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事件:为引导保险公司支持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及进一步促进保险业回归本源和稳健运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50%监管标准不变的基础上,根据保险业发展实际,优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国信非银观点:预计政策放开助力险企在提升偿付能力的同时增配权益类资产,以获取超额收益,叠加鼓励负债端归回长期保障,更好的优化资产负债管理。建议关注资产端配置弹性较高的中国人寿,以及下半年负债端基数相对较低、资产端弹性较高的新华保险。 评论: 差异化调节最低资本要求 政策:1)总资产100亿元以上、2000亿元以下的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总资产5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的人身险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2)总资产100亿元以下的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总资产500亿元以下的人身险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点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最低资本,其中最低资本的计算受偿二代二期工程更加关注资产风险实质,通过调整各类资产的基础因子强化偿付能力对于资产配置的约束。因此上述政策的调整有助于以上两类险企提升短期偿付能力,提升幅度约为5%-10%。 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障本源 政策:1)将保险公司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从目前不超过35%提高至不超过40%,鼓励保险公司发展长期保障型产品。2)财产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小于等于-5%的,保费风险、准备金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减少5%。3)保险公司投资的非基础资产中,底层资产以收回本金和固定利息为目的,且交易结构在三层级及以内(含表层)的,应纳入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计量范围,促进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点评:1)提升剩余期限在10年及以上的保单未来盈余计入的比例,旨在从提升偿付能力的维度鼓励险企负债端大力发展长期型产品,进一步夯实保险姓“保”的理念。2)对于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回溯管理及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管理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财险公司,其最低资本(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分母部分)计算可享受利好政策,进而优化其偿付能力充足率。3)对于嵌套类的资产(即非基础资产)可计入对冲利率风险的最低利率计量的范围,从而更好的帮助险企实现资产端与负债端的匹配。 引导保险公司支持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政策: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风险因子从0.35调整为0.3;投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票,风险因子从0.45调整为0.4。对于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中未穿透的,风险因子从0.6调整为0.5。要求保险公司加强投资收益长期考核,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中公开披露近三年平均的投资收益率和综合投资收益率。 点评:助力险企降低认可资本和最低资本,从而提升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二代二期工程进一步细化并调整了不同类型资产的基础因子,而基础因子直接影响险企认可资本和最低资本的计算,对于基础因子较高的资产会消耗险资的偿付能力,反之则有利于偿付能力的提升此。因此此次下调沪深主板股、科创板、REITS基础因子是鼓励各险企增配权益资产。 表1:保险公司各类资产基础因子 引导保险公司支持科技创新 政策:1)保险公司投资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风险因子赋值为0.4。2)保险公司经营的科技保险适用财产险风险因子计量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点评:1)该政策助力险企支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但需要注意是,偿二代二期对于险企具有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非保险类子公司)实施资本100%全额扣除(即基础因子为1),促使保险公司专注主业,防止资本在金融领域野蛮生长。2)鼓励保险科技类公司即业务的发展,促进行业科技化、高效化运作。 加强保险公司投资收益考核 政策:保险公司应加强投资收益长期考核,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中公开披露近三年平均的投资收益率和综合投资收益率。 点评:促进保险公司长期投资收益管理能力,进一步加强长久期投资能力,从而更好的实现资产负债管理。 同时,加强险企投资收益率披露的完整性及透明度。 投资建议: 各险企有望在政策放开下在提升偿付能力的同时增配权益类资产,以获取超额收益,满足负债成本的需求。 建议关注资产端配置弹性较高的中国人寿,以及下半年负债端基数相对较低、资产端弹性较高的新华保险。 风险提示: 政策影响不及预期;权益市场波动加大;负债端保费收入不及预期;行业转型不及预期等。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