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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提炼总结)

2022-12-14魏先生南之数字服务S***
国际法(提炼总结)

国家元首: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享有全部外交特权与豁免 国内外交机关政府:政府首脑无须出示全权证书,享有全部外交特权与豁免 外交部门(外交部):同上 国家之间建立外交关系和互派常驻使节必须经过双方同意 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使馆的职务与接受国办理交涉 调查 促进友好关系,发展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馆长 外交职员:公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随员使馆人员行政及技术职员 外交人员 使馆事务职员 不是外交官 常驻外交代表机关 私人仆役和构成同一户口家属享有一定的特权与豁免,但是不属于使馆职员 大使级使馆馆长的等级和优先地位公使级 代办级代办与临时代办不同使馆馆长和陆、海、空武官的委派 事先征得接受国明确同意不同意可不说明理由 使馆人员的委派与接受 其他使馆职员原则上自由委派具有接受国国籍的除外 到达境内之前宣告接受国可拒绝给予签证或拒绝入境 不受欢迎和不能接受的人 酌情召回或终止职务,否则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甚至 入境后宣告令其限期离境 使馆人员是不受欢迎,其他人员是不能接受 外交代表机关 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代表 概述 递交国书馆长开始行使职务 不以双方存在外交或领事关系为必要前提 临时外交代表机关(特别使团)特别使团派遣和组成接受国可以不说明理由拒绝接受任何一人为特别使团 成员 一经接触即开始执行职务 外交关系法外交关系机关与外交人员 外交团 外交代表职务的终止 任期届满本国召回 接受国要求召回 接受国和派遣国断绝外交关系发生革命产生新政府 与有关国家达成协议 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接受国人员非经馆长许可不得进入,送达、火灾、流行病也不例外 接受国负有特殊保护责任 使馆馆舍及设备、财产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官吏及普通国民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使馆财产及档案不得侵犯通信自由 使馆免纳捐税、关税使用国旗、国徽 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人身不可侵犯 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可侵犯完全刑事管辖豁免 管辖豁免民事及行政管辖豁免,有例外 不动产物权诉讼 私人身份的继承事件纠纷 公务范围以外专业或商业活动诉讼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反诉 免除完全的作证义务出于自愿且派遣国同意除外特权与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明示放弃 免纳捐税,有例外p324免除关税、免受查验 其他 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代表家属与本人同样特权和豁免 构成同一户口家属不是接受国国民 外交代表的配偶未成年子女 其他人员 行政和技术人员构成同一户口家属,不是接受国国民 执行职务范围以外的行为不具有民事、行政管辖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 和永久居留者享有特权限制免纳关税仅限于最初安家进口物品 行李不免海关查验事务职员与私人服务人员:非本国国民和永久居留者受雇所得免纳捐税 开始:接受就任/委派 外交特权的开始和终止 终止:离境及合理期限终了家属继续享有(死亡) 房舍不可侵犯发生火灾或灾难不可能获得团长许可例外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 特别使团通信自由 免纳捐税、关税 使用国旗、国徽交通工具限制于用于公务人身不可侵犯 私人住所不可侵犯 行动自由执行任务 外交与领事关系 特别使团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派遣国代表和外交人员 排除民事和行政增加一项“关于有关人员在公务范围豁免司法管辖外由于使用车辆肇事造成损害的诉讼” 免纳捐税、关税、检查 国家元首和高级人员国际法上的便利 外交人员家属:非永久居民和本国国民享有豁免特权 非职务采取的行动仍受民事管辖其他人员行政和技术人员及其家属(限定同上)关税仅限安家 行李检查 服务人员受雇所得免缴捐税、免除社会保险法规的约束 外交豁免的开始与终止 原则上,进境—离境 使馆人员死亡,其家属继续享有至其离境 概述 领事关系的建立与领馆的设立四级 总领事领事副领事 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 领事代理人 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利益 促进友好关系和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的发展调查 领事职务向派遣国国民发放护照及旅行证件、签证帮助及协助派遣国国民 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等 派遣国传播和航空器的监督及检查权馆长 领事官员中国既不委派也不接受名誉领事 领馆人员 类别 领事雇员:行政和技术事务人员 服务人员 领事关系法 馆长领事证书准许才能执行职务 委派和承认 馆长以外人员原则上自由委派具有接受国国籍或第三国的领事官员需要明示同意 火灾和灾害可推定同意/确有征用必要和合理补偿可征 领馆馆舍不可侵犯用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可侵犯通信自由与行动自由 领事特权与豁免 对接受国的义务 领馆 领馆人员 与派遣国国民通信及联络免纳捐税、关税 使用国旗、国徽执行公务的交通工具领事官员人身不得侵犯严重罪行除外 并未明示或暗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而订立的契约诉讼管辖豁免例外第三者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 主动起诉引起的反诉豁免放弃由派遣国明示作出 作证义务及其免除职务范围可不作证免除捐税、关税、查验 其他 我国规定 概念和特征 概述 名称种类条约的编纂 外国委派中国或第三国国民必须征得中国同意,且可以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枪支、子弹的出入境管理由国家、国际组织缔结 受国际法支配书面协议 法律拘束力 缔约能力缔约权 每一国家都具有缔约能力 国家元首、最高行政机关、外交对外代表 缔约权由宪法规定 国家 中央政府统一行使,地方需经特别授权 缔约权能 国际组织 一般不能以违反国内法缔约权限主张条约无效,除非违反明显涉及重要国内法规则 通常需要出示 全权证书 国家 国际组织谈判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 特定职务可无须出示外交部长 使馆馆长 一国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 议定约文草案 商定 草签非必需程序,无法律约束力 待核准签署或暂签等待该国政府确认发生效力 条约的缔结 认证约文 签署表示认证约文和同意接受拘束通过 缔约程序 同意接受条约约束 条约规定有此效果 签署约定有此效果 全权证书赋予的权力批准/正式确认 新国家继承加入 接受和赞同 条约的加入 通知批准、交换或交存批准书适用于开放性多边条约 条约本身规定加入方式表示受拘束谈判协议 嗣后协议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公布 保管、登记和公布未经登记不得援引,效力不受影响 我国由外交部向其登记 我国缔约程序规定p15 定义尚未对本国生效时做出 条约禁止保留 范围不得保留仅准许特定的保留 不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 明文许可保留无须各国接受全体接受为要件看情况 条约的保留接受和反对 条约为国际组织的约章需经该组织主管机关接受推定接受 条约未提出保留国家原条约 效果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适用保留后 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保留不存在,条约生效 程序 条约本身的生效 生效 对一国家生效公布 条约的生效与暂时适用暂时适用须经批准或待核准 有期限 有效期 条约必须遵守 无期限 条约的遵守和适用 适用 时间范围不溯及既往空间范围 一国就同一事项先后参加的条约相互冲突条约有明文规定则遵守 冲突时的适用 无规定 先后条约的缔约方完全相同后约优先 相同部分后约优先 不完全相同 相对效力原则仅对缔约方有效力 意图 条约与第三方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同意/无相反表示的推定同意意图 相同与不同部分适用二者均为当事方的条约 创设义务 含义 书面形式明示接受 条约的解释 协议方式 主体经条约授权的国际组织有关机构的解释 有管辖权的国际仲裁和国际司法机构的解释 通常意义上下文 通则参照目的及宗旨 原则上有效解释 多边条约仅对提交争端方有效经申请参加诉讼对其也有效 原则和基本方法 行为 修订 无效 条约的修订、终止与无效 善意第三方需中立 缔约国解释应有利于对方或不利于己方补充资料 辅助规则 以作准文本为准 多边公约,通知全体缔约方修正未参加则不受修正协定拘束 修正后成为条约当事方无相反表示视为修正后当事方修改部分当事方修改,原有规定在其他当事方之间仍适用 违反缔约权限 违反同意权力的特定限制 自撤销同意时无效错误诈欺贿赂 强迫 自始无效武力威胁 与强行法相抵触 依条约规定终止或当事方同意终止或退出条约默示的权利解除或退出条约 当事国不够数目新条约代替旧条约 双边 重大违约 终止 不能履行 多边协商一致全部或部分终止 当事方与违约方全体当事方 暂停施行 概述 情势变更边界不适用 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特定条约爆发战争或武装冲突 新的国际强行法产生 产生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 与国际法主体基本一致,不包括个人、法人等私人实 特征体 具有强制性后果 可归于国际责任主体的行为 构成要件 国际不法行为违背国际义务有效方式 真实意思表示 可归于国家p39可归于国际组织 受害国同意 实施行为前做出不得违反强行法 国际责任 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唯一原因 反措施 危难和危急情况 与强制性规范相一致 限制实施国家不法行为的国家的主权恢复原状 责任形式补偿 适应对象只能是国家严重不法行为 道歉 抵偿保证不再犯惩罚性赔偿金 主体范围的突破双罚原则 国际责任的发展 客体范围的突破 概念和范围 外空领域:绝对责任制度核污染:双重责任制度 该项活动是国际法没有禁止的 营运人赔偿国家补充责任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适用范围后果可能造成跨国损害在本国领土范围内实施行为可归责于责任主体 构成要件 行为虽是国际法未禁止但造成了损害道歉 责任形式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国际争端的类型与特征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仲裁 主体主要是国家 特点争端因素复杂 受各种政治力量的制约和影响政治性争端 类型法律性争端事实性争端 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 调查 其他和解/调解司法方法 常设国际法院 创立背景是联合国六个主要机关之一15名法官不得有两人同国 法官候选人由常设仲裁法院的各国团体提名 法律解决方法 组织体制 大会和安理会秘密投票绝对多数当选不适用回避制度 联合国会员国 国际争端 诉讼管辖权 对人管辖可作为诉讼当事国非联合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双非但是提前有声明 自愿管辖协议管辖 司法或准司法方法国际法院 管辖权 对事管辖 条约的解释 国际法上的任何问题 任意强制管辖事前声明 如经确定即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的存在 违反国际义务应作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直接请求权:大会和安理会“任何法律问题” 法律适用适用程序 判决执行其他司法或准司法机构 一贯坚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国解决国际争端的立场与实践坚持协商与谈判为首选方法 不排除法律方法或准司法方法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具有强制裁力 咨询管辖权 诉讼程序咨询程序 咨询主体无直接请求权:联合国的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经授 权“工作范围内的法律问题”咨询意见没有法律约束力 概念和特征 惩治特别严重的国际罪行包含实体法和程序法 纽伦堡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概述 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特设”国际刑事法庭前南和卢旺达特设国际刑事法庭黎巴嫩特别法庭 东帝汶严重罪行特别法庭 塞拉利昂特别法庭 混合型法庭 国际刑法 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 柬埔寨特别法庭 非洲特别法庭常设国际刑事法院 国家主权原则合法性原则司法公正原则 被告的人权保障原则p 国际罪行 种族灭绝罪反人道罪战争罪 侵略罪 国际刑事责任的原则 基本概念 个人刑事责任指挥官责任 官方身份不免责 执行命令引起的刑事责任 概述 形成与发展日内瓦四公约和二附加议定书 范围 适用范围与特点 特点 适用所有的战争和武装冲突 不适用国际法上的“连带条款”原则公约可以对非缔约国适用 公约亦适用于缔约国内战 保护体系的形成 国际人道法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基本原则 内容和范围 战斗员和非战斗员 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区分原则武装部队与平民 军事和非军事目标避免不必要痛苦原则 比例原则附带损害程度 战斗员地位定义 战俘待遇战俘权利义务 反恐与战俘的最新发展 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构成 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定上空 包括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之下的底土及之上的上空 领陆:国家疆界内的所有陆地,包括岛屿 内河界河 河流多国河流一般对所有沿岸国家开放不的阻塞或改道河 流 国际河流对沿岸国商船、军舰和非沿岸国商船开放 内水 通洋运河 领水湖泊 内海水 陆地《国家领土法》 先占无主地、有效占领时效我国不承认 传统国际法领土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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