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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水稻土地限制对生产力的影响

2023-03-27ERIA江***
越南水稻土地限制对生产力的影响

ERIA-DP-2022-43 ERIA讨论论文系列 第472号 越南水稻土地限制对生产力的影响* 彼得·沃尔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堪培拉,澳大利亚 HuyQuynhNGUYEN 越南国立大学河内工商管理学院,越南河内 2023年3月 Abstract:越南1986年的市场经济改革方案没有包括农民独立选择作物的自由。大片土地仍然限于水稻生产。本文使用2008年至2016年越南获取资源家庭调查(VARHS)的面板数据,研究了该政策对农业生产率的影响。计量经济学使用固定效应方法,有或没有额外使用工具变量方法,以允许限制可能的统计内生性。研究发现,作物选择限制使一年生作物的整体生产率降低了约5%,使农场劳动力的整体生产率降低了约8%,使农户的平均收入降低了5%-6%,这意味着增加了农村贫困的水平。此外,如果取消限制,大米的产量也不会降低。 关键字:土地限制,生产力,水稻生产,土地政策 JEL分类:Q15,C54 *ERIA项目的论文“维持越南的经济奇迹:生产率增长的作用”。 PhamHuongGiang和RasheshShrestha的有益评论得到了感谢。 1.Introduction “生产力不是一切,但从长远来看,它几乎是一切。” 保罗·克鲁格曼,1994 许多国际研究都估计了结构转型对生产率的提高作用。这些影响主要来自重新分配资源,特别是非熟练和半熟练劳动力,从低生产率农业到高生产率非农业部门(Timmer,2002年;世界银行,2007年;Golli,2010年;Fglie,2020年)。在越南,这种生产率增长的来源显然是经济增长的主要贡献者(Tarp,2017b)。农业就业人数从1991年占总就业人数的72%下降到2019年的37%(世界银行,2020年),这是任何国家有史以来最迅速的结构转型之一。从1986年开始的一系列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改革促进了结构变化 ,称为doimoi。 就越南而言,在农业中重新分配劳动力和土地是潜在生产力增长的另一个来源。从稻米生产到其他作物或水产养殖的土地转化受到政府政策的限制,即使农民希望进行这种转化(Tie,2006;Marsse,2011)。这些土地使用限制由地方政府官员管理,并早于doimoi改革。它们旨在维持大米生产,最初是出于对国家粮食安全的担忧,这意味着不依赖进口大米(Ngye和Warr,2019年;Ngye2020年;Ch,2021年)。随后,随着大米在1990年代成为重要的出口产品,这种担忧至少部分地被维持大米出口所赚取的外汇的愿望所取代。维持水稻生产的政策重点仍然是,并且仍然是一个敏感的政治问题(Giesece,2013;Ngye,2019)。 限制有潜在的成本。它们阻碍了农民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信号的灵活性。如果在其他农业生产形式中,仅限于水稻种植的农业用地的边际产品价值更高,则可以通过放宽限制来实现生产率的提高。除了这些静态的生产率降低效应之外,这些限制可能会降低激励措施。 1“稻田”是指农场水平的水稻生产,无论是灌溉的还是非灌溉的。 进行提高生产力的创新和对新资本投入的投资,因为它们降低了这些创新产生的经济效益 。 这项研究的目的是利用越南的家庭和地块水平数据来估计土地使用限制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提高水稻产量的既定目标,而没有这些限制会发生什么。我们还估计了在没有限制的情况下可能实现的静态生产率提高的潜在幅度。该分析是向后看的,因为它将过去的实际结果数据与在没有限制的情况下这些结果的反事实估计进行了比较。政策含义具有前瞻性,因为它们暗示了取消限制可能带来的收益。 我们使用一个独特的家庭水平面板数据集进行实证分析,该数据集以两年为间隔,涵盖2008年至2016年,来自越南获取资源家庭调查(VARHS)。两种分析方法用于回答上述问题。第一种使用固定效应回归,将土地利用限制视为外生变量,第二种将该框架与工具变量方法相结合,以考虑土地利用限制的可能内生性。 土地使用限制是否应该真正放松部分是一个政治问题,但似乎很清楚,对稻田转换的限制对其既定目标的影响以及放松限制可能导致的生产率提高幅度与这些决定有关。本文的其余部分组织如下。第2节回顾了政策背景。使用的数据集和变量在第3节中进行了总 结。第4节介绍了用于回答研究问题的固定效应和工具变量回归方法。估计结果见第5节 ,第6节总结了影响的估计程度。第7节总结了我们的研究。 2.政策背景与早期研究 对越南过去三十年来令人印象深刻的经济增长的研究强调了经济改革的doimoi计划的生产率提高作用。这些由越南共产党于1986年发起的改革旨在促进从命令经济向“以社会主义为导向的市场经济”的过渡(Lim,2013年)。目标是通过扩大市场激励措施在确定资源分配方面的作用来提高生产率。Che(2006年)利用改革初期的数据认为,更具竞争性的市场和有保障的产权有助于提高农业生产率,促进了越南从1980年代初的大米净进口国过渡到二十年后的世界最大出口国之一。 doimoi改革方案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是将农业用地使用权从集体转让给个人家庭。2 这一点,再加上1993年的进一步政策转变,使家庭原则上有权出售,出租,交换,抵押和遗赠他们的土地(Marsse,2017年),但有关土地必须由土地使用权证(LURC)涵盖 。Do和Iyer(2008年)报告说,到2000年,根据该方案已发行了近1100万份土地所有权,使其成为发展中国家有史以来最大的土地所有权方案之一,不仅在规模上而且在执行速度上都是如此。在一年生作物的情况下,该使用权的期限为20年,在多年生作物的情况下 为50年。2013年,当年度作物的20年限制即将到期时,《2013年土地法》将所有LURC 再延长30年(Bellemare,2020年)。 Markussen(2017)报告了一项土地使用权研究的结果,该研究使用了一个独特的数据集,称为越南获得资源家庭调查(VARHS),也用于本研究。3Markussen发现,大约80%的地块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LURC),这一比例相对恒定 2有关自1980年代初以来越南土地改革的广泛评论,请参阅MacAulay(2006),Ravallion和vandeWalle(2008)以及Nguyen和Warr(2019)。 3VARHS调查由CIEM(计划和投资部中央经济管理研究所),农业和农村发展部(MARD)的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与战略研究所(IPSARD)进行,劳动、残疾人和社会事务部(MOLISA)的劳动科学和社会事务研究所(ILSSA),以及哥本哈根大学的发展经济学研究小组(DERG),以及丹麦援助机构DANIDA,自2006年以来。 在他的数据期间(2006-2014年)。然而,这一比例因地区和家庭财富而异。在北部高地,有45%的地块没有标题,而在湄公河三角洲南部地区,这一比例仅为2%。富裕家庭持有标题地块的可能性要大得多。Marsse还发现,LURC权利的持有促进了对灌溉的投资。Bellemare(2020)同样发现,2013年LURCs期限的延长促进了对年度作物生产中灌溉和土壤保护的投资。 尽管进行了改革,但所有土地仍由越南国家正式拥有。从法律上讲,LURC是一种用益物权-在特定条件下使用某物的权利,但不具有完全所有权。地方当局负责更新LURC或发行新的LURC。但是这些土地使用权并不能保证农民选择种植作物的权利(Marsse,2017年),特别是在正式指定用于水稻生产的土地上。4无论土地是否被LURC所有权覆盖,这些限制都可能适用。它们起源于1986年doimoi改革之前的中央计划实践(Dag,2018)。在保留这些改革前的限制时,政府担心取消对稻田向其他用途转化的所有限制,包括替代一年生作物,多年生作物和水产养殖,可能会威胁到粮食安全,这意味着国家水稻自给自足(Kompas,2012;Giesece,2013)。 不受限制的市场驱动决策可能导致国内消费严重依赖进口大米的可能性被认为是不可接受的。动荡的国际大米市场(Timmer,2012年)被视为这种关键主食的不可靠来源(Ngye,2019年)。在随后的几年中,随着大米成为重要的出口产品,作物选择限制仍然存在,但满足政府对大米出口的规划目标,它们产生的外汇似乎成为了他们的主要动机(Marsse,2011;Ngye,2017)。政策有。 4最重要的措施是2007年8月5日发布的关于农业、农民和农村发展的第26/NQ/TW号决议。它指出,必须保持适当的水稻种植土地。2013年《土地法》第74条规定,禁止稻米生产者未经相关政府官员从社区一级到省一级的许可,将稻田改造。其他适用措施包括关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第63(2009)号决议 ,以及关于稻田管理和使用的第42(2012)号法令、第35(2015)号法令和第62(2019)号法令。这些措施旨在将水稻种植面积保持在380万公顷,直到2030年。 通常被称为“水稻第一”。5重要的是要注意,目标是影响农业产出的构成,有利于水稻 ,但所采用的工具是对水稻生产的单一主要投入进行调节,土地。6 随着国内市场条件的变化,农民越来越希望将稻田转换为其他用途,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回报率(Tra,2013;世界银行,2016)。尽管从稻谷生产到其他作物的土地重新分配可能与土地指定政策发生冲突,但已经发生了显着的多样化(McPherso,2012;世界银行,2016;Ayerst,2020)。Marsh(2006)概述了典型的土地利用模式,包括标准水稻,专用水稻和其他一年生作物,如蔬菜,大豆和专用非水稻作物。他们从包括马铃薯 ,卷心菜,番茄,南瓜,黄瓜,豆类和豌豆在内的种植模式中发现的回报要高于仅从谷物中获得的回报。水稻和其他作物的轮作总是比单一栽培水稻土地更高的收入。这些发现有助于解释许多农民避免土地使用限制的愿望。 Marsse和Zille(2017)对2014年存在的限制进行了有益的描述,当时所有非住宅用地中有44%受到农作物选择的正式限制。收入较高的家庭更有可能受到这些限制,可能是因为地方当局认为他们持有对水稻生产更重要的地块。7其余的作物选择限制似乎对许多农户的土地转换具有约束力,具有潜在的生产率降低效应(Kompas,2012年;Marsse,2017年;Bellemare,2020年)。这些限制并不适用于所有水稻生产农民。Marsse和Tarp (2014)表明,特定家庭受到这些限制的可能性部分取决于程度。 5有人认为,就农艺而言,越南对集约化水稻生产的重视程度过高,威胁到农业的长期可持续性(Barton,2015年)。投入使用迅速增加,环境恶化已成为维持长期水稻生产力和质量的主要问题(McPherson,2012;世界银行,2016年)。 6这种限制在转型经济体中并不少见。Markussen(2011)报道了中国,缅甸和中亚前苏联几个国家对作物选择的类似限制。 7Markussen和Zille还指出,在2014年,土地使用权证(LURC)所涵盖的地块与未涵盖的地块相比 ,不太可能受到限制。本研究的发现证实了这一发现。 家庭与当地政府官员的联系。只要合法地转换稻田,就需要社区和地区官员的许可,这一发现也许并不令人惊讶。 2015年,一项新的政府法令说明了作物选择限制的持续政策敏感性,该法令描述了农民可以向地方当局申请批准将其部分稻田转为其他农作物或水产养殖的有限情况。该法令还要求地方当局监督随后的土地转换,以确保农民遵守任何此类批准的条款。 Swie和Rozelle(2006:445)在对各种经济体的农业改革进行审查时,从集体主义农业过渡到更以家庭和市场为导向的结构,认为评估这种过渡的福利影响的主要标准应该是农业生产力,而不是农业产出。由于改革经常从严重的部门价格扭曲开始,在越南反对农业的情况下,当农业产出被用作绩效标准时,价格改革和体制改革的影响被混为一谈 。 上面提到的研究都没有量化越南作物选择限制造成的生产力损失。Giesece(2013)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