|Shenzhen|Zhuhai|HaikouWuhan|Hangzhou|Hongkong 1 www.meritsandtree.com 反垄断与竞争法·时讯与评论Antitrust/CompetitionLaw·Newsletter 目录 01植德观点 浅析《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02执法动态 紫竹医药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03立法动态 市场监管总局就《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就《关于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公开征求意见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就《互联网平台企业竞争合规评价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04经营者集中申报信息 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无条件通过经营者集中申报案 05植德反垄断动态 植德反垄断业务组助力榆能化与美利肯上海新设合营企业 植德反垄断业务组叶涵律师荣登ACE2022年度TOP15LEGALTECHLAWYERS榜单 反垄断与竞争法·时讯与评论Antitrust/CompetitionLaw·Newsletter 一、植德观点 浅析《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简易案件公示信息 (公示期10天) ●2023-05-04 武汉瀚置实业发展有 限公司收购武汉梦想特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案 ●2023-05-05 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2023-05-06 挪威海德鲁公司通过合同取得VistaAlegre能源销售有限公司控制权案 ●2023-05-08 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与兰州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一、出台背景 2023年5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或“总局”)发布了关于《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或“《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指南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其正式版本尚未公布。由于指南的正式公布版本可能与征求意见稿存在差别,本文的分析仅针对本征求意见稿。 2020至今行业协会组织成员单位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案件 年份 案件名称 2022年 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组织会员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22年 陕西省水泥协会组织13家水泥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22年 射阳县大米协会垄断协议案 2021年 丰城市预拌混凝土协会及其会员企业垄断协议案 2020年 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6家水泥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20年 浙江省嘉兴市二手车行业协会组织9家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20年 海南省消防协会及21家会员单位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20年 亳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20年 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组织上海浦江游览有限公司等游船公 近些年,行业协会组织成员单位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况频发。2020年至今,各地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9起行业协会组织会员达成垄断协议的案件,积累了一定执法经验。 ●2023-05-08 中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通用电气医疗 (中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2023-05-11 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2023-05-11 山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威立雅(中国)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2023-05-11 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ExcellmabPte.Ltd.股权案 ●2023-05-12 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收购怡达快速 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此前出台的反垄断指南,有的总结了执法机构过去的执法经验,有的展示了对未来执法的关注重点。无论因上述哪一原因颁布反垄断指南,都可以看出对于该指南适用的行业、领域中反垄断监管的重视。参考以往出台反垄断指南的情况,例如《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2016年3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征求意见稿前,奔驰、奥迪、克莱斯勒、东风日产等多家车企及汽车零部件企业受到处罚。直至2019年1月《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正式发布后,执法机构对汽车业的关注依然不减,在当年查处了长安福特以及丰田汽车的两起纵向垄断协议案。本征求意见稿就体现了执法机构对于过去执法经验的成果总结,并可能意味着在未来执法中对行业协会相关垄断行为的重视。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指南的作用是对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作出解释,并为行业协会反垄断合规工作提供一般性指引,指南本身不具有强制性。考虑到其解释《反垄断法》的作用,该指南中对于《反垄断法》中关于行业协会的规定的解释汇集了执法机构的执法经验,体现了其对于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行为的重视程度,体现了其对于《反垄断法》适用的理解。因此,虽然指南不具有强制效力,但在执法实践中仍然起到重要作用。 二、细化规制行业协会的垄断行为 本征求意见稿依据《反垄断法》等规定,细化了行业协会可能实施的垄断行为。 在本指南下,行业协会因行使不同的职能而拥有三重身份。行业协会在行使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职能时,需要遵守《反垄断法》下行业协会需要遵守的规定;行业协会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时,需要遵守《反垄断法》下经营者需要遵守的规定;行业协会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时,需要遵守《反垄断法》下行政机关和法 电梯有限公司股权案 ●2023-05-13 广州市番禺区香江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润投咨询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2023-05-13 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与朗轩投资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2023-05-15 美国教师保险和年金协会收购Blauwwind管理第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案 ●2023-05-15 Apfarge投资私人有限公司收购WorksHumanIntelligence株式会社股权案 ●2023-05-15 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消 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需要遵守的规定。 本征求意见稿主要细化了反垄断法中关于行业协会禁止组织从事垄断协议,明确了行业协会的经营者身份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行业协会在反垄断法下应承担的义务。 (一)行业协会禁止组织从事垄断协议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了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即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征求意见稿的第五条依据《禁止垄断协议规定》重申了“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这一定义,并重申了各类型垄断协议的形式。其中,“协议、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通过其他方式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根据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关系的不同,垄断协议分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或实施的横向垄断协议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或实施的纵向垄断协议。本征求意见稿中细化了行业协会组织从事垄断协议的行为,沿用了《反垄断法》对横向、纵向垄断协议的分类,并在《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的基础上加以细化。 1.垄断协议 本征求意见稿对组织达成部分类型的横向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对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类型的横向垄断协议,增加了行业协会不得“以价格自律、行业整顿、维护市场秩序等名义为会员设定商品价格或者限制会员的自主定价权”的规定;对限制商品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类型的横向垄断协议,增加了行业协会不得“对会员作出减产、停产、设定生产配额或者比例、限量供应、停止销售等关于商品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决定”的规定;对于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 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斯泰兰蒂斯公司收购LeasePlan卢森堡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股权案 ●2023-05-15 第一量子矿业有限公司收购力拓秘鲁有限公司股权案 ●2023-05-15 中金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2023-05-15 宝钢资源控股(上海)有限公司与镇江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2023-05-16 新创建现代物流投资 (深圳)有限公司收购江苏佳利达国际物 技术、新产品以及联合抵制交易类型的横向垄断协议,并未在《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的基础上加以细化。 本征求意见稿并未在组织达成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中进行细化或增加内容,完全沿用了《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的内容。值得注意的是,第七条有关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的第三款为安全港规则,此处与《反垄断法》第十八条保持了一致,可以认为安全港规则仅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 2.组织从事垄断协议的情形 本征求意见稿将组织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的情形分为了组织达成与组织实施垄断协议两类,并给出了具体情形。 组织达成垄断协议有三种典型情形,即第八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意见、标准、自律公约”,“通过会议、邮件、电话、函件、即时通讯工具等,召集、组织、推动经营者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以及“通过会议、邮件、电话、函件、即时通讯工具等,召集、组织、推动经营者虽未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调一致行为”等情形。 组织实施垄断协议有四种典型情形,即第九条第一款中规定的“采取设置入会要求、没收保证金、设定违约金、限制会员权益、取消会员资格、通报批评、联合抵制、暂停经营活动等惩戒措施,强迫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采取将垄断协议实施情况与会员奖优评先挂钩等激励措施,引导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行业协会自身或者通过第三方机构对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情况进行监督监测”以及“采取搭建平台、设立专班、建立协调机制等保障措施,为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提供便利性条件”等情形。 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2023-05-16 殷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加拿大公共部门养老金投资委员会收购Radius全球基础设施公司股权案 ●2023-05-16 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松下制冷 (大连)有限公司股权案 ●2023-05-17 现代汽车株式会社收购PTHYUNDAI EnergyIndonesia股权案 ●2023-05-17 阿布扎比国家石油公司收购OMV Aktiengesellschaft股权 3.高风险行为 本征求意见稿还对一些可能为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做出了规定,即“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交换、讨论竞争性敏感信息或者通报竞争性敏感信息”,“发布行业内指导价、基准价、参考价、推荐价、预测价等具有引导性的价格,或者制定供本行业经营者参考的价格计算公式”以及“发布不实或者夸大的成本趋势、供求状况等市场行情信息”的行为。 上述高风险行为未被归入组织达成或组织实施的情形的条款中,可见一般情况下其并未达到“组织”从事垄断协议的程度,但在一定情况下,该高风险行为可能因为达到了组织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的程度而被认定为违反《反垄断法》,从而受到处罚。 4.责任除外制度 总结本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的责任除外制度,可以看出存在以下几种不予禁止的情形: (1)当协同行为是有关经营者基于独立意思表示所作出的价格跟随等平行行为时; (2)当行业协会或者经营者能够证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所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时; (3)当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时(安全港规则); (4)当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有关豁免的规定时。 其中需要注意,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表述,能够证明纵向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主体为行业协会与经营者,而能够证明经营 案 ●2023-05-17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安徽军工集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