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报告 (2023年第10期总第130期)2023年12月15日 国内外助贷业务实践、发展与监管研究 金融发展与监管科技研究中心 【摘要】中国助贷业务发展已有近15年历史,以互联网平台为 代表的助贷机构与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方面持续深入合作,逐渐形成了B端线上线下相结合、C端纯线上为主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助贷模式,极大程度地助力了金融普惠、促消费稳增长等目标的实现。以P2P网贷为主要对象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结束以后,大型互联网公司提供的各类线上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助贷业务,成为了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科技监管的核心内容和关键所在。近年来监管机构密集出台了多项政策以规范第三方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合作,给各市场主体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不尽相同。课题组在广泛调研访谈的基础上,对国内外助贷业务的实践和发展情况进行回顾和分析,重点梳理国内外有关部 门对助贷业务模式的监管思路与实践,提出我国助贷业务发展所面临的金融机构与助贷机构权责边界模糊、集中度风险管理不利于降本增效、金融消费者融资成本高企、征信管理与数据流转、以及金融业务与风险向商业银行倾斜等主要问题,并结合当前的监管政策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目录 1我国助贷业务发展情况分析1 1.1助贷的定义1 1.2国内助贷业务模式演变历程2 1.3国内助贷业务整体发展现状3 2助贷业务模式理论基础与现实意义5 2.1助贷业务模式的理论基础5 2.2现阶段助贷业务模式的价值与现实意义8 3国外助贷业务发展模式与实践经验13 3.1美国助贷模式演化历程13 3.2国外助贷业务中各环节合作内容与收费模式17 3.3美国助贷模式出现以“先买后付”为核心的线上全流程链条式服务20 3.4国外助贷业务监管思路与实践28 4当前国内助贷业务监管政策与主要问题分析35 4.1国内互联网贷款助贷模式监管政策梳理35 4.2当前互联网贷款助贷模式主要问题分析39 5政策建议49 国内外助贷业务实践、发展与监管研究 张健华张伟朱诗怡李昱彤 (金融发展与监管科技研究中心) 1我国助贷业务发展情况分析 1.1助贷的定义 “助贷”(Partnershiplending),顾名思义,是指互联网科技公司等第三方机构与持牌金融机构基于优势互补原则,合作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所需信贷服务的业务模式。值得一提的是,部分文献资料将“助贷”翻译解释为“Co-financing”,意为联合贷款,而目前监管部门已经明确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则没有相关金融资质的信贷第三方机构不能涉及放贷、融资担保等服务。 为了严格区别于联合贷款,本报告重点探究由持牌金融机构独立出资、助贷机构主要负责引流获客、辅助风控、贷后催收等的狭义助贷(“纯助贷”)。同时,为进一步聚焦研究内容,研究对象具体为,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为C端客户提供线上信贷服务的助贷业务模式,在整个服务过程中,金融机构作为出资方,几乎承担全部资金成本和风险,是整个信贷业务的核心与主导方,而助贷机构的权利与责任具体由商务合同约定。 1.2国内助贷业务模式演变历程 1.2.12007-2012年:助贷业务模式以联合贷款形式出现我国助贷业务模式的出现以2007年“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 行与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微贷款业务”为标志,该模 式下,商业银行拓展了微贷款业务规模,小贷公司通过表外融资变相得到了资金支持,而低收入人群和小微企业以合理、可支付成本获得了所需的信贷支持,最终多方市场主体达成共赢。早期助贷业务模式的底层逻辑在于银行的规模效应、专业服务和助贷机构的服务下沉、了解客户的优势互补,但受经济金融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以及业务模式效能有限的制约,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迅速推广。 1.2.22013-2017年: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带动助贷模式迅速拓展 随着互联网从PC端转移至移动端,助贷业务迎来黄金发展期,助贷机构从具有信贷资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逐渐拓展至科技公司、数据经纪商和数据分析公司;助贷业务形式从线下线上结合更多地转换成以纯线上为主,再进一步借助大数据分析技术等向数字化转型;助贷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也从局部地区和小微企业向全国范围和个人客户扩张。 该阶段助贷业务主要有两种合作模式:一是商业银行与小额 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采取共同出资放贷的模式,按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二是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采取“保证金模式”进行合作,即放贷资金由金融机构承担,而助贷机构提供获客、风控、运维、催收等服务,同时向金融机构支付一笔保证金,此举实质是助贷机构以“兜底风险”促成与金融机构的合作。 1.2.32018年至今:助贷业务模式进入整改期 2017年12月,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规定助贷业务中的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环节须由金融机构负责,并且不允许助贷机构有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行为,或者由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担保服务。随后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与规定,除了联合贷款模式之外,金融机构与无放贷资质助贷机构的合作逐渐回归“助贷”本质,即金融机构是信贷资金的提供方,而助贷机构在客户引流、风控辅助、贷款催收等方面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持,并依据商业合同从金融机构处获取相应助贷服务报酬。 1.3国内助贷业务整体发展现状 国内助贷业务市场参与主体包括信贷需求者、助贷机构、个人征信公司、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等。图1.1展示了国内互联网贷款助贷模式的业务流程:①信贷需求方经由助贷机构向金 融机构发起贷款申请;②助贷机构根据自身优势和实力会不同程度地参与到引流获客、反欺诈、授信审批、贷后催收等各环节当中,其中,包括互联网科技平台、数据经纪商、数据分析服务商等在内的各助贷机构在向金融机构传输信用数据产品时,根据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须增加个人征信机构审查环节;而纯营销导流和辅助风险管理(反欺诈、授信审批、贷款支用、贷后催收等)所涉及的非信用数据或服务,在满足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可直接提供给金融机构;③金融机构基于多环节审查结果向信贷需求者发放资金,在整个信贷服务过程中不断强化独立风控能力,承担主体管理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消费金融公司与数据经纪商等机构合作信贷业务时,充当资金提供方角色,但同时其在经营中通过自有渠道积累了一定的客户和数据资源,故也会在与中小银行合作信贷业务时承担助贷机构的职责。 图1.1国内助贷业务流程 金融机构与助贷机构根据双方合作的具体内容商定收费模式。一般来看,助贷机构提供纯导流获客服务会根据贷款投发信 息展示次数、用户点击量以及客户实际转化率等指标按比例收取费用(如字节、百度);反欺诈服务根据数据调用次数或者放贷规模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如同盾科技);通过个人征信公司间接提供的信用评分服务基于查询量、订阅量以及调用量收取相应费用(征信中心、百行和朴道);贷后委外催收按照催回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如青岛联信)。此外,部分大型科技平台在多个业务环节与金融机构进行合作,显著提升了信贷业务整体经营效率,这种情况下则按照贷款利息收入的一定比例收费,根据多家机构调研信息来看,结合助贷机构自身经营情况、合作银行类型、合作业务规模与经营情况等因素,收费比例在28%~33%之间。 综上,国内助贷机构与金融机构基于各自比较优势开展信贷业务合作,以提升信贷经营绩效为目标,总体采取“激励相容”的市场化分润协定。 2助贷业务模式理论基础与现实意义 2.1助贷业务模式的理论基础 金融业发展本质上是一部科技应用史,传统互联网金融发展已达到阶段性顶部,未来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业务需要从“线上化”向“数字化”升级。在数字经济时代,金融与数字技术持续深入融合是大势所趋。具体来看,一项贷款业务通常涉及引流获客、初步筛查、信用评估、风险识别、授信放款、动态监测、贷 后催收、不良处置等诸多环节,基于金融专业化分工理论,这些流程较难在单一金融机构内部形成闭环,而是鼓励包括科技公司在内的第三方市场机构参与到金融服务的部分节点中,充分发挥各机构主体的比较优势,从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升信贷服务质效和金融普惠性。 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居民财富的不 断积累,有信贷需求的人群持续扩张,同时,在可持续发展目标指引下,金融机构也需要下沉信贷服务以提升市场占有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实力雄♘、信贷服务专业化程度高,但农户、城镇低收入人群、小微企业等往往被排斥于传统金融服务体系之外,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则根据成本效益理论,金融机构采用传统自有渠道触达和服务下沉客户群体,将面临成本和风险双升的境遇。反之,若借助互联网科技平台力量发展互联网信贷业务,一方面能快速扩大信贷服务覆盖面,并做到线上同时服务千万级数量水平的客户1,达成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另一方面有助于运用消费、交通、社交等外源替代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更加准确地评估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能力,从而有效降低信贷风险。 从助贷机构的角度来看,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迭代,中 国互联网普及率在过去20年间飞速提升,居民已经养成通过互联网获取各类服务的习惯,其中,广覆盖、低运营成本、便利性强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中低收入人群的信贷需 1资料来源: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调研访谈结果。 求。互联网平台机构普遍掌握专业的数字技术,拥有广覆盖的业务场景,同时在多年经营中积累了大量的用户数据信息,这些优势使得其相比金融机构能更有效率地触达客户、更准确地进行风险定价。值得一提的是,助贷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关系并非替代和竞争,两者在促进金融信贷发展方面应是互补协作的关系。助贷机构为金融机构提供外包服务,具体到数据层面主要有搜集、处理、加工、价值挖掘等,能够很大程度上促进数据要素价值释放,这也是经济与金融增长理论的体现。 从金融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传统金融体系的信贷服务具有较 高门槛,缺乏信用记录、无抵押资产群体的信贷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有关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居民按照人均收入进行五等分: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8601元,中间偏下收入组人均 可支配收入19303元,中间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30598元,中 间偏上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47397元,高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90116元2。换言之,除收入最高20%人群之外,其余80%居民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474.8元,平均到每月为2206元。助贷业务模式下,信贷供需双方的交互性大大增强,金融消费者基于预算约束的传统主观偏好逐渐被互联网大数据和算法推荐所影响,金融消费者的信贷需求将在数字经济网络正外部性的作用下,随着信贷获取规模的增加而增加。此外,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平台机构合作,有利于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以更低搜索 2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网址: http://www.stats.gov.cn/sj/zxfb/202302/t20230228_1919011.html 成本满足更多消费者小众、个人化的信贷需求,即“长尾效应”。 图2.1助贷业务模式主要理论依据 2.2现阶段助贷业务模式的价值与现实意义 2.2.1助贷模式与国家普惠金融发展战略相契合,帮助中低收入群体以可支付成本从正规渠道获得所需信贷服务,助力实现金融健康稳定发展 一方面,金融机构通过与互联网消费、社交、娱乐平台等有场景优势的助贷机构合作拓展了线上场景触达并服务客户的范围,对传统银行线下网点渠道以及自有网站与app线上渠道形成了有利补充。从调研的部分股份制银行情况看,通过互联网助贷业务服务的客群更加下沉,户均贷款余额仅为通过自有渠道服务客群的十分之一左右,同时服务的客户数量在千万级水平,显著高于自有渠道服务客群十万级的数量水平。如图2.2所示,在 2014-2021年互联网贷款快速发展时期,中国低收入人群从主流 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占比从9%提升至31%,提升幅度显著高于 世界平均水平、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