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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备忘录系列(一):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范围小幅扩容

金融2023-12-06平安证券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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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备忘录系列(一):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范围小幅扩容

养老备忘录系列(一): 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范围小幅扩容 前瞻性产业研究 2023年12月06日 证券分析师 陈骁投资咨询资格编号 S1060516070001 CHENXIAO397@pingan.com.cn 郝博韬投资咨询资格编号 S1060521110001 HAOBOTAO973@pingan.com.cn 研究助理 石艺一般证券从业资格编号 S1060122070019 SHIYI262@pingan.com.cn 事项: 12月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意见的函。 平安观点: 从调整背景来看,现行规章实施超过20年,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需求。目前,社保基金所适用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公布实施于2001年,规定的内容相对简单, 随着金融市场发展,其适用性逐渐减弱。期间,若社保基金面临丰富投资品种、调整投资比例的需求,主管部门大多通过专项批复进行批准,形成了大量需要进行系统梳理、调整优化的内容。时至今日,已具有对暂行办法及相关专项批复进行整合优化的必要性。 从调整内容来看,《意见稿》主要针对社保基金境内投资进行调整,包括基本原则、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管理费率四个方面。 第一,基本原则方面,对投资目标及要求的设置更加符合主权基金性质。基本原则的核心调整有二,一是不再将“流动性”作为前提,并新增了“收益性”、“长期性”原则,实际突出了主权基金的资金特征,从原则上为社保基金进行多元化投资提供了配置空间(如另类投资等)。二是将投资管理目标由“增值”改为“保值增值”,这实际是与“长期性”配套的调整,允许短期波动,但对长期风险偏好进行控制。 第二,投资范围方面,与《暂行办法》相比,可投资资产类别、直接投资资产类别均显著增加。投资范围的核心调整有二,一是大量扩充了可投资范围,从原本的六、七个大类增加至十余个大类,主要增加了直接股权投资类资产、资产证券化产品、套期保值工具、养老金产品等。二是扩大了直接投资范围,从原本的银行存款及国债两大类扩容至近十个大类。与已有专项批复内容相比,《意见稿》进一步增加了四大类可投资资产类别,分别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套期保值工具,以及货币型、股票型、混合型养老金产品。 第三,投资比例方面,根据投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调整和明确。除《暂行办法》外,2015年国常会曾对社保基金投资比例进行了扩围,《意见稿》整体延续了扩围后的投资比例要求,但针对新的投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优化调整。其中,最值得关注得内容为针对股权实业投资的投资比例上限由原本的20%增加至30%。 第四,管理人方面,调整管理人要求,并下调管理及托管费率。其中,管理费率由原本的统一要求改编为分类要求,将股票类、债券类、货币现金 行业报 告 行业点 评 证券研究报告 请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本公司研究报告,如经由未经许可的渠道获得研究报告,请慎重使用并注意阅读研究报告尾页的声明内容。 类产品的管理费率上限分别由原本的1.5%下调至0.8%、0.3%、0.1%。将托管费率上限由原本的0.25%下调至0.05%。此外,《意见稿》还对《暂行办法》中所提及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补充,对各类违反规章行为的处罚力度均有所增强。 总结:《意见稿》内容相较于《暂行办法》而言,更加突出了社保基金作为主权基金的性质,投资原则更加符合其规模特点与长期性特征。同时,投资范围扩大、投资比例更加明确、管理人要求有所提升、管理和托管费率有所调降,整体与当前资本市场发展水平相适应。从《意见稿》来看,本次调整更类似于对前期各类补充性文件的整合优化,更便利社保基金依照相关规章进行投资管理。 图表1社保基金投资范围历次调整结果对比 资产类别 暂行办法(2001) 扩围前(2015前) 扩围后(2015后)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调整情况 银行存款、国债 ≥50% ≥40% ≥40%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债券回购,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铁路债券、汇金债, ≥40% 银行存款 ≥10% ≥10% ≥10% 银行存款 ≥10% 单家银行存款 ≤存款总额的50% 单家银行存款 ≤存款总额的25% ↓ 企业债、金融债 ≤10% ≤10% ≤20% 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公司)债、金融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型养老金产品、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 ≤20% + 资产证券化产 品 ≤10% ≤10% 资产证券化产品 ≤10% 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每个 交易日) ≤社保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 ≤40% ≤40% ≤40% 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司优先股、中国存托凭证 ≤40% + 实业投资 ≤20% ≤20% 直接股权投资、非上市公司优先股 ≤20% ↑ 产业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 ≤10% 上市公司优先股和非上市公司优先股 ≤5% 套期保值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权等) 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 + 单个投资管理人投资于单一企业的证券/基金 ≤企业证券/基金份额的5% 单个投资管理人投资于单一企业的证券/基金 ≤企业证券/基金份 额的10% ↑ ≤其管理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10% ≤其管理社保基金资 产总值的10% 单个投资组合投资于单一企业的证券/基金 ≤企业证券/基金份 额的5% + 委托单个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20% 委托单个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 总值的10% ↓ 投资单一股权项目 ≤投资标的总规模 10% + 投资单一资产证券化产品、优先股 ≤投资标的总规模 20% + 直接投资范围 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符合条件的直接股权投资、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优先股,经批准的股票指数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产品或工具。 资料来源:政策文件,平安证券研究所 注:加粗为历年专项批复增加的投资类别,橙色为《意见稿》新增投资类别 图表2管理费率上限调整对比 类型 暂行办法(2001) 征求意见稿 管理费率 ≤1.5% 管理费率:股票类 ≤0.8% 管理费率:债券类 ≤0.3% 管理费率:货币现金类 ≤0.1% 管理费率:股权投资基金 ≤1.5% 托管费率 ≤0.25% 托管费率 ≤0.05% 资料来源:政策文件,平安证券研究所 图表3《暂行办法》与《意见稿》主要变更内容整理对比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1)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3) 基本原 则 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监管部门 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 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拟订全国社保基金管理运 营的有关政策,对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监管机构按照各自的职权对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投资管理人 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任何时 候都维持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需具备的最低资本规模另行规定。(三)具有2年以上的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具有规范的国际运作经验的机构,其经营时间可不受此款的限制。(四)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六)有与从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投资人员。(七)具有完整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设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称职的专业人员。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具有基金管理、资产管理等资格的独立法人;(二)实收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三)具有5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经营规范,信誉较高;(四)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履行职责 (一)按照投资管理政策及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并运用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二)建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三)完整保存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四)编制社保基金委托资产财务会计报告,�具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五)保存社保基金投资记录15年以上。(六)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秉持审慎原则,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运营及管理;(二)按照规定提取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三)向社保基金会报告有关情况;(四)接受社保基金会的监督检查;(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投资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六)按照投资管理合同有关约定,保存与委托资产有关的档案资料15年以上;(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及投资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向理事会报告的情形 (一)社保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 (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 (三)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四)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五)有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一)全国社保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二)投资管理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被决定接管;(三)投资管理人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四)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五)投资管理人发生了重大经营风险;(六)有可能使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管理及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七)投资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退任要求 (一)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三)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并征得理事会同意。(四)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委托资产管理职责。(五)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二)社保基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全国社保基金利益;(三)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全国社保基金利益并征得社保基金会同意;(四)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金融监管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投资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委托资产管理职责;(五)违反本办法或投资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禁止活动 (一)以社保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 资活动,或以他人的名义使用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二)不公平地对待社保基金账户的资产。(三)挪用社保基金的委托资产。(四)从事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五)用社保基金委托资产从事信用交易。(六)法律、法规和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