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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提炼总结)

2022-12-14魏先生南之数字服务S***
刑法(提炼总结)

保护法益 一、刑法的功能两大功能冲突时,优先保障人权 保障 缩小解释 平义解释 解释技巧:生产结论扩大解释 类推解释 反义解释 文理解释 一词多义 二、刑法的解释 体系解释多词一义 解释理由:为结论提供论证理由同类解释规则 当然解释:性质相同、程度不同才能做比较 目的解释 区别:技巧之间排斥关系,理由之间并列关系 论无罪时:举重以明轻 论有罪时:举轻以明重 技巧与理由的关系 联系:二者之间相辅相成,相互制约 1.思想基础 (1)民主主义:民主产生的立 (2)自由主义:具有预测可能性 法律主义 刑法论(一)罪刑法定原则(1)成文的罪刑法定禁止习惯法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不禁止有利 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2.基本内容(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 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三、刑法的原则 (4)确定的罪刑法定 ①明确性要求(简单罪状不违反明确性要求) ②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 ③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 ④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尺度=法益侵害性+可 谴责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国领域内 船舶/航空器 共同犯罪角度:实行行为地、教唆行为地、帮助行为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在中国境内犯罪属地管辖犯罪行为地地 犯罪形态角度:实行行为地、预备行为地 共同犯罪角度:整体结果地、部分共犯人的结果地 犯罪结果地 犯罪形态角度:实害结果地、危险发生地 四、刑法的效力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在中国境外犯罪 原则:适用我国刑法,犯轻罪的(最高刑在三年以 属人管辖下)可以不予追究; 例外: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 第一,针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保护管辖第二,犯重罪(最低刑在三年以上) 第三,双重犯罪原则(犯罪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 第一,必须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 第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公约 普遍管辖国际犯罪 第三,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也规定为犯罪 第四,犯罪人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自然人犯罪 注意一:具备某种特殊身份 真正身份犯注意二:定罪身份必须在开始犯罪时就有 注意三:定罪身份只针对实行犯,实行犯包括间接实 行犯(间接正犯) 第一,事务具有公共管理性 注意: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认定:是否从事公务 第二,事务具有行政职责性 不真正身份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影响量刑 (量刑身份/加减身份) 根据司法解释,成立单位犯罪时的主要目的就是犯罪 或者 成立单位后主要活动就是犯罪的,应以自然人犯罪论 处 一般情况,不要求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例外是 私营企业要构成单位犯罪,要求有法人资格 子主题 子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子主题 主体条件分公司布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属于公司的分支机构 子主题 行为主体 单位的分支机构/内符合两个(1)以自己的名义犯罪 单成立条件条件可称为单位犯罪(2)违法所得归该机构所有 第一,由单位决策机构形成 要求具有单位的意志 主观条件第二,单位领导、职员依据职权作出决策 既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关系 主观条件:单位犯罪体现单位意志; 内部成员个人体现个人意志 (一)区分单位犯罪与单位内部成员的个人犯罪客观条件:单位犯罪是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 利益; 内部成员个人是为特定成员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1.单位与单位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二)单位与个人的共同犯罪问题 2.单位与单位外的自然人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原则:既罚单位,也罚个人(对单位本身只能判处罚 处罚规则金,不能判处没收财产) 例外:只处罚个人,不处罚单位 处罚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结论: 真没了直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单位没了 假没了被合并到一个新的单位——结论:追究原单位的单位 犯罪 危害行为: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一)危害行为与生活行为区分 生活行为:行为对法益没有制造危险 降低危险:不是危害行为 (二)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替代危险:指开创新的危险,但新的危险比原有危险 的危害程度低 主观上:有无认识能力 (三)被害人自陷风险第一步:判断危险的实行这是谁? 作为:违反刑法的禁止性规定 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第二步 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第二步 客观上:有无控制能力 主观上:有无认识能力 客观上:有无控制能力 (四)行为的分类 真正不作为犯 第一步,不作为:有消除危险的义务,却消极地不履 行该义务; 危害行为 不作为:违反刑法的义务性规定(1)判断犯罪是由作为还是由不作为构成第二步,作为:①第一个条件是,积极地制造危险; ②第二个条件是,制造的危险达到通畅性危险的程度 原因一:维持持有状态是,不是消极无为,而是积极 不真正不作为犯(2)持有型犯罪——是作为犯罪举动; 原因二:该行为本身就在直接侵害法益 (3)作为、不作为、故意、过失的关系——结论:作 为犯有故意犯罪,又有过失犯罪;不作为有故意犯 罪,也有过失犯罪 (1)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1)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 2)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 ①先行行为:对法益创设了危险 一、(客观)违法阶层:客观要件 1.负有作为义务(应为) 3)对自己的先行行为有监管义务②正当防卫:有防止过当结果的义务 ③紧急避险:可以产生作为的义务 ①法律规定 1)特定关系②职务、业务、制度对规定 (2)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③自愿救助行为:依赖关系 第一,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 客观条件 2.具有作为可能性:是否具有履行作为义务的能力和 条件(能为) 3.不履行(不为):前提条件是具有结果避免的可能 2)特定领域 第二,形成依赖关系 (五)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性 4.等价性(程度):判断客观危害程度时,应考察行 为人对对危险的支配程度 1.事实认识错误——结论:排除行为人的犯罪故意 主观条件2.法律认识错误——结论:不会排除行为人的犯罪故 意,不能免责 实害犯:需要具备实害结果 具体危险犯:需要具备具体的危险,需要法官具体判 危险犯与实害犯断 抽象危险犯:只描述行为,认为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就 一、法益侵害事实的分类会产生抽象危险,不需要具体判断 行为犯:不将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 危害结果 行为犯与结果犯 结果犯:将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 (一)法定性、一个行为、两个罪名:一个行为,同 时触犯两个罪名,B罪名是A罪名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并且有刑法的明文规定 二、结果加重犯1.“因”的辨认(行为与目的同在的原则)——加重 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导致的,而不能是其他 (二)因果关系行为导致的 2.因果关系的判断:介入因素两步走——详细在因果 关系中介绍 故意犯罪的既遂与否的问题 一、问题意识结果加重犯的成立问题 (因果关系解决的是实害结果的归属问题) 过失犯罪的成立问题 (一)关于行为的要求:1.没有制造危险:不属于危害行为 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2.没有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不属于危害行为 (1)重叠的因果关系:行为1+行为2一起同时发挥作 用,导致结果发生(叠加) 1.故意的作为犯 (2)双重的因果关系:行为1和行为2各自同时导致结 果发生(竞合) 二、判断因果关系的三项条件 (二)关于过程的要求:2.不作为犯与过失犯——结果避免的可能性 危险现实化为实害结果 不异常:引发关系——结论: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 关系 因果关系 3.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第一步: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1.现实发生的结果:假设(假定)发热因果关系不是 现实的因果关系 (三)关于结果的要求:2.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每一个罪名、罪状都在保 结果符合一定价值评价的要求护一种法益,防止一种实害结果 3.管辖范围内的结果:行为人自己有责任和义务防止 结果发生的结果;如果防止结果发生是他人的职责, 则该结果应归责于他人 先前行为引发被害人疾病发作——结论:结果与先前 行为有因果关系 先前行为的作用大——结论: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 关系 异常:独立关系——第二步:谁的作用大介入因素的作用大——结论:介入因素与结果有因果 关系 二者作用都大——结论:二因一果 (一)被害人的特殊体质 先前行为未引发被害人疾病发作——结论:结果与先 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三、介入因素的种类(二)被害人的自身行为被害人自杀问题——注意两个例外:暴力干涉婚姻自 由罪致人死亡和虐待罪致人死亡 阻断救助的行为——阻断救助的行为,对死亡结果的 (三)第三人行为作用大,死亡结果归属于阻断救助的行为,而不归属 于先前行为 实施一个行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 (灾难现场,甲拿走倒地不动乙的钱包,无法查明当 时乙是昏迷还是死亡) 行为人是一个人实施两个行为:分析可能情形——汇总对比,存疑时 有利于被告原则 (甲杀乙,乙倒地,甲又放火,无法查明乙是在放火 前死亡还是在放火后死亡) 四、无法查明的案件两人构成共同犯罪: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的 原则 (甲乙互谋共同向丙开枪,只有一枪致命,无法查明 谁打的) 行为人是两个人两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分析可能情形——汇总对比,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 (甲开车不慎撞倒丙,甲逃逸,5分钟后乙开车不慎轧 到丙,无法查明丙是在乙轧之前已经死亡,还是在乙 轧之后才死) (1)不法侵害一般仅限于针对个人法益侵害 (2)不法侵害仅限于人的行为 (3)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属于不法侵害,所以对正 1.不法性当防卫、紧急避险本身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对正当防 卫的反击行为属于故意侵害行为,对紧急避险的反击 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四)防卫人不限于防卫人本人,第三人也可以进行 (一)起因条件防卫 2.客观性只要求不法侵害是客观的不法侵害即可 假想防卫不能是故意为之,否则构成故意犯罪 3.现实性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否则容易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人存在过失,按照过失犯罪处理 假想防卫人没有过失,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1)当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对法益的危险紧迫 时,便可对其实施正当防卫 1.不法侵害的开始 (2)防卫装置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 ①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 ②防卫手段不能侵害其他法益 2.不法侵害的结束 (1)不仅要求不法侵害行为结束,还要求不法侵害的 危险消除 (不法侵害危险是否消除的判断标准是:应从行为时 判断;以一般人的视角判断) (2)财产犯罪的特殊处理——犯罪人即使取得财物, 但在被害人当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况下,视为不 法侵害尚未结束,可实施正当防卫 追的途中,小偷自己摔死,正在追的行为合法, ①追财行为无罪,不需要用正当防卫来论证无罪 追上,夺回财物,属于正当防卫 (二)时间条件 (3)总结:追小偷的问题 1)追小偷的行为追小偷是为了扭送,这是合法行为,但是以控制 包括三种类型②扭送行为小偷的人身自由和限度,不能有泄愤的行为 ③不法侵害行为追小偷是为了侮辱等或者先是为了扭送,追上控制, 又实施了泄愤行为等,这属于不法侵害行为 ①追小偷是为了追财、扭送等合法行为——结论:追 小偷的行为 与死亡结果无关(这是因为因果关系中的“因”必须 2)考察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 (小偷逃跑过程中不慎摔死) ②追小偷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行为——结论:根据介 入因素两步走标准判断 被迫的,追者有救助义务 3)考察作为义务——判断标准:是不是被迫的 (1)故意为之,故意犯罪 3.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办法(2)过失为之,过失犯罪 (3)无故意、过失,意外事件 不是被迫的,自陷风险,追者没有救助义务 偶然防卫的辨认标准:在制止不法侵害这一点上, 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也即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 害,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故意性偶然防卫 T:大前提(法律规定) 正当防卫成立条件 偶然防卫的类型 过失性偶然防卫 ①防卫认识不要说:成立正当防卫,只要求客观上制 止了不法侵害,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 注意:三段论推理T1:小前提(案件事实) 结论:T1是否符合(有罪无罪) 偶然防卫的观点展示②防卫认识必要说:成立正当防卫,要求主客观相统 一,不仅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还要求主观 防卫认识:认识到某项合法权利正在遭受上认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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