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7月13日,国家网信办等7部门联合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点评:《办法》的出台,既是促进生成式AI健康发展的重要要求,也是防范生成式AI服务风险的现实需要。相比4月11日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办法》秉承“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促发展具体措施、规定规范以及监督检查方式进行了更加明确的阐述。 《办法》明确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征求意见稿》中仅表明“国家支持人工智能算法、框架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推广应用、国际合作,鼓励优先采用安全可信的软件、工具、计算和数据资源”,而《办法》在促进生成式AI发展的具体措施上,提出四点发展路径:1)明确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生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优质内容,探索优化应用场景,构建应用生态体系。2)支持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数据资源建设、转化应用、风险防范等方面开展协作。3)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框架、芯片及配套软件平台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平等互利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国际规则制定。4)提出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和公共训练数据资源平台建设;促进算力资源协同共享,提升算力资源利用效能;推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有序开放,扩展高质量的公共训练数据资源;鼓励采用安全可信的芯片、软件、工具、算力和数据资源。 《办法》对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遵守的规定提出更加细致的要求,强调使用数据的合法性和质量。《办法》延续了《征求意见稿》中的“提供者应当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数据、优化训练数据来源的合法性负责”以及“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的意思表态,进一步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不仅仅是数据,基础模型的使用也应具备合法来源,强调“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训练数据质量,增强训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此外,《办法》新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用户过度依赖或者沉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突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办法》新增对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监督检查的相关要求。相比《征求意见稿》,《办法》第四章规定了安全评估、算法备案、投诉举报等制度,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延续《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落实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备案制监管模式,“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办法》第二十条提出,来源于境外向境内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仍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投资建议:维持互联网传媒“买入”评级。生成式AI管理办法正式落地,凸显监管对于AIGC发展的高度重视,利于大模型及AI应用健康规范发展。1)关注腾讯大模型产业链,看好腾讯大模型赋能游戏等下游应用,推荐腾讯控股,关注姚记科技、恺英网络、富春股份、巨人网络。2)AI+内容应用有望加速落地,关注有数据+有应用场景的公司,出版方向关注南方传媒,影视方向关注百纳千成。3)数据资产价值有望获得重估,关注中文在线、中国科传。 风险提示:AI技术研发和产品迭代不及预期风险;AI行业竞争加剧风险;商业化进展不及预期风险;国内外政策风险。 表1:《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对征求意见稿的变化 评级 说明 行业及公司评级 买入 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领先市场基准指数15%以上 增持 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领先市场基准指数5%至15%; 中性 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与市场基准指数的变动幅度相差-5%至5%; 减持 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落后市场基准指数5%至15%; 卖出 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落后市场基准指数15%以上; 无评级 因无法获取必要的资料,或者公司面临无法预见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事件,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无法给出明确的投资评级。 A股市场基准为沪深300指数;香港市场基准为恒生指数;美国市场基准为纳斯达克综合指数或标普500指数。 基准指数说明: 分析、估值方法的局限性说明 本报告所包含的分析基于各种假设,不同假设可能导致分析结果出现重大不同。本报告采用的各种估值方法及模型均有其局限性,估值结果不保证所涉及证券能够在该价格交易。 分析师声明 本报告署名分析师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以勤勉的职业态度、专业审慎的研究方法,使用合法合规的信息,独立、客观地出具本报告,并对本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负责准备以及撰写本报告的所有研究人员在此保证,本研究报告中任何关于发行商或证券所发表的观点均如实反映研究人员的个人观点。研究人员获取报酬的评判因素包括研究的质量和准确性、客户反馈、竞争性因素以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整体收益。所有研究人员保证他们报酬的任何一部分不曾与,不与,也将不会与本报告中具体的推荐意见或观点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法律主体声明 本报告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制作,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负责本报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仅为本报告目的,不包括港澳台)的分销。本报告署名分析师所持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号已披露在报告首页。 中国光大证券国际有限公司和Everbright Securities(UK) Company Limited是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机构。 特别声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三家创新试点证券公司之一,也是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的核心金融服务平台之一。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本公司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此外,本公司还通过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直接投资、期货、基金管理以及香港证券业务。 本报告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以下简称“光大证券研究所”)编写,以合法获得的我们相信为可靠、准确、完整的信息为基础,但不保证我们所获得的原始信息以及报告所载信息之准确性和完整性。光大证券研究所可能将不时补充、修订或更新有关信息,但不保证及时发布该等更新。 本报告中的资料、意见、预测均反映报告初次发布时光大证券研究所的判断,可能需随时进行调整且不予通知。在任何情况下,本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并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并未考虑到个别投资者的具体投资目的、财务状况以及特定需求。投资者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特定状况,并完整理解和使用本报告内容,不应视本报告为做出投资决策的唯一因素。对依据或者使用本报告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司及作者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不同时期,本公司可能会撰写并发布与本报告所载信息、建议及预测不一致的报告。本公司的销售人员、交易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可能会向客户提供与本报告中观点不同的口头或书面评论或交易策略。本公司的资产管理子公司、自营部门以及其他投资业务板块可能会独立做出与本报告的意见或建议不相一致的投资决策。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并理解投资证券及投资产品存在的风险,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建议投资者务必向专业人士咨询并谨慎抉择。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本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可能持有报告中提及的公司所发行证券的头寸并进行交易,也可能为这些公司提供或正在争取提供投资银行、财务顾问或金融产品等相关服务。投资者应当充分考虑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机构就报告内容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勿将本报告作为投资决策的唯一信赖依据。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分发,仅向特定客户传送。本报告的版权仅归本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目的进行翻版、复制、转载、刊登、发表、篡改或引用。如因侵权行为给本公司造成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本公司保留追究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所有本报告中使用的商标、服务标记及标记均为本公司的商标、服务标记及标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保留一切权利。 光大证券研究所 上海 北京 深圳 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1期办公楼48层 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 福田区深南大道6011号 NEO绿景纪元大厦A座17楼 泰康国际大厦7层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机构 香港 英国 中国光大证券国际有限公司 Everbright Securities(UK) Company Limited 香港铜锣湾希慎道33号利园一期28楼 6th Floor, 9 Appold Street, London, United Kingdom, EC2A 2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