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分析 关于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及汽车金融业发展现状分析 专业|共享|高效|创新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汽车市场研究分会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 2023年2月27日 CPCA乘联会 CPCA乘联会 汽车金融公司是一种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并提供相关汽车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允许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2003年10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并开始实施《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2日,银监会又发布实施《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8年1月24日,中国银监会以2008年第1号令发布实施新修订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将原《实施细则》合二为一,并在原有汽车零售贷款、批发贷款基础上,新增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形成三大核心业务,明确了汽车金融公司的功能定位以及相关风险监管要求,对汽车金融公司行业的稳健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2年12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提升汽车金融公司专业金融服务能力,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修订完成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距离2008年修订已有14年之久。因此,有必要对新修订《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必要性、主要修订内容,以及我国汽车金融业发展现状进行认真分析。 政策分析 我国银行业汽车消费信贷政策的历史沿革 CPCA乘联会 CPCA乘联会 我国银行业汽车消费信贷起步较晚,从1989年才开始发展。当时汽车尚未大量进入家庭,购买小轿车仍需办理“控购”手续。1998年9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仅限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对国产汽车进行消费贷款试点,当年贷款余额仅有4亿元。1999年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从1999年起允许所有中资商业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规定对购买汽车的贷款比例可以按不高于全部价款的80%掌握,具体贷款比例由各银行按风险管理原则自行掌握。2004年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印发《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颁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17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发布修订后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22年12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金融业务的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严格执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维护汽车消费金融市场秩序,促进汽车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政策分析 我国汽车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政策的历史沿革 1991年12月14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三部委《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的请示》,提出试点企业集团要逐步建立财务公司,主要任务是在企业集团内部融通资金,包括建设资金。要适 CPCA乘联会 CPCA乘联会 当扩大融资手段,经批准可以发行债券和股票。一汽集团、东风集团、重汽集团被列入第一批试点的国家计划单列汽车企业集团。1992年1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发布《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建立财务公司的实施办法》,明确财务公司是办理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办理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的存款、贷款、投资、结算、担保、代理及贴现业务。经批准可兼营集团内信托、融资租赁业务。1993年,重汽集团财务公司在全国率先开展重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1996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自2003年起财务公司的监管由中国人民银行转交中国银监会。2004年9月1日起,《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开始施行。目前,全国共有8家汽车企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分别是:北京汽车集团、广州汽车集团、郑州宇通集团、东风汽车集团、一汽集团、江铃汽车集团、中国重汽集团、上海汽车集团的财务有限公司。 政策分析 我国汽车金融公司政策的历史沿革 CPCA乘联会 CPCA乘联会 2003年10月3日,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共五章42条。同年10月1日又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办法》明确,汽车金融公司是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法人。《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有关承诺、规范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管理的重要举措。因此《办法》规定,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008年1月24日,中国银监会令2008年第1号公布了修订后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一直实施至今。2022年12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金融业务的通知》。《通知》的有关事项包括:依法合规开展汽车消费金融业务,加强对汽车经销商的管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四个方面十三项具体要求。 目前,2008年修订后的《办法》已无法满足汽车金融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为此,2022年12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对已实施14年的《办法》进行修订。 CPCA乘联会 CPCA乘联会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亿元) 成立年份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亿元) 成立年份 1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65.00 2004 14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10.00 2012 2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82.00 2004 15 北京现代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40.00 2012 3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41.00 2005 16 长安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47.68 2012 4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69.83 2005 17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20.00 2013 5 福特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37.60 2005 18 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66.00 2014 6 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10.00 2006 19 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15.00 2015 7 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5.00 2006 20 华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5.00 2015 8 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70.29 2007 21 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1.40 2015 9 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10.50 2007 22 华晨东亚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16.00 2015 10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5.00 2009 23 吉致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40.00 2015 11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30.00 2010 24 重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26.00 2015 12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5.00 2010 25 裕隆汽车金融(中国)公司 10.00 2016 13 三一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26.84 2010 我国现有的25家汽车金融公司简介 我国汽车金融公司近期市场运营概况 CPCA乘联会 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汽车金融公司行业发展报告(2021)》,截至2021年末,全国25家汽车金融公司资产规模首次突破万亿元大关,达到10,068.94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01%;零售贷款车辆681.22万辆,占2021年我国汽车销量的25.93%,同比增长0.47个百分点;经销商批发贷款车辆411.04万辆,占2021年我国汽车产量的15.76%。全国过半数汽车金融公司已开展二手车金融业务。截至2021年末,二手车贷款余额为268.2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22.16亿元,增幅达83.64%。 CPCA乘联会 另据罗兰贝格发布的《2022年中国汽车金融报告》分析,近年来,中国车市的消费结构加速演进,各类新兴消费者群体采用金融方式购车的需求与接受度相较之前均有所提升。《报告》预计2022年我国新车金融渗透率达到58%,二手车金融渗透率水平达到38%。到2026年,预测我国的新车金融渗透率将达73%左右,新车金融行业进入成熟期;我国二手车金融渗透率的增长态势有望延续,预测到2026年达到约52%的水平。2022年,商业银行占据约42%市场份额,相比2020年持续提升;汽车金 融公司占据41%,稳中有升;融资租赁公司占据17%,份额明显下降。 修订《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CPCA乘联会 CPCA乘联会 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现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8年第1号)已无法满足汽车金融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一是现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现行《办法》)已不适应最新的监管要求。现行《办法》施行已有14年,其业务范围、机构准入政策、风险管理要求、监管指标等方面已发生了明显变化。同时,近年来中国银保监会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监管制度不断完善,有必要在监管法规方面衔接一致。因此,《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较现行《办法》作出了较大的调整,重点在风险管理、业务范围、公司治理等方面。二是汽车金融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近年来,汽车产业发展呈现新特征,城市汽车普及率已较高,汽车销量增速明显放缓,汽车产业价值链已从单一的汽车销售延伸至售后用车的全生命周期服务。因此,本次修订立足引导汽车金融公司围绕服务汽车产业和汽车消费,突出差异化特色功能定位,提升专业金融服务能力,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三是配合汽车产业海外布局提供金融服务以及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方面也做了相应的修改。 政策分析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 CPCA乘联会 CPCA乘联会 《征求意见稿》共7章68条,主要修订内容有以下四方面。第一、以风险为本加强监管。一是取消股权投资业务。对出资人提出更高要求,强化股东对汽金公司的支持力度,适当扩大股东存款范围;二是取消定期存款期限的规定。增加风险管理要求,增设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完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现场检查、延伸调查和三方会谈等规定。第二、适应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需求。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允许向汽车售后服务商提供库存采购、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第三、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新增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要求,重点规定了股权管理、“三会一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外部审计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加强具有汽车金融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设,提升汽车金融公司法人独立性。第四、贯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提供民族品牌汽车海外市场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支持我国汽车产业“走出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要求,删除非金融机构出资人关于资产规模的限制条件。 政策分析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优化了汽车金融公司业务范围 CPCA乘联会 CPCA乘联会 《征求意见稿》优化了汽车金融公司业务范围,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一是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附加品融资金额不得超过附加品合计售价的80%,合计售价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合计售价的70%。二是允许向汽车售后服务商提供库存采购、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有利于发挥汽车金融公司专业优势,支持汽车产业链下游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三是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鉴于售后回租的法律关系已厘清,以售后回租模式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可以解决直租模式下融资租赁车辆无法异地上牌的老大难问题,也有利于落实“同质同类业务统一监管标准”,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且不得低值高买等。 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适度放宽业务范围,支持汽车金融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