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发布L3+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试点通知,取得准入的车辆将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11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四部门(以下简称“四部门”)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车企与使用主体的联合体具有申报资格,使用主体为责任主体。我们认为,联合体的合作可能存在车企主导、使用主体主导的两种形式,核心区别在于联合体的存在目的: ①车企主导,以发展智能驾驶产品为目的:这种模式下数据采集公司、Tier1、图商等或均能作为使用主体在申报过程中联合车企进行申报,从而在限定道路运行,服务于车企的自动驾驶数据闭环。这一模式使用主体为车企的乙方,试点运行所积累的数据将交给车企,推动智驾水平提升。 ②使用主体主导,以发展运营能力为目的:这一模式下,使用主体或主要为运营方,且根据《指南》,当试点车企提供的自动驾驶功能软件升级时,使用主体可以选择是否升级,这一条例或验证了使用主体可以是联合体的主导。 安全保障和监测能力是审核关键,车企将建设安全监测平台。《指南》中规定车企需建立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监测服务企业平台,即企业平台,负责上报事件监测数据并编撰评估报告,平台需要具有数据接收、数据上报、数据存储、数据补发等功能。 限定路段激活,安全员处于驾驶座位。①试点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只能在限定路段、区域范围内激活。不得在公路上开展制动性能试验。②安全员应处于驾驶座位上,当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或者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时,及时接管或者干预车辆并采取相应措施。③使用主体直接担责,可向车企、基础设施及设备提供方等追责: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由试点使用主体承担;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基础设施及设备提供方、安全员等相关主体对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的,试点使用主体可以依法追偿。 投资建议:建议关注1)汽车智能化标的:德赛西威、中科创达、经纬恒润、均胜电子、光庭信息等。2)充电基础设施标的:捷顺科技、朗新科技、道通科技等。 风险提示:相关政策落地不及预期风险;汽车智能化转型不及预期风险;行业技术路径发生变化风险;宏观经济下行风险等。 1“L3+自动驾驶试点通知”详解 “四部门”发布L3+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试点通知,取得准入的车辆将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11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四部门(以下简称“四部门”)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本次《通知》要求,四部门遴选具备量产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L3和L4级驾驶自动化产品),开展准入试点;对取得准入的车辆,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车辆用于运输经营的需满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营资质和运营管理要求。 1.1车企与使用主体的联合体具有申报资格,使用主体是责任主体 试点申报流程为: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组成联合体,制定申报方案后经车辆拟运行城市(含直辖市下辖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网络安全保卫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通信管理局,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于2023年12月20日前报送工信部。试点申报流程中有几个关键点: ①试点申报主体为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组成的联合体,其中使用主体需具备营业执照,但不限于从事运输经营; ②申报产品不限于乘用车,还包括客车、货车; ③申报方案将先由省级多部门审核,后统一向工信部报送,向工信部报送截止日最晚为2023年12月20日,联合体报送时间将更早; ④四部门将对申报方案初审,择优确定进入试点的联合体。 使用主体须是法人,且是联合体的责任主体。根据《智能网联汽车准入申报模板》,使用主体需要1)具备法人资质;2)具备运行安全保障机制、风险与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包括试点区域内运行安全负责人、管理人员情况;3)具备运行监测能力,包括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监测平台情况、平台运行及存储等功能情况;4)具备责任承担能力;5)具备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我们认为,联合体的合作可能存在车企主导、使用主体主导的两种形式,核心区别在于联合体的存在目的: ①车企主导,以发展智能驾驶产品为目的:这种模式下数据采集公司、Tier1、图商等或均能作为使用主体在申报过程中联合车企进行申报,从而在限定道路运行,服务于车企的自动驾驶数据闭环。这一模式使用主体为车企的乙方,试点运行所积累的数据将交给车企,推动智驾水平提升。 ②使用主体主导,以发展运营能力为目的:这一模式下,使用主体或主要为运营方,且根据《指南》,当试点车企提供的自动驾驶功能软件升级时,使用主体可以选择是否升级,这一条例或验证了使用主体可以是联合体的主导。 1.2安全保障和监测能力是审核关键,车企将建设安全监测平台 根据《智能网联汽车准入申报模板》,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需要具备企业准入许可、设计验证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安全监测能力以及用户告知机制。其中安全保障能力包括:功能安全保障能力、预期功能安全保障能力、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数据安全保障能力、软件升级管理能力、风险与突发事件管理能力等。安全检测能力包括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监测服务企业平台的建设情况、平台功能、与省级或市级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监测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试点管理系统及国家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对接情况、平台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产品安全状态信息保管情况、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质量信息分析能力等。值得注意的是: ①虽然准入准则中将使用主体定位责任主体,但车企同样需要承担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包括网络安全与功能安全); ②车企负责安全监测服务企业平台建设。车企需建立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监测服务企业平台,即企业平台,负责上报事件监测数据并编撰评估报告,平台需要具有数据接收、数据上报、数据存储、数据补发等功能。(此平台区别于使用主体应具备的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监测平台,即运行平台) 图1.运行平台与企业平台的区别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需要经过测试与安全评估。其中产品测试与评估方案需要说明通过产品过程保障、产品测试,验证符合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技术要求,并说明方案的充分性、完整性、有效性。此外需要经过产品过程保障评估以及产品测试验证。 1.3限定路段激活,安全员处于驾驶座位 《指南》中关于试点车辆上路通行,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①只能在限定路段激活自动驾驶功能: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及试点使用主体应当运用技术手段,确保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只能在限定路段、区域范围内激活。不得在公路上开展制动性能试验。 ②安全员应处于驾驶座位:车辆上路通行过程中,安全员应当处于车辆驾驶座位上,在自动驾驶系统激活状态下,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当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或者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时,及时接管或者干预车辆并采取相应措施。 ③使用主体直接担责,可向车企、基础设施及设备提供方等追责: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智能网联汽车一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试点使用主体承担;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基础设施及设备提供方、安全员等相关主体对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的,试点使用主体可以依法追偿。 1.4有望加速国内汽车智能驾驶的高质量发展 开展试点工作有望加速国内汽车智能驾驶的高质量发展。开展试点工作,将引导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产业生态的迭代优化,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基于试点实证积累管理经验,支撑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修订,加快健全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准入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试点工作的预期效果包括: ①引导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加强能力建设,探索形成一批行业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特色应用案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关键技术创新突破、产业体系优化升级,推进智能网联汽车规模化推广和安全应用。 ②基于试点实证,进一步验证试点管理及技术要求,完善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要求、批准流程、管理机制,支撑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修订,健全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准入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规范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③形成各部门、各地方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同时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研发生产、上路通行提供更加系统完善的配套政策、基础设施等支持保障,构建汽车、能源、智慧城市等融合互动的产业生态。 ④支持建立产业链协同参与、行业机构支撑的创新机制,加快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验证、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支撑能力建设,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支撑保障,助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协同创新与高质量发展。 2投资建议 智能汽车相关标的:德赛西威、中科创达、经纬恒润、均胜电子、光庭信息等。 充电基础设施相关标的:捷顺科技、朗新科技、道通科技等。 3风险提示 相关政策落地不及预期风险。行业仍需政策催化推动需求,存在不及预期风险。 汽车智能化转型不及预期风险。汽车智能化发展需要车企设计观念与消费者消费观念的共同转变,存在低于预期风险。 行业技术路径发生变化风险。汽车智能化、充电方案等均处于发展初期,存在行业技术路径重大变革风险。 宏观经济下行风险。汽车作为周期消费品,其需求一定程度依赖宏观经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