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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监管年度报告

2023-05-15-方达律师事务所李***
金融法律监管年度报告

金融法律监管 2022 年度报告 方达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组 金融法律监管年度报告-2022目录 目录 01 02 12 20 29 37 45 53 序言总论篇 银行业篇 证券期货业篇 资管/财富管理篇金融科技篇 保险业篇 方达主笔 金融法律监管年度报告-2022 序言 序言 2021年是意义非凡的一年,“十四五”规划开局,“两个一百年”目标交汇。2021年也是瞬息万变的一年,疫情阴霾去而复返,国际局势复杂多变。在机遇与挑战长期共存的背景下,金融监管始终坚持稳中求进的基调,在坚持金融资源向实体经济倾斜、持续打击金融违法行为的同时,也对金融市场创新持愈加开放的态度,积极推进资本市场制度改革。 随着金融监管改革的不断深化、监管科技的持续创新,金融监管的理念、框架和制度建设均将在2022年进入新发展阶段。今年也是我们发布《金融法律监管年度报告》的第三年,在对金融法规研究与实践的路上,我们始终与您结伴同行。 方达金融机构组的宗旨是提供有实效、具创意而又及时的法律服务,以满足客户的需要。我们常年就中国金融行业最前沿、最复杂的法律问题为国内外客户提供法律支持,主导了大多数市场上最领先的交易项目和产品结构,对中国金融服务行业有着深刻的思辨性解读,能够在复杂的金融监管环境中提供富有创造性的解决方案。深耕于金融行业法律服务多年,我们希望能与您一起了解市场、拥抱变化、把握趋势。《金融法律监管年度报告》立足银行业、证券期货业、资管/财富管理、金融科技及保险等多个细分领域,从重要时点、监管主线及趋势展望的角度出发,拟为您提供一份兼具实操性与远瞻性的年度回顾。 作为市场参与者,您一定对于市场动向有更加全面且切实的体会与思考。如果您对报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讨论,我们期待您的斧正与建议。 日月忽其不淹兮,春与秋其代序。温故知新,厉兵秣马,我们愿与您一同挥别2021年,携手迎接2022年的全新征程! 方健|FANGJian 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jian.fang@fangdalaw.com 专攻金融机构业务和市场监管、境内外公司并购及私募股权投资 喻菡|GraceYu 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grace.yu@fangdalaw.com 专攻金融监管及公司并购、投资业务 潘思元|SiyuanPan 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siyuan.pan@fangdalaw.com 专攻公司并购及私募股权投资业务 邹筱倩|AdaZou 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ada.zou@fangdalaw.com 专攻金融监管、公司并购、跨境并购及一般公司事务 01 >>>>> 总论篇 02 金融法律监管年度报告-2022 总论篇 2021年重要时点回放 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大幅度提高金融犯罪刑事惩戒力度。 6月4日央行受理首批两家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关于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 6月10日《数据安全法》、《反外国制裁法》表决通过并公布。 7月6日中办、国办公布《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 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市。 9月3日北京证券交易所注册成立,后续相关规则纷纷落地。 9月24日债券市场“南向通”正式上线。 9月30日央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10月19日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实现了首批业务落地。 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 12月8日-10日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召开,提出五个新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新发展阶段的金融监管政策指明方向。 03 2021监管主线回顾 01以经济发展为纲,进一步向实体经济倾斜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将“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健全实体经济中长期资金供给制度安排”作为一项长期发展目标,金融监管部门始终将脱虚向实、服务实体经济作为一项基本政策。 国务院在《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需把服务实体经济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处理好恢复经济与防范风险的关系。2021年出台的相关政策,包括继续严控房地产(避免地产领域挤占实体经济信贷资源)、保障大宗商品保供稳价、支付机构与银行减费、扩大信用贷款、持续增加首贷户、推广随借随还贷款、创新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将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延期至2021年底等诸多具体举措,均充分昭示了决策层和监管层加大向实体经济倾斜的决心,同时彰显了金融系统向实体让利已成为一项常态化政策。 具体受益群体上,除了传统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普惠金融”概念主体,2021年以来与“绿色金融”、“农村金融”相契合的绿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制造业、科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也获得了政策扶持。其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十四五规划、7月30日政治局会议赋予其具有防止“卡脖子”意义的战略地位后,亦受到北交所相关专项规定支持,或为后续“政策新宠”。 02严监管本色不改,执法重点持续凸显 肇始于几年前的高压金融监管环境在2021年并无缓和迹象。 立法与制度上,2021年7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追责期限延长至五年(一般行政处罚时效为二年),体现了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趋势;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新规出台,为金融监管机构执法提供制度支持。 执法与监管上,银保监会层面,以前三季度行政处罚数据为例,银保监会本级和分支机构累计罚没19.26亿元,与2020年合计 罚没22.75亿元的数据相比已较为接近,可见2021年整体处罚 力度偏大;部分高额处罚案例更是凸显监管手腕之强硬,例如5月银保监会对五家大行(包括国有大行、外资行和股份行)开出合计3.66亿元的罚单。此外,持续处于整治下的信托业2021年 以来共有11家信托公司遭到处罚,合计罚款超过4500万元,体现了重点领域受到的严格管控。 资本市场的严格监管也在持续,证监会在年初明确指出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存在财务造假案增多增频、有组织操纵市场现象突出、内幕交易案件多有发生、中介机构勤勉尽责问题较为突出等问题。2021年以来,乐视网、华晨债、永煤债等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标志着证监会持续以零容忍姿态打击证券违法行为;拟对中概股海外上市以及VIE模式开始实施监管,体现了证监会监管视野的全面;康得新退市、康美药业案宣判,标志着证监会此前打击证券违法的行政执法成果进一步显现。 执法重点方面,信息数据保护与个人消费者权益保护仍然是“重者恒重”。信息数据保护维度,在加强信息数据保护的监管大潮下,金融行业由于其业务性质(处理的个人信息及数据数量庞大且关键性强)天然成为受影响最大的领域之一,例如工信部多次通报“违规收集个人信息”APP,多家银行和互联网金融机构(如微众银行、拍拍贷、WeLab等)被点名。个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维度,2021年初央行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电视会议上提出统筹推进一系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举措,例如统筹开展金融广告治理、有效建设投诉监测分析系统等;2021年以来银保监会陆续通报处罚一批金融机构,剑指违规搭售、超额收费、格式合同、联合贷款不规范、催收管理不到位等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规环节。 除此之外,证券活动中“行刑合作”的执法形式也是新亮点。2021年9月,证监会根据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牵头成立包括公安部和“两高”在内的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小组,力图开展资本市场领域的行政刑事执法协作。随后,最高检成立驻证监会检察室,证监会会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集中部署查办19起重大典型案件,其中包括“南岭民爆”“今创集团”“昊志机电”在内的多起操纵市场重大案件。 03 强化地方金融机构治理,央地金融监管呈现新格局 2021年以来,中央对地方的金融监管呈现差异化格局,显著加强了对地方金融市场和机构的监管力度,同时进一步明确地方监管的责任。 一方面,中央对地方的金融活动和金融创新体现出鼓励支持的态度,政策层面频频利好地方金融机构(包括类金融机构)。海南省、粤港澳大湾区等地的创新政策有力地为当地的试点金融活动拓宽政策框架,全国人大常委会破格授权上海市人大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给予浦东新区“比照经济特区”的定位,为后续的灵活政策张本背书。具体的制度层面,延续去年资管行业的扩容趋势,海南、重庆、广东(深圳以外地区)、江苏均获准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业务并分别获批50亿美元境外投资额度,青岛也再次获批30亿美元境外投资额度,深圳QDIE试点制度更新重启,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实现了首批业务落地,上海获准试点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区域股权市场。 另一方面,监管层面亦对地方持牌金融机构提出了更多的监管要求,在授予地方更加丰富、灵活的处置工具的同时,也进一步强调压实地方监管责任。首先是由地方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以中小银行补充资本地方政府专项债为例,多地省级政府通过国有投资主体注资中小银行(如河南省利用257亿额度注资18家农村信 用合作联社和22家农村商业银行),截至2021年9月份,财政 部的2000亿额度已接近用罄。7月30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更是首提“落实地方主要领导负责的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将工作进一步向地方政府党政领导细化。其次是根据“一行一策”“一地一策”的原则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并购重组。银保监会年初发布 《关于进一步推动村镇银行化解风险改革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4月8日金融稳定委员会提及“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鼓励好机构兼并风险机构,促进地区金融供需结构平衡”,实际均系对2020年下半年以来实践中四川银行、山西银行、辽沈银行等“中小银行合并潮”的政策认可。 除以上机构监管主体责任的动态调整之外,在2021年中央监管层面亦表现出对地方性金融机构行为监管的直接关注,着重强调健全公司治理与专注地方定位两方面。4月8日金稳委召开了专门针对地方金融机构治理的第五十次会议,会议指出部分地方金 融机构风险有所暴露,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有待完善,要约束‘一把手’行为--监管显然聚焦地方金融机构中普遍存在的内部人控制导致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我们理解地方中小金融机构进一步改革已经提上日程。此外,金稳委会议也指出需“支持引导地方金融机构专注主业,立足本地,回归本源,坚持服务当地、服务小微”,2021年以来,监管层面据此施行了对中小银行较为严格的监管政策,如限制异地展业(包括异地吸收存款)和继续严控银行设立专营机构等,年末开始征求意见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也体现了这一要求。 04 金融科技监管有的放矢,监管考量宽柔相济 2021年以来,监管层面对金融科技在监管态度上呈现有的放矢、宽柔相济的局面:一方面持续管控以互联网平台为主导的金融活动,另一方面坚决支持传统体系下监管信赖的持牌机构的金融科技创新。 2021年监管层仍然延续2020年以来“金融科技的本质属性为金融”、“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的指导思想,力求收紧、严控互联网企业以“金融科技”为名向金融行业的蔓延。2021年政府工作会议要求“强化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科技监管,确保金融创新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持续要求互联网企业持牌经营 (包括金控牌照、征信牌照等)。在行为监管层面,监管从数据安全、反垄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清晰界定互联网平台不同金融产品间界限等角度对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科技活动提出了具体规范要求,促使诸多互联网企业对其业务板块进行进一步整改。对于互联网平台之外的其他金融科技创新产品,监管也趋于保守态度,4月科创板的科创属性评价标准中明确限制金融科技、2021年全产业链禁止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2021年年中“信息断直联”等,均为上述审慎力度的直接反映。 2021年互联网平台存款、贷款业务及理财、保险等金融产品销售业务同样经历了深刻的监管变革。互联网存款方面,靠档计息、具有智能存款属性的互联网存款自面世后一直受到监管关注,在多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