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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程ESG动态点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影响几何?

2024-02-06祁嫣然光大证券L***
金融工程ESG动态点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影响几何?

2024年2月6日 总量研究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影响几何? ——金融工程ESG动态点评 要点 国常会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2024年1月5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下文简称《条例》),其明确了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部门及其职责;明确了提供登记、交易、结算服务的机构;明确了将由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重点排放单位确认条件并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明确了重点排放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明确了碳排放权交易方式;还明确了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处罚情形和数额。 《条例》解决了之前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法规立法位阶较低,权威性不足的问题;明确重点排放单位、监管部门、第三方机构等主体责任,尤其严格落实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明确不再新建地方碳市场;强化数据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界定了碳市场交易产品的现货属性;提出逐步引入有偿分配方式。 中国碳市场价格有望进一步提升 2023年全国碳市场交易呈现量价齐升的态势。2023年全年碳排放配额(CEA) 成交量和成交额分别达2.12亿吨和144.44亿元,年末碳排放配额的收盘价为 79.42元/吨,较2022年末收盘价格大幅上涨44.4%。 从目前碳市场的机制来看,强制碳市场和自愿碳市场已经初步建立;从碳价来看,目前碳市场仍然是政策驱动和履约清缴需求驱动。 我们判断2024年碳价会进一步上行,且至少有三个支撑点:一是《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发布后,对于企业碳排放数据的高要求将导致“碳排放数据造假”现象的颓势;二是有偿碳配额的引入,将进一步提升企业碳成本;三是中国碳市场的扩容。随着2024年更多行业的并入,碳市场价格有望快速抬升。 风险分析:报告结果均基于历史数据及政策变化推演,存在政策进一步变化的风险。 作者分析师:祁嫣然 执业证书编号:S0930521070001010-57378031 qiyanran@ebscn.com 联系人:万松林 021-52523803 wansonglin@ebscn.com 目录 1、国常会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3 2、中国碳市场现状4 3、风险提示5 图目录 图1:《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主要内容3 图2:2023年中国碳市场运行情况5 1、国常会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暂行条例内容 2024年1月5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下文简称《条例》),其明确了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部门及其职责;明确了提供登记、交易、结算服务的机构;明确了将由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重点排放单位确认条件并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明确了重点排放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明确了碳排放权交易方式;还明确了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处罚情形和数额。 图1:《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主要内容 资料来源:《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光大证券研究所绘制 暂行条例的重大意义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开启了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法治新局面。 《条例》属于位阶更高的行政法规,解决了之前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法规立法位阶较低,权威性不足的问题。此前中国碳市场主要参考:2014年12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其规范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 场建设工作。2020年12月由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其明确了有关全国碳市场的各项定义,对重点排放单位纳入标准、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交易主体、核查方式、报告与信息披露、监管和违约惩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条例》明确重点排放单位、监管部门、第三方机构等主体责任,尤其严格落实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从重点排放单位责任来看,明确重点排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开展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制定及执行、排放相关检验检测、温室气 体排放量核算、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报送等活动,并对其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从技术服务机构责任来看,机构对其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和技术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从主管部门职责来看,国 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条件制定、年度排放报告编制等数据质量管理工作,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监管。 《条例》实施后,不再新建地方碳市场。《条例》贯彻落实统一大市场要求,明确不再新建地方碳市场。全国碳市场与目前正在运行的地方碳市场各自独立运行。此外,为避免重复管理,已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市场交易。 《条例》强化数据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相较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行政处罚力度有大幅提升,涉及重点排放单位未按规定制定和执行数据质量控制方案、重点排放单位未按规定统计核算排放量、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弄虚作假、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行为。这将有助于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约束,有效保障碳排放数据质量。 《条例》界定了碳市场交易产品的现货属性。《条例》指出碳排放权交易的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我国碳市场交易产品仍以配额现货为主,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现货交易方式。其中,协议转让是指交易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单向竞价是一方提出买卖申请,多个对手方按照规定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条例》提出逐步引入有偿分配方式。全国碳市场配额仍实行免费分配,但将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相结合的方式,有偿分配机制也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主要实行机制,有助于向市场传导碳成本,进一步发挥碳定价功能。 2、中国碳市场现状 我国碳市场经历了地方试点及全国碳市场建设两个阶段。地方上,我国陆续启动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湖北、重庆和福建八个区域碳交易市场。2017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 电行业)》,明确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国碳市场于2021年7月16日正式启动上线交易。全国碳市场首批纳入全国电力行业, 相关重点排放单位通过市场机制进行碳排放配额交易。 2023年全国碳市场交易呈现量价齐升的态势。全年碳排放配额(CEA)成交量 和成交额分别达2.12亿吨和144.44亿元,年末碳排放配额的收盘价为79.42 元/吨,较2022年末收盘价格大幅上涨44.4%。 从目前碳市场的机制来看,强制碳市场和自愿碳市场已经初步建立。2023年10 月19日,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 行)》。鼓励有意愿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的重点排放单位积极购买CCER配额,但抵销比例不超过对应年度应清缴配额量的5%。 从碳价来看,目前碳市场仍然是政策驱动和履约清缴需求驱动。2023年CEA的成交量和价格自8月起大幅上升,到10月触及高点后回落。我们认为,这波主升浪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在第二履约期倾向于提前交易;2023年10月CEA成交量和价格的高点回落一方面是企业履约清缴需求的下降,另一方面也因CCER启动,企业可以在自愿碳市场购买配额而造成全国碳市场价格的下挫。 图2:2023年中国碳市场运行情况 902500 80 702000 60 501500 401000 30 20500 10 00 碳排放配额(CEA)最新价(元/吨,左轴)碳排放配额(CEA)成交量(万吨,右轴) 资料来源:wind、光大证券研究所 我们判断2024年碳价会进一步上行,且至少有三个支撑点:一是《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发布后,对于企业碳排放数据的高要求将导致“碳排放数据造假”现象的颓势;二是有偿碳配额的引入,将进一步提升企业碳成本;三是中国碳市场的扩容。随着2024年更多行业的并入,碳市场价格有望快速抬升。 3、风险提示 报告结果均基于历史数据及政策变化推演,存在政策进一步变化的风险。 行业及公司评级体系 评级说明 增持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领先市场基准指数5%至15%; 行买入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领先市场基准指数15%以上业 及 减持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落后市场基准指数5%至15%; 公中性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与市场基准指数的变动幅度相差-5%至5%;司 无评级因无法获取必要的资料,或者公司面临无法预见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事件,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无法给出明确的投资评级。 评卖出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落后市场基准指数15%以上;级 基准指数说明:A股市场基准为沪深300指数;香港市场基准为恒生指数;美国市场基准为纳斯达克综合指数或标普500指数。 分析、估值方法的局限性说明 本报告所包含的分析基于各种假设,不同假设可能导致分析结果出现重大不同。本报告采用的各种估值方法及模型均有其局限性,估值结果不保证所涉及证券能够在该价格交易。 分析师声明 本报告署名分析师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以勤勉的职业态度、专业审慎的研究方法,使用合法合规的信息,独立、客观地出具本报告,并对本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负责准备以及撰写本报告的所有研究人员在此保证,本研究报告中任何关于发行商或证券所发表的观点均如实反映研究人员的个人观点。研究人员获取报酬的评判因素包括研究的质量和准确性、客户反馈、竞争性因素以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整体收益。所有研究人员保证他们报酬的任何一部分不曾与,不与,也将不会与本报告中具体的推荐意见或观点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法律主体声明 本报告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制作,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负责本报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仅为本报告目的,不包括港澳台)的分销。本报告署名分析师所持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号已披露在报告首页。 中国光大证券国际有限公司和EverbrightSecurities(UK)CompanyLimited是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机构。 特别声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三家创新试点证券公司之一,也是世界500强企业—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的核心金融服务平台之一。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本公司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此外,本公司还通过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直接投资、期货、基金管理以及香港证券业务。 本报告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以下简称“光大证券研究所”)编写,以合法获得的我们相信为可靠、准确、完整的信息为基础,但不保证我们所获得的原始信息以及报告所载信息之准确性和完整性。光大证券研究所可能将不时补充、修订或更新有关信息,但不保证及时发布该等更新。 本报告中的资料、意见、预测均反映报告初次发布时光大证券研究所的判断,可能需随时进行调整且不予通知。在任何情况下,本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并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并未考虑到个别投资者的具体投资目的、财务状况以及特定需求。投资者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特定状况,并完整理解和使用本报告内容,不应视本报告为做出投资决策的唯一因素。对依据或者使用本报告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司及作者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不同时期,本公司可能会撰写并发布与本报告所载信息、建议及预测不一致的报告。本公司的销售人员、交易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可能会向客户提供与本报告中观点不同的口头或书面评论或交易策略。本公司的资产管理子公司、自营部门以及其他投资业务板块可能会独立做出与本报告的意见或建议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