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专题 解读“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2023年02月27日 2023年2月18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市场有哪些关注?本文聚焦于此。 《征求意见稿》有哪些调整? 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按照银行间的业务规模和风险差异,将银行划为三个档次,匹配不同的资本监管方案。一方面并未降低资本总体要求,另一方面减轻中小行合规达标压力。第一档银行规模占主导,故而可着重关注其计量规则。《征求意见稿》的重要变化在于对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的调整修订。总体上,增强标准法与高级方法的逻辑一致性;分风险性质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调整带来的影响最大,故而可聚焦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的调整:(1)权重法方面,一是新增资产类别、细化风险暴露分类标准,当中房地产相关风险分类的细化和权重调整更值得关注,《征求意见稿》对房地产风险暴露设置多档风险权重,反映监管端对优质的企业及个人的房地产项目的支持;二是调整了部分资产类别风险权重,有紧亦有松,总体影响或并不大。 分析师谭逸鸣执业证书:S0100522030001电话:18673120168邮箱:tanyiming@mszq.com相关研究1.品种利差跟踪周报20230226:高等级短久期非金信用债多下跌-2023/02/26 2.城投、产业利差跟踪周报20230226:中长 久期城投、产业利差继续下行-2023/02/26 (2)内评法方面,一是限制内评法的使用范围,对股权风险暴露、金融机构和符合特定要求企业的风险暴露使用内评法有所限制,二是校准风险参数,违约概率多数提升,违约损失率多数下调,二者间或存在一定抵消作用,且当前采用内评法为六大行,其资本充足率均较高,我们预计内评法调整总体影响不大。 3.交易所批文更新跟踪周报20230226:本周交易所批文“通过”规模上升-2023/02/264.信用一二级市场跟踪周报20230226:2月净融资环比高增近3000亿元-2023/02/265.可转债周报20230226:银行转债是如何退 对债市有何影响? 出的?-2023/02/26 利好地方一般债:《征求意见稿》将地方一般债风险权重由现行20%降至10%,能够一定程度减少商业银行持有成本,有利于商业银行增持。但观察当前地方债与国债利差、资金面趋紧对杠杆交易的约束,整体空间或也不大。利好投资级和中小企业信用债,同时助力宽信用:《征求意见稿》细化并新增投资级公司和中小企业两类,权重从100%分别降至75%、85%,利好投资级公司及中小企业信用债。且银行信贷投放资本占用缓解或也将利于贷款利率下调。 3个月以上存单和商金债投资或受影响。银行是同业存单和金融债的主要持有者,《征求意见稿》对3个月以上的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由25%提升至40%(A级银行),这类债券的配置需求将受到一定偏负面的影响。往后看,风险权重变化将对需求结构有所影响,同业存单及商金债的期限利差或有走扩的推动力。 二级资本债风险权重提升,中小行补资本难度加大。《征求意见稿》对二级资本债等次级债及TLAC的风险权重均由100%上调至150%。大行因其资本充足率高、资本补充来源丰富,所受影响预计有限;但中小银行资本充足率相对较低、市场偏好较低之下二级资本债互持现象也较为普遍,因此风险权重上升,短期内将提高中小银行持有成本,长期内或会导致中小银行资本补充压力加大,引致银行间信用进一步分化,需关注未来中小银行二级资本债不赎回的风险。资管产品穿透计量要求提升,利好利率债产品。《征求意见稿》根据数据和信息透明度,给出三种风险权重计算方法:穿透法、授权基础法、1250%的风险权重法。总结而言,资管产品信息透明度越高,其对应的风险权重越低。而当下节点,在实操当中如何处理或还存在较大的争议,中长期视角下会影响到银行与资管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逻辑,仍有诸多细节需要细化。风险提示:政策不确定性;征求意见稿或与正式稿内容有差异;基本面变化超预期。 目录 1《征求意见稿》有哪些调整?3 1.1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重点关注第一档银行5 1.2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的调整7 2对债市有何影响?14 2.1节省资本,利好地方一般债15 2.2利好投资级和中小企业信用债15 2.33个月以上存单和商金债投资或受影响16 2.4二级资本债风险权重提升,中小行补资本难度加大17 2.5资管产品穿透计量要求提升,有何影响?18 3小结20 4风险提示22 插图目录23 表格目录23 2023年2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引发市场广泛关注,其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于市场而言有哪些影响?本文聚焦于此。 1《征求意见稿》有哪些调整? 2023年2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该《征求意见稿》对2013年1月1日以来实行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进行 了修订。按目前的规划进度来看,《征求意见稿》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即约有十个月的过渡期。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既是对《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的响应,也是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和商业银行业务模式的变化下的结果:一方面,巴塞尔委员会(BCBS)深入推进后危机时期监管改革,并将在未来逐一开展“监管一致性”(RCAP)评估,以确保各成员实施的及时性、全面性、一致性;另一方面,2013年以来,无论经济金融形势还是商业银行业务模式均发生不小的变化,此前《资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难免遇到一些新问题,亦需要相应调整。 故而银保监会对此前《资本办法》进行修订,以促进银行持续提升风险计量精细化程度,引导银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回顾2010年12月16日以来,随着《巴塞尔协议Ⅲ》及其修订最终版的发布,国内监管均相应陆续出台修订了一系列管理办法,我们梳理如下。 时间文件出台背景主要内容 表1:2010年12月《巴塞尔协议Ⅲ》出台后国内监管政策演变 2012/6/7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改革方向,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积极推进国际金融监管改革。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起草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巴塞尔III),确立了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监管的新标准,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2019年前全面达标。2011年11月,二十国集团戛纳峰会要求各成员国带头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并建立了国别评估机制。 《资本办法》借鉴国际资本监管新框架,在广泛吸收业界、学术界和相关部委意见的基础上,建立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适度前瞻、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资本监管制度。《资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统一配套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二是严格明确了资本定义,三是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范围,四是强调科学分类,差异监管,五是合理安排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 《商业银行杠杆 2015/2/12率管理办法(修 订)》 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 议》,引入杠杆率指标,作为风险加权的资本充足率的有益补充。发布后,相关国家监管当局和银行反映,由于各国会计准则存在差异,对杠杆率框架下衍生产品、证券融资交易等敞口的计量方法存在不同理解,影响了全球实施的一致性。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作为简单、透明的指标,杠杆率应当在国际银行监管框架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为此,巴塞尔委员会对杠杆率国际规则进行了修订,于2014年1月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杠杆率框架和披露要求》。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杠杆率新规则,结合近年来《办法》在我国的实施情况,银监会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办法》在维持原有的基本框架和杠杆率监 管要求的同时,主要对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等敞口的计量方法。同时,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披露提出了更为明确、严格的要求。 2015/9/2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试行)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予以前所未有的重视。巴塞尔银行委员会相继出台了《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与监管原则》(以下简称 《稳健原则》)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构建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全面框架,在强化资本监管标准的同时,首次提出了全球统一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定量标准。2010年12月,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正式出台后,银监会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了充实和完善,起草了《办法》。 《办法》力求建立一个更全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 在进一步完善现金流管理等重点环节的同时,还充实了多元化和稳定的负债和融资管理、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管理、并表和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多项内容,提高了压力测试、应急计划等监管要求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更好地引导银行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在定量要求方面,《办法》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引入了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等流动性风险新监管指标,并提出了涵盖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情况、负债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及市场流动性等多个维度的流动性风险分析和监测框架。 2014年,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一是新引入三个量化指标。其中,净稳定资金比例适 (试行)》。2015年9月,根据《商业银行法》修订进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优展,银监会对《流动性办法(试行)》进行了相应修订,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 《商业银行流动 2018/5/25将存贷比由监管指标调整为监测指标。《流动性办法(试下的商业银行,流动性匹配率适用于全部商业银行。性风险管理办法》 行)》只包括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覆盖率两项监管指标。二是进一步完善流动性风险监测体系。对部分监测指 其中,流动性覆盖率仅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标的计算方法进行了合理优化,强调其在风险管理和 (含)以上的银行,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下的中小银监管方面的运用。三是细化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要 行缺乏有效的监管指标。此外,作为巴塞尔Ⅲ监管标准求,如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融资管理等。的重要组成部分,巴塞尔委员会于2014年推出了新版 的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国际标准。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特点,借鉴国际监管改革成果,对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进行修订。 2021/10/15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 (试行)》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人民银行牵头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牵头组织制定实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2018年11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我国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附加监管和恢复处置的总体政策框架。2020年12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明确了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认定的基本规则。为做好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工作,须尽快出台《附加监管规定》,为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提供指导和依据。 《附加监管规定》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更高的资本和杠杆率(商业银行符合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要求,推动系统重要性银行提高损失吸收能力;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预先筹划重大风险情形下的应对预案,提高风险可处置性;从宏观审慎管理角度,强化事前风险预警,与微观审慎监管加强统筹、形成合力。系统重要性银行分为五组,分别适用不同的附加资本和附加杠杆率要求。不同组别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恢复与处置计划、信息报送与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