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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金融发展道路的新探索——基于国家治理逻辑的金融大分流新假说

2023-05-16-未知机构点***
中国特色金融发展道路的新探索——基于国家治理逻辑的金融大分流新假说

中国特色金融发展道路的新探索 ——基于国家治理逻辑的金融大分流新假说① 张晓晶王庆②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考察中西方千年金融发展,从国家治理逻辑角度提出了中西方金融大分流的新假说。该假说认为金融大分流的本质在于能否建立起可持续的公共信用体系,根源则在于中西方政治目标与治理模式的分野以及由此带来的公共信用供求的差异。该假说强调“目标函数”决定“行为方程”,揭示了政治目标以及与之相契合的治理模式选择在各国金融制度长期演进中所起的关键性作用,为分析金融大分流提供了更为完整的逻辑链条和更有说服力的理论机制。基于大历史视域下的国家治理逻辑假说,以及近代以来中国为现代化融资所进行的艰难探索和成功实践,本文认为,超越金融大分流所暗含的“从分流到合流”的逻辑,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道路,是金融助力现代化的必然之选:既要深刻总结各国金融发展所呈现的规律性认识,又要找准并坚持中国特色,真正做到“以我为主,博采众长”;归根到底,中国特色金融发展的逻辑内嵌于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大逻辑。 关键词:国家治理金融大分流中国式现代化中国金融发展道路 一、引言 金融大分流目前学界尚无明确定义,但其所指与以彭慕兰、李伯重等为代表的加州学派的大分流(GreatDivergence)概念有直接承继关系,一般意指中国和西方在历史时期金融发展的不同走向,其分叉标志是所谓现代金融革命(FinancialRevolution)的出现。 何谓金融革命?一些学者认为金融革命本质上是一场财政革命或公共信用革命,以公债制度的成熟为标志。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中,一少部分认为金融革命爆发于13—15世纪的热那亚、威尼斯等意大利城邦国家(戈兹曼,2017;李晓和李黎明,2021),更多的则认为爆发于16—17世纪的荷兰(Tracy,1985;Syllaetal.,1999)或者17世纪末、光荣革命后的英格兰(Dickson,1967;Vries,2012;金德尔伯格,1991)。二者之间的分歧主要在于是否认为中世纪城邦国家和近代民族国家的公共信用体系有本质不同。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金融革命的本质是现代金融体系的建立,核心标志是现代商业银行的产生和中央银行制度的确立(Buchinsky&Polak,1993;陈雨露,2021)。以此为标准,金融革命则其无争议地爆发于17世纪末到18世纪上半叶的英格兰。在此期间,英格兰的伦敦和乡村银行兴起,英格兰银行(BankofEngland)逐渐确立起了中央银行的地位(马金华,2018)。事实上,现代银行制度(尤其是中央银行制度)的确立与现代财政国家的形成直接相关,因此本文倾向于认为,金融革命是一场公共信用革命,其本质在于是否建立起可持续的公共信用体系。这与金德尔伯格的论断有共通之处,在他看来,金融革命是政府财政体制的大变革。③ ①本文作为封面文章发表于《经济研究》2023年第2期。由于刊物篇幅所限,发表时略有删减。为学术交流需要,将完整版呈现,欢迎各位师友批评指正。 ②张晓晶,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研究员;王庆,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博士后。 ③金德尔伯格(1991,第220—221页)指出:“所谓金融革命,可以指银行业大的变革,如18世纪英国的伦敦及乡村银行的兴起。实际上,一位法国金融史学家曾随意地断言,英国的工业革命是以较早发生的银行业革命为基础的。但是,在多数情况下,金融革命指政府财政体制的大的变革,无论是征税权力和赋税种类的变化,政府财政收支机构的变化,还是政府债务管理方面的变化。” 关于金融大分流产生的原因,尽管众说纷纭,但概括起来,无非以下两个维度:一是市场(民间)信用维度。从契约关系和金融市场自身发展的角度进行解释,认为中西方早在轴心时代就形成了不同的人际合作方式,即前者主要依靠血缘关系,在宗族或家族内部融资,且多从事人格化交易,而后者不依靠血缘,多采取社会化合作方式、进行非人格化交易(蔡洪滨等,2008;Greif&Tabellini,2010、2017)。陈志武(2022)指出这种差异对于中西方金融的长期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家族内部融资的传统导致中国人对外部金融的需求不高,金融发展的动力不足,金融所需的制度难以内生。相比之下,西方社会的非人格化交易传统则使其更容易建立起成熟的法治体系和契约执行架构,从而释放更多的外部金融需求,进而催生出近代金融组织。二是国家(公共)信用维度。聚焦于公债制度的建立和现代财政国家的形成,认为中西方金融分野在于传统中国未能形成运转良好的公债市场,更深层次则在于国家信用的缺失。按照戈兹曼(2017,第147页)的说法,传统中国始终缺乏“在时间维度上的金融技术”。①由于无法有效控制公权力,唐宋以后中国的公共信用工具(如宋元明初的纸币、宋代的钱引和明代的盐引)发展断断续续,并时常造成灾难性的破坏(比如元代在很大程度上因滥发纸币而灭亡),因而在传统社会晚期为统治者所彻底抛弃(科大卫,2002;燕红忠,2017)。相比之下,以英格兰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在光荣革命后,议会逐渐强化了对王权的限制,并成功实现了对国家财权的有效掌控,政府建立起了可置信承诺,国家信用由此得到了大幅增强,为近代公债市场的建立和后续金融资本的扩张奠定了基础(North&Weingast,1989;Weingast,1997)。李晓和李黎明(2021)则进一步指出,真正导致金融分流的因素并不是公债市场,因为无论是公债体制还是货币体系归根结底都只是通往现代金融的不同路径,驱动金融革命发生的根本力量实质上是保障公债体制或纸币体系稳定运行的国家信用。 这两种维度的逻辑都从信用出发,与熊彼特“没有信用经济,就没有资本主义”的判断类似(熊彼特,1990;Ingham,2015),都强调信用创造在近代早期中西方金融分流中的作用。但区别在于,前者只强调市场信用本身,而后者则认为社会信用除了交易人之间的社会网络提供担保的信用(即市场信用)之外,还有以国家税收为担保的长期金融工具(包括国家发行的纸币和长期政府债务)的信用(和文凯,2020)。市场本身并不能自发形成这些有国家权力背书的长期金融工具,而这恰恰是“金融革命之所以是革命”的原因。此外,二者的另一区别在于市场信用和国家信用并不在一个层级。在社会信用的谱系中,国家或政府信用处在金字塔的顶端,是全部信用体系的基础和保障;而相对地,市场信用则处在金字塔底端,其借用票据是次一级的票据(雷,2017,第103页)。中西方金融发展史也表明,没有公共信用,欧洲近代早期的银行与明清中国的典当、钱庄和票号并无本质不同(兰日旭,2016)。而直到欧洲公共信用体系建立以后,现代的金融组织才登上历史舞台,民间信用的规模才出现大幅扩张(Daunton,1995)。②综上可见,引起金融大分流的真正原因不在于市场信用体系本身,可持续的公共信用体系才是关键;因此国家信用逻辑显然更能站得住脚。 不过,本文认为,现有的国家信用逻辑还不足以解释“整个”金融大分流。因为它假定信用需求是给定的(或是无需解释的),关键在于供给。但实际上,中西方在(公共)信用需求方面是有差异的,而这个差异又取决于不同的政治目标。具体来说,政治目标决定治理模式,二者共同影响到可持续公共信用体系的建立。我们将此概括为“国家治理逻辑新假说”。它不仅为金融大分流提供了更为完整的逻辑链条和更有说服力的理论机制,同时也为走自主 ①所谓在时间维度上的金融技术主要指发行公债和赤字财政。但是这一表述不够准确,事实上,如果把货币理解成一种“债”,那么纸币的创造和发行,也是试图在时间维度上解决问题。这一金融技术在传统中国并不缺乏。 ②因此公共信用实际上是民间信用的“放大器”。也正是基于此种语境,希克斯提出了著名的“工业革命不得不等待金融革命”的论断。 的金融发展道路、助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 二、政府约束与公共信用市场 金融革命本质上是一场公共信用革命,因此首先需要考察中西方公共信用的发展历程。所谓公共信用市场,即利用国家或政府信用进行融资的市场,包含发债、发币两种形式。历史时期,中西方公共信用市场的发展道路出现了显著分叉,这也被认为是金融大分流的主要表征。 (一)近代欧洲公共信用市场:从小国模式到大国模式 从12—13世纪的意大利城邦到17世纪的英格兰,欧洲国家经过长达五百年的相互竞争,最终探索出了以发债为主的公共信用市场体系,大幅提升了国家的财政—军事能力。以英格兰为代表的欧洲现代财政国家的成功对欧洲乃至世界的政治格局和长期经济发展均产生了重要影响。 1.从威尼斯到荷兰;小国的信用逻辑 12世纪,意大利北部形成了欧洲第一批真正建立财政自治权的城邦。①公共债务与财政 自治权相伴产生。到12世纪末,热那亚、威尼斯和佛罗伦萨等城邦都已发行过数额不等的公债。这些公债带有明显的强制性,且很有可能是按照财产多寡等比例摊派的,因此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变相的直接税或者长期贷款(麦克唐纳,2021,第92—97页)。由于各城邦的发展路径相似,我们此处只选择最具代表性的威尼斯共和国和它的蒙蒂(monte)体系进行分析。 12—13世纪,威尼斯为应对持续的地缘战争需要,多次向公民借款。到1262年,政府将所有累积的债务合并为了单一的基金蒙蒂。按照新颁布的《债券法》的规定,蒙蒂将以5%的名义利率每年分两次按时发放利息,且政府保证对利息的偿付优先于其他政府支出。新的债券不仅可以自由转让,且一般情况下政府不得通过偿付本金赎回,因此其在里亚尔托的二级市场上有着活跃表现。在后续近百年时间里,由于威尼斯政府支付利息的信誉良好,这些债券成为了一种“备受全体市民青睐的投资品”(麦克唐纳,2021,第101页)。当然,公债体系的直接受益者还是威尼斯政府,其利用蒙蒂成功应对了数次财政危机。 威尼斯公债市场的成功与城邦制国家特殊的政治体制密不可分。意大利城邦国家多实行贵族共和制,政府力量不强,尤其是对财政权的控制相当有限。威尼斯的赋税征收权和使用权都掌握在议会手中,而议会的主导将国家的财政收支控制在了较为合理的水平,使政府既有意愿也有能力进行公债的利息支付(李晓和李黎明,2021)。 在后续几个世纪,欧洲其他国家为了强化自身的融资能力,也纷纷开发本国公债市场(尤其是将年金契约发展为新型的年金债券)。欧洲出现了数个年金公债的交易集市,如交易法国国债的里昂和交易西班牙国债的安特卫普。但是15—16世纪的法国和西班牙这些拥有强 大王权的国家都没有获得威尼斯式的成功,直到16—17世纪的荷兰才将公债体系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并引爆了近代金融革命(Tracy,1985)。 ①这些城邦具有两大特征:一是保留了历史遗存的议会监督下的共和政体制度,二是积极参与由不同阶层工匠生产的产品的国际贸易和商业开发,因此其本质上是商人共和国(邦尼,2018,第86页)。 图1荷兰公债市场的发展(1549—1799年)资料来源:EuropeanStateFinanceDatabase。 这一时期,荷兰公债市场的成功依然得益于其政治体制。其所处的联省共和国是一个相对松散的分权式政体,并没有形成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议会掌握财权。而各级议会的议员不仅是一群“资产阶级化的了贵族”和城市工商业者,同时也是政府债券的主要持有者(马尔滕·波拉,2013,第105—106页)。正如Tracy(1985)所评论的那样:“无论公平与否,自身对政府债务进行重大投资的人控制财政政策是尼德兰公债体系在哈布斯堡统治开始时期以及辉煌的17世纪的天才之举。” 比较威尼斯和荷兰的公债市场发展历程,我们可以从中发现一些共性:首先,二者的政治体制本质上都是商业共和国,商人议会掌握财权。公共财政的决策者持有大量公债,增强了公债持有者的信心,稳定了市场预期;其次,威尼斯、阿姆斯特丹都是当时世界的商业贸易中心,是国际资本的大规模流入地。一些学者强调公债的财政挤出效应,但这在威尼斯和荷兰的影响并不大,原因就在于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二者的社会资本相当充足;最后,债务能力取决于对未来税收能力的预期。13世纪的威尼斯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