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是《巴黎协定》中的一项重要机制,旨在促进各国自愿合作,以实现其国家自主贡献中所载的减排目标。它通过两种方式实现这一目标:第一,通过合作方式允许根据稳健的会计框架转让减排单位;第二,通过建立量化与项目相关的减排量的基础。第六条不涉及建立国际排放交易市场或创造全球碳价格,但可能有助于围绕碳定价发展透明度。第六条的谈判在《巴黎协定》规则手册的最后一部分,希望在2019年12月的第25届缔约方会议上完成。然而,由于无法就许多技术问题达成共识,主要是围绕报告和重复计算,推迟了最后确定第六条。CCS在《气候公约》、《京都议定书》和绿色气候基金的管理文书中得到直接或推断的承认,第六条也涵盖了CCS技术,包括负排放应用。在即将举行的会议上,将恢复谈判,以努力减少悬而未决的问题,以便在第二十六届缔约方会议上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