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报告 (2022年第16期总第120期)2022年12月20日 欧盟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市场发展历程 鑫苑房地产金融科技研究中心 【摘要】2005年,欧盟碳市场EU-ETS正式启动,目前正在经历第四阶段。EU-ETS强调先通过控制在一级市场发行的配额 总量,再让被纳入碳排放监管的各行业主体通过在二级市场买卖配额,运用市场机制推动主体履行减排义务。2021年7月,中国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与地区碳市场共同运行。全国碳市场当前与欧盟碳市场第二阶段均为免费分配主导并试图探索有偿分配机制,与其第三阶段均为基准法下的自上而下的总量确定方法,大致可对标欧盟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过渡的位置。因此,欧盟碳市场经验对中国碳市场发展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本报告梳理了欧盟碳市场发展以来在一级市场配额分配和二级市场期权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发展经验,并结合欧盟经验,提出帮助全国碳市场建设的若干建议。 Researchreport 2022-12-20Edition TheEstablishmentofCarbonMarket:ExperiencefromEU-ETS XINRealEstateFintechResearchCenter Abstract: Theeuropeancarbonmarket,EU-ETS,waslaunchedin2005andisnowgoingthroughitsfourthphase.Inpractice,EU-ETSfirstcontrolsthetotalamountofallowancesissuedintheprimarymarket,andtheentitiesfromspecifiedindustriesshouldbuyandsellallrequiredallowancesinthesecondarymarket,aimingattheutilizationofmarketmechanismforentitiestofulfilltheemissionreductionobligations.InJuly2021,China’snationalcarbonmarketwasofficiallylaunched,operatingparallelwithregionalcarbonmarkets.Atpresent,ChinesenationalcarbonmarketiscarryingoutfreeallowancespolicyandexploringthesuitabilityofauctionmethodasthesecondstageofEU-ETS(2008~2012).Also,itcarriesout"Benchmarkingmethod"in“ToptoBottom”way,thesameasthebeginningatthethirdstageofEU-ETS.Therefore,theEUcarbonmarketexperienceisofgreatreferencesignificanceforthedevelopmentofChina'scarbonmarket. ThisreportreviewsthedevelopmentexperienceofEU-ETSintheanglesofallowanceallocationandthetradingofderivativeslikeoptions,futures.Furthermore,itproposessomesuggestionstohelpimproveChinesenationalcarbonmarketcombinedwithEU-ETSexperience. 目录 一、欧盟碳排放权市场的成立背景1 1.1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概念的诞生1 1.2欧盟碳市场的设计思路2 二、欧盟碳排放权市场建设经验3 2.1碳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流程3 2.2欧盟碳配额分配制度的经验:免费分配6 2.3欧盟碳配额分配制度的经验:有偿拍卖8 2.4欧盟碳配额分配制度的经验:市场稳定储备机制10 2.5欧盟碳衍生品建设的经验12 三、对中国碳排放权市场建设的启示15 3.1中国碳排放权市场现状15 3.2EU-ETS对中国碳市场发展的启示17 参考文献21 欧盟碳排放权及衍生品市场发展历程 殷子涵王艺熹吉苏燕 (鑫苑房地产金融科技研究中心) 一、欧盟碳排放权市场的成立背景 1.1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概念的诞生 1992年6月,150多个国家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目标是将大气温室气体浓度维持在一个稳定水平。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作为公约的补充条款,在日本京都通过,称为“《京都议定书》”。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成为首个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京都议定书》引入市场手段来调节全球碳排放量的问题,规定各个国家减排情况可按照某种公认机制进行认证,从而形成可以统计减排总量的某种凭证。国家不仅可以通过合作帮助其他国家地区减排获得凭证,还可以从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国家地区购买凭证,以此补偿自身超量排放的温室气体。 《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种国际减排合作机制,分别是:贸易机制(InternationalEmissionsTrading,简称“IET”)、联合履约机制(JointImplementation,简称“JI”)和清洁发展机制 (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简称“CDM”)。IET、JI是 发达国家之间实行的减排合作机制,CDM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减排合作机制。其中,影响最大的是CDM机制。该机制推崇发达国家通过资金、技术等形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减排项目的开发与合作,取得核实认证的减排量,即“核证减排量”(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简称“CERs”)。 2015年年底,《巴黎协定》在第21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巴黎气候大会)上通过,其长期目标是将全球平均气温较前工业化时期上升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并努力将温度上升幅度限制 在1.5摄氏度以内。为达成《巴黎协定》的目标,碳市场和碳税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的减排工具。其中,近几年碳市场的作用越发凸显,作为市场化手段影响企业排放意愿、调节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工具,受到越来越多国家政府的重视。 1.2欧盟碳市场的设计思路 2005年,欧盟碳市场EU-ETS(EuropeanUnionEmissionsTradeSystem,简称“EU-ETS”)正式启动。EU-ETS基于“CapandTrade”的理念设计,采用“基于总量”的调控方式,强调先通过控制在一级市场发行的配额总量来调节温室气体排放的总体水平,再让被纳入碳排放监管的各行业主体通过在二级市场买卖配额,以实现对碳配额的市场定价,运用市场机制推动主体履行减排义务,实现减排目标。初期交易的主要碳金融基础产品为欧盟碳配额EUAs(EuropeanUnionAllowance,简称“EUA”),随着发展 出现了行业配额,如欧洲航空碳排放配额(EUAAs),及以配额作为底层资产的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品,各种合作机制下的核证减排量(CERs)、减排单位(ERUs)等产品。 EU-ETS是世界上第一个碳市场,也是当今世界最成熟、交易量最大、运营经验最丰富的市场。自建立以来,EU-ETS共经历了四个阶段,截至目前,欧盟碳市场已经完成前三个阶段,现正处于第四阶段。根据每个阶段的减排目标和经济环境、实践经验,EU-ETS的配额分配方式一直在演进变化。 二、欧盟碳排放权市场建设经验 2.1碳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流程 探究配额分配机制对完善碳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碳配额的分配机制将直接影响市场价格,即经济体中受监管企业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成本。政府部门对碳配额的分配可以看做碳排放权一级市场,配额分配总量过多,将减小企业主体的排碳成本,削弱减排意愿;如果配额总量太少,碳价提高直接加剧企业排放成本,挤压企业利润空间;配额的价格波动太大,将直接加剧企业主体经营风险;配额的分配在地区或行业太不均匀,将加剧结构上的发展不均衡、不公平。如何因地适宜地对配额进行分配,将对引导二级市场价格、推动碳市场建设、兼顾企业发展和减排的发展需求起到决定性作用。 碳配额的分配发放大致经历三个阶段:(1)阶段性配额总量 的确定;(2)根据规则将配额发放至排放主体手中;(3)排放主体及其他参与主体在碳交易市场进行配额等排放权买卖;(4)在该阶段末,根据排放情况上缴对应可抵扣的碳配额或碳排放权产品,否则受到处罚。 行政部门首先需要根据减排目标制定大体的当阶段减排总量。随后,行政部门需要配合某种衡量标准预估的各地区的阶段性配额需求做出调节,并计算出发放配额的总量。 在衡量标准上,可以通过“基于总量”(Mass-based)、“基于强度”(Rate-based)两种方式来衡量该阶段的减排目标。“基于总量”根据绝对减排目标设定配额总量,即直接设定某一阶段内碳市场覆盖行业排放量较基期排放量的下降目标,从而确定配额总量。该方式的优势在于能够直接反映减排情况,但劣势在于灵活性不足,无法较好地应对经济环境变化。“基于强度”指根据相对减排指标作为目标设定配额总量,而不直接要求减排总量的大小。通常设定阶段内碳市场覆盖行业的碳强度基准,进而确定配额总量。该方式优势在于判断是否达到减排总量的方式上更加温和,对经济和市场环境的容忍度更高。 在预估碳配额需求的方式上,有“祖父法”(Grandfatheringapproach)和“基准法”(Benchmarkingapproach)。“祖父法”,指根据控排企业或行业的历史碳排放量确定基准,以此确定在总碳排放权分配中的份额。“基准法”,指按照同种设备中减排效率靠前的排放标准作为基准,通过一定调整后以此确定企业实际 能分配到的配额。 在配额决定权的归属问题上,有“自下而上”或“自上而下”两种方法。“自下而上”方案是指,各地区行政部门自行统计和决定阶段性需要的配额总量,上报到中央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并最终确定阶段配额总量。“自上而下”方案是指,由中央行政部门直接决定配额总量,并告知地方行政部门反馈建议,最终确定方案。 配额总量确认后,行政部门将根据某种规则将配额发放至排放主体手中,分配过程中往往会考虑不同行业及地区的工业水平、经济状况、生产方式的差异性。需要指出,由于不同经济体的主体构成或行政区域划分不同,可能会出现中央行政部门先将配额发放给地方行政部门,再由地方行政部门发放至企业的状况。 按照排放企业从行政部门获得配额是否需要支付成本,可分为“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免费分配方式中,“基于总量 (或强度)的祖父法(或基准法)”已经为各企业所需配额进行了需求预估,行政部门只需根据预估审核企业所需配额的合理性后,再发放配额即可。“有偿分配”方式中,配额的拍卖机制 (Auction)正在成为主流。排放企业在交易所参与有价拍卖获得阶段的碳配额总量,拍卖所得的资金由当地行政部门再分配至与碳市场及减排相关的建设工作中。 2.2欧盟碳配额分配制度的经验:免费分配 欧盟EU-ETS中碳配额EUAs在第一、第二阶段(2005~2007、2008~2012)的分配方式大致相同,都是基于总量确定减排目标,各成员国基于“祖父法”决定自身NAPs计划(NationalAllocationPlans,简称“NAPs”)汇总给欧盟委员会以统计发放配额总量,再免费分配给减排主体。在前两个阶段虽然都尝试探索有偿拍卖机制,但是只占总配额量的极少数,第一阶段共有5%的配额用于拍卖,第二阶段占10%,但由于前期配额供给充足,只有极少部分企业有意愿参与拍卖。另外,第一阶段主要管控的是电力及制造行业,在第二阶段最后一年(2012)纳入航空部门,航空部门使用EUAAs(EUAviatio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