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助贷业务发展研究报告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2023年6月 课题组织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参与机构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奇步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度小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京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执笔人 杨彬陈勇阳硕徐庆宏朱白帆 闫楠张亦辰刘元兴高天熬权陆达飞程娟娟顼伟华张海荣吴同亮尹晓林熊伊婧唐杰苏莉郭笑雨崔新 目录 一、互联网助贷有关概念1 (一)内涵与外延1 (二)关联概念2 (三)本报告的界定3 二、我国互联网助贷主要发展历程4 (一)兴起和快速发展阶段4 (二)规范发展阶段6 (三)未来展望11 三、互联网助贷价值分析14 (一)提高金融服务触达能力14 (二)提高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风控水平16 (三)帮助放贷机构降本增效17 (四)对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有积极作用18 四、互联网助贷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19 (一)过度借贷问题较为突出19 (二)网络营销宣传不规范21 (三)个人信息保护需进一步强化21 (四)支付和增信等环节政策要求须强化落实21 (五)贷后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完善22 (六)业务标准规则有待明确23 (七)涉及面广而需要监管协调23 五、促进互联网助贷规范健康发展的建议23 (一)倡导负责任金融的理念24 (二)建立健全有关治理机制25 (三)指导和督促各参与主体合规发展27 (四)严厉打击非法行为29 专题境外互联网助贷有关情况30 (一)美国30 (二)英国32 (三)韩国36 (四)印度37 (五)印度尼西亚40 参考文献42 摘要 互联网助贷是在数字经济时代金融服务分工精细化的产物,其本质是信贷业务各参与方的优势互补与资源效益最大化,能够扩大客群范围、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增强用户体验,更好地满足广大长尾客群普惠金融需求。 本报告通过梳理互联网助贷的有关概念,结合国内互联网助贷的发展过程及各个阶段的主要业务模式,进而展现互联网助贷的业务特点和核心价值。 本报告对目前互联网助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简要介绍了境外互联网助贷有关情况,对促进互联网助贷规范健康发展提出了政策建议。 一、互联网助贷有关概念 (一)内涵与外延 关于互联网助贷的概念,监管部门、市场与学术界尚未完全形成统一明确的定义。“互联网助贷”现已成为一种特定业务模式的代称,一般是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作为渠道入口,在营销获客、数据分析、技术应用、 贷后管理等方面与各类具有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1以下简称 放贷机构)合作的业务模式。其本质特征是放贷机构、平台等助贷业务各参与方进行合作,以利用各方的比较优势和资源禀赋,从而扩大客群范围、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增强用户体验。 关于平台在互联网助贷业务中的核心作用,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认为平台作为放贷机构的合作方,为放贷机构发放、管理贷款提供支持,其角色类似于放贷机构的“代理人”;第二种认为平台帮助借款人获得贷款,其角色类似于借款人的“经纪人”,主要以借款需求为导向;第三种则认为平台是以上两种角色的结合,承担了双重作用,类似于贷款撮合或中介服务商的角色。本报告认为,这些观点并无本质上的差异,只是观察角度不同而已,但从近年来互联网助贷业务发展的实践来看,平台越发朝着综合性中介机构的方向演进,这既是市场激烈竞争的结果,也是平台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 1本报告中所称金融机构是指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二)关联概念 1.互联网贷款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第9号)将“互联网贷款”定义为“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在“互联网贷款”中,平台在网络营销、受理贷款申请、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为放贷机构提供了辅助、支持,这部分业务被业内统称为“互联网助贷”。 2.合作机构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了“合作机构”的定位,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从广义角度看,上述合作机构均可认为是互联网助贷业务的参与主体。 3.征信业务 《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第二条将“征信业务”定义为“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指出“信用信息”为“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应用是互联网助贷业务的重要内容。 4.网络营销 根据《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网络营销”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对金融产品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展示介绍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金融机构业务品牌,为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等”。帮助放贷机构开展贷款产品网络营销是互联网助贷业务的重要内容。 (三)本报告的界定 本报告所研究的“互联网助贷”限定为放贷机构和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的业务。其中,放贷机构独立自主负责贷款的核心业务环节并承担全部出资,平台作为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合作方(基于业内的通常表述,以下亦称助贷机构), 在营销获客、数据分析、技术应用、贷后管理等方面为放贷机构提供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作为业务参与主体,提供支付结算、风险分担等服务。不包括合作各方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业务(以下简称联合贷)和单纯为互联网贷款提供网络营销的业务。对于借款人虽在线上进行贷款申请等操作,但主要需要通过线下进行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即贷款授信核心判断来源于线下的贷款,亦不在本报告研究范围内。 二、我国互联网助贷主要发展历程 (一)兴起和快速发展阶段 如上文所述,此前业内对于互联网助贷的概念尚未形成统一明确的定义,因此较难对互联网助贷业务的起源做精准追溯。但从历史发展来看,互联网助贷是基于此前已有的服务基础,在顺应经济发展与科技创新大背景下为了满足普惠金融发展需求应运而生的业务模式。 在互联网金融兴起之前,我国线下助贷业务已然存在多年。自1998年至2008年,我国消费信贷发展迅速,消费升级带来了耐用品消费需求的爆发式增长,贷款中介获客(例如:汽车4s店为提升消费者购买力与汽车金融公司合作推广贷款产品)等服务应运而生,这些服务从广义上可以视为是助贷业务的雏形。2008年,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一起 开创了微贷款业务,该业务采用了“贷款银行+助贷机构”小额信贷模式,被业内认为是我国最早的助贷业务。其中,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分别是贷款业务的出资方和资金结算机构,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助贷机构,在营销宣传、尽职调查、风控审核、贷后管理等方面提供支持。 图1早期助贷业务示意图 伴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保理公司等机构加入互联网贷款行列。此时的互联网贷款市场以自营贷款为主,主要服务对象逐步转为长尾客群。 随着互联网贷款规模的快速增长,部分放贷机构开始尝试与平台在客户流、资金流、信息流、风险控制等方面开展更为深入的合作,在自营贷款的基础上探索出了联合贷及互联网助贷业务。在助贷业务中,平台基于自身获取客户的数据优势、技术优势及场景优势,筛选出符合放贷机构既定条 件的目标客户群,并向其推荐客户。放贷机构收到客户和授信建议后,向客户放款、收取还款本金和利息,并向助贷机构支付佣金。 由于放贷机构受到更严格的风控限制,同时也为了增强合作双方初期的信任关系,在助贷业务发展的早期,产生了业内所谓的“保证金”模式,即:助贷机构需向放贷机构银行账户存入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作为担保,放贷机构视保证金数量给予加杠杆的放款额度。若借款人发生逾期,则由放贷机构直接扣取相关保证金并由助贷机构进行补足。通过此类约定,助贷机构须承担逾期资产回购等义务,放贷机构可获取“固定收益”,助贷机构最终获得超额收益或承担资金损失风险。 伴随着互联网助贷业务的快速发展,过度借贷、息费畸高、不当催收、贷款资金截留、侵犯个人隐私、无牌经营等一系列问题相继出现、愈发严重。同时,部分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越发依赖平台发展业务,甚至主动放弃授信审批、放款、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甘当“资金批发商”,信贷风险高度集中,严重偏离“服务当地”“服务实体经济”的正确方向。 (二)规范发展阶段 互联网助贷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所暴露出来的风险和问题引起各方高度关注,监管部门陆续出台相应政策,从不 同方面对互联网助贷业务提出规范性要求,助贷机构与放贷机构的合作业务趋向合规化发展。 1.监管制度逐步健全 2017年12月,监管部门启动“现金贷”业务规范整顿工作,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2019年10月,原银保监会等九部委发布《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要求“为各类放贷机构提供客户推介、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2020年7月,原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将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对贷款合作业务提出了明确要求。2021年2月,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24号),对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放款限额等提出定量要求。 2021年9月,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定义及征信管理的边界,强调从事征信业务需取得合法资质,对征信业务全流程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规范, 将征信替代数据应用纳入监管,明确了互联网平台开展助贷等相关业务符合征信业务定义的适用该办法。 2022年7月,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银保监规 〔2022〕14号),进一步明确对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的要求,要求“规范合作行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并综合考虑商业银行整改进度、业务连续性以及与征信规定衔接等因素,延长互联网贷款存量业务整改过渡期至2023年6月30日。 总体来看,随着监管制度体系不断建立健全,互联网助贷业务由粗放式扩张逐渐向规范化发展转变:放贷机构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核心风控环节不能外包成为了互联网贷款的核心原则;信息保护、收费服务、贷款用途、资金管理、合作业务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均有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早期市场粗放经营中出现的非法催收、暴力催收、违规使用个人信息等行为大幅减少;增信服务逐渐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 2.业务模式趋向合规 在“现金贷”业务规范整顿过程中,监管部门一方面重申了从事放贷业务的资质要求,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放贷机构在合规条件下与第三方机构进行助贷合作的合理性,从而给没有放贷资质的助贷机构指明了最为可行的业 务发展道路:以技术服务的形式与有放贷资质的机构开展助贷业务合作。根据“现金贷”业务规范整顿要求,市场中“保证金”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