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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

2022-2023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

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 (2022-2023)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2024年1月 编辑委员会 编委会: 主编:蔡晨风、廖永安副主编:蒋惠岭 编委:(以姓氏笔划为序) 马浩、王芳、司艳丽、刘敬东、沈四宝、陈福勇、段明、姚俊逸、温先涛、熊飞 执行编委:姚俊逸 编写组: 段明、杨雯婷、黄艳好、袁睿、赵毅宇、龙乙方、江和平、林海红、袁群、杨衡宇、常芸、李静茵、訾培玉 前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作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商事争端解决方式,商事调解对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世界银行2023年启动的新一轮营商环境评估体系,商事调解 的发展水平是重要评价指标之一。特别是2018年《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诞生,标志着“调解全球化”的到来。全球很多国家和地区均致力于完善本国的商事调解法律和制度,积极推动商事调解的发展,着力提高自身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的吸引力、竞争力和影响力。在全球商事调解发展浪潮的推动下,我国商事调解的发展也呈现出欣欣向荣之景。商事调解的组织数量日益增多,商事调解员队伍不断壮大,商事调解的社会影响逐步提升,商事调解的文化日渐浓郁。但是,目前我国商事调解的实际发展现状究竟如何,商事调解的组织、人员及业务数量如何,目前并没有权威、统一的数据报告。 为了回应这一现实问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决定开展《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课题研究,并委托湘潭大学承担课题研究。湘潭大学以廖永安教授牵头组成课题组开展具体调研与报告编写。本报告希望精准呈现中国商事调解发展全貌,促进商事调解文化理念的传播,提高商事调解的社会知晓度和市场接受度,进而推动我国商事调解的有序发展。具体而言,本报告希望实现以下目标: 第一,摸清底数,呈现中国商事调解的发展全貌。我们希望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能够对全国商事调解的发展现状进行精准统计,摸清商事调解的组织数量、人员数量、业务数量等,从而为商事调解发展的改革决策部门提供有益参考。 第二,搭建平台,推动形成商事调解的发展共识。目前,商事调解的发展中还有许多问题没有形成共识。比如,商事调解的定义、商事调解的立法模式、商事调解的准入门槛、商事调解的职业伦理、商事调解与其他调解的关系等问题,还有待深入讨论。因此,本报告希望能够搭建一个交流平台,吸引学术界与实务界共同参与商事调解核心议题的讨论,进而推动形成商事调解发展共识。 3 第三,推动立法,为商事调解立法做好理论准备。商事调解立法是目前学术界与实务界广泛关注的议题。报告运用实证研究与理论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着重探讨商事调解立法研究 中的核心议题。通过深入分析当前商事调解发展的实际情况,剖析商事调解发展面临的痛点难点,介绍全球各国商事调解发展经验,为我国商事调解立法做好充分的知识准备和实证素材。 第四,加强传播,提高商事调解的市场认可度。商事调解文化不够浓厚,市场的知晓度、认可度、接受度不高,是当前商事调解发展面临的重要难题之一。观念的更新非常重要。因此,希望通过编写和发布年度报告的形式,加快商事调解理念和文化的传播,提高商事调解在纠纷解决服务市场的认可度和影响力,从而让更多的商事主体、让越来越多的人知道商事调解、认可商事调解、信任商事调解、运用商事调解。 自报告编写工作启动以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与湘潭大学课题组密切合作、协同攻关,组织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仲裁委员会等单位的专家学者举行开题研讨会,着力优化报告编写方案;其后组成调研团队,先后赴北京、上海、深圳、杭州、武汉、南宁、珠海、哈尔滨、香港、澳门等地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调研,与当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法院、调解组织、调解协会、律师协会、公司企业等深入开展座谈交流和问卷调查,充分听取各类主体对商事调解的看法,并收集了许多详实的数据和鲜活的素材,从而为报告的撰写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经过半年的调研论证及探索实践,课题组数易其稿,形成了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份报告。 在报告编写过程中,我们有幸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部门的倾心指导和鼎力支持。与此同时,上海市司法局、深圳市司法局、武汉市司法局、哈尔滨市司法局等司法行政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审判机关,WIPO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武汉仲裁委员会等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为报告的撰写提供了许多具体的帮助和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实践充分证明,调解是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风险挑战的有效方式。当下,“调解优先”日渐成为国内国际纠纷解决的基本共识,因此调解思维也应成为法律人的必备思维,调解知识也应成为人民群众的寻常学问。商事调解作为一项新兴事物,其发展可谓是欣欣向荣,但也依然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我们编写这本年度报告的初心,就是为了点滴记录中国商事调解的发展历程,凝聚更多力量共同推动中国商事调解的发展进程。我们期望并 4 相信,在各界同仁的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下,中国商事调解将迎来更加光明的前景。 目录Contents 第一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总体概况与年度进展1 一、中国商事调解的总体概况1 (一)中国商事调解的发展演变1 (二)中国商事调解法律规范的总体情况4 (三)中国商事调解的理论研究动态9 二、中国商事调解的年度进展(2022-2023)17 (一)中国商事调解法律规范的年度进展(2022-2023)17 (二)中国商事调解的基本概况(2022-2023)22 (三)中国商事调解的地方进展(2022-2023)32 第二章中国国际商事调解的新发展36 一、国际商事调解的发展现状36 (一)国际商事调解的总体进展36 (二)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商事调解机制探索45 (三)国际商事调解发展的新趋势50 二、“一带一路”中的国际商事调解54 (一)“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的发展现状54 (二)“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的困难挑战56 (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的未来展望57 三、国际商事调解的典型案例及分析59 (一)国际商事调解典型案例分析59 (二)国际商事调解典型案例的启示68 第三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地方经验与地域创新71 一、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发展的经验与启示71 (一)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发展的基本现状71 (二)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发展的创新举措77 (三)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发展的经验启示80 二、上海商事调解发展的经验与启示81 (一)上海商事调解发展的基本现状81 (二)上海商事调解发展的创新举措86 (三)上海商事调解发展的经验启示88 三、香港商事调解发展的经验与启示90 (一)香港商事调解发展的基本现状90 (二)香港商事调解发展的创新举措104 (三)香港商事调解发展的经验启示110 第四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及其展开114 一、商事调解组织发展中的问题114 (一)调解组织的组织形式相对单一114 (二)调解组织的设立条件有待明确116 (三)调解组织的监管机制有待健全120 (四)调解组织的内部治理有待加强123 二、商事调解的职业化中的问题125 (一)职业准入:未兼顾多样性与一致性126 (二)职业训练:供给难以满足市场需求128 (三)职业保障: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130 三、商事调解的市场化132 (一)商事调解市场化及其要素132 (二)商事调解市场化中的供给135 (三)商事调解市场化中的需求137 (四)商事调解市场化中的价格139 四、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中的问题140 (一)部分商事调解协议难以进行司法确认141 (二)驳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依据和理由不足142 (三)调解员专业性不足影响司法确认效能143 (四)实质审与商事调解的本质特征不适配144 (五)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衔接尚存障碍146 五、商事仲裁与调解结合与衔接的模式与问题147 (一)我国商事仲裁与调解结合与衔接的实践模式148 (二)仲调衔接的相关规则不完善150 (三)仲调衔接中调解员的中立性挑战151 (四)仲调衔接中调解协议的规范性不足151 (五)仲调结合实体错误救济机制不完善152 六、商事调解的立法问题152 (一)商事调解立法的基本范畴153 (二)商事调解立法的模式选择155 (三)商事调解立法的内部结构160 (四)商事调解立法的内容安排162 第五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未来展望164 一、商事调解组织发展路径与对策164 (一)鼓励商事调解组织多元化发展164 (二)明确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条件165 (三)将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165 (四)建立更为完善的内部治理规则166 二、商事调解职业化发展路径与对策166 (一)完善商事调解职业准入标准167 (二)建立商事调解职业培训体系168 (三)构建统一的职业伦理准则168 三、商事调解市场化发展路径与对策169 (一)完善商事调解市场化的整体设计169 (二)提升商事调解的服务品质170 (三)激活商事调解的市场需求171 (四)优化商事调解的收费制度172 四、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规则完善172 (一)优化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规则172 (二)完善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审查方式173 (三)与《新加坡调解公约》对接的路径175 五、商事仲裁与调解结合的完善路径178 (一)细化仲调结合的衔接规则178 (二)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和选择权178 (三)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审查与执行179 (四)加强仲调结合组织建设与人才培养179 六、商事调解立法的策略与构想180 (一)“三步走”的商事调解立法策略181 (二)商事调解立法中的“五个结合”182 附录1:商事调解发展大事记185 附录2:全国登记设立的商事调解组织名录199 附录3: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地方/行业调解中心分布情况218 附录4:鸣谢单位221 第一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总体概况与年度进展 作为一项新兴的纠纷解决方式,商事调解在高效化解商事纠纷、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治理中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尤其是《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下文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生效,极大地促进了商事调解在全球各国的发展。作为《新加坡调解公约》的首批签约方,加快推动国内商事调解的发展,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因而,系统地梳理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总体概况与年度进展,对于准确把握我国商事调解发展现状和实践痛点,推进商事调解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商事调解的总体概况 (一)中国商事调解的发展演变 通过观察我国的商事调解实践可以发现,商事调解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已经稳定并且将长期存在。自近代以来,我国商事调解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阶段: 第一,清末民初,商事调解应运而生。中国自然经济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冲击下变得支离破碎,中国被迫卷入世界贸易市场。为了应对经济结构的转变,近代工商业发展,商事纠纷随之迭起。在此境遇下,商事调解应运而生,并取得显著成效。近代商事调解以商会为主体,商事习惯及惯例为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其在近代商事纠纷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902年,中国第一个民间商会——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成立,其章程中关于商事调解的规定为商事调解机制的形成奠定了现实基础。《上海商业会议公所第一次核定章程六条》第六条“追逋负”中强调要发挥商会调处商事纠纷的积极作用:“商务中最要省钱债一事,而地方有司往往视为细故。虽经控告,无非延宕了事,以致奸商刁侩目无法纪,有故意倒闭潜逃等事。本公所有关商务大局者,不能不秉公与闻,以陈积弊。如有亏负倒欠等案事,可曲谅其短,即邀集商董会议了结,固可省事息争。万一奸滑之徒,难以理喻,立即详请商宪严饬地方官按律惩办,以儆效尤。”① ①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复旦大学历史系编:《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0页。 第二,改革开放初期,商事调解主要以国际(涉外)商事调解的形式存在。在这一阶段,主要是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在进行商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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