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82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黄丙娣、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饶健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莉芬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项目 本报告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变动幅度(%) 年初至报告期末 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184,897,174.30 3.54 491,871,524.09 -29.0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7,436,263.00 10.40 207,942,505.57 -32.7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64,310,717.04 3.61 184,163,815.36 -34.2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不适用 不适用 -21,236,286.79 不适用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9 12.50 0.27 -32.5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9 12.50 0.27 -32.5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87 增加0.09个百 分点 5.68 减少1.92个百分 点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变动幅度(%) 总资产 4,137,790,642.17 4,172,145,883.71 -0.8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3,564,503,197.08 3,656,841,039.21 -2.53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项目 本报告期金额 年初至报告期末金额 说明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 - -294,316.02 主要是公司处置报废固定资产所致。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19,374.00 333,555.33 主要是公司年初至报告期末收到的个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和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3,158,411.04 3,158,411.04 主要是公司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所致。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40,417.63 -49,524.90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27,456,692.57 主要是公司年初至报告期末收回城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款摊销的未确认融资收益。 减:所得税影响额 3,848.98 6,803,421.67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7,972.47 22,706.14 合计 3,125,545.96 23,778,690.21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不适用 项目名称 变动比例(%) 主要原因 营业收入_年初至报告期末 -29.02 主要原因是受房地产建筑业需求下滑明显、基建工程项目开工减少、上半年在未完成石料资源挂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_年初至报告期末 -32.7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_年初至报告期末 -34.29 牌交易前连平县自然资源局限制明珠矿业砂石生产销售以及明珠矿业现有设计范围内的铁矿石储量减少,采矿和选矿的难度加大等因素影响,明珠矿业铁精粉和砂石的销量及销售价格同比下降、生产成本上升等所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_年初至报告期末 不适用 同比增加8,751.83万元,主要是上年同期明珠矿业的销售基本上为2021年已预收客户款的发货所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的主要原因是明珠矿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而未终止确认应收票据22,265万元列报为筹资活动收到的现金。 基本每股收益_年初至报告期末 -32.50 主要是年初至报告期末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减少所致。 稀释每股收益_年初至报告期末 -32.50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21,936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 0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 数量 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180,184,341 23.42 0 质押 140,200,000 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86,968,420 11.31 0 质押 68,720,000 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46,469,608 6.04 0 质押 37,000,000 王国辉 境内自然人 6,616,232 0.86 0 未知 郑慧龙 境内自然人 6,177,200 0.80 0 未知 彭清文 境内自然人 5,435,800 0.71 0 未知 侯恒斌 境内自然人 4,516,896 0.59 0 未知 刘学听 境内自然人 4,180,000 0.54 0 未知 廖美心 境内自然人 3,933,983 0.51 0 未知 朱晓明 境内自然人 3,662,300 0.48 0 未知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股份种类及数量 股份种类 数量 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 180,184,341 人民币普通股 180,184,341 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 86,968,420 人民币普通股 86,968,420 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 46,469,608 人民币普通股 46,469,608 王国辉 6,616,232 人民币普通股 6,616,232 郑慧龙 6,177,200 人民币普通股 6,177,200 彭清文 5,435,800 人民币普通股 5,435,800 侯恒斌 4,516,896 人民币普通股 4,516,896 刘学听 4,180,000 人民币普通股 4,180,000 廖美心 3,933,983 人民币普通股 3,933,983 朱晓明 3,662,300 人民币普通股 3,662,30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1.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2.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与上述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未知其他无限售条件股东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也未知其他无限售条件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股东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情况说明(如有) 王国辉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1,978,669股,通过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持有4,637,563股;彭清文通过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持有5,435,800股。 注:公司回购专户未在“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中列示,截至报告期末,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14,64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0%。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不适用 1.2023年,公司继续集中主要资源聚焦矿业主业发展,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持续加强内控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强化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明珠矿业”)的业务经营管理能力,督促明珠矿业加快推进年产350万吨砂石综合利用生产线项目的建设实施和加快推进大顶铁矿露天开采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的报批,努力实现2023年度经营目标。公司前三季度累计实现营业收入49,187.15万元,同比下降29.02%;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794.25万元,同比下降32.7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8,416.38万元,同比下降34.29%。其中,明珠矿业前三季度累计实现营业收入48,726.39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 19,949.03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9,957.46万元,完成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目标41,868.32万元的47.67%。 主要是因为:①受房地产建筑业需求下滑明显、基建工程项目开工减少以及上半年在未完成石料资源挂牌交易前连平县自然资源局限制明珠矿业砂石生产销售等多重因素影响,铁矿石需求减少,砂石订单大幅减少,铁精粉和砂石价格同比下降,子公司明珠矿业前三季度铁精粉销量同比下降19.99%,铁精粉平均销售价格同比下降4.41%,砂石销量同比减少 73.86%、砂石销售毛利同比减少4,295万元,减幅96.02%; ②明珠矿业现有设计范围内的铁矿石储量减少,采矿和选矿的难度加大,导致铁精粉产量减少和成本上升,前三季度铁精粉每吨平均销售成本同比上升13.54%。 2.报告期内,六个共同合作投资项目相关情况: ①“弘和帝璟”房地产开发项目 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置地”)与兴宁市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房地产”)于2018年12月11日签署了关于“弘和帝璟”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编号:MZHZHD-ZHHFDC20181211-01),于2019年4月18日签署了《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编号:MZHZHD-ZHHFDC20181211-01)补充协 议一》,于2019年11月1日签署了《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编号:MZHZHD-ZHHFDC20181211-01) 补充协议二》(上述协议合称为“合作合同”),合作合同已于2021年3月30日到期。明珠置地于2021年3月26日与正和房地产就共同合作投资“弘和帝璟”房地产开发项目与正和房地产签署了《抵债协议》(编号:ZHHFDCDZ20210326),正和房地产以合作项目内的158套住宅、8间商铺以及158个车位权益抵偿其在合作项下的欠款167,789,099.20元, 明珠置地已完成抵债资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签署和备案,并完成101套住宅的 预告登记,65套商品房(含住宅57套,商铺8套)已办理网签手续,但因正和房地产资金 紧张未能办理65套商品房的备案登记以及158个车位的网签及备案登记手续、尚未开具与上述抵债房产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抵债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办理登记到明珠置地名下,经过明珠置地对正和房地产的多次书面催告、书面通知超过30日仍未能履行义务, 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明珠置地于2023年6月12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 《抵债协议》第七条第1款的约定,要求正和房地产继续承担合作合同项下的还款责任,向明珠置地支付本金161,160,584.31元、利息3,657,689.40元以及相应的逾期利息(暂计 至2023年6月12日为52,549,094.52元)。明珠置地于2023年6月20日收到法院的受理 案件通知书(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43)。2023年7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