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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管月报(第33期)

金融2022-11-01植德陈***
金融资管月报(第33期)

植德金融资管月报(第33期)2022-11 1监管动态 1.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人行与银保监会现发布本通知。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银发〔2022〕254号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3日 施行日期:2022年11月23日效力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键词:房地产、地产融资、保交楼、房企纾困 主要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两部门”)公布《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市场应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两部门共推出16条金融举措,涵盖地产融资、保交楼金融服务、房企纾困、住房金融消费者保障、金融管理政策、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六个方面,以全面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保持房地产融资合理适度,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要点提示: 在地产融资方面,为保持房地产市场的平稳有序,《通知》明确要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合理需求,稳定建筑企业信贷投放,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保持债券融资基本稳定,保持信托等资管产品融资稳定。 在保交楼金融服务方面,《通知》指出要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提供“保交楼”专项借款,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支持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加快建设交付,同时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推动化解未交楼个人住房贷款风险。 在房企纾困方面,《通知》提出要做好房地产项目并购金融支持,积极探索市场化支持方式,重点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兼并收购受困房地产企业项目。 在住房金融消费者保障方面,《通知》要求鼓励依法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切实保护延期贷款的个人征信权益。 在金融管理政策方面,《通知》要求延长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政策过渡期安排,阶段性优化房地产项目并购融资政策。 在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上,《通知》提出要优化住房租赁信贷服务,拓宽住房租赁市场多元化融资渠道。 1.2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提升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银保监会持续推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工作,现银保监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文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1日施行日期:/ 关键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共六章92条内容,结构上仍分为总则、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及附则六章,但修订内容主要集中在完善制度建设、健全处置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和提升监管能力四个方面。 要点提示: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原《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共6章52条,于2004年2月实施,仅在2006年进行过一次修改。 本次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内容主要聚焦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完善制度建设,实现监管全覆盖:一是加强股东监管。将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建立事前准入审批、事中持续监管、事后处置处罚的全流程监管制度。二是增加对银行业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授权。明确勤勉尽责义务,授权监管机关有权要求其报送信息资料。三是增加域外适用条款。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增加域外适用条款,明确跨境信息提供的基本规则。 (二)健全处置机制,提升风险识控前瞻性:完善风险处置机制,从日常监管、早期干预、接管和破产清算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增强处置工作前瞻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一是完善监管强制措施。新增限制风险资产规模、调整监管指标要求等措施,提高现行条款操作性。二是建立早期干预机制。增加机构建立恢复和处置计划规定,增加早期干预措施,提高处置主动性和市场化水平。三是完善接管和市场退出机制。明确接管组的法律地位,细化接管组的法定职责,增加具体接管措施,做好接管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 (三)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一是完善审慎监管规则,加强行为监管,覆盖公司治理、业务营销、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二是增加从业人员的监管规定和罚则,解决人员单罚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三是提高违法成本。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提高罚款幅度。衔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罚没并举,强化震慑效果。 (四)提升监管能力,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一是总结简政放权成果,明确许可条件、项目和时限等。二是完善监管体系建设。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求,增加“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监管目标。增加监管机关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评估的规定,强化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支持。三是加强履职保障,强化监管问责,树立依法履职、从严监管、精于监管的工作导向。 1.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促进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发展,银保监会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银保监规〔2022〕16号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7日 施行日期:2022年11月17日效力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主要内容: 《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旨在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促进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发展,推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规范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暂行办法》共六章62条内容,并附有首批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机构名单。 要点提示: 《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明确了《暂行办法》制定目的、个人养老金业务、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定义、行业平台功能和监管主体等。 二、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明确了个人养老金业务范围等,并对商业银行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时可提供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服务范围、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规则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规定了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类型,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应当符合的特征以及理财公司等参与该业务的机构应满足的要求等。 四、信息报送: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向行业平台报送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向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等提出要求。 五、监督管理及附则: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及理财产品等实施名单制管理和动态监管。 1.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决策部署,推动保险公司积极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银保监会印发了本通知。 发文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银保监规〔2022〕17号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1日 施行日期:2022年11月21日效力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键词:保险公司、个人养老金 主要内容: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共15条,主要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基本要求,主要选择资本实力较强、经营较为规范的公司参与;二是明确保险公司可向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等;三是规范个人养老金业务的资金管理、合同管理、销售管理、客户服务等;四是明确对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监管要求;五是对银保信公司建设维护银保行业信息平台等提出要求。 1.5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力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支持力度,深入落实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政策,六部门联合下发本通知。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银发〔2022〕252号发布日期:2022年11月08日 施行日期:2022年11月08日效力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键词:中小微企业、贷款 主要内容:《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支持力度,深入落实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与企业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要点提示: 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通知》要求合理确定贷款延期及还款安排、落实好延期贷款风险分类规定、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制度、及时完善担保制度安排。 二、不断提升金融供给的精准性,更好满足小微企业贷款延期需求:《通知》提出要创新延期贷款产品和服务、强化金融科技赋能、积极对接小微企业新增融资需求。 三、完善配套政策,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贷款延期提供支持:《通知》要求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力度、发挥差异化金融监管政策的引领作用、完善绩效考核和风险缓释机制。 四、强化政策实施效果跟踪,推动政策直达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主体责任,主动下沉服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各派出机构和各部门要加强协同,强化政策传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提升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服务能力。 1.6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防范化解房地产企业流动性风险,三部门下发本通知,以明确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相关要求。 发文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银保监办发〔2022〕104号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2日 施行日期:2022年11月12日效力层级:部门工作文件 关键词:商业银行、保函、预售监管资金 主要内容: 《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住建部门规定的监管额度后,房地产企业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置换监管额度内资金,允许商业银行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充分评估房地产企业信用风险、财务状况、声誉风险等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决策,与优质房地产企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 要点提示: 《通知》一共包含12条内容,有以下重点: 1.银行可自主决策,与优质房企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 2.保函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资金额度的 30%,置换后的监管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 3.房地产企业要按规定使用保函置换的预售监管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偿还项目到期债务等,违规使用资金将进行严肃查处。 4.商业银行在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时,要参照开发贷款授信标准,充分评估房地产企业信用风险、财务状况、声誉风险、项目销售前景和剩余货值等,与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优质房地产企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保函额度全额计入对房地产企业及其所属集团的统一授信额度 5.各地不得强制商业银行出具保函,不得将出具保函与当地预售资金监管资格挂钩。 2行业资讯 2.1民营房企座谈会召开 11月1日上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中国房地产业协会联合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债增进公司”),召集21家民营房企召开座谈会,介绍中债增进公司增信支持民营房企发债融资工作相关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