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企业所得税1 税率;纳税居民;纳税;营业利润;特定境外所得纳税;受控外国公司;资本补贴;不准予扣除的项目;负债权益比率;亏损;利润分配; 认定利润;特殊行业及营业活动;转让定价;电商交易所得税和数字税 个人所得税14 普通税率;优惠税率;主要个人减免项目;纳税居民;登记与申报;纳税;实物福利;社会保障体系 预提税21 总则;所得税法第21,22,4(2),23和26条 国际税收协定28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税收信息交换协议; 税收事务行政互助协议;多边工具;美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 增值税37 概述;电商交易增值税;VAT豁免;免征VAT优惠 奢侈品销售税46 碳税47 关税与消费税48 进口关税;出口关税;消费税 税收优惠52 所得税优惠;LST优惠;特殊项目与特定区域的优惠政策 土地与建筑物63 土地与建筑物税;土地与建筑物转让税;土地与建筑物产权购置税 印花税67 纳税申报与缴纳68 月度税务合规义务;年度税务合规义务;提前退税 税务会计72 税务稽查与评估74 强制执行征税79 税务纠纷与处理81 异议;申诉;解决税务纠纷的其他途径;向最高法院提出复审请求 普华永道联系人84 企业所得税 税率 一般类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2%。流通股比例不低于40%和满足其他条件的上市公司可享受额外3%的优惠,即按19%计算(请参考第54页)。年收入不超过500亿印尼盾的小型企业,其应税所得中不超过48亿印尼盾的部分可以标准税率的50%核算。年度总收入不超过48亿印尼盾的特定企业应按总收入的0.5%缴纳最终税。 纳税居民 在印尼注册或以印尼为公司住所地的公司会被视为印尼的纳税居民。通过常设机构(PE)在印尼从事商业活动的外资企业,一般需要履行与纳税居民相同的纳税义务。 纳税 纳税居民和外资常设机构可以通过直接缴纳、第三方扣缴或前两者相结合的方式来履行其纳税义务。在印尼没有常设机构的外资企业则需要通过印尼支付方代为扣缴其来源于印尼的收入,以完成纳税义务。 每月分期支付的税额(所得税法第25条)构成了纳税居民以及外资常设机构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CIT)的第一部分。每月分期支付的税额一般使用最新年度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CITR)来计算。对于新纳税企业、金融租赁企业、银行、国有企业、上市企业和其他有定期报告要求的企业,每月分期支付的税额另以特殊方法计算。 由第三方就特定收入代扣的所得税(所得税法第23条) 或就特定交易预缴的税额(如与进口相关的第22条所得税)也构成了收入方或进口商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的一部分(请参考第26页关于应纳所得税法第23 条的收入项目及第21页关于应纳所得税法第22条的交易项目)。 如果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额(所得税法第22条、第 23条和第25条)及在国外缴纳的税额(所得税法第 24条)总额少于该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那么纳税企业需要在申报企业所得税之前补缴差额。补缴的税额即为所得税法第29条。纳税居民或外资常设机构所赚取的部分收入需缴纳最终所得税。由第三方代扣代缴的税(即所得税法第4条第(2)款)构成了纳税 居民就该收入的最终所得税(请参考第24页关于应 纳最终所得税法第4条第(2)款中的收入项目)。 对于未在印尼设立常设机构的外资企业,由印尼支付方就其来源于印尼的收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法第26条)(请参考第26页关于应纳所得税法第 26条中的收入项目)。 营业利润 应税营业利润依据会计原则,经部分纳税调整后进行计算。一般情况下,为了赚取、收集和保障应税营业利润而产生的所有支出都可作税务扣除。按会计原则所记录的费用支出与其可以作为税务申报扣除的项目可能会存在时间差。 特定境外所得纳税 印尼税收居民遵循全球所得缴税原则。然而,下列境外所得如满足一定时期内在印尼进行再投资或用于印尼经营活动的,可免缴所得税,即包括: 来源于境外常设机构PE的所得; 来源于境外公司的分红所得;和 来源于境外的主动收入(非PE和境外子公司)。针对来源于PE的税后所得和非上市子公司的分红所得,再投资金额最低不得少于税后利润的30%。否则,实际投资金额与30%的差额部分应缴纳所得税。 受控外国公司 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ForeignCompanies,CFCs)的部分所得在印度尼西亚被视同股利课税。这些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租赁、特许权使用费及受限的资产出售或转让所得。受控外国公司是指被单一印度尼西亚纳税人直接持有至少50%或由超过一个印度尼西亚纳税人共同持有50%以上股权的外国公司。受控外国公司的所得也包含了已被认定为印度尼西亚受控外 国公司所持有,或被单一印度尼西亚纳税人的数个受控外国公司所共同持有,或超过一个受控外国公司(其股东可能为相同的印度尼西亚纳税人或不同的印度尼西亚纳税人)所共同持有50%以上股权的受控外国公司所得。 受控外国公司的判定取决于印度尼西亚纳税人会计年度结束日的持股百分比,也就是基于实收资本的百分比或有表决权的实收资本百分比。惟一的例外情况是当受控外国公司的股票在公开市场发行时不适用。 资本补贴 折旧 拥有一年以上使用年限的资产,其相关成本自获取之月起可以直线法或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具体如下: 有形资产类别 使用年限 折旧率 直线法 余额递减法 一、非建筑类类别1 4年 25% 50% 类别2 8年 12.5% 25% 类别3 16年 6.25% 12.5% 类别4 20年 5% 10% 二、建筑类永久类 20年* 5%* 非永久类 10年 10% *针对使用寿命超过20年的资产,纳税人可选择账簿认列的资产实际使用寿命计提折旧。 每类资产的详细清单请参阅相关的财政部(MoF)条 例。特定行业资产(如石油和天然气、林业、种植业和畜牧业)适用特殊条例。 摊销 无形资产或成本,包括延长建筑使用权、商业使用权、使用权和具有一年以上使用年限的商誉,应按照以下相应情况进行摊销: a、按照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对比其在上述折旧类别的第1、2、3和4类的折旧率,使用直线法或者余额递减法计算: 一般类别的无形资产; 公司成立和资本扩张的成本;和 公司商业运营前资本化的成本。 上列项目应归至最接近的使用年限为判定基础。如果无形资产使用寿命超过20年的,纳税人可 选择使用直线法按20年摊销或根据账簿认列的实际使用寿命进行摊销。 b、获取使用年限为1年以上的石油和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矿权、林业权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产品开采权而产生的费用按单位产量法计算摊销(每年不得超过20%,石油和天然气类除外)。 税务特赦和自愿披露计划的新增资产 来源于2016-2017年税务特赦计划和2022年自愿披露计划的任何新申报的资产不得以税务目的进行折旧或摊销。这些资产的购置成本以「税务特赦资产申报函」中申报的价值为基准。 资产转让 公司资产销售(土地和建筑物除外)可能会产生资本收益或亏损,即依据销售收入和该资产税务账面净值差额。资本收益将被课税,然而只有用于从事经营的资本亏损,如用于获取、收集和保障应税收入等,才可以扣除。 固定资产价值重估 经国家税务总局(DGT)批准后,采用印尼盾记账的纳税企业和常设机构可以因税务目的对其非流动有形资产进行价值重估,此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可以每5年进行一次。每次重估必须包括公司拥有且位于印尼的所有与业务有关的资产,土地除外(省略不计)。在提交DGT批准之前,该公司必须确定已缴清所有应纳税额。 资产价值重估必须以市场或公平市价为基准。市场价值必须由政府认定的评估师测定。如果DGT认为资产重估价值不代表该资产公平市价或市场价值,则其有权对重估价值进行调整。 一旦固定资产价值重估被批准,企业须依据新的税务账面价值(认定的价值)对所申请折旧的资产依照其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换句话说,认定资产是全新的)。 当重估资产的公平市价超过于旧的税务账面价值时,重估增值部分需缴纳10%的最终所得税。面临财困的纳税企业在经DGT批准后,可以分12个月分期缴纳 该笔所得税额。 归入第1类和第2类的固定资产必须保留到使用年限。 土地、建筑物和归入第3类、第4类的资产在重估后 必须保留至少10年。如果重估资产在规定的最低保留年限前出售或转让,则需要对其原本重估增值部分另额外增缴10%的最终所得税。此规定不适用以下情况: a、不可抗力、基于政府决定/政策或法院判决造成的资产转让; b、税收中性的商业并购、合并或分割过程中造成的资产转让; c、公司因永久损毁而导致的固定资产回收。 不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 a、个人开支; b、与商业活动无关的赠送和援助,除个别宗教援助 /救济及特定的赠与; c、拨备,但并不包括:银行和某些金融机构的坏账拨备、保险公司的拨备、存款保险公司(LembagaPenjaminSimpanan/LPS)的存款安全拨备、矿业公司复垦拨备、林业公司的造林拨备、工业废料处理企业关闭和维护相关区域的拨备; d、所得税额; e、税务罚款; f、利润分配; g、雇主支付的人寿、医疗和意外保险费以及其支付未经政府批准的退休基金,除非这些费用算作员工应纳税收入的一部分; h、与应纳最终所得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如与定期存款相关的贷款利息; i、与免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如用于购买无需为股息缴纳所得税股票所贷款的利息; j、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firmas”成员(无股份分红)获取的工资或薪酬。 利息扣抵限制 采用国际通用的利息扣抵限制方法,比如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百分比法、债权比法或其他方法。 亏损 亏损可以留抵最多五年。但是对少部分特定地区的特定行业或受制于个别特许权的行业,可以延长至10年。亏损不可移前扣减。合并纳税以及集团扣抵也并不适用。 利润分配 以下情况下获得的股息需代扣所得税: a、居民企业 从印尼公司获取的分红,属于下列情况可免征所得税,即: 分红收取方为居民纳税个人,且所收取的分红在一定时期内于境内再投资;和/或 分红收取方为居民纳税企业。 居民纳税个人收取的分红未满足再投资要求的,则按最高10%的税率收取最终所得税。 b、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者获得的股息需缴纳20%的最终预提税 (与印尼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享有较低税率)。 认定利润 因税务目的,以下行业适用于认定利润率: 总收入的认定利润 所得税有效税率 国内航运 4% 1.20%1 国内航空 6% 1.80%1 国外航运和航空 6% 2.64%1 国外石油天然气钻井业务 15% 3.3%2 特定的贸易部代表处 出口额的1% 0.22%2 注释: 1所得税有效税率(eitr)沿用原来30%的税率来计算,因为MoF尙未修正有关认定利润率的相关法令。 2所得税认定税率按照现行22%的税率计算,且不考虑分支机构利润税(BPT)。BPT可按税收协定税率进行核算。 特殊行业及活动 印尼存在以特许经营权为基准的特定合同安排。此种合同包括产量分成合同(PSCs)、工作合同(CoWs)及矿权营业执照(IzinUsahaPertambangan/IUP)。 从事上游石油天然气行业的企业,一般根据其产量分成合同计算企业所得税。产量分成合同采取“传统”的成本回收法有效地计算企业所得税或更接近一般企业所得税条例的“营收分割法”。 从事金属、矿产和煤炭行业的企业根据工作合同计算企业所得税。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准予扣除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会因条例不同而有所不同。然而,2009年矿业法终止了工作合同模式,新矿业经营一般采用IUP特许权模式。矿业法规定现行的税法/条例适用于矿业经营活动。然而,对于非煤炭矿业IUP也适用其他特定税收条例。 转让定价 印尼税法对关联方的定义如下: 1、一纳税人对另外纳税人直接或间接的资本参与不低于25%;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之间持有至少25%的所有权; 2、一纳税人直接或间接以同一控股权控制另一纳税人,或者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直接或间接被同一方所控制;或 3、一代以内的直系和/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