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摘要 经过认真准备,国内上市保险公司已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下称“新保险合同准则”)。新保险合同准则在收入确认、准备金评估、利润展示、数据颗粒度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新保险合同准则有望促使保险公司加强精细化管理,有助于提高保险公司信息透明度,减少利润操纵空间,提高全球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投资者决策的有用性,对保险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在2026年全面实施新保险合同准则的背景下,保险公司面临时间紧迫、任务繁重、成本亟待优化等实施挑战。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实施包括从业务咨询,到系统选型和建设落地,再到上线进行日常系统维护的全过程。整个项目实施周期长,且面临财务工作并行衔接时间紧迫、业务需求转化为系统建设复杂度高、新旧系统同时维护人力成本高、数据颗粒度细化下数据管理压力增加等挑战。 为帮助保险公司应对保险合同准则实施带来的挑战,众安科技创新推出新保险合同准则一体化平台解决方案。众安科技基于保险科技十年来对先进技术的沉淀,使用最前沿的云原生技术体系,采用领域驱动设计理念进行业务分析和领域建模,打造了一套端到端的新保险合同准则一体化平台,帮助中国中小型保险公司快速、稳定地落地新保险合同准则,以满足监管和合规的各项要求。目前,该平台已在众安保险上线运行一年多时间。 随着2023年4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文推动两个新准则的落地,当前保险公司必须直面新保险合同准则的落地执行。虽然距离2026年最终实施仍有两到三年时间,但时间依然非常紧迫。保险公司亟需设立“一到两年”的过渡期,并全面升级组织架构、产品与服务,构建统一高效、灵活配置的新保险合同准则一体化平台,为新保险合同准则的落地实施及早做好准备。 目录 CONTENTS 01新保准险则行业迎来新规则 发展背景:全新准则正式推出,保险公司分批实施08 主要内容:完善合同确认计量,优化财务报表列报10 行业新规:提高信息透明度,减少利润操纵空间14 02新落路地径实施开拓新局面 实施影响:财务精算要求提升,数字协同应对变化18 财务视角:流程精细口径变化,数据溯源要求提高18 精算评估视角:精算评估要求增强,产品策略优化升级24 公司管理视角:推动部门协同配合,提升公司管理效能24 实施方案:咨询支持落地实施,项目执行高效建设27 实施挑战:时间紧迫任务繁重,成本问题亟待优化29 业务挑战:财务工作并行衔接,人员成本有待优化29 技术挑战:业务需求转化复杂,数据管理压力增加30 03新众突安破科技推出新方案 众安科技新保险合同准则一体化平台解决方案34 数据平台:先进平台技术方案,应对海量数据运算36 计量平台:内置标准计量模型,支持丰富业务场景37 子账平台:支持多准则一体化,应对准则落地挑战38 分摊平台:多维度可视化分摊,助力费用分析管理40 报表平台:报表规则灵活配置,动态生成财务报表41 产品优势:架构先进、一体平台、灵活配置、自主研发43 先进技术架构体系,保证运算速度要求43 端到端的解决方案,推动准则落地实施44 灵活配置、应对变化,快速赋能业务提升44 自主研发解决方案,满足国产化要求45 多版试算、快速验证,提升整体落地效率45 04新数方智向转型开启新征程 图表目录 CONTENTS 图01新保险合同准则发展进程09 图02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变化(以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为例)-120 图03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变化(以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为例)-222 图04当前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流程27 图05众安科技新保险合同准则一体化平台整体架构35 图06数据平台36 图07计量平台38 图08子账平台39 图09分摊平台41 图10报表平台示例图42 图11分布式系统架构体系高性能保证43 图12多维度可观测监控体系高可用保证44 表01新保险合同准则主要内容13 第一章新准则:保险行业迎来新规则 01 新准则 保险行业迎来新规则 0607 01 2023年4月25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中国银保 监会加强财会监管推动保险公司稳妥实 施两个新准则》 2023年1月3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保 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2020年12月24日 《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 财政部修订发布 2020年6月25日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修订版《国 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 2018年12月 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X号-保险合 2017年5月18日 同》征求意见稿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完成并公布 了IFRS17《保险合同》终稿 2004年 IFRS4保险合同发布 1997年 IASB启动保险合同项目 图01:新保险合同准则发展进程 发全展新背准景则正式推出,保险公司分批实施 2017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1)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IFRS17),IASB和其前身IASC2共倾注了至少二十年时间制定该准则,且发布后仍持续修订后续准则。IFRS17将取代IFRS4这一阶段性的关于保险合同的财务报告准则,在2023年1月1日起的会计期间生效。 国际上,IFRS17在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以及东南亚的多个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实施,但尚未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接受。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加拿大会计准则委员会 (AcSB)以及韩国、香港等地区的监管部门都要求保险公司在2023年1月1日之前实施IFRS17标准。在东南亚,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国家也发布了指导性文件,要求保险公司在2023年1月1日之前开始实施IFRS17标准。但是,IFRS17尚未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接受,这些国家的保险公司暂无执行IFRS17标准的计划。 “中国版IFRS17”正式推出,上市保险公司2023年起实施。中国财政部会计司自2018年开始启动中国保险合同准则的修订项目,并于2020年12月24日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由此,“中国版IFRS17”正式推出,中国保险公司后续将采用与国际趋同的会计计量方法。2023年4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加强财会监管推动保险公司稳妥实施两个新准则》,明确上市保险公司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新保险合同准则。 中国的部分保险公司已于2023年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其他保险公司将于2026年实施。中国人寿、中国人保、中国平安、中国太保、中再集团、新华保险、阳光保险、众安在线等在香港或香港及其他地区上市的保险公司,因香港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银行系保险公司以及其他外资保险公司,如工银人寿、中银保险、农银人寿、交银人寿、建信人寿、友邦集团、中意人寿等,应母公司要求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其他保险公司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新保险合同准则。 1、IASB: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AccountingStandardsBoard),于1973年成立于英国伦敦,是制定及批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一个独立的私营机构。 2、IASC: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AccountingStandardscommittee,简称IASC),是IASB的前身,其发展目标是制定和发布国际会计准则,促进国际会计的协调。 02 方向 原准则 新准则 积极意义 不再区分保险业务类型,而是以保险合同组基于组内各合同权利和义务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按照当前可观察折现率折现后的现值为基础,考虑非金融风险影响和未赚利润,计量保险合同负债,作为保险合同计量的一般模型 完善保险合同计量模型 区分寿险合同和非寿险合同,规定了保险合同准备金和保险合同收入的计量方法 针对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新准则考虑其合同实质,提供了浮动收费法的特殊计量要求 细化不同保险合同的计量要求,优化升级保险合同计量模型 针对1年以内的短期险合同或满足其他规定条件的保险合同,新准则提供了保费分配法的简化处理针对分出再保险合同,新准则提出了减少分出再保险合同与对应的保险合同会计错配的相关处理规定 只有保险与非保险部分能够区分且可单独计量时,才能对保险合 保险公司必须分拆保险合同中可明确区分 更真实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更好地体现“保险姓保”,同时也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确认收入的原则保持一致 同进行分拆,否则在通 的投资成分和其他非 调整保险服务收入确认原则 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情形下,应当将该合同整体作为保险合同 保险服务成分,对于不可分拆的投资成分,其对应的保费也不得计 处理,对应的保费计入 入保险服务收入 保险服务收入 主完要善内合容同确认计量,优化财务报表列报 新保险合同准则在保险服务收入确认、保险合同负债计量等方面作了较大修改。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方向 原准则 新准则 积极意义 完善保险合同定义和合同合并分拆 未对保险风险对保单持有人影响、保险风险包含内容等作出明确要求,实务中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不一致 明确保险合同须在特定保险事项对保单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且转移了“重大保险风险”时,才符合保险合同的定义对原准则未予明确的保险合同合并和分拆作出了规范 完善了保险合同定义能够反映保险合同的商业实质 引入保险合同组概念 对保险合同的计量单元未作明确要求,实务中保险公司采取的计量单元大小不一,可能导致利润分摊不合理、损失确认不及时等问题 引入了保险合同组合和合同组的概念,要求保险公司将具有相似风险且统一管理的保险合同归类为一个保险合同组以盈利水平等为基础,将合同组合细分为合同组,确认和计量均以合同组为基础单元 更好地反映保险合同风险及盈亏水平等相关信息更好地体现保险服务业绩,避免不同时期签订的保险合同因盈亏相抵而不恰当地影响各期损益 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将签发时间间隔超过一年的合同归入同一合同组 方向 原准则 新准则 积极意义 优化财务报表列报 简化了资产负债表项目,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组合的余额分别列示保险合同负债和保险合同资产、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和分出再保险合同负债根据利润驱动因素区分保险公司的保险服务业绩和投资业绩,并在利润表中予以反映进一步强化了披露要求 更好地体现了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使得保险公司的风险敞口、盈利能力和利润来源等信息更加清晰透明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表01:新保险合同准则主要内容 方向 原准则 新准则 积极意义 改进合同服务边际计量方式 未明确合同服务边际在初始确认后如何反映未来提供服务的变化,实务中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将当期作出的有利精算假设调整确认为当期利润,导致当期利润确认不合理,甚至存在通过滥用调整假设操纵利润的风险 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组初始确认时确定合同服务边际,且合同服务边际应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未来提供服务的变化进行调整,在后续提供服务的期间内摊销 更真实地反映合同服务边际在后续期间的变化,有利于降低利润操纵的空间,为财务报告使用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新增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计量方法 对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的计量未作特别规定,导致现行会计实务未能适当体现此类保险合同的特征 对于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因投资收益率变动等金融假设变化引起的与未来服务相关的浮动收费现金流量变动额,应当调整合同服务边际 更能体现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的实质,避免此类合同因金融假设变动导致保险公司当期利润和净资产的大幅波动 规范分出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 区别分入业务和分出业务,对再保险合同作出了不同于原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规定 统一了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明确规定除了准则特别规定的关于合同服务边际确认等少数差异外,再保险合同适用与原保险合同相同的会计处理原则为保持分出再保险合同与对应的保险合同的会计匹配,规定在计量分出再保险合同的履约现金流量和合同服务边际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