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北京大学管理科学数据中心(DataCenterforManagementScience,NSFC-PKU)成立于2014年12月,是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支持,服务全国管理科学的数据收集与数据服务中心。作为北京大学直属的、以 交叉学科为特点的实体学术科研机构,中心长期开展以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hinaFamilyPanelStudies,CFPS)、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inaHealthandRetirementLongitudinalStudy,CHARLS)为代表的一系列大样本、高质量的微观调查数据收集。自成立以来,数据中心借助已有优势,逐步推进数据采集、数据管理与服务和智库研究三个领域的建设。 中心智库以构建开放性的、跨学科研究平台为目标,旨在大力推动运用科学的量化研究方法,以开发和利用CFPS、CHARLS等优质数据资源为基础的量化研究,并针对国家经济和社会管理的重大需求,积极为国家发展提供有实证依据的政策建议。 中心智库每年通过公开竞标方式,择优资助若干研究课题,为立项课题提供研究资金、研究助理和办公空间等多方面支持,并借助智库平台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推广。此外,中心智库推出客座研究员项目,诚邀有志从事与政策相关的数据研究的学者们驻中心研究。客座研究员可得到数据服务及办公条件的支持,并参与中心组织的各类学术研讨活动。 同时,中心智库通过研讨会、公开讲座等学术活动,促进知识分享和研究成果交流。中心智库还推出《数据与决策》系列出版物,包括《数据与决策:工作论文》、《数据与决策:政策报告》、《数据与决策:政策简讯》,旨在为以数据为基础的科学研究与政策研究的学者提供互动交流的平台。 中国商事制度的历史演变商改前中国商事制度的缺陷中国商事制度改革的内容中国商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中国营商环境的变化 商事制度改革准入效应的统计分析商事制度改革准入效应的实证研究商事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对策研究 /01 /11 /16 /24 /40 /57 /68 /84 1中国商事制度的历史演变 1.1古代商事制度:征税 据史料记载,中国在古代就已经出现了商事登记制度。古代商事登记制度是在商事交易中公开记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事项的载体,也是商事运营者以特定标示公示其身份,并获得官方确认的一种做法。“货贿用玺节”,作为商人使用的营业执照,是西周时期准许通商的凭证,在它的上面印有官方印章1。春秋时期,管仲将商人集中在特定区域,并对商人进行人、户编制,派官员管理。汉朝则是由专门的市令长负责征收市税和掌管市籍,并规定商人必须在官府登记取得市籍方能经商,否则即为违法2。明清时期,政府对商人和商业活动的管理更加规范,商事登记也已经普遍存在;明嘉庆年间,置立产业、铺面均应进行商事登记,如:清朝初期的民间纺织作坊“机户张纳税当50金,织造批准注册给文凭,然后敢织”。 但在封建社会时期的中国,正式意义上的商事制度则始于清末3。1903年8月,清朝政府设立了中国第一个近代工商管理机构,即商部。商部成立以后,在1904年1月颁布了《钦定大清商律》(载振、伍廷芳等起草),1904年6月奏准颁布了《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并在1904年设立注册局,隶属于商部,主管公 1王妍.商事登记中公权定位与私权保护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9. 2林鸣剑、余华青.秦汉社会文明[M].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85.152-153. 3金绮晔.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MPA论文 司注册事宜4。 但是,无论商事登记制度的形式如何变化,其实质则均不同于西方的商事登记制度。中国封建社会时代的商事登记制度的职能是为了便于征税以抑制工商业发展,降低商人地位,阻止人口流动,稳固自身政权,并未包含服务工商企业发展的内容,因而是完全不同于以维护商业交易安全和商人利益为宗旨的现代商事登记制度的。这与古代中国采取的是“重农抑商”政策具有密切关系。 1.2民国时期商事制度:现代商事制度雏形 民国三年(1914年)北洋政府农商部废除了《大清商律》,在此基础上颁布《商人通利》和《公司律》,把工业、加工业、公用事业、金融业、服务业等行业均作为商业对待,并要求商人向所在地的官厅呈报注册。民国十七年(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商业注册暂行规定》和《公司注册暂行规定》,规定商业注册以工商部为总注册所,各省政府和特别市政府主管的厅、局为分注册所,北平由社会局主管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工作。 民国十八年(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施行《民法》,该法规定:“法人非经主管官署登记,不得成立”。同年12月,国民政府颁布《公司法》,规定:“公司为法人,其法人资格之取得,须经过登记程序”“公司可采取无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 4刘珂.商事登记制度法律问题研究[J].法学之窗,2010(12):14. 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必须呈请验资”。这是我国第一次规定对企业注册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民国二十年(1931年),国民政府颁布《工厂登记法》,规定工厂除依其他法规登记注册外,还需办理工厂登记。并且规定:“每年须填报厂务报告”。厂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本情况、雇用工人情况、固定资产情况、原材料及产品种类、生产经营情况等。这实际上是对企业进行年检。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北平市政府废止伪政府所有工商企业登记注册法规,颁布了《北平市工商业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工商业者均需向北平市社会局办理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内容包括:铺东姓名、年龄、籍贯及住址、资本、商号名称、营业种类、营业地点、铺长(经理)姓名、年龄、籍贯及住址、开业日期、房东姓名、住址及印鉴等等。经核准后,发给营业执照方可开业。如果是特种行业(汽车行、西药、国药、营造所、舞厅、公共娱乐场所等)均须先得主管机关之许可再依法申请登记。这其实就是企业注册之前需要取得的审批手续和经营许可证。民国时期的商事制度已经包含了维护交易安全和确保商业有序运行的内容,具备了现代商事制度的基本要件。 1.3新中国成立后的商事制度: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伴随着新中国社会主义企业制度建 设和国家管理经济的方式、方法的变化,商事登记制度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新中国成立之初至改革开放之前,根据商事制度的功能和目的不同,大致可分为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社会主义建设探索时期和文革时期四个阶段。在这四个不同的历史阶段,我国商事制度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也各不相同。 1.3.1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年—1952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一穷二白、百废待兴,国家财政经济相当困难,当时的首要任务是大力恢复和发展经济。为使工商业重新焕发活力,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中央私营企业局,主要职责是制定私营企业政策管理和规范私营工商业经营活动。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则主要围绕没收官僚资本、清查敌伪财产、扶持指导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重新登记发证、协调公私关系、严格规范经营范围、稳定市场物价等方面展开。其中,突出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通过强化企业登记管理,规范市场、稳定主业;二是加强对商品贩运者的管理,严厉打击就地套购、转手倒卖的不法行为;三是加强对从事居间活动的登记管理;四是严格控制物价波动;五是取缔有不法经营行为企业的经营资格。 1952年年底,经过三年恢复,我国财政收支基本平衡,物价稳定,工农业生产全部得到恢复,为以后大规模经济建设奠定了基础。 1.3.2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53年—1956年) 1953年,我国进入“一化三改”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这一时 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开展对市场的管理工作,参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和个体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具体到登记管理方面,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对在流通领域中从事粮、棉、油、布等重要行业经营活动的私营企业,停止办理开业登记;二是对其他一些私营工商业和在整顿中不合格的企业,在登记机关的指导下,进行了关、迁、并、转;三是落实第一个五年计划目标,充分发挥私营企业生产的积极性;四是基本完成了全国各行业公私合营工作。这些措施对于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证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1.3.3社会主义建设探索时期(1957年—1966年) 1962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在1963年9月前完成已开业的城乡工商企业的普查和登记。《办法》下发后,登记管理机关对全国各类工商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普查、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 这一时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登记管理方面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取缔非法经营,处理了一批违法企业;二是清理了一批无照经营户,同时在审查中发现确有必要保留的经营户,指导其依法补办登记手续;三是为经常性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打下基础。不少地方在全面清查完成后建立了企业登记档案,催办和补办了一批企业的变更登记,还开展了定期抽查验证工作。 1.3.4文革时期(1966年——1978年) 1966年至1976年,国内经济建设混乱无序,也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造成极大破坏。这十年,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处于停顿状态。主要表现为:第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办理各类企业登记手续,企业登记管理被视为“管、卡、压”而遭到冲击,办厂办店,无须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常的企业登记管理职能无法履行,1976年以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左”的错误指导思想没有得到根本纠正,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包括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还处于徘徊阶段,没有真正打开局面。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商事制度修订和变革的主要目的是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实施的内容和方式也因为不同历史时期的任务不同而大相迥异,并没有一个完整而稳定的商事登记制度体系。 1.4改革开放以来的商事制度(1978年—2014年) 1.4.1改革开放初期(1978年—1992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实现了历史性的转折,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重新步入正轨。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从逐步恢复到全面确立,为我国经济发展发挥了基础性作用。 1979年6月,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出《关于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这是工商机关恢复建立以来, 第一次参与制定发布有关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部门规章,也是第一次就某些行业开展登记管理的部门规章。以此为标志,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轨道。 1979年12月26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对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工业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登记。1982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比较完善和系统的针对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而制定的行政法规,也是我国专项经济立法中的一件大事。1988年5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次明确了企业法人的条件、登记事项、开业、变更、注销、公告、年检、证照管理、监督处罚等重要事项。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这是企业法人登记由综合性管理向事由性管理过渡的一次飞跃。 这一时期,个体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建设主要是1987年发布的《城 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1988年发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基本形成了与体制转轨时期相适应的、以所有制为主要标准的法规体系,逐步做到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 在外资企业登记管理方面,1979年7月1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首次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组织原则等用法律的方式加以明确,在随后的几年,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1980年7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外合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83年9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6年4月,国家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