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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础设施投融资行业:企业数据资源入表新规对城投企业的影响和建议

公用事业2024-02-27李颖中诚信国际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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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础设施投融资行业:企业数据资源入表新规对城投企业的影响和建议

www.ccxi.com.cn 特别评论 中诚信国际特别评论 中诚信国际 中国基础设施投融资行业 2024年2月 目录 一、入表可行性和入表路径2 二、入表可能存在的障碍3 三、入表科目及对城投企业的影响和建议4 联络人 作者 政府公共评级部 李颖027-87339288 yli04@ccxi.com.cn 企业数据资源入表新规对城投企业的影响和建议 要点 作为地方重要国有企业的城投企业在接触数据资源,运营数据资源等方面具有先发优势,数据资源入表或将成为继土地资源之后城投企业入表的另一支撑点。同时,城投企业数据资源入表会经历数据资源的盘点和梳理、权属的认定、资产的评估、收益的分析、成本归集与分摊、列报和披露等一系列环节,全流程环节仍需要破除较多障碍。 我国当前法律法规、数据权属、流通市场建设还不完善,地方政府短期内可能不会将数据资源的特许经营权全部交由城投企业,无论地方政府还是城投企业现阶段持有数据资源更多是为了区域稳定和社会发展而非用于出售的目的,因此数据资源作为存货予以确认的实际情况将较为少见 城投企业若能破除障碍实现数据资源入表,注入的数据资源将和其他资产一样,扩充城投企业的资产和权益规模,拓宽业务运营范围,亦或将可用于增信等手段为城投企业再融资提供空间。但受数据市场当前运营机制尚不成熟的影响,大多数据资源短期内难以变现,流动性和收益性不佳,资产价值偏低。城投企业的营收规模和利润水平短期内不会借此有明显提升,该项资产的入表对城投企业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影响有限。 引言 2023年8月,财政部正式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2024 年1月1日起,暂行规定正式施行。数据资源的会计核算处理在《暂行规定》之前并没有明确的准则,很多城投企业在研究和开发数据产品阶段的支出通常是费用化,直接计入损益表。考虑到实际有一部分数据产品可满足会计准则资产确认条件,所以《暂行规定》出台后,企业可将这部分满足条件的数据资源在资产负债表的相关科目进行列报和披露。 本文针对城投企业数据资源入表的可行性、障碍以及对于城投企业的影响进行初步探讨。中诚信国际认为,《暂行规定》的出台为拥有较大规模数据资源的城投企业转型打开了新的空间,但在实操过程中仍面临权属认定、成本计量、合理评估等障碍,且在当前数据市场运营机制尚不成熟的背景下,数据资产价值短期内难以充分显现,该项资产的入表对城投企业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影响有限,且后续入表的落地案例仍有待持续追踪。 一、城投企业业务数据资源入表可行性和入表路径 目前,我国信息数据资源80%以上掌握在各级政府部门1,意味着政府持有的大量民生公共服务类数据是未来数据要素的主要供给来源、政府持有数据有潜在显化价值。与土地资源不同的是,数据资源打破了土地这类自然资源有限供给的限制,数据资源可不断衍生、开发和可持续,为持续增长提供了可能性。作为地方重要国有企业的城投企业在接触数据资源,运营数据资源等方面具有先发优势。结合当前城投企业的业务范围,城投企业以下几大类现有业务初步具有数据资源入表的可能性。 (1)公用事业类。具体包括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等。如城投企业开展供气业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形成了用户企业、用气量相关数据库,并研究形成了用气数据分析工具、可通过季节、时间段等维度的用气历史,形成对未来用气趋势的预测分析。该数据分析工具可以用于自身经营发展,例如合理铺设供气管网,配备储气量等,有助于城投企业提升运营效率。 (2)城市运营类。具体包括智慧停车、智慧医疗等。如城投企业开展智慧停车业务,搭建了智慧停车共享系统,该系统接入停车场和停车泊位,对现有公共停车设施进行信息化升级改造和经营管理,有效缓解城市停车位和充电资源供需矛盾。通过长年的深度运营,该系统将能分析不同时段、不同地段的车位需求,并起到实时监控的作用。 (3)高速公路运营类。城投企业开展高速公路运营业务,开发了高速公路监测系统,通过对高速公路车辆行驶速度、车辆间距的实时监控,减少交通拥堵和事故发生率,提高通行效率。 (4)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平台类。近年来,各省市都在搭建大数据应用平台,服务政府及市场主体, 1参考http://news.cri.cn/20160526/85526ace-86cc-3d85-7d70-4407ffe73b86.html 并基于数据进行商业化开发,通过数据采集、清洗建模、数据设计、数据交易等方面,连通大数据的供需双方,以大数据带动当地的产业发展。 在一揽子化债政策逐步落地以及城投企业转型迫在眉睫的当下,数据资源入表或将成为继土地资源之后城投企业入表的另一支撑点。数据资源入表预计分为下述两种可行性路径:一、如上述案例一样,地方政府可以将一些能够产生数据资源的业务交给城投企业,城投企业进行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评估计量,将其转化为一项有价值的资产,再根据《暂行规定》的细则进行入表。二、地方政府将当地专业数据公司/数据交易所以政府支持的形式注入城投企业,扩充城投企业的资产和权益规模,拓宽业务运营范围。 二、城投企业数据资源入表可能存在的障碍 企业数据资源入表会经历数据资源的盘点和梳理、权属的认定、资产的评估、收益的分析、成本归集与分摊、列报和披露等一系列环节,全流程环节仍需要破除较多障碍。 首先,数据权属相对复杂,我国现行数据要素实行的是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对于企业是否拥有或控制该数据资源,数据资源的所有权是否能清晰辨认是首要评估因素。 其次,资产评估过程中,城投企业的数据资源某种程度上更多地是保证城市运营的效益和区域发展的稳定,很难有明确的证据来支持其能为城投企业带来实质性的经济利益。 再者,相比外购的数据资源而言,城投企业的数据资源是多年经营过程中形成的附加产品,如何准确归集并分摊相关业务成本是计量的难点。 最后,2023年12月,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23〕1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其中就“严防数据资产价值应用风险”这一任务重点强调了“加强监督检查,对涉及公共数据资产运营的重大事项开展审计,将国有企业所属数据资产纳入内部监督重点检查范围,聚焦高溢价和高减值项目,准确发现管理漏洞,动态跟踪价值变动,审慎开展价值调整,及时采取防控措施降低或消除价值应用风险”。正如《指导意见》所提到的,对于国有企业所属数据资产,应审慎开展价值评估,数据资源以什么评估标准才能保证估值定价的合理性,不会出现资产虚增的情况亦需重点关注。 三、数据资源入表科目及其对城投企业的影响和建议 结合《暂行规定》的指引,从会计科目计量方面看,若城投企业将数据资源用于内部用途,为企业带来了经济利益,基于非实物性,如果与该数据资源相关的开发成本能够可靠计量,那么该项数据资源符合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城投企业可以作为无形资产予以确认。若城投企业持有数据资源的最终目的是用于出售,那么可以作为存货予以确认。但是,我们注意到,我国当前法律法规、数据权属、流通市场建设还不完善,地方政府短期内可能不会将数据资源的特许经营权全部交由城投企业,无论地方政府还是城 投企业现阶段持有数据资源更多是为了区域稳定和社会发展而非用于出售的目的,因此数据资源作为存货予以确认的实际情况将较为少见。 数据资源入表可能对城投企业产生如下影响。假设城投企业能破除障碍实现数据资源入表,注入的数据资源将和其他资产一样,或将可用于增信等手段为城投企业再融资提供空间。但受数据市场当前运营机制尚不成熟的影响,大多数据资源短期内难以变现,流动性和收益性不佳,资产价值偏低。城投企业的营收规模和利润水平短期内不会借此有明显提升,该项资产的入表对城投企业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影响有限。 基于数据资源入表或将成为继土地资源之后城投企业入表的另一支撑点,我们对于地方政府以及城投公司在数据资源入表方面仍有如下建议:第一、地方政府和城投企业借此契机梳理和盘点相关数据资源,探讨有价值的数据资源并评估入表的可行性;第二、有相关数据资源的城投企业重视数据资源相关的人员和体系建设,在新基建背景下充分挖掘数据应用场景和价值,为未来数据资源入表做好储备工作。 总体来看,《暂行规定》的出台或将为拥有较大规模数据资源的城投企业转型打开新的空间,但《指导意见》从侧面印证了我国当前数据资产管理还不够完善不够规范,数据资源入表在实操过程中仍有诸多障碍需要破除,短期内数据资源价值难以有效挖掘,入表后对城投企业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影响有限,数据资源的梳理以及相关专业人员和体系的搭建仍需时日。近期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已经有诸如成都市金牛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华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等多个数据资源入表的案例,但后续是否会大规模入表仍有待观察。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国际”)对本文件享有完全的著作权。本文件包含的所有信息受法律保护。未经中诚信国际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本文件的任何内容进行复制、拷贝、重构、删改、截取、或转售,或为上述目的存储本文件包含的信息。如确实需要使用本文件上的任何信息,应事先获得中诚信国际书面许可,并在使用时注明来源,确切表达原始信息的真实含义。中诚信国际对于任何侵犯本文件著作权的行为,都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本文件上的任何标识、任何用来识别中诚信国际及其业务的图形,都是中诚信国际商标,受到中国商标法的保护。未经中诚信国际事先书面允许,任何人不得对本文件上的任何商标进行修改、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中诚信国际对于任何侵犯中诚信国际商标权的行为,都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本文件中包含的信息由中诚信国际从其认为可靠、准确的渠道获得。因为可能存在信息时效性及其他因素影响,上述信息以提供时状态为准。中诚信国际对于该等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针对任何商业目的的可行性及合适性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陈述或担保。在任何情况下,a)中诚信国际不对任何人或任何实体就中诚信国际或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获取、收集、编辑、分析、翻译、交流、发表、提交上述信息过程中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或b)即使中诚信国际事先被通知前述行为可能会造成该等损失,对于任何由使用或不能使用上述信息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中诚信国际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文件所包含信息组成部分中的信用级别、财务报告分析观察,并不能解释为中诚信国际实质性建议任何人据此信用级别及报告采取投资、借贷等交易行为,也不能作为任何人购买、出售或持有相关金融产品的依据。投资者购买、持有、出售任何金融产品时应该对每一金融产品、每一个发行人、保证人、信用支持人的信用状况作出自己的研究和评估。中诚信国际不对任何人使用本文件的信用级别、报告等进行交易而出现的任何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部门职称 李颖政府公共评级部高级分析师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银河SOHO5号楼 邮编:100010 电话:(86010)66428877传真:(86010)66426100 网址:http://www.ccxi.com.cn CHINACHENGXININTERNATIONALCREDITRATINGCO.,LTD ADD:Building5,GalaxySOHO. No.2NanzhuaganLane,ChaoyangmenneiAvenue,DonchengDistrict,Beijing,PRC.100010 TEL:(86010)66428877 FAX:(86010)66426100 SITE:http://www.ccxi.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