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合并准则必须做得更多支持生产力,创新, 和全球竞争力 AURELIENPORTUESE|2023年5月 反垄断机构希望根据可疑的潜在理论修改并购准则 未能认识到有多少合并促进了创新、生产力和美国全球的危害竞争力。新的合并准则应更好地考虑这些考虑因素。 关键的外卖 美国的反垄断政策不能再短视地只关注竞争。在一个时代主要的技术经济挑战是保持领先于中国,并购准则必须更好地整合竞争力的担忧。 市场定义应考虑外国竞争,国际潜在进入竞争对手,以及相邻市场的竞争限制。 研究表明,激进的兼并政策会降低竞争力。自提高竞争力,兼并指南应更加注重生产率增长。 合并准则应包括一个关键时期的机构间协调框架经济领域。在 定义了面临全球竞争的一系列行业。 国会应修改《国家合作研究法》,允许联合 商业化努力,以利用美国的创新,并使公司能够合作中国等国家的技术转让决策。 潜在竞争或动态竞争等概念不应被歪曲对经济的分散。 itif.org 内容 关键外卖1 介绍。。。。。。。。。。。。。。。。。。。。。。。。。。。。。。。。。。。。。。。。。。。。。。。。 。。。。。。。。。。。。。。。。。。。。。。。。。。。。。。。。。。。。。。。。。。。。。。。。。。 。。。。。。。。。。。。。。。。。。。。。2 的Inventiveness-Persuasiveness权衡3 目的的合并指南:通知和编成法典。。。。。。。。。。。。。。。。。。。。。。。。。。。。。。。。 。。。。。。。。。。。。。。。。。。。。。。。。。。。。。。。4 两难的境地的合并指南:有创意的理论vs。有说服力的影响4 教训从过去的合并的指导方针5 的1968合并指引。。。。。。。。。。。。。。。。。。。。。。。。。。。。。。。。。。。。。。。。 。。。。。。。。。。。。。。。。。。。。。。。。。。。。。。。。。。。。。。。。。。。。。。。。。 。。。5 的1982和1984合并的指导方针6 的1992和1997合并的指导方针6 的2010和2020合并的指导方针7 建议。。。。。。。。。。。。。。。。。。。。。。。。。。。。。。。。。。。。。。。。。。。。。。。。 。。。。。。。。。。。。。。。。。。。。。。。。。。。。。。。。。。。。。。。。。。。。。。。。。。 。。。。。。。。。。。。9 合并的指导方针必须提供法律确定性。。。。。。。。。。。。。。。。。。。。。。。。。。。。。。。 。。。。。。。。。。。。。。。。。。。。。。。。。。。。。。。。。。9 合并的指导方针必须识别全球市场条件9 合并的指导方针应该是Size-Neutral11 合并的指导方针必须识别的创新和生产力好处的集成11 介合绍并的指导方针应该不扭曲的概念的潜在的竞争12 在结宣论誓...就...任...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主....席...后...不....久...,...丽...娜....汗...发...布....了12 2尾0注211年47月9日与时任代理助理检察官理查德· 司法部(DOJ)反垄断司司长,将修订 反垄断执法者。他们的主要目标是实施积极的并购执法政策尽管缺乏证据表明合并执法松懈或所谓的“杀手锏” 收购”是一个真正的问题。1 这两个反垄断机构随后在2022年发布了一项联合信息请求(RFI)宣布监管机构打算通过纳入“新学习”来实现反垄断执法的现代化 与公司和市场行为有关“,特别是”竞争方面,准则可能低估或忽视,例如劳动力市场效应和竞争的非价格因素比如创新、质量、潜在竞争或任何'集中趋势'。2但是, 随后的问题揭示了这些机构打算以某种方式改变当前的合并准则这可能会通过禁止可能 有利于全球竞争公司的消费者和美国工人。而不是承认 领先的公司经常在全球市场运营,并询问如何更好地审查跨境 兼并或如何解释合并对国家竞争力的影响 在世界各地运营的国内公司,RFI集中了其绝大多数 关于禁止合并的潜在理由的问题,从劳动力市场效应到新生 竞争理论。这揭示了一条推理路线,这种推理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镇压基于可疑的可能对消费者和经济非常有利的合并 与此相反的证据。3鉴于这些机构在评估合并是否时存在缺陷可能是有益的,未来的合并指南应该更加重视创新, 生产力和竞争力动态。4 本报告从创造性-说服力权衡开始:进一步的反垄断当局偏离既定判例法,未来合并的可能性越小 指导方针在法庭上将令人信服。当前的反垄断机构必须更加关注 这种困境是寻求创建新的合并规则,而不是通过新的合并规则来编纂它们的。其次,我们研究了合并指南,并表明尽管持续不断 改进,他们需要一种更动态的竞争方法来更好地解释 创新。更糟糕的是,合并指南主要对国际竞争力保持沉默。随着美国经济面临关键的竞争力挑战,这些问题至关重要,尤其是与中国。我们建议未来的合并指南涉及创新和 更有效地挑战竞争力,这两者都在颠覆性时代至关重要创新和全球竞争。 尽管不断改进,但合并准则需要一种更具活力的竞争方法以更好地考虑创新。合并指南主要对国际 竞争力问题。 Inventiveness-Persuasiveness的权衡 并购(M&A)是熊彼特创造性破坏过程的一部分,产生并产生推动创业资本主义的创新。5监管控制 的合并需要为需要法律可预测性的企业家提供指导,并构成强大的威慑并购活动的工具。6反垄断官员定期修订并购准则反映合并政策的变化,并建议企业家合理预测合法性 一个特定的合并。 2023年,FTC和司法部提出了新的合并规则以征询公众意见。结果,垂直横向合并标准被浓缩成一套准则。这是有争议的 是否需要新的准则,特别是考虑到纵向并购准则 最近才在2020年通过,指南通常是一种回顾性做法旨在澄清而不是混淆法院。 尽管从根本上说,我们认为新标准不是必需的,但在这里我们提出了一些新合并要求的指导概念。本报告强调,合并 如果指导方针接受创造性的伤害理论,那么它们在法庭上可能没有说服力合并。原创性和说服力之间的权衡需要渐进式的改变 而不是彻底背离今天关于法律和经济学的知识 合并——这些渐进式变化应侧重于促进动态竞争,与关心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合并的目的指南:通知和编纂 合并指南是当局为提供市场而制作的不具约束力的文件具有合并政策法律视角的参与者。7他们必须令人信服 命令影响司法判决,因为它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否则,法官可以等闲视之。8但是,因为先例而不是合并指南才是 在法院看来,过度创造性的合并指南对合并判例法影响不大。9换言之,与合并准则中既定判例法的偏差越大, 他们必须在实践中影响越小。 这就是为什么合并指南被用来“编纂”案件的原因:它们是提供 对合并判例法演变的回顾性回顾。10在这方面,他们提供法律确定性, 随着时间的推移,帮助制定合并政策,并澄清复杂的问题。11他们很少由于显而易见的原因,过去被证明是创造性的,因为它们缺乏法律约束力立法规范,并依赖于规避风险的法官的说服力。 并购准则的困境:创造性理论与说服力影响 目前对合并准则的改革在两个方面打破了这一良好做法。第一2020年通过的纵向并购指南尚未得到检验,因为反垄断机构已经通过撤销最近发布的指导方针突然改变方向,而法院尚未适用 他们在实践中。此修改的目的不是改进合并的编纂 判例法,正如2020年纵向合并指南所寻求的那样,而是拒绝这种编纂以及相关的判例法,从而在合并方面冒险进入未知领域 执法。反垄断官员现在提出偏离 先例,而不是试图说服没有创造力的法院。因此,徒劳地试图拒绝 目前的合并判例法中,反垄断执法者已经撤销了最近批准的合并指南。 反垄断机构不应从根本上改变合并准则,而应利用通过对它们的先前更新进行的持续改进。 其次,横向合并准则历来与纵向合并是分开的 准则,因为人们普遍认为竞争对手之间的合并(横向合并)可能比供应商和分销商之间的纵向合并产生更多的担忧。合并指南的废除和反垄断执法者希望将横向结合起来的愿望将纵向合并指南合并为一份文件表明他们愿意 更仔细地审查纵向合并,从而不区分两种类型的 通过将对横向合并的更严格审查与更宽松的审查联系起来进行合并走向纵向合并,就像法院和文献传统上所做的那样。几十年后,这个双重合并准则的显著举措可能会说服法院停止使用标准 基于合并是垂直还是水平。 这些问题暴露了反垄断机构对并购稳步改善的漠视。 在法庭上的说服力方面的指导方针。新布兰代斯主义者,专注于新奇未来的合并准则,无视该方法随之而来的缺乏有效性。 反垄断机构不应从根本上改变合并准则,而应利用 通过先前的更新进行的持续改进,并建议逐步取得进展的领域。 从过去的教训合并准则 法院对反垄断执法的热忱和市场参与者对法律可预测性的要求导致了合并准则。这些合并指南现在纳入了更多的经济因素,尽管 更有力地考虑创新和竞争力是可取的。 合并政策考虑创新和动态效率。12单方面的影响分析 1992年合并中差异化产品市场的主要反竞争论点 指导方针。132010年美国横向并购指南审查静态和动态竞争和差异化产品合并中的竞争效应校准。14 垂直合并提供了巨大的效率潜力,垂直合并指南侧重于是否 交易可能会导致反竞争的止赎,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15根据 2017年通过的知识产权指南,交易可能影响创新和研究研发(R&D)强度。16合并模拟尚未用于评估竞争力 创新市场的挑战。17合并指南现在包括创新和动态竞争;然而,仍有进一步改进的余地。本报告回顾了在概述潜在的改进之前,合并指南的演变。 1968年的合并准则 在1968年之前,法院使用四公司(CR4)集中指标,即四大公司的市场份额,分析合并情况。6小购买相对 由于市场集中法,非集中的行业被禁止。至尊 法院1966年在美国诉冯氏杂货公司案中的意见禁止收购公司将导致合并后的实体拥有1.4%的商店(7.5 销售额的百分比),CR2增长1.1%,CR2增长3.3% CR6。18今天,这个浓度上升看起来小。8反映出关心的方向 大多数人都认为法院,斯图尔特大法官在反对意见中写道,“唯一的一致性我能发现的是,在根据[克莱顿法案第7条]提起的诉讼中,政府总是 赢了。”19 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68年发布了他们的第一份横向合并指南。结构-行为-绩效范式,根据该范式,只有分散的市场结构才能 促进创新,支持审查市场结构、企业行为的政策,和市场表现。该指南预计横向合并将增加市场 集中,导致价格上涨和产量下降。1968年的合并指南设定了CR4对“高度集中”地区的门槛,并表示司法部通常会提出异议当收购方和被收购公司的市场份额高于此类市场的横向合并时某些值。鉴于市场集中度,一家15%的市场份额公司收购了1市场份额百分比通常很难确定。虽然指南的门槛 类似于判例法,它们与当前的司法判决不同,因为这些指导方针越来越多合并阈值。该指南的横向和纵向合并门槛不同于 冯的杂货店。1968年的合并准则对法院具有说服力和影响力。20 1968年的指导方针改进了合并政策,但也有一些缺点。动态竞争—— 当公司创新并推出颠覆市场的新产品或服务时,不是 这些准则明确考虑了合并的可能性,这些准则也忽略了合并可能的可能性。消除潜在进入者。此外,这些指南没有评估 并购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1982年和1984年的合并准则 1982年的横向合并准则标志着比1968年有了相当大的进步。指引。1982年的准则代表了经济分析方面的进步,包括 动态竞争的概念。准则承认横向合并可以 提高效率,例如降低生产成本,这可能使消费者受益,并且还可以揭示了淘汰潜在进入者可能是反竞争的,并且有可能 进入可能对现有企业构成重大的竞争制约。最后,准则认识到在考虑合并时,外国竞争可能是必不可少的。 根据1982年的准则,合并更受欢迎。21几个级别的浓度根据1982年的指导方针进行了更改。新的浓度测量,各种分析方法和非浓缩元素被纳入修订版 指引。Herfindahl-Hirshman指数是推荐的“新”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