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简报 罗宾逊-帕特曼法案:与竞争和经济福利不一致的法规 奥尔登雅培和萨提亚Marar 2023年6月 1936年罗宾逊-帕特曼法案(RPA)是1937年对克莱顿反托拉斯法案的修订,是一项反价格歧视法规,主要由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管理,可以通过行政程序提供禁令救济。1RPA禁止某些歧视性的价格折扣以及提供或报销促销服务。其最初的预期目标是大型零售连锁店,这些连锁店利用其庞大的规模和市场支配地位,从供应商那里获得相对于其较小竞争对手的有利交换条件。尽管法院最近表现出更不愿意基于对竞争对手的伤害而不是竞争来执行RPA,2就连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现代支持者也肯定了其宗旨,即“为小商人打开机会之门”。3经过联邦贸易委员会最初几十年的严格执行,该法规在1980年代基本上变得不活跃。自1992年以来,联邦贸易委员会只发出了一次RPA投诉。4然而,最近,拜登政府在新主席丽娜·汗(LinaKhan)的领导下,对执行爱国军的任务重新表现出了热情。5汗的联邦贸易委员会得到了拜登政府的支持,拜登政府于2021年7月发布了一项行政命令,将RPA作为改善“农民和小型食品加工商进入零售市场”的解决方案。6 自该法规颁布以来,RPA执法的历史性下降主要是由于经济学习和反垄断先例的变化。从1970年代开始,美国法院在审理《克莱顿法案》纠纷时,将“消费者福利标准”作为评估商业行为的反垄断基准。7更具体地说,法院根据其对消费者的有害影响,将行为视为反竞争行为,这通过价格上涨、创新减少以及产品和服务质量下降得到证明 。这种情况导致了法学家,8学者,9和反垄断执法机构,例如司法部10都 3434华盛顿大道,4楼,阿灵顿,弗吉尼亚州,22201•703-993-4930•www.mercatus.org 本文件中提出的观点不代表墨卡特斯中心或乔治梅森大学的官方立场。 批评RPA专注于保护竞争对手免受潜在更有效率和更有效的竞争对手的侵害,而不是促进竞争以保护消费者。简而言之,较大的买家通常会通过增加服务、降低价格或使其产品更具吸引力来削弱较小的竞争对手,从而使消费者受益。11 RPA执法的批评者指出,它有可能通过阻止潜在的竞争行为而伤害消费者。例如,一家零售连锁店如果无法通过谈判折扣从愿意的供应商那里获得较低的价格(相对于其竞争对手),则可能需要提高其零售产品的价格。因此 ,最近在2007年,反托拉斯现代化委员会的两党报告中就提出了废除RPA的呼吁。12RPA的执法也充满了困难,因为它的语言令人费解且难以解释,弗兰克-弗特法官写道:“表达的精确性不是《罗宾逊-帕特曼法案》的突出特征 。13更复杂的是,试图成功提出RPA索赔的公共和私人原告必须清除几个复杂的法定障碍,以及反驳被告可能主张的多种潜在辩护。试图在RPA执法中更新任何更新的FTC执法人员,如果要提出成功的索赔,将需要克服这些困难以及最近不利的司法先例。 本简报描绘了RPA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历史。它批判性地评估了当今FTC更严格,更热心的RPA执法对消费者和竞争的潜在后果。该简报还评估了重新执行RPA的支持者提供的理由,并评估了替代性务实改革的建议,以解决小企业和企业家有效竞争的能力。 ROBINSON-PATMAN法:一个简短的总结 本节简要讨论RPA涵盖的行为、伤害类型、辩护和该行为的司法历史。 覆盖的区域是什么行为? 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 卖方就同一“商品”向相互竞争的买方收取不同的价格,或在提供“津贴”(广告和其他服务的补偿)方面存在歧视,可能违反了[RPA].RPA索赔必须满足几个特定的法律测试: 1.该法适用于商品,但不适用于服务,适用于购买,但不适用于租赁。 2.货物必须“品位和质量。” 3.必须对竞争造成可能的损害(也就是说,[在私人诉讼中]私人原告还必须证明其业务受到实际损害)。 4.通常,销售必须是“在”州际贸易中(即,销售必须跨越州界线)。14 类型的损伤 RPA惩罚对主要和次要伤害负责的公司。当公司的竞争对手在公司的特定地理市场上以低于其他市场的价格出售其商品时,就会发生原发性伤害。例如,一家大型零售商在持续一段时间内在一个地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其商品,会对其在该市场上的竞争者造成初级伤害。1993年布鲁克集团最高法院的裁决限制了原发性伤害的责任范围。二级伤害是指当供应商向其竞争对手或竞争对手提供价格优势时对受害公司造成的伤害。因此,一级线伤害发生在卖方层面,由竞争卖方造成,而二级线伤害发生在买方层面。 防御 会议竞争抗辩允许卖方向特定买方提供不同的价格或促销服务,前提是卖方真诚地认为必须这样做才能满足竞争卖方的可比报价。15该辩护承认,竞争卖家通常不知道竞争对手提供的价格,从而让他们自信地提出最具竞争力的报价,而不必担心法律责任。这些成本节约通常通过较低的价格传递给最终消费者。1983年,最高法院裁定,卖方只需要满足另一个地理市场上竞争卖方提供的普遍较低的价格结构,而不必证明它是逐个客户“满足竞争”。16因此,公司可以根据每个地区的不同竞争水平,在两个不同的地理市场中收取不同的价格。 成本合理性辩护允许卖方根据制造、销售或交付货物的固有成本差异向买方提供不同的价格。17例如,供应商的批发商客户可以就同一商品获得相对于其零售客户的“功能折扣”,以补偿批发商提供的促销服务,而零售商通常不提供这些服务。18这种辩护后来扩大到包括供应商和从事多个供应链层面的垂直整合企业之间的安排。19然而 ,成本合理性通常很难确定,而且成本高昂,因为被告卖方必须证明实际节省的成本等于或超过不同客户所面临的价格差异。20 如果客户之间的价格差异是“对影响有关商品市场或适销性的变化条件的反应”,则可以进行肯定的辩护。21如果由于商品的易腐性或季节性商品的过时性或产品停产,对产品的需求显着减少,则可以提出这种抗辩。22法院也承认,如果有利的价格在功能上或实际上可供不受欢迎的买方使用,则为肯定性抗辩。23来自同一供应商的买家也可能获得不同的价格,如果他们不是“紧密竞争对手”或不为同一客户或客户“正面竞争”。24例如,批发商原告可能比大型垂直整合连锁店更高的价格,因为他们不是紧密的竞争者。25如果销售没有转移到据称提供折扣的竞争对手,则责任也不会成立26或者,如果受害买方遭受的损失微不足道,也就是说,只有极少数客户被转移。27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法院已经承认了更多的辩护,同时扩大了现有辩护的范围,但RPA仍然通过诉讼本身的威胁来阻止潜在的有利于竞争的行为。这种情况反映了胜诉的原告可能获得三倍赔偿金和律师费并收回自己的费用的风险 。28 司法的狙击枪的历史 RPA早期的判例将其解释为保护竞争对手免受所谓的价格歧视,即使竞争加剧,消费者从差异中受益,例如通过相关市场的最终价格降低。MortonSalt案(1948年)处理了二级线伤害,并提出了一个可反驳的推定,即如果仅仅能够证明受害买方在被告竞争对手与同一供应商之间达成价格歧视或折扣协议后面临供应商的持续较高价格,则竞争受到损害。29在这种协议之后,将销售转给受益竞争者的证明也支持这一推定。30 然而,最高法院后来在《自动食堂》(1953年)一案中裁定,被告竞争对手获得优惠价格,只有在它知道自己获得的价格比竞争对手更好,并且知道有关供应商卖方几乎没有成功辩护的可能性,例如成本合理性或满足竞争的情况下,才对RPA损害承担责任。31这种解释确立并维持了一条规则,即RPA必须与《克莱顿法案》促进竞争的更广泛目的相协调,除非国会另有指示,否则机构对其自身法规的解释不能被接受。32多数人认为,如果“买卖双方之间牢固的讨价还价”受到抑制,因为买方每次谈判较低价格时都要承担确定其供应商价格是否合法的责任,竞争就会减少。33有关RPA防御是否适用的信息通常是卖方专有的,因此其客户可能无法获得。34即使卖家没有详细调查自己的业务,通常也很难获得信息。35 关于原线伤害案件,1967年犹他州派最高法院的裁决认为,被告竞争对手卖方在原告的地理市场上以低于其他市场的价格销售其产品,应对伤害原告负责,尽管经济数据显示,消费者面临的价格长期被压低,有利于竞争的结果。36然而,犹他派基本上被否决了,主要伤害责任现在需要证明价格歧视的被告卖方不仅低于其竞争对手的出价,而且还以低于其自身成本的价格出售。37这一发展使RPA一级伤害索赔的举证标准与《谢尔曼法》价格歧视索赔的标准一致,并且需要更有力地表明竞争(而不仅仅是竞争对手)已经受到伤害。 随后的RPA判例法的特点是现代消费者福利标准的影响,作为根据《克莱顿法案》确定对竞争的重大损害的基准 ,以及法院越来越多地扩大RPA伤害索赔的可用辩护的数量和范围。这些发展使得爱国军的索赔越来越昂贵,对请愿当局和受害的竞争对手来说越来越难以提出,并大大降低了他们成功的前景。38因此,人们越来越注重实证证据和市场分析,这些证据和市场分析表明,由于价格持续较高,对受害的竞争者造成的伤害不仅仅是(这不再被视为孤立地“损害竞争”的充分证据)。然而,尽管有这些发展,RPA对二级伤害索赔的处理,正如法院所支持的那样,39即使在消费者福利和相关市场竞争得到加强的情况下,也留下了承担责任的可能性。 反对RPA和更严格执行RPA的论点 RPA伤害而不是保护小企业。RPA执法的目标不是保护小企业免受大公司的“掠夺性”策略,而是主要是同 样的中小企业。1990年的一项研究发现,在1961年至1974年期间,在联邦贸易委员会关于RPA伤害的投诉中 提到的564家公司中,只有36家公司(6.4%)在投诉时年销售额超过1亿美元或以上。这些公司中超过60%的销售额低于500万美元。40因此,重新呼吁更热心和更严格的RPA执法可能会不成比例地损害同样的中小型企业。这些公司承担的诉讼成本比大公司高得多——这些成本将使它们更难扩张并与更大的竞争对手竞争,同时阻止它们从事有利于消费者的潜在竞争行为。当供应商直接拒绝向小客户销售以避免根据RPA向他们收取的价格与向较大的竞争对手收取的价格不同的价格时,小企业也会受到影响。 RPA政策是价格差异而不是价格歧视,因此惩罚了高效的商业实践。当价格存在差异时,就会发生价格歧视 – 不同买家面临的边际成本比。41相比之下,RPA只关注不同买家面临的价格差异,这不一定是歧视性的。广泛的经济文献发现,同一产品的购买者所面临的价格差异无处不在,甚至在竞争者众多且进入被认为具有竞争力的市场门槛低的行业中也会出现,这些差异使购买者有动力通过采取有效做法、提供促销或其他服务来相互竞争,或大量购买,以获得卖家和供应商的折扣,这些折扣可以转嫁给消费者。42尽管成本合理性和应对竞争等辩护措施会捕捉到许多差异,但热心的执法机构可能会在提出增加公司诉讼成本的投诉方面犯错。这种方法可能导致公司提高不同市场的价格,以实现所有市场的“平均”价格,退出某些市场,或完全拒绝向某些买家出售,以避免RPA投诉的可能性。反垄断改造委员会指出,许多企业通过不同的产品来寻找遵守RPA的方法,这样他们就可以以不同的价格向不同的买家销售略有不同的产品。43这种方法可能会增加这些卖家的成本,从而为消费者提高成本,而不会带来任何抵消性的好处。在不存在挂牌价格或与协商的最终价格不同的市场中,RPA阻止了买卖双方之间的谈判,这些谈判在转嫁时对消费者面临的最终价格施加了下行压力,这在竞争性市场中通常发生。44相反 ,专门用于创建避免RPA责任风险的实践的资源会留下更少的资源,这些资源可用于降低生产成本或提高产品质量。45因此,在更热心的RPA执法下,消费者的处境可能会更糟。 价格歧视可以使消费者受益,有助于校准和清理市场。价格歧视的福利效应是模糊的,因为它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使消费者受益或受到损害。46这种情况促使经济学家注意到区分“[有益的]歧视和根深蒂固的垄断者实行的系统性歧视可能是有害的”的困难。47在许多情况下,价格歧视可以帮助校准和清理市场,同时使最终消费者受益 。48例如,价格歧视阻止了串通,因为它鼓励各方通过试图确保低于商定价格的价格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