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F 中国 D季报主编:李扬 宏观金融 殷剑峰张旸王蒋姜 NIFD季报主编:李扬 中国金融监管 郑联盛李俊成 2023年11月 《NIFD季报》是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要的集体研究成果之一,旨在定期、系统、全面跟踪全球金融市场、人民币汇率、国内宏观经济、中国宏观金融、国家资产负债表、财政运行、金融监管、债券市场、股票市场、房地产金融、银行业运行、保险业运行、机构投资者的资产管理等领域的动态,并对各领域的金融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NIFD季报》由三个季度报告和一个年度报告构成。NIFD季度报告于各季度结束后的第二个月发布,并在实验室微信公众号和官方网站同时推出;NIFD年度报告于下一年度2月份发布。 金融监管持续深化,重点风险有所缓释 摘要 2023年三季度,宏观经济整体呈现边际改善的态势。在党中央决策部署下,金融管理部门强化风险应对,不断深化监管框架,保持金融系统整体稳定。一方面,多项监管改革持续深化。一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再评估完成,延续分区的差异化监管框架。二是私募基金关键法规经十年立法终落地,规范发展的法制基础进一步夯实。三是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优化,中小型保险公司面临更具弹性的监管标准。另一方面,重点领域风险应对加强,房地产市场有所复苏,地方政府债务处置取得实质进展,但是,房地产企业风险仍在发酵,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仍任重道远。 本报告负责人: 郑联盛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主任 本报告执笔人: 李俊成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研究室助理研究员 【NIFD季报】 全球金融市场 人民币汇率 国内宏观经济 宏观杠杆率 中国宏观金融 中国金融监管 中国财政运行 地方区域财政 房地产金融 债券市场 股票市场 银行业运行 保险业运行 机构投资者的资产管理 目录 一、系统重要性银行扩容,金融稳定监管要求延续1 二、关键法规落地,私募基金发展迎新机遇3 三、优化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中小险企迎差异化政策支持5 四、房地产市场有所复苏,房企风险仍在发酵7 五、特殊再融资债券重启发行,地方化债迈出重要一步9 六、近期中国金融监管展望11 一、系统重要性银行扩容,金融稳定监管要求延续 为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完善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了2023年度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认定20家国内系统重 要性银行。其中,国有商业银行6家,股份制商业银行9家,城市商业银行5 家。本轮名单新增南京银行,这是自2021年公布首批名单后第一次增加上榜银 行。根据最新名单,第一组10家,分别是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宁波银行、江苏银行、广发银行、上海银行、南京银行、北京银行;第二组3家,包括中信银行、浦发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第三组3 家,包括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第四组4家,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第五组暂无银行进入。从名单变化来看 (见表1),南京银行首次入榜并进入第一分组,无银行退出榜单,部分银行排名略有升降,但无银行跨越分组。其中,第四组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同时在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公布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名单中。 本次南京银行入榜,表明其在我国银行体系的重要性得到提升。南京银行2023年半年报显示,其营业收入达到243亿元,同比增长3.28%,其中,非利息净收入达106亿元,同比增长近7%,在营收中占比近44%,同比上升1.48个百分点;净利润达129亿元,同比增长7.39%;资产规模达2.22万亿元,较上年末 增加超1600亿元,增幅近8%;存款总额达1.36万亿元,较年初增长超1200亿元,增幅10%;贷款总额达1.06万亿元,较年初增长超1100亿元,增幅超12%。此外,南京银行以第91位的成绩成功入选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2023年度全球银行百强榜。 表1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 2023年 2022年 分组 银行名称 排名变化 银行名称 第一组 光大银行 上升1位 民生银行 民生银行 下降1位 光大银行 平安银行 - 平安银行 华夏银行 - 华夏银行 宁波银行 - 宁波银行 江苏银行 上升1位 广发银行 广发银行 下降1位 江苏银行 上海银行 - 上海银行 南京银行 新上榜 北京银行 北京银行 下降1位 第二组 中信银行 - 中信银行 浦发银行 上升1位 邮储银行 邮储银行 下降1位 浦发银行 第三组 交通银行 - 交通银行 招商银行 -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 兴业银行 第四组 工商银行 -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 中国银行 建设银行 - 建设银行 农业银行 - 农业银行 第五组 无 无 无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防范化解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风险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重要教训, 2011年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发布《金融机构风险有效处置机制核心要素》明确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的基本特征,要求各经济体对SIFIs进行有序处置。我国于2018年发布《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监管和处置机制建设做出了规定,标志着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的初步建立。2020年12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是因规模较大、结构和业务复杂度较高、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性较强,在金融体系中提供难以替代的关键服务,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而无法持续经营,可能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产生不利影响的银行,并根据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得分,将系统重要性银行分为五组。随后,2021年5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公布了我国首批19家系统重要性银行 名单。同年10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从附加资本、杠杆率、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公司治理、恢复处置计划、数据报送等方面,提出附加监管要求,对不同组别的系统重要性银行施行差异化监管(见表2)。本次新增南京银行为系统重要性银行,但针对不同类别的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延续。 表2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要求 分组 附加资本要求 附加杠杆要求 第一组 0.25% 0.125% 第二组 0.5% 0.25% 第三组 0.75% 0.375% 第四组 1% 0.5% 第五组 1.5% 0.75% 资料来源:《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 二、关键法规落地,私募基金发展迎新机遇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023年6月16日国 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于2023年7月3日正式发布,202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七章六十二条,在管理人与托管人的义务要求、资金募集与投资运作、违规行为与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条例》的出台,填补了私募基金在行政法规层面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私募基金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于私募基金行业健康有序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私募基金监管法规制订历经十年。自2013年中国证监会提请国务院制定《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开始,至2017年《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问世,再到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正式颁布,《条例》的出台前后历经十年的时间。与2017年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条 例》内容有较大的变化:一是适用范围扩大。《条例》统筹市场需求,将契约型、 公司型、合伙型等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证券与股权投资基金纳入监管范围,对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全覆盖监管,最大化行政管理效能。二是管理模式优化。《条例》摒弃“一刀切”的管理模式,对私募基金设立同类化规制,根据市场实践、需求 与管理人信用、资产规模与服务能力实施差异化管理。尤其对当前深陷“募资难、退出难”困境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阶段、投资期限、投资对象、退出机制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在一般监管的基础上,就创业投资基金的性质和特点,对其风 险监测、投资运作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具体差异化管理内容包括简化登记备案手续、减少检查频次、给予退出便利等。三是惩处力度加强。《条例》出台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仅允许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 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手段,惩处管理单一且薄弱。《条例》强化了证监会的执法权限,证监会可依据《条例》责令违规主体暂停业务、更换相关责任人、注销登记备案等,最高惩处力度提升至违法金额的5倍,惩处力度显著加强。 《条例》的出台,将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业务活动纳入法律监管范围,实施规范化监管,对完善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机制、促进私募投资行业可持续发展具有 重要的积极意义,具体表现如下:第一,填补了私募基金在行政法规层面的空白。 《条例》出台前,私募基金的监管上位法依据不足,对其规范主要依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规则,监管执法依据和手段相对欠缺。《条例》明确将不同类型的私募投资基金纳入监管范围,从根本上解决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工作中法律依据不足的困境,理顺各部门职责、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私募投资基金法律监 管框架,为私募投资基金夯实制度支撑与法律保障。第二,兼顾私募投资基金的 发展与监管。《条例》相关规范对私募投资基金“主体-行为-责任”的“募、投、管、退”方面提出全方面监管要求,包括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适当性义务(“募”)、 打击明投实贷行为(“投”)、强化投后管理与私募基金管理投资标的的监管(“管”)、明确清算环节不明与利益冲突等困境的解决方案(“退”)等。同时,结合私募投资基金发展特征,坚持“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的原则,顺应并优化私募投资基金发展环境,如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管理,给予政策支持、豁免嵌套限制等,促进长期 资金投资与科技创新发展。第三,突破现有业务规则,完善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 整体架构。《条例》在充分考虑行业发展与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对现有规则进行 突破,将对私募投资基金具体业务实施产生深远影响,突出表现在私募基金嵌套限制与豁免、解决清算与争议纠纷两方面。一方面,《条例》规定“对母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政府性基金等具有合理展业需求的私募基金,在已有规则基础上豁免一层嵌套限制”,明确了嵌套限制的特殊豁免要求,为行业发展提供上升空间;另一方面,《条例》规定针对基金异常问题,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可依据合同约定介入,对有效解决“基金僵局”问题产生积极作用。 三、优化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中小险企迎差异化政策支持 为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促进保险公司稳健运行,2023年9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通知》共十条,从差异化调节最低资本要求、优化资本计量标准和优化风险因子方面调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提升行业偿付能力充足率,推动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通知》共十条,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见表3):一是差异化调节最低资本要求。要求总资产100亿元以上、2000亿元以下的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总资产5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的人身险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5% 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总资产100亿元以下的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总资产500亿元以下的人身险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二是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障本源。将保险公司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从目前不超过35%提高至不超过40%,鼓励保险公司发展长期保障型产品。三是引导保险公司支持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风险因子从0.35调整为0.3;投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票,风险因子从0.45调整为0.4。对于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中未穿透的,风险因子从0.6调整为0.5。四是引导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