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7日 行业研究 税优健康险产品范围及覆盖群体扩大,利好行业负债端进一步改善 ——《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点评 非银行金融增持(维持) 作者分析师:王一峰 执业证书编号:S0930519050002010-57378031 wangyf@ebscn.com 联系人:黄怡婷 huangyiting@ebscn.com 行业与沪深300指数对比图 资料来源:Wind 要点 事件: 7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 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8月1日起实施),将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扩大至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主要险种,增加产品保障内容,提高灵活性;同时通过行业统一的商业健康险信息平台为投保人建立信息账户,为税收抵扣提供便利。 点评: 政策持续推动税优商业健康险规范发展,以更好满足多元化健康保障需求。从国际经验来看,税收优惠是鼓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有效政策杠杆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文件,明确提出要完善健康保险税收支持政策。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 2015年5月《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商业健康险参与税收优惠作出初步规定,提出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同年8月《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经营要求及产品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同年11月相关部门对试点地 区、产品规范和管理以及所得税扣除征管问题再次进行规定,并于2016年起正式试点;2017年7月该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 2022年6月相关部门虽然提出适用个人税收优惠的商业健康险产品范围将根据新 发产品进行相应更新,但并未作出明确规定。2023年7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提出扩大适用保险产品范围,并明确相关管理细则。 税优健康险产品范围及覆盖群体扩大,税前扣除限额维持2400元/年(200元/月)相较此前规定,2023年新版《通知》主要内容及核心变化为: 1)产品范围扩容,但保险期限更注重长期保障。《通知》将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扩大到商业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取消万能账户要求(个人账户积累仅可用于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不再设计标准化条款,产品创设将更加灵活,吸引力有望进一步提升;但是《通知》对保险期限的规定更为严格,相较此前对医疗险的一年期规定,新规要求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间不低于3年,长 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不低于5年。 2)扩大被保险人范围,鼓励承保既往症(医疗险为强制)及老年人等群体。一方面 《通知》将被保险人群体扩大至除投保人本人以外,还可以为其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另一方面,针对目前既往症人群保障不足的现状,《通知》要求医疗保险不得拒保既往症人群,但可以结合自身经营能力及市场需要对其设置不同保障方案,同时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特定人群的长期护理保险、疾病保险产品。 3)赔付率要求虽适当放宽,但仍严格限制以确保产品保障性及普惠性。相较于此前医疗保险赔付率低于80%的差额部分返还至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要求,新规适当放宽,提高险企参与积极性,但仍然要求医疗保险产品连续三年综合赔付率指标低于精算假设80%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及时采取调整改进措施,降低后续经营实际与精算假设的偏差,同时设计为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应当建立双向费率调整机制;若医疗保险产品三年累计综合赔付率指标低于65%,保险公司还需提交费率合理性说明材料。 4)降低对专业健康险公司的经营门槛,鼓励更多市场主体参与。《通知》对人身保险公司上年度的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60%)、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确保经营主体具备相应服务能力,但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健康保险公司不受所有者权益限制。 5)税收优惠力度不变,抵扣方式更加便捷。根据《通知》,税前扣除限额仍维持在2400元/年(200元/月),同时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将为投保人建立信息账户,生成唯一的识别码,用于归集和记录投保人投保的所有税优健康险相关信息,便于消费者购买不同公司产品,并且税收抵扣方式相较于此前投保人通过单位申报更加便捷。 表1:政策持续推动税优商业健康险规范发展 时间 政策名称 主要内容 2013年9月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提出要“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健全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 2014年8月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提出要“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 2014年11月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 提出要完善财税支持政策 2015年5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原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首次提出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明确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2015年8月 原保监会《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对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的人身保险公司于经营、产品、业务、财务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2015年11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原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对试点地区、产品规范和管理以及所得税扣除征管问题作出初步规定,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和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B款、C款示范条款,并决定于2016年1月1日起,在31个地区开展试点 2015年12月 原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条款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对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征管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2016年1月 原保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明确有关事项 2017年5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原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对2017年版《通知》中有关征管问题,包括政策适用对象、申报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 2022年6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原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 为丰富健康保险产品供给,提出2017年版《通知》中所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其具体产品类型以及产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条款由银保监会商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新的产品发布后,此前有关产品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2023年7月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扩大税优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增加产品保障内容,提高灵活性;2)允许为既往症人群设置不同保障方案,鼓励为其开发更多产品;3)扩大产品被保险人群体;4)对人身保险公司所有者权益、偿付能力充足率等提出明确要求;5)通过商业健康险信息平台,为投保人建立信息账户 资料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光大证券研究所整理 表2:《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核心变化 变化方向 旧规定(2015&2017) 新规定(2023) 产品范围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其中个人账户积累仅可用于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 将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扩大到商业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 产品设计原则 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原则 1)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应当与基本医疗保险做好衔接,加大对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障力度,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或者进行责任除外。可针对既往症人群设置不同的保障方案,进行公平合理定价;治疗特定疾病的医疗费用保险,或者治疗特定疾病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和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不受此要求限制;2)长期护理保险应当为不同年龄人群提供针对性的护理保障。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人群的产品。鼓励开发满足在职人群终身保障需求的产品。鼓励探索适合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的支付方式;3)疾病保险应当设置合理的保障责任范围和期限,有效提升产品保障能力,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人群的产品 保险期间 医疗保险:一年期,可保证续保至法定退休年龄个人账户累积:长期 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间不低于3年,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不低于5年 被保险人范围 凡16周岁以上的、未满法定退休年龄者,身体健康且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健康人群),或者投保时根据其健康状况确定为既往症,且投保时连续纳税满一年的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既往症人群)其中针对既往症人群:要求既往症人群投保时必须已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满1年;既往症人群在续保时通过核保,被认定为已恢复健康的,可按照健康人群承保 扩大产品被保险人群体,投保人可为本人投保,也可为其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其中针对既往症人群:医疗保险必须承保,长期护理险及疾病保险为鼓励承保 保险金额 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被保险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的自付比例不得高于10% / 赔付率 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低于80%的,差额部分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1)医疗保险产品连续三年综合赔付率指标低于精算假设80%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及时采取调整改进措施,切实降低后续经营实际与精算假设的偏差,设计为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应当建立双向费率调整机制。2)医疗保险业务三年累计综合赔付率指标低于65%的,除采取上述措施外,人身保险公司报送该类产品时,应当提交费率合理性说明材料 人身保险公司经营要求 1)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50%;2)最近3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3)除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外,其他人身保险公司应设立健康保险事业部;4)具备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对接;5)配备专业人员队伍,健康保险事业部具有健康保险业务从业经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具有医学背景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 1)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元;2)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60%;3)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4)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完成系统对接。(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健康保险公司,可以不受第一款限制) 税收优惠 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纳税申报 扣缴单位按照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需填写一系列申报表 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为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投保人建立信息账户,生成唯一的识别码,用于归集和记录投保人投保的所有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相关信息,支持投保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资料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