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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全流程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企业全流程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企业全流程法律⻛险防范指引 北京市第⼀中级⼈⺠法院 ⼆〇⼆三年六⽉ 仅供参考 ⽬录 ⼀、公司初创期法律⻛险1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1 (⼆)章程中的个性化条款4 (三)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性流程6 (四)公司注册资本实⾏认缴制和实缴制9 (五)股东转账⼊资12 (六)认⾜出资后应当设⽴公司并签发出资证明书13 (七)以⾮货币财产出资15 (⼋)禁⽌抽逃出资16 (九)公司设⽴失败的责任承担18 ⼆、公司内部治理法律⻛险19 (⼀)优化公司内部治理结构19 (⼆)有限责任公司可探索建⽴双重股权结构下的公司治理模式24 (三)公司可根据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利益分配结构25 (四)建⽴健全公司内部各项配套规章制度26 (五)建⽴健全董监⾼的培训、惩戒机制26 (六)公司⾼级管理⼈员劳动关系的建⽴28 (七)公司⾼级管理⼈员劳动合同的履⾏和变更32 (⼋)公司⾼级管理⼈员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37 (九)科学合理开展融资41 (⼗)规范股权流转交易,合法合规防控⻛险43 (⼗⼀)健全担保决策机制,谨慎授权严格审查44 (⼗⼆)制定和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46 (⼗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规范增资流程48 (⼗四)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规范减资流程50 (⼗五)约定合法的竞业限制条款52 (⼗六)设计科学合理的股权激励57 (⼗七)公司解散的启动和情形61 三、公司外部交易法律⻛险63 (⼀)合同的订⽴流程63 (⼆)合同效⼒的认定65 (三)合同解除的情形及后果66 (四)违约责任的认定69 (五)债权⼈代位权的⾏使71 (六)债权⼈撤销权的⾏使72 (七)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验收74 (⼋)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的⾏使76 (九)保证合同的保证⽅式77 四、公司终⽌期法律⻛险79 (⼀)依法履⾏清算义务79 (⼆)司法强制清算81 (三)正视破产,拒绝“谈破⾊变”82 (四)避免不当财产处分⾏为84 (五)有关⼈员需积极履⾏法定义务86 (六)公司股东相关权利受到限制88 (七)发挥重整挽救功能89 (⼋)和解可快速清理债权债务91 附录:合伙企业法律⻛险防范指引93 企业全流程法律⻛险防范指引 党的⼆⼗⼤报告指出,⾼质量发展是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市场主体是我国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要千⽅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量。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强化市场主体的司法保护,是法院服务新时代⾸都⾼质量发展的职责使命。北京市第⼀中级⼈⺠法院始终坚持围绕中⼼、服务⼤局,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以企业实际需求为导向,全⾯梳理近年来涉企纠纷的审理情况,以企业发展全⽣命周期为主线,深⼊调研不同发展阶段企业常⻅法律⻛险,形成《企业全流程法律⻛险及防范指引》,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准确的司法指引,为⾸都经济社会⾼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公司初创期法律⻛险 为使初创期下的企业尽快迈⼊正轨、良好运转,⾸先要做的就是建章⽴制、注⼊原始资本,让企业在制度与资⾦的双向发⼒中茁壮成⻓。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基本要求】 章程是设⽴公司的必备⽂件,是关于公司组织结构、内部关系和开展公司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和依据,亦是股东⾃治意思规则的载 体,体现了公司⾃治,章程对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管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 1.公司章程应当采⽤书⾯形式。 2.公司章程既有对公司基本事实的确认和记载,也有股东之间根据法律授权或提示⽽设⽴的内部规则。 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有股东的签名、盖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此要求。 4.公司设⽴时,需要将公司章程报登记机关进⾏审查、备案。 【⻛险提示】 1.公司章程所约定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违反法律、⾏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效。 2.公司章程⽋缺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等法定事项内容,虽然不会导致公司章程⽆效,但可能会出现⽆法在登记机关登记的问题,也可能会引发其他纠纷,因此公司章程应尽可能做全⾯约定。 【案例指引】 A公司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甲、⼄两份章程。甲章程经过股东 ⼤会⼀致通过,但是在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出资额及出资⽐例部分均为空⽩,且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章程在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但未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甲章程约定职⼯“在职持股,退职退股”,但是⼄章程中没有该内容。A公司根据甲章程中有关“在职持股,退职退股”的规定,向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董某发出退股通知。董某认为甲章程未记载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及出资⽐例等事项,为⽆效章程,起诉请求确认A公司退股通知⽆效。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章程是经过股东⼤会⼀致通过的法律⽂件,是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 表示,虽然没有记载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及出资⽐例,但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否认其效⼒,应当作为处理公司与职⼯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次性告知单】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件索引】 《中华⼈⺠共和国公司法》第11条—第13条、第25条、第81 条。 (⼆)章程中的个性化条款 【基本要求】 除上述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记载的事项,对于《公司法》规定“章程另有规定除外”的,公司章程均可根据本公司的组织机构及治理规则等实际情况另作约定,制定符合⾃身特点的条款,避免公司僵局的出现。 1.《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定是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最低标准,公司章程应当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制定⾼于《公司法》标准的内容。 2.公司章程对有关事项未作特别约定的,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公司法》留给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主空间⼤于股份有限公司。 【⻛险提示】 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低于《公司法》设定的条件,该章程内容⽆效。 【案例指引】 1.A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其章程规定:“股东⼤会闭会期间,董事⼈选有必要变动时,由董事会决定,但所增补的董事⼈数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1/3”。根据该章程,A公司召开董事会议,通过了增补⻢某、莫某、李某为公司董事的决议。朱某以上述董事会决议违反《公司法》规定为由,主张上述董事会决议⽆效,A公司辩称董事会决议是依据公司章程实施的⾏为,公司章程是经过股东⼤会表决通过的,因此增补董事决议有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机构,选取和更换董事的职权由股东⼤会⾏使,A公司章程中关于增补董事的条款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该条款没有法律效⼒,据此做出的增补董事的决议⽆效。 2.A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修改后的章程规定:股东会议作出有关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童某认为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中上述内容违法,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效。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第43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A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不符,应为⽆效。 【⼀次性告知单】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约定的个性化条款:公司对外担保的上限、股东利润分配⽐例、股权的优先认购⽐例、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 间、股东会及董事会的议事⽅式和表决程序、股东是否按照出资⽐例 ⾏使表决权、经理的具体职权、股权转让、股东资格继承、聘⽤审计机构等。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约定的个性化条款:公司对外担保的上限、监事会的议事⽅式和表决程序、聘⽤审计机构等。 3.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等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选举⾮职⼯代表担任董事和监事、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等,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得另⾏作出低于《公司法》规定标准的约定,也不得作出严重减损或者实质剥夺股东知情权、股权转让等权利的约定。 【法律⽂件索引】 《中华⼈⺠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第34条、第169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另作约定的内容:《中华⼈⺠共和国公司 法》第37条第(11)项、第39条第2款、第41条第1款、第42条、第43条第1款、第44条第3款、第45条第1款、第46条第(11)项、第48条第1款、第49条第2款、第50条第2款、第53条第(7)项、第55条2款、第70条1款、第165条第1款。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另作约定的内容:《中华⼈⺠共和国公司法》第100条第(6)项、第104条、第105条第1款、第117条第2款、第119条第2款、第141条第2款。 (三)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性流程 【基本要求】 1.公司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股权⽐例、股东构成等⽅⾯发⽣ 变化时,应当及时修改公司章程。 2.修改公司章程应当召开股东会或股东⼤会,召集和通知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由董事、监事或符合条件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3.公司章程未约定⽣效时间或约定不明的,股东达成修改章程的合意,公司章程即发⽣法律效⼒。 【⻛险提示】 1.修改公司章程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通知、召集股东会会议,违反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公司章程⽆效。 2.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股东的变更、股权⽐例、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否则应承担由此产 ⽣的⺠事及⾏政责任。 【案例指引】 1.王某系A公司股东之⼀及法定代表⼈、执⾏董事。B公司系A公司⼯商登记的股东之⼀。王某作为执⾏董事⾏使召集权,于2017年3⽉27⽇向A公司三个股东分别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并召开了临时股东会会议,但B公司没有派⼈出席临时股东会。同时,B公司虚构了A公司股东会会议,并形成《临时股东会决议》,通过了A公司章程修正案。王某得知后,诉请确认B公司以A公司名义作出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不成⽴。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王某已经依法履⾏召集职责的情况下,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B公司并不享有临时股东会的召集权,召集程序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且B公司的现有证据不⾜以认定其实际召开了股东会,因此该《临时股东会决议》属于公司未召开会议的法定不成⽴情形,其通过的章程 修正案⽆效。 2.A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原股东为张某、王某、赵某三⼈,后因赵某将其股权转让给李某,A公司章程修改为股东张某、王某、李某,但修改后的章程未向公司登记机关进⾏登记备案。因公司分红问题,A公司与股东李某产⽣争议,李某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A公司认为修改后的章程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没有⽣效,据此否认股东李某的身份。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股东身份已经记载于A公司章程,李某也以股东身份实际参与了A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使了股东权利。在股东对公司章程⽣效条件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经法定程序修改的章程,⾃股东达成修改章程的合意后即发⽣法律效⼒。因此李某已经取得了A公司的股东身份,法院对李某的股东资格予以确认,A公司应依法向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