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研究|动态跟踪 看好(维持) 广州、深圳相继落地“认房不认贷” 房地产行业 国家/地区中国 行业房地产行业 报告发布日期2023年08月31日 核心观点 广州、深圳“认房不认贷”政策优化率先落地。8月25日,住建部、央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明确将 “认房不认贷”作为政策工具纳入“一城一策”工具箱。8月30日,广州、深圳相继官宣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即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广州自8月18日起施行 该政策,深圳自8月31日起施行该政策。 “认房不认贷”政策落地利好卖旧买新的改善性需求以及异地置业需求释放。以广州为例,此前在广州当地无房但有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比为4-7 成,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后,该类家庭购买商品住宅可以节省1-4成首付,同时可执行首套房贷利率。今年二季度以来,在宏观经济复苏进程不及预期、前期积压需求基本释放、潜在购房者市场信心不足等多重因素影响下,全国房地产市场整体供求明显回落,“认房不认贷”政策落地或能刺激一线及核心二线城市卖旧买新的改善性需求以及异地置业需求有所释放。 不完全统计除广州、深圳外13个一二线城市认房认贷政策仍有调整空间。据克而瑞统计,2022年以来超过65城发文调整认房认贷政策,涉及城市能级主要在二线及以下,典型城市如杭州也在去年11月开始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另外郑州等城 市实际执行“认贷不认房”政策,有一套房但贷款已结清的再次购房仍可享受首套房信贷政策,进一步利好改善性住房需求。我们不完全统计除广州、深圳以外,一二线主要城市中还有13个城市执行“认房又认贷”政策,包括北京、上海2个一线 城市,以及成都、西安等11个二线城市。广州、深圳率先落地“认房不认贷”政策后,以上其余一线及二线城市认房认贷政策仍有调整空间。 证券分析师赵旭翔 zhaoxuxiang@orientsec.com.cn 执业证书编号:S0860521070001 证券分析师吴丛露 wuconglu@orientsec.com.cn 执业证书编号:S0860520020003香港证监会牌照:BQJ931 联系人李睿 lirui1@orientsec.com.cn 联系人张续远 zhangxuyuan@orientsec.com.cn 投资建议与投资标的 三部委联合发文推进“认房不认贷”政策优化 2023-08-28 南昌出台15条房地产新政,西安、福州等 2023-08-20 地拟下调购房首付比:——2023年第33周地产周报行业销售、投资等仍承压,LPR有望跟随 2023-08-16 MLF利率下调:——2023年7月统计局数据点评 8月25日住建部等三部委联合发文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将“认房不认贷”政策纳入“一城一策”工具箱。8月30日,广州、深圳相继落实首套住房“认房不认贷”,释放积极信号,其他一线城市亦存在优化预期。“认房不认贷”政策落地利好卖旧买新的改善性需求以及异地置业需求释放,对一线和核心二线城市房地产市场企稳有正面作用,具体效果以及对全国市场的情绪带动作用仍待持续观察。 我们认为短期地产股行情或存在以下重要观察点:一是一线及强二线城市需求端政策工具箱的内容、适用范围扩大,或政策落地有所推进;二是观测到需求端政策对以上城市销售的实际刺激效果;三是困难房企在经营端和融资端的风险进一步暴露;四是融资端政策在防范化解风险上的支持力度。中期来看,254号文原则下部分于去年底展期的开发贷预计最早于2023Q4到期,部分房企资金压力可能会边际趋紧,或重新进入融资端支持政策的观察点,可能为板块带来更大弹性和确定性行情。预计临近政策窗口时点将为板块带来强β属性,推荐估值修复空间较大的民企及混合所有制房企:龙湖集团(00960,买入)、金地集团(600383,买入)、万科A(000002,买入)。凭借融资优势及维持拿地-销售良性循环的央国企具备较强α属性,推荐保利发展(600048,买入)、招商蛇口(001979,买入),建议关注华润置地 (01109,未评级)、中国海外发展(00688,未评级)、越秀地产(00123,未评级)、建发国际集团(01908,未评级)、华发股份(600325,未评级)。 风险提示 地产逆周期政策不及预期。销售大幅下滑。房企信用风险进一步扩大。城市政策统计不完全的风险。 有关分析师的申明,见本报告最后部分。其他重要信息披露见分析师申明之后部分,或请与您的投资代表联系。并请阅读本证券研究报告最后一页的免责申明。 房地产行业动态跟踪——广州、深圳相继落地“认房不认贷” 分析师申明 每位负责撰写本研究报告全部或部分内容的研究分析师在此作以下声明: 分析师在本报告中对所提及的证券或发行人发表的任何建议和观点均准确地反映了其个人对该证券或发行人的看法和判断;分析师薪酬的任何组成部分无论是在过去、现在及将来,均与其在本研究报告中所表述的具体建议或观点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投资评级和相关定义 报告发布日后的12个月内行业或公司的涨跌幅相对同期相关证券市场代表性指数的涨跌幅为基准 (A股市场基准为沪深300指数,香港市场基准为恒生指数,美国市场基准为标普500指数); 公司投资评级的量化标准 买入:相对强于市场基准指数收益率15%以上;增持:相对强于市场基准指数收益率5%~15%; 中性:相对于市场基准指数收益率在-5%~+5%之间波动;减持:相对弱于市场基准指数收益率在-5%以下。 未评级——由于在报告发出之时该股票不在本公司研究覆盖范围内,分析师基于当时对该股票的研究状况,未给予投资评级相关信息。 暂停评级——根据监管制度及本公司相关规定,研究报告发布之时该投资对象可能与本公司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情形;亦或是研究报告发布当时该股票的价值和价格分析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缺乏足够的研究依据支持分析师给出明确投资评级;分析师在上述情况下暂停对该股票给予投资评级等信息,投资者需要注意在此报告发布之前曾给予该股票的投资评级、盈利预测及目标价格等信息不再有效。 行业投资评级的量化标准: 看好:相对强于市场基准指数收益率5%以上; 中性:相对于市场基准指数收益率在-5%~+5%之间波动;看淡:相对于市场基准指数收益率在-5%以下。 未评级:由于在报告发出之时该行业不在本公司研究覆盖范围内,分析师基于当时对该行业的研究状况,未给予投资评级等相关信息。 暂停评级:由于研究报告发布当时该行业的投资价值分析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缺乏足够的研究依据支持分析师给出明确行业投资评级;分析师在上述情况下暂停对该行业给予投资评级信息,投资者需要注意在此报告发布之前曾给予该行业的投资评级信息不再有效。 有关分析师的申明,见本报告最后部分。其他重要信息披露见分析师申明之后部分,或请与您的投资代表联系。并请阅读本证券研究报告最后一页的免责申明。 2 免责声明 本证券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本报告”)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制作及发布。 。本公司不会因接收人收到本报告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本报告的全体 接收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本报告被转发给他人。 本报告是基于本公司认为可靠的且目前已公开的信息撰写,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客户也不应该认为该信息是准确和完整的。同时,本公司不保证文中观点或陈述不会发生任何变更,在不同时期,本公司可发出与本报告所载资料、意见及推测不一致的证券研究报告。本公司会适时更新我们的研究,但可能会因某些规定而无法做到。除了一些定期出版的证券研究报告之外,绝大多数证券研究报告是在分析师认为适当的时候不定期地发布。 在任何情况下,本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并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也没有考虑到个别客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求。客户应考虑本报告中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若有必要应寻求专家意见。本报告所载的资料、工具、意见及推测只提供给客户作参考之用,并非作为或被视为出售或购买证券或其他投资标的的邀请或向人作出邀请。 本报告中提及的投资价格和价值以及这些投资带来的收入可能会波动。过去的表现并不代表未来的表现,未来的回报也无法保证,投资者可能会损失本金。外汇汇率波动有可能对某些投资的价值或价格或来自这一投资的收入产生不良影响。那些涉及期货、期权及其它衍生工具的交易,因其包括重大的市场风险,因此并不适合所有投资者。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投资者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任何形式的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的书面或口头承诺均为无效。 本报告主要以电子版形式分发,间或也会辅以印刷品形式分发,所有报告版权均归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协议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发或公开传播本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将报告内容作为诉讼、仲裁、传媒所引用之证明或依据,不得用于营利或用于未经允许的其它用途。 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协议授权刊载或转发的,被授权机构承担相关刊载或者转发责任。不得对本报告进行任何有悖原意的引用、删节和修改。 提示客户及公众投资者慎重使用未经授权刊载或者转发的本公司证券研究报告,慎重使用公众媒体刊载的证券研究报告。 东方证券研究所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6楼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86 网址:www.dfzq.com.cn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相关主管机关核准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据此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正在或将要与本研究报告所分析的企业发展业务关系。因此,投资者应当考虑到本公司可能存在对报告的客观性产生影响的利益冲突,不应视本证券研究报告为作出投资决策的唯一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