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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和互联网经济学 : 转向与数字时代相关的实证评估

2013-10-01WIPO欧***
版权和互联网经济学 : 转向与数字时代相关的实证评估

WIPO 经济与统计系列 7 月2013经济研究工作文件第 9 号版权和互联网的经济学 :转向与数字时代相关的实证评估Sacha Wunsch - Vincent 版权经济学与互联网 :转向与数字时代相关的实证评估SACHAWUNSCH- VINCENTAbstract技术和互联网引发了对创意作品的创作 , 访问方式以及创作者和基于版权的行业如何产生收入的重要变化。在本章中,我们将根据这些变化重新评估版权的经济性。在介绍了版权经济学之后,本文分析了新技术格局引发的基线版权模型的变化。然后,本文评估了迄今为止有关版权的实证经济工作,并提出了未来的研究途径和相关数据需求。免责声明本文表达的观点是作者的观点 , 不一定反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或其成员国的观点。本文已作为《互联网经济学手册》的章节编写 , Eds 。 J. M. Bauer 和 M. Latzer , Edward Elgar ( 2014 年 , 即将出版 ) 。它将被修订以在本手册中出版。伯尔尼大学世界贸易研究所研究员 Aro Hold 为背景研究提供了帮助,值得感谢。对 Dimiter Gatchev 和 Paolo Lateri ( 均在 WIPO 文化和创意产业部门 ),Ha Wager ( 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司 ) 教授的早期草稿的评论。Marti Kretschmer ( 格拉斯哥大学 RCUK 版权与新商业模式中心 ),Stephe A.Merrill ( 科学,技术和经济政策,国家科学院 ) 和 Verea Weber ( 科学,技术和工业局,经合组织 ) 非常感谢。 2Introduction技术和互联网引发了对创意作品的创作 , 访问方式以及创作者和基于版权的行业如何产生收入的重要变化。数字内容市场在各个内容领域都有两位数的增长率 , 并且在总收入中所占的份额不断增加。此外 , 新型内容 , 新颖的内容制作者以及操纵和修改数字内容的创新方式正在出现。在本章中 , 我们根据这些变化重新评估版权经济学。第一节介绍了版权经济学。第二节概述了基线版权经济学模型的变化。第三节总结了迄今为止现有的经济文献和由此产生的数据需求。1. 版权经济学 — — 数字化前的基线模型首先 , 重塑版权法背后的主要经济原理是有意义的。从法律上讲 , 版权法赋予歌曲或电影等作品的创作者道德和经济权利。 1 在国际一级 , 最低保护期为 50 年 , 加上作者的寿命 , 但在许多国家 , 这一期限已经提高 , 通常是作者去世后的 70 年。这种法律制度建立在版权经济学的基础上 , 版权经济学将这种知识产权 ( IPR ) 视为刺激创意作品生产和传播的工具。 2 经济学家将创意作品定义为可以复制的非排他性商品。边际成本低 , 许多消费者以 “非竞争对手 ” 的方式享受。然而,如果创意作品是以边际成本 (因此是低成本) 提供的,或者是免费复制的,创作者和相关行业将没有直接的动机来进行创作作品的投资。就数量,质量或多样性而言,创意作品的供应可能会低于社会期望的水平。实际上,在许多内容部门中,生产内容的固定成本以及与为创意作品的生产,营销和发行融资相关的风险往往很高。建立版权制度被视为解决上述市场失灵的方法。但是,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涉及成本和收益之间的权衡,值得仔细考虑 ( 见表 1 ) 。这种权衡在即时消费的短期满足和提供奖励创造力和培养动态文化的经济激励的长期过程之间取得了平衡。一方面,作品的创作者因在文化创作中投入了必要的时间和精力而获得了专有权利的奖励。 4 除了版权法赋予的任何道德权利外 ,经济权利授予创作者在复制,翻译,改编,公开表演以及向公众提供某些方式方面对其作品的独家控制权 ( 例如g.广播) 并从上述作品中产生收入。首先,至少从理论上讲,这些权利允许创建者将市场价格设置为 a 。1 它适用于 “文学 , 科学和艺术领域的所有作品 , 无论其表达方式或形式如何 ” 。这包括书籍 , 音乐 , 戏剧 , 舞蹈 , 摄影 , 电影 , 绘画 , 雕塑以及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2 Landes 和 Posner (1989) 和 WIPO (2003) 。3 高锐 (2011) 。4 工厂 ( 1934 年 ) 。 3“垄断 ” 而不是在竞争水平上,其次,它允许创作者根据不同的准入水平对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价格歧视。 5 版权赋予的专有权旨在对供应产生积极影响。创意作品 ,既直接作为作者的激励和间接作为创作的作品可能会激发其他人的后续创造力。表 1. 版权系统的影响 - 概念框架潜在的上行影响潜在的下行影响对创意供给的影响-积极激励创作者和权利人创作、供应和资助因报酬前景而产生的创意作品-随着更多的创意作品作为灵感 , 对后续创作者产生积极影响。版权还提供了一个框架 , 阐明如何许可 ,再利用他人的创意作品- 由于版权可能会减少访问 , 增加价格以及禁止未经授权的改编和其他对创意的再利用而导致的后续创意减少工程对最终用户访问的影响- 上述对创意供给的积极影响将对创意作品的可用性产生积极影响- 增加了最终用户的访问成本 , 并限制了是否 , 如何以及何时可以访问内容机构和行政影响- 版权系统允许以 IP 为主要协调工具进行交易和协作- 版权系统产生的管理和交易成本 ( 无谓损失 )重要的是 , 版权在创意活动和创意产业的经济组织中起着根本作用。版权是交易和合作的工具 , 因为权利可以转让和捆绑。消费者很少能直接从 “孤独的创造者 ” 那里获得创意作品,而这种作品通常隐含在与版权有关的经济论文或研究中。音乐家通常会依靠唱片公司来投资他的唱片,进行营销,安排广播等。她还将依靠集体管理组织 ( CMO ) 通过向广播电台和其他媒体集体许可她的音乐来为她创造收入。许多创意作品还需要许多创作者的参与,他们对自己的表演有潜在的权利,需要在一件作品中进行谈判和捆绑。例如,一部电影有编剧、导演、演员、摄影师等,他们都分享创作,并可能拥有单独的权利。基于版权的行业通常是负责融资 , 支持 , 分发和营销创意作品的权利人。他们还经常承担和管理创意作品生产中涉及的风险 ; 很好地证明 , 只有有限数量的版权作品产生了大部分行业收入 , 从而交叉补贴了其他不太成功的作品。5 WIPO (2003 年) 。 4另一方面 , 对后续创建和最终用户访问的影响也可能受到负面影响。在最终用户访问时 , 版权法赋予的专有权允许权利持有人控制作品 , 其可访问性 , 定价 , 修改和其他元素。预计这会提高上述作品的价格 , 特别是当可以通过复制或租赁共享作品时。 6当然,在现实中,创作者或艺术家不能在设定价格的同时忽略市场力量。需求的价格弹性,许多其他竞争内容产品的可用性以及许多其他因素将控制控制价格的能力,这在理论上比实际更重要。此外,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创作者自己决定作品的定价,而是中间人,例如。g.电影制片厂、集体管理组织 (CMO) 等。) 和分销商,例如。g.在这里还可以注意到,在许多创意帖子中,例如计算机程序员,记者和其他人,版权从未归因于所述作品的实际创作者,而是归因于她的雇主。然而 , 关于潜在的更高价格的观点仍然有效。获得创造性作品肯定不是免费和无处不在的。当谈到对后续创作的影响时,访问、重用和修改创意作品的限制 — — 所有这些都可能激发新作品的创作 — — 也可能由于独家版权而减少,这可能会对创意供应产生负面影响。与专利相比,版权作品进入公共领域的时间要晚得多,潜在的后续创作者 - 无论是原创作品还是改编作品 - 都可能受到负面影响。 8 当版权例外和对专有权的限制时,尤其如此 ( 例如g.合理使用条款、教育目的的例外情况) 不适用。最后 , 尽管版权的存在促进了交易和各方的合作 , 但它也可能阻碍作品的提供 , 并给热衷于发明新的访问形式和新的商业模式的中介机构带来成本。首先,从定义上讲,版权是指排他性和地域性,具体取决于国家及其法律制度。权利人可能会拒绝向特定的演员或传输渠道或特定的司法管辖区许可和访问该作品。 9 特别是当新进入者希望以新的方式提供内容时,拒绝提供或广播某些版权作品可能会禁用访问内容的新形式,例如g.确保电信提供商通过手机广播足球比赛的权利是一个艰巨的过程。有时,拒绝许可可能会产生反竞争动机。 10 。第二,分散未登记的权利性质及其属地性质会使权利人的认定和新商业模式的构建复杂化。事实上,法律程序的复杂性和成本以及所涉及的费用可能会很高,以至于阻碍新的市场进入者。特别是小玩家可能会面临无法克服的障碍。这在网络环境中变得很明显,新进入者 — — 无论他们的规模有多大 — — 最初都很困难。6 瓦里安 (2000 年) 。7 我感谢我的同事 Paolo Lanteri ( WIPO ) 提出这一重要观点。8 Landes (2002 年) 。9 这一点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讨论的情况。例如 , CMO 通常有非歧视性做法的义务 , 即没有人可以被阻止使用特定内容 ; 确实不需要权利人的直接授权。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 , 数字开发也往往不包括在 CMO 合同中。10 万世 - 文森特 ( 2010a ) 。 5及时确保许多领土的权利。即使在今天,提出一个在线视频平台也是一个挑战,在这个平台上,视频可以在许多法律管辖区观看,因为由于成本、过程或其他原因没有获得权利。 11 确保孤儿作品 — — 作者不再被识别的创意作品 — — 权利的困难也是一个反复出现的政策问题。此外,维护版权系统并非没有成本。与其他形式的法定干预类似,版权系统也会产生相当大的管理,执行和交易成本,从而导致所谓的 “死重损失 ” 。 12 由于从未对版权进行过审查或更新,因此无需进行任何相关的努力或费用。 13 因此,与专利制度相反,这方面的成本相当低。私人当事方仍然必须保留记录,交易,谈判,澄清和执行权利。政策制定者忙于寻找合适的保护范围和期限。法院参与解决争端,警察、边境当局和其他方面 — — 包括代表自己或他人的私营公司 — — 参与执法。鉴于上述情况,经济学家们认识到,仅靠版权可能无法为创作者创造最佳的激励和经济回报。鉴于权利持有人的多样性,需要版权市场和 CMO 等机构来创建更有效的市场,从而降低与搜索,议价和其他过程有关的交易成本,并在创作者,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进行中介。这在数字时代变得越来越热门。 14.为了更好地理解版权对经济成果和社会福利的影响,经济学家不得不理清上述对创作者和表演者、权利人、15 参数包括可保护主题的定义,专有权的范围,例外和限制,保护的持续时间以及创建版权市场和交换的机制,执法水平以及最终如何将这些参数付诸实践或通过在线环境中的法律或行为进行修改。重要的是,为了引出数字时代的版权话题,这一分析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经验问题,而不是一个理论问题。法律和行政机构是否保证了创意产品,新类型以及相关创新和多样性的最佳供应 ? 保护期限是否足以刺激这些政策目标,特别是与它可能造成的访问障碍相比 ?11 许多在线视频平台仅在一个或两个司法管辖区提供内容 , 尤其是在美国。例如 , 同一内容无法从欧洲或亚洲国家访问。12 瓦 ( 2000 年 ) 。13 《伯尔尼公约》第 5 (2) 条规定了对创意作品的免手续保护。话虽如此 , 一些国家可以强迫或优先考虑注册其版权作品的国家创作者。见第三部分的讨论。14 万世 - 文森特 ( 2010a , b ) 。15 从经济学家的角度来看,版权有几种选择 : 一种文献认为,在没有版权制度的情况下,市场只会适应并诉诸于其他商业模式 ,例如先发优势 ( Boldri 和 Levie,2002 ),互补品的联合销售,创建产品线 ( Varia,2005 称为 “版本控制 ” ),不同客户群之间的价格歧视 ( Liebowitz,1985 ) 或网络效应 ( i 。e.当更多的消费者使用一种商品时,它的好处就会增加) 。另一种文学倾向于其他法定干预措施,例如对复制技术征税,向创作者授予价格,津贴或直接补贴。但是,所有这些替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