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1月05日 银行 《巴Ⅲ》最终版带来机会还是挑战? 《巴Ⅲ》最终版落地时间:按照目前的安排,《巴Ⅲ》最终版于2023年 1月1日开始施行,2022年7月银保监会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写入立法工作计划,目前该政策出台时间尚未确定,但国内大多数银行已按照《巴Ⅲ》最终版规定推进项目主体工作。 对于使用标准法计量的银行,《巴Ⅲ》最终版的变化主要体现在: 1)公司风险暴露中细化企业分类,对投资级企业、中小企业适当下调风险权重,同时对于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申请的贷款,基于LTV分别赋予不同风险权重,整体风险权重有所下降。另外《巴Ⅲ》最终版特别增加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对于处在项目开发初期或小股权项目,风险权重从100%上调至150%。 2)零售风险暴露同样认可房地产作为抵押品的风险缓释作用,居民按揭贷款风险权重基于LTV值赋予不同风险权重,考虑到国内LTV整体在38%到42%之间波动,适用20%的风险权重,较现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50%,资本节约效益明显。同时,额外新增加“合格交易者”类别,对于按期全额偿还账单的信用卡客群,风险权重有望从此前的75%下降至45%。 3)同业风险暴露中对金融机构分类更加细化,根据金融机构对不利经济环境的承受能力分为三个等级,结合期限赋予不同权重,相较现行规定,风险权重整体有所提升。另外,《巴Ⅲ》最终版特别针对次级债上调风险权重,但考虑到国内次级债主要由全国性银行持有,刨除六家使用高级法的银行,对银行整体构成的压力预计在可接受范围。 对于使用内评法计量的银行,《巴Ⅲ》最终版的变化主要体现在: 一是取消1.06倍的调节因子并设置永久资本底线,要求使用高级法计量的风险加权资产与使用标准法计量的风险加权资产的比重在五年后不低于72.5%,若国内新规取消1.06系数要求,且资本底线较此前的80%有所下调,则风险资产将明显下降。 二是调整了模型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针对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权益资产,限制了高级内部评级法的使用,由于国内非零售类资产采用初级内评法,故这一规定对国内银行基本没有影响。 三是对内部评级法模型中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参数调整和设置了最低值,金融机构及公司风险资产预计将有所减少,零售风险资产预计将会增加。 《巴Ⅲ》最终版的影响有: 1)银行资本压力整体有所减轻。 2)国内银行杠杆倍数或将有上行空间。 3)全国性银行有望借助此次办法修正窗口推进高级法的申请进程。 4)普通金融债信用利差预计维持高位,次级债利差可能阶段性上行。 风险提示:政策监管力度超预期;国内经济下滑超预期;银行资产质量恶化超预期。 行业专题 证券研究报告投资评级领先大市-A维持评级 银行 沪深300 31% 21% 11% 1% -9% -19% -29% 2022-012022-052022-092023-01 行业表现 资料来源:Wind资讯 升幅% 1M 3M 12M 相对收益 4.3 4.1 17.5 绝对收益 4.9 6.4 -3.3 李双 分析师 首选股票目标价(元)评级 999563366 SAC执业证书编号:S1450520070001 lishuang1@essence.com.cn 陈惠琴联系人 chenhq2@essence.com.cn 相关报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银行股 2022-12-18 的影响新增信贷支撑依然有力—— 2022-12-13 11月金融数据点评峰回路转—银行股2023年 2022-12-12 投资策略政策转向催化银行股β机会 2022-11-13 政策合力的效果开始显现— 2022-10-12 9月金融数据点评 行业专题/银行 内容目录 1.巴塞尔协议与资本充足率4 1.1.巴塞尔协议的精进过程4 1.2.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5 1.3.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分为标准法和内评法7 2.《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的变化8 2.1.标准法8 2.1.1.公司风险暴露10 2.1.1.1.一般对公贷款10 2.1.1.2.抵押贷款(新增)11 2.1.1.3.开发贷(新增)12 2.1.2.零售风险暴露13 2.1.2.1.按揭贷款13 2.1.2.2.信用卡贷款15 2.1.3.金融机构风险暴露16 2.1.3.1.同业风险16 2.1.3.2.次级债和其他资本工具17 2.2.内评法18 2.2.1.设置资本底线18 2.2.2.调整模型适用范围19 2.2.3.模型参数变化19 3.《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的影响22 3.1.资本节约22 3.2.杠杆约束压力减轻23 3.3.推进高级法申请24 3.4.对债券市场的影响25 图表目录 图1.巴塞尔协议的精进过程4 图2.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5 图3.国内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及要求(2022Q3数据)5 图4.银行资本构成及补充方法6 图5.国内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的构成6 图6.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7 图7.信用风险暴露分类8 图8.国内银行信用风险暴露情况(2021年数据)8 图9.信用风险暴露分类及风险权重变化9 图10.公司风险暴露的分类及权重变化10 图11.一般公司风险暴露分类及风险权重10 图12.招商银行公司贷款中各类企业贷款占比11 图13.招商银行公司贷款中各类企业贷款不良率11 图14.住宅/商业地产抵押风险暴露分类及风险权重11 行业专题/银行 图15.代表性银行的抵押贷款产品12 图16.各家银行扣除按揭及开发贷后的抵押贷款占比(2022H数据)12 图17.开发贷风险暴露分类及风险权重13 图18.各家银行开发贷占比(2022H数据)13 图19.按揭贷款风险暴露分类及风险权重14 图20.全国及各省市LTV数据14 图21.各家银行按揭贷款占比(2022H数据)15 图22.零售风险暴露分类及风险权重15 图23.各家银行信用卡贷款占比(2022H数据)16 图24.同业风险暴露分类及风险权重16 图25.各家银行同业债权占比(不包含次级债,2022H数据)17 图26.全市场金融债结构17 图27.各家银行次级债占比(估算值,2022H数据)18 图28.国内使用高级法的银行资本计量底线远高于规定(以招商银行为例)18 图29.高级内部评级法适用范围受限19 图30.PD、LGD、M与RWA为正相关关系19 图31.初级内评法下《巴塞尔协议Ⅲ》与最终版主要参数的比较20 图32.高级内评法下《巴塞尔协议Ⅲ》与最终版主要参数的比较20 图33.非零售信用风险违约概率(PD)分布区间20 图34.非零售信用风险违约损失率(LGD)分布区间20 图35.零售信用风险违约概率(PD)及违约损失率(LGD),2021年数据21 图36.各家银行资本节约情况测算(亿元)22 图37.六家使用高级法计量的银行内评法覆盖部分构成23 图38.上市银行整体ROE拆解24 图39.不同规定下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招商银行数据)24 图40.各家银行积极推进高级法申请25 图41.商业银行普通金融债信用利差25 图42.二级资本债投资者结构26 图43.AAA级二级资本债和商业银行普通金融债的信用利差27 图44.上市银行二级资本补充压力27 图45.二级资本债的发行量及赎回/偿还量27 1.巴塞尔协议与资本充足率 1.1.巴塞尔协议的精进过程 为防范银行的经营风险,避免因银行资金链断裂导致的系统性风险,巴塞尔协议应运而生,1988年《巴塞尔协议Ⅰ》围绕资本充足率要求创立统一的国际银行监管体系。2004年,伴随金融体系结构愈加复杂,《巴塞尔协议Ⅱ》提出资本充足率、外部监管、市场约束三大支柱,并提出内部评级法适应差异化管理的需要。在延续三大支柱的思路基础上,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进一步提高监管资本要求,引入杠杆率、流动性等监管指标,完善监管架构。而在后危机时代,于2017年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对信用风险暴露进行更加细致的分类,并基于多维度风险驱动因子对不同类别的信用风险暴露赋予不同权重。 中国于2009年成为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并于2012年正式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同时进一步补充杠杆率、流动性风险、表外业务、大额风险等方面的管理办法,整体政策思路与巴塞尔协议一脉相承。按照目前的安排,《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将于2023年1 月1日开始施行,2022年7月银保监会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写入立法工作计划,目前该政策出台时间尚未确定,但国内大多数银行已按照《巴Ⅲ》最终版规定推进项目主体工作。 图1.巴塞尔协议的精进过程 1988 巴塞尔Ⅰ 2004 巴塞尔Ⅱ 2010 巴塞尔Ⅲ 2017 巴塞尔Ⅲ最终框架 创立统一的国际标准 三大支柱深化全面风险监管理念 建立多层次监管框架 后危机时代监管 •提出标准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划分不同风险的资产类型,并赋予不同的风险权重,加总计算 •划分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增设三级资本,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维持8%,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不低于4% •操作风险纳入资本充足率的计算 •提出内部评级法 •引入外部监管以减少银行利用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违规行为 •引入市场约束以使银行合理分配资金、有效控制风险 •提高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6%、4.5%,同时引入资本留存缓 冲和逆周期资本缓冲 •设置资本底线 •引入杠杆率、流动性监管指标 •系统性重要性银行监管 •细化信用风险暴露分类 •限制内部评级法适用范围 •设置银行估计风险参数底线 •变更操作风险计量方法 1995 国 内商业银行法规定, 应 适商业银行资本充 性足率不得低于8% 进 程 2004-2009 2003.5《就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公开征求意见》 2004.2《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2004.12《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2005.12《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 2006.12《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2007.2《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 2008.9信用、操作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2009.2成为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 2009.8《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 2009.11《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披指引》 2011-至今 2011.6《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2012.6《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2015.1《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 2015.9《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2016.11《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 2018.4《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2018.5《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 2021.10《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 2022.7银保监会拟修订《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资料来源:BIS,银保监会,安信证券研究中心 1.2.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 从巴塞尔协议精进过程来看,资本充足率始终是最核心的监管指标。根据国内现行规定,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另外,按照宏观审慎要求,各家银行还需预留2.5%的储备资本、0-2.5%的逆周期资本(国内逆周期资本缓冲比率初始设置为0)、1%-3.5%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G-SIBs)或0.25%-1.5%的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D-SIBs)。据此规定,国内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在7.5%-9%不等。 图2.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1%-3.5%(G-SIBs) 资0.25%-1.5%(D-SIBs) 本 缓0%-2.5% 冲 要 求2.5% 系统重要银行附加资本 逆周期资本 储备资本 注:同时入选G-SIBs和D-SIBs的银行,采用二者孰高原则确定 注:国内逆周 富余的监 8% 最低资本要求 6% 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